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诋毁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5 0:00:00

厦门市研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聚英教育培训中心商业诋毁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研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山路796号安井综合楼A2036。

法定代表人:吴祥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琳,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思明区聚英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大学路177号恒达大厦一层101。

负责人:颜君孟,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门市研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研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思明区聚英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称聚英教育中心)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研友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并未从事培训授课,与被上诉人不存在竞争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作为在同一地区同样从事考研培训的机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的微信公众号中登载的公告的发布主体为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对于公告的内容,上诉人已尽到相应的核实义务,上诉人的微信公众号仅仅是北京启航考试学校的涉案公告的发布平台。

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生效判决((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中认定的事实,1998年2月,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将“启航”作为商号和未注册商标在考研培训服务中使用,在全国范围内积累了很高的影响力。五年后,案外人贵阳启航少儿英语培训学校才在第41类注册了“启航学校QihangSchool”商标。十五年后的2013年,案外人贵阳启航学校才用授权方式开始在考研培训领域使用“启航学校QihangSchool”这个商标。上述生效判决不仅明确了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在考研培训领域可以突出使用“启航”标识,并可简化使用企业名称。另外,虽然因北京启航考试学校未提出上诉从而维持了一审判决,但上述生效判决特别指出,除了一审判决已确认可突出使用的“启航考研”标识之外,上诉人还可以在考研培训领域使用其他包括“启航”文字的标识。被上诉人被授权使用的商标专用权是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下的“启航学校QihangSchool”,不是“启航”文字本身。被上诉人在与北京启航考试学校解约后,故意模糊培训课件的来源的改变,利用其获得授权的“启航学校QihangSchool”,却不规范使用商标,反而故意使用北京启航考试学校的未注册商标“启航考研”等,这是明显攀附案外人北京启航考试学校的在先商号和及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全国的影响力,混淆服务来源的意图。考虑到上述事实,以及将“启航学校QihangSchool”商标授权给被上诉人使用的案外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创”)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原为北京启航考试学校的高管的背景,北京启航考试学校认为,被上诉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侵害了北京启航考试学校的“启航”商号权及相关权益,故意混淆不同的服务提供方,严重侵害了学员的知情权。在此背景下,“北京启航考试学校”才不得已发出了相关公告,并在上诉人的微信公众号平台上登载以正视听。

即便被上诉人认为北京启航考试学校的公告内容不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如果仅起诉类似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发布平台,则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发布平台明知侵权事实,或者有证据证明其已经通知了发布平台,但是发布平台仍然未采取必要措施。

一审判决中酌情的赔偿人民币5万元,该赔偿金额过高,与上诉人名下的微信公众号的阅读量明显不匹配。上诉人不是公告的发布主体,且至被上诉人起诉之日为止,上诉人名下的微信公众号的阅读量极小,在起诉时阅读次数在10次左右,10次的阅读包括上诉人员工的阅读在内。因此,一审判决中酌情赔偿的金额明显过高。针对仅有极少点击量的微信公众号的公告,要求在厦门市一级报刊上登报声明,且内容是被上诉人并无任何专用权的“启航考研”品牌,只能进一步混淆考研培训的提供方,即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和北京中创,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审被告辩称

聚英教育中心辩称:一、研友公司是【北京启航考研重要公告提醒】的发布主体和责任主体。一审庭审中,研友公司对聚英教育提交的所有证据都没有意见,承认【北京启航考研重要公告提醒】由其发布,因此,研友公司是【北京启航考研重要公告提醒】的发布主体和责任主体。二、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考虑到研友公司违法从事考研培训;聚英教育长期大量使用“启航考研”,在厦门区域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研友公司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聚英教育的商誉造成恶劣影响;聚英教育为制止侵权支付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1500元等因素,一审判决确定赔偿金额5万元合情合理。【北京启航考研重要公告提醒】经转发已经在不特定的广大公众中造成了混乱,仅判决研友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尚不足以救济聚英教育被侵害的权利,因此,一审根据聚英教育的诉讼请求,判决研友公司在厦门市一级报刊上刊登声明,向公众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无不妥。

