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中石油管道分公司信息中心于2015年11月10日出具《中国石油企业移动应用平台项目系统运维与用户支持技术服务工作任务书》,邀请恰行者公司作为单一来源方谈判采购,主要任务包括现有系统的日常运维、系统升级相关的开发与测试、相关用户服务与技术支持等。该信息中心还于2016年1月25日出具证明材料,表明恰行者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受邀参加前述单一来源谈判,进行了三轮报价,第三轮报价2350000元为最终报价。
2015年11月14日,万岩通公司向恰行者公司、陈辉、石浩田、中石油管道分公司及其信息中心发送律师函,向中石油管道分公司及其信息中心所发律师函的主要内容为“关于恰行者公司及其员工侵犯万岩通公司商业秘密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事宜”,提及恰行者公司员工陈辉、石浩田曾是万岩通公司员工,分别在万岩通公司企业移动服务部担任高级顾问和技术工程师职务,被派往万岩通公司客户中石油管道分公司,代表万岩通公司负责中国石油企业移动应用平台项目的相关开发工作;陈辉、石浩田与万岩通公司订有《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陈辉、石浩田离职后,与万岩通公司的客户多有交易,且恰行者公司将参与2015年11月17日中国石油企业移动应用平台项目移动管控运维技术服务单一来源谈判。因此,万岩通公司认为“陈辉、石浩田等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他们与万岩通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和《员工保密协议》,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万岩通公司在向中石油管道分公司及其信息中心所发的律师函中表示“希望贵公司收到本函件后,重新考察谈判方恰行者的资质,终止与陈辉、石浩田及恰行者的合作,以免给贵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万岩通公司在向恰行者公司所发的律师函中表示“望贵公司在见到本函件后严格遵照执行,以免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对贵公司及贵公司员工的侵权行为,万岩通将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等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石油管道分公司信息中心于2015年11月19日向恰行者公司出具《关于防范合作风险的函》,表示其收到万岩通公司的律师函,鉴于恰行者公司与万岩通公司可能存在商业秘密和违反竞业限制纠纷,为防范进一步合作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特告知恰行者公司:该信息中心在恰行者公司出具与万岩通公司协商和解书面材料或司法判决之前,停止与恰行者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截止2015年11月30日,在新的运维技术服务合同正式签订前,撤回恰行者公司在中国石油企业移动应用平台服务的全部员工等。该信息中心于2016年1月25日再次书面确认收到前述律师函,后于2016年2月2日向恰行者公司书面要求若2016年2月19日前未收到恰行者公司与万岩通公司的和解协议或司法判决,其将另择合作伙伴。
本案中,恰行者公司主张,万岩通公司向中石油管道分公司及其信息中心发送律师函的行为对其构成商业诋毁,律师函中捏造的虚伪事实为“陈辉、石浩田等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他们与万岩通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和《员工保密协议》,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恰行者公司造成的损害体现在两份律师函结尾处的“希望贵公司收到本函件后,重新考察谈判方恰行者的资质,终止与陈辉、石浩田及恰行者的合作,以免给贵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以及“望贵公司在见到本函件后严格遵照执行,以免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对贵公司及贵公司员工的侵权行为,万岩通将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等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万岩通公司承认其向中石油管道分公司及其信息中心发送涉案律师函,但否认该律师函对恰行者公司构成商业诋毁,理由主要为:第一,陈辉、石浩田曾为万岩通公司员工,签有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且被派往万岩通公司的客户中石油管道分公司处工作。他们离职后,违反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进入了其二人亲属开办的与万岩通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恰行者公司,代表恰行者公司参与与中石油管道分公司的单一来源谈判。万岩通公司在发送律师函后已将恰行者公司、陈辉和石浩田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第二,万岩通公司的律师函仅向客户发送,未在公开渠道散布。第三,律师函发出后,中石油管道分公司暂停了与万岩通公司、恰行者公司的合作,未对恰行者公司造成损失。
为此,万岩通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
1.陈辉、石浩田分别与万岩通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知识产权承诺协议、保密协议。
2.万岩通公司与恰行者公司的工商信息打印件。
3.记载恰行者公司网站基本情况的公证书。
4.万岩通公司与中石油管道分公司于2009年至2014年之间订立的多份《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中石油管道分公司出具的市场准入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可不招标申请书等。
恰行者公司认可陈辉、石浩田曾为万岩通公司员工,签订有上述合同,也认可恰行者公司的基本情况,但表示万岩通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也未收到竞业限制告知书,二人不受竞业限制约束;不清楚万岩通公司与中石油管道分公司的合作。
另外,恰行者公司提交了其委托律师的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25000元。
上述事实,有恰行者公司、万岩通公司共同提交的工作任务书、报价单、律师函、函,以及恰行者公司提交的合同及发票,万岩通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协议、工商企业信息、公证书、《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市场准入证、网页打印件、票据等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