蓝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光在担任毛俊镇鹊峰村支部书记期间持自诉人李某双、李某对的户口簿、照片等资料,帮二人到蓝山县民政局申请办理孤儿基本生活费。获得审批后,蓝山县民政局按季度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至账户名为李某对(账号为9XXXXXXXXXXXXXXXXXX1)的银行账户内,李某光利用保管该存折的便利,在基本生活费每次发放后不久便冒用李某对的签名将孤儿基本生活费从银行取走归个人使用。2011年至2014年期间李某光共侵占孤儿基本生活费52,920元。期间,李某双、李某对及其奶奶唐某秀多次向李某光追讨孤儿基本生活费,李某光以未办好、正在办理等借口推脱,拒不交还。2016年1月15日蓝山县纪委将李某光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移送蓝山县公安局侦查办理后,李某光于2016年2月7日、8月15日分别退还李某对、李某双30,000元、22,92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自诉人李某对的陈述,证明李某光从他奶奶处拿了身份证、户口簿等东西帮他和哥哥李某双办理了孤儿生活费补助,但他们兄弟一直没有领到孤儿生活补助,2013年至2016年每次回家他们都去问李某光孤儿生活补助的事,李某光总是讲差点手续没有办好,还带他们到县民政局去了三、四次,到了民政局后李某光到办公室去转两圈后就讲领导不在家出差去了,或者讲工作人员没有上班。后来他哥哥到县民政局去查了,才知道他们的孤儿生活费补助按每个季度发放到了李某光的一本存折上,户名为李某对,账号为9XXXXXXXXXXXXXXXXXX1,他没有见到过这个存折,更没有从里面取过钱。他和李某双没有叫李某光代为保管存折或款项,他们一直追问李某光要孤儿生活费补助,但李某光一直骗他们没有办好。县纪委查到李某光贪占了他们的钱后,李某光于2015年农历12月转了三万元到他哥哥李某双的银行账号内,剩余的2万多元,李某光被关进看守所后,李某光的弟弟李某体讲余下的钱先垫付给他们,但李某体一直没有给。
2、自诉人李某双的陈述,证明2011年3月份的时候,村支部书记李某光到他们家讲帮他们办孤儿基本生活费,然后李某光就拿他们的户口簿和他奶奶的身份证去办理,具体怎么办的和什么时候办下来的他都不清楚,李某光和他们讲办好了钱要等他们满18岁以后才有给。他直到2012年才知道一个人每个月有600元,他们兄弟一个季度有3600元。2015年7月份他们到县民政局查才知道民政局帮他们办了一个存折,钱是按季度打进李某对的存折,但他弟弟从来没有到民政局领过存折和现金。存折应该在李某光手上,没有给他们,2014年10月他们满18岁后,问李某光,李某光讲有5万多元。2015年11月县纪委调查时他才知道从2011年至2014年6月民政局共发放生活费52,920元,他们2011年到2014年多次问李某光,但李某光总是找借口推脱,直到县纪委和公安局查李某光了,李某光才于2016年2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还了他3万元。
3、证人唐某秀的证言,证明2011年的时候鹊峰村村支书李某光从她那里拿了她的身份证、户口本及李某双、李某对的相片办理孤儿补助。她多次问李某光,李某光总是讲没有办好,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也一直不给她,她问多了李某光还骂她,不理她们一家人。李某双、李某对也多次找过李某光,李某光都讲没有办理好。她和李某双、李某对没有领过民政局发放的存折,也没有讲要李某光保管,她们根本不晓得有孤儿补助,她们是2015年上半年才知道民政局已经给李某双、李某对发放了孤儿补助,她们又一起去找李某光要,但李某光讲没有搞好。
4、证人曾某辉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份,鹊峰村支部书记李某光拿了李某对、李某双和唐某秀的户口本、身份证及孤儿的相片到毛俊镇民政所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他收齐资料后向县民政局上报的,当时李某对、李某双不在家,是由李某光一手操办的。审批下来后李某光提供给他一个银行账户的复印件,李某双、李某对的基本生活费都是打在李某光提供的李某对的账号为9XXXXXXXXXXXXXXXXXX1的银行账户,2011年至2014年孤儿基本生活费总共是52,920元。李某双、李某对是否领到了孤儿基本生活费他不清楚,2015年上半年李某双、李某对打电话给他讲孤儿基本生活费没有领到,他告诉李某双、李某对谁帮助办理的就去问谁要。
5、证人戴某平的证言,证明李某双、李某对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是当时鹊峰村支部书记李某光办理的,存折账号应该是李某光提供的,户名是李某对,账号为9XXXXXXXXXXXXXXXXXX1。2015年李某双到县民政局问过,讲没有领到孤儿基本生活费。
6、被告人李某光的供述,证明2011年3月份,他经李某双、李某对及唐某秀的同意,拿了李某双、李某对的户口本、相片等材料,到毛俊镇民政所和蓝山县民政局按程序办理了李某双、李某对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国家补助,县民政局为李某对在县信用联社开了一个卡号是9XXXXXXXXXXXXXXXXXX1的存折,把李某双、李某对的基本生活费按季度转账到这个账户,从2011年开始共发放了生活费52,920元,因为他知道这个存折的密码为“888888”,这些钱全部被他分多次取出用于他个人承包鹊峰村土地整理项目和柑子园建设及个人生活开支,每次取款时都是他签李某对的名字,也没有经过李某双、李某对及唐某秀的同意。2015年8月份李某双、李某对找他要钱时,他才告诉讲这些钱被他用掉了。2014年10月份李某双找他要孤儿基本生活费时,由于他把钱取走用完了,他就骗李某双讲钱还差手续,领不出来。
7、蓝山县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申报资料,证明2011年3月10日李某双、李某对申报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情况。
8、2011年至2014年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表,证明蓝山县民政局发放给李某双、李某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共计人民币52,920元。
9、李某对账号为9XXXXXXXXXXXXXXXXXX1的银行交易明细及取款凭证,证明蓝山县民政局从2011年3月份开始将李某双、李某对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按季度发放至该银行账户内,每次发放后不久李某光即冒用李某对的签名将孤儿基本生活费从银行取现。
10、户籍证明,证明李某光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