聚英教育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原告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21500元;3、被告在《厦门日报》、《厦门晚报》、《海峡导报》上登报声明,向公众澄清事实、消除影响;4、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4月7日,贵阳启航学校注册取得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School”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教学、讲课、幼儿园、寄宿学校、培训、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教育信息,注册有效期限为2003年4月7日至2013年4月6日。2013年3月25日,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2013年4月1日,贵阳启航学校出具《授权书》,载明:该校将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School”商标授权原告在英语四六级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公务员考试培训领域享有全国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并有权再授权他人使用。同时特别授权中创公司在上述被许可经营范围内对中国大陆境内侵犯该商标权益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进行维权,不必联合该校或经过该校确认。2013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载明:贵阳启航学校于2013年8月1日报送的许可中创公司使用第1985953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核,该合同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规定,该局予以备案,许可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3年6月1日,中创公司与聚英教育中心签订《合作协议》,载明:中创公司授权聚英培训中心在福建省××、××、××、××区域内×ד××学校QihangSchool”品牌从事考研公共课基础班、强化班、冲刺班,中创公司授权的各项权利在约定区域内具备绝对排他性;合同有效期内,中创公司不得将同等授权在约定区域内以任何方式授权、同意第三方使用;中创公司向聚英培训中心提供协议期限内考研“启航”品牌各期教学课件;聚英培训中心招生简章或相关宣传资料中,必须标有如下启航标识或文字之一:“启航教育”、“启航考研”、“启航学校分校”、“启航考研高端辅导”;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生效日起至2018年12月考研初试(笔试)结束当日。同日,中创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聚英培训中心为考研公共课考试项目独家合作机构,在福建省××、××、××、××独家×ד××学校QihangSchool”商标,有效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

协议签订后,聚英教育中心即在厦门市、××、××、龙岩市开展考研教育培训,并通过签订《赞助合同书》对校园活动提供资金赞助等形式在厦门市、泉州市、龙岩市、漳州市的校园内进行宣传。根据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5年10月16日出具的(2015)厦鹭证内字第27432号《公证书》,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247号(即聚英培训中心集美分部)的楼外墙悬挂有“聚英教育集美分部”、“启航考研”等字样的招牌。聚英教育中心在提供的教材、宣传材料、学生报名收据上亦标注有“聚英启航考研”、“启航学校QihangSchool”、“聚英教育·启航考研,承载理想,启航未来,中国考研高端辅导第一品牌”、“聚英东方·启航考研,考研高级辅导专家”、“要考研,找聚英启航”等字样。

2014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中创公司诉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启航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作出(2014)海民(知)初字第27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启航公司应对经营活动中商标意义上使用“启航考研”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停止其他商标意义上使用“启航”文字的行为。2015年12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2014)海民(知)初字第27796号判决。

2015年7月23日,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启航公司与吴祥智签订《考研标准辅导合作协议书》,约定吴祥智作为远程培训合作方,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启航公司授权吴祥智在厦门市区域内独家使用包括2017年、2018年、2019年考研公共课标准辅导视频课件。9月24日,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启航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吴祥智在厦门市区域内独家使用该校2017、2018、2019年考研公共课标准课程和大学四、六级等课件,销售该校出版的各类正版图书。11月1日,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启航公司发布《启航考研关于厦门分校的郑重声明》,载明:启航考研北京总部于2013年与厦门聚英教育解除合作协议,近期在厦门相关高校有“聚英教育.启航考研”的宣传并违规使用启航LOGO,启航考研北京总部目前在厦门只授权为厦门市研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启航考研厦门分校的合法加盟商进行宣传招生。

2015年10月16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2015)厦思证内字第6510号,载明:在该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聚英教育培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明进行证据保全,用智能手机登陆微信×××并进入“微信”界面,在“添加朋友”界面输入“研友教育”并搜索,点击进入“研友教育”界面,显示“研友教育yanyoujiaoyu”,帐号主体为“厦门市研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点击“帐号主体”进入“认证详情”界面,显示企业全称为厦门市研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教育辅助服务等;2015年3月6日完成微信认证;点击“查看历史信息”,点击“2015年10月10日23:18前方高能反应,非战斗人员迅速撤离!(北京启航考研重要公告提醒)”,进入界面显示:北京启航考研重要公告提醒,2015-10-10研友教育,“我方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在考研行业耕耘18年之久,厦门区域启航考研品牌已正式与聚英教育集团解约,总部师资和正版讲义全部与聚英教育解除合作!请广大学子认定启航‘帆船’、‘启航龙腾计划’商标,关于聚英侵占我方商标使用并发布恶意虚假信息,我方已提交相关部门处理。启航考研厦门分校唯一热线:2187251,分校地址迁至:集美区石鼓路166号(7天连锁3楼)【启航考研厦门分校】”。研友公司的微信、宣传资料、海报中显示有“”图形及“启航考研厦门分校”、“承载理想,启航未来”、“北京启航官方唯一指定厦门分校”、“北京启航名师强大阵容入驻厦门分校”、“启航考研2016考研政治课程安排表”、“启航名师班课程辅导”、“启航龙腾高辅课程辅导”、“启航管综/经综特训班”、“2017启航”、“启航考研”字样。

另查明,2015年10月12日,原告聚英教育中心与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为本案原告代理人,律师费为2万元。2015年10月20日,该律所向聚英教育中心出具发票(号码:01345652)一张,金额为2万元。2015年10月14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以厦门市思明区聚英教育培训中心为付款方开具公证费发票(号码:03203621),金额为1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研友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研友教育”上发布【北京启航考研重要公告提醒】是否为商业诋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商业诋毁指的是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因此,关键点在于【北京启航考研重要公告提醒】内容中是否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现分析如下:

首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2014)海民(知)初字第27796号判决。根据上述已经生效判决,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启航公司应对经营活动中商标意义上使用“启航考研”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停止其他商标意义上使用“启航”文字的行为。该判决目的在于使中创公司与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启航公司在使用“启航考研”能区别开来。判决虽确定了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启航世纪公司具有在先使用权,但也限定必须在使用时附加区别标识。因此,且不论研友公司与北京启航培训学校、北京启航公司之间是何种关系,在使用“启航考研”字样时都必须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识,让社会公众对于二者有所区分不致混淆。聚英教育中心之前与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合作,后又获得中创公司“启航学校QihangSchool”商标的独家使用权。研友公司作为在同一地区同样从事考研培训的机构,在公告中提到“启航考研品牌已正式与聚英教育集团解约”,却未对“启航考研”做任何区别标识,极易导致公众产生聚英教育中心使用“启航学校QihangSchool”商标是已经过期、未经授权的误解,也极易使公众对“启航考研”的使用者产生混淆。

其次,【北京启航考研重要公告提醒】中表述,“请广大学子认定启航‘帆船’、‘启航龙腾计划’商标,关于聚英侵占我方商标使用并发布恶意虚假信息,我方已提交相关部门处理”。本案中,被告研友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聚英教育中心侵占其启航‘帆船’、‘启航龙腾计划’商标、发布虚假信息,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研友公司已就上述所谓侵权提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证据。因此,被告研友公司在【北京启航考研重要公告提醒】中所做的上述陈述,并无相应的事实依据。

综上,一审院认为,被告研友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北京启航考研重要公告提醒】,对“启航考研”未附加任何区别标识,有关“聚英教育集团侵占商标、发布虚假信息、提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表述亦无相应事实依据。被告研友公司发布的公告中针对聚英教育中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极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解,亦对同属考研培训行业的聚英教育中心的商誉造成影响,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聚英教育中心并未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的证据,也未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根据相关品牌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范围、主观态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提出的律师费、公证费有相应的票据证明,该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在厦门市场从事考研教育,被告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造成相关受众对双方提供的考研培训服务产生混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故对原告所提出的被告在报纸上登报声明,向公众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的诉求,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厦门市研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北京启航考研重要公告提醒】;二、被告厦门市研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市思明区聚英教育培训中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三、被告厦门市研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北京启航考研重要公告提醒】中的陈述“启航考研品牌已正式与聚英教育集团解约”、“聚英教育集团侵占商标、发布虚假信息、提交相关部门处理”,在厦门市一级报刊上登报声明,向公众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四、驳回原告厦门市思明区聚英教育培训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4元,由原告厦门市思明区聚英教育培训中心负担239元,被告厦门市研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55元。

二审中,上诉人研友公司向本院向提交一份证据:《声明》,证明:(1)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培训服务;(2)上诉人仅负责在厦门地区为北京启航考试学校进行宣传推广;(3)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166号3楼系北京海淀区启航考试学校在厦门的筹备学校地址,而非上诉人的经营场所;(4)原审所涉商标在使用中均指向的是北京启航考试学校。

被上诉人聚英教育中心质证认为: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和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2中也有一份《声明》,这两份声明是矛盾的。一审中的声明称上诉人是加盟商,本案中上诉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又出具了相矛盾的虚假声明,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

上诉人研友公司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研友公司是考研培训机构有异议。

本院查明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从事教育、考试培训等经营活动,双方均应遵守基本商业道德,诚信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研友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北京启航考研重要公告提醒】,其中关于“聚英教育集团侵占商标、发布虚假信息、提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表述无事实依据,属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聚英教育中心的经营及商誉造成不利影响,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研友公司上诉称该公告的发布主体为启航考试学校,上诉人已对公告内容尽到相应的核实义务,因而不构成商业诋毁。上诉人研友公司对该上诉主张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因聚英教育中心并未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的证据,也未证明研友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根据研友公司的经营规模、公告持续时间、范围、主观态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研友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登报声明具有赔礼道歉的性质,一般适用于与人身有关的纠纷,本案仅涉及财产权益纠纷,故不宜适用登报声明的方式,研友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研友公司的上诉请求,除登报声明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外,其余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三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7.50元,由上诉人厦门市研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70元,被上诉人厦门市思明区聚英教育培训中心负担31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文珍

审判员王铁玲

审判员陈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商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