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4月7日,贵阳启航学校注册取得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School”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教学、讲课、幼儿园、寄宿学校、培训、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教育信息,注册有效期限为2003年4月7日至2013年4月6日。2013年3月25日,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2013年4月1日,贵阳启航学校出具《授权书》,载明:该校将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School”商标授权原告在英语四六级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公务员考试培训领域享有全国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并有权再授权他人使用。同时特别授权中创公司在上述被许可经营范围内对中国大陆境内侵犯该商标权益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进行维权,不必联合该校或经过该校确认。2013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载明:贵阳启航学校于2013年8月1日报送的许可中创公司使用第1985953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核,该合同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规定,该局予以备案,许可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3年6月1日,中创公司与聚英教育中心签订《合作协议》,载明:中创公司授权聚英培训中心在福建省××、××、××、××区域内×ד××学校QihangSchool”品牌从事考研公共课基础班、强化班、冲刺班,中创公司授权的各项权利在约定区域内具备绝对排他性;合同有效期内,中创公司不得将同等授权在约定区域内以任何方式授权、同意第三方使用;中创公司向聚英培训中心提供协议期限内考研“启航”品牌各期教学课件;聚英培训中心招生简章或相关宣传资料中,必须标有如下启航标识或文字之一:“启航教育”、“启航考研”、“启航学校分校”、“启航考研高端辅导”;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生效日起至2018年12月考研初试(笔试)结束当日。同日,中创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聚英培训中心为考研公共课考试项目独家合作机构,在福建省××、××、××、××独家×ד××学校QihangSchool”商标,有效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
协议签订后,聚英教育中心即在厦门市、××、××、龙岩市开展考研教育培训,并通过签订《赞助合同书》对校园活动提供资金赞助等形式在厦门市、泉州市、龙岩市、漳州市的校园内进行宣传。根据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5年10月16日出具的(2015)厦鹭证内字第27432号《公证书》,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247号(即聚英培训中心集美分部)的楼外墙悬挂有“聚英教育集美分部”、“启航考研”等字样的招牌。聚英教育中心在提供的教材、宣传材料、学生报名收据上亦标注有“聚英启航考研”、“启航学校QihangSchool”、“聚英教育·启航考研,承载理想,启航未来,中国考研高端辅导第一品牌”、“聚英东方·启航考研,考研高级辅导专家”、“要考研,找聚英启航”等字样。
2014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中创公司诉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启航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作出(2014)海民(知)初字第27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启航公司应对经营活动中商标意义上使用“启航考研”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停止其他商标意义上使用“启航”文字的行为。2015年12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2014)海民(知)初字第27796号判决。
2015年7月23日,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启航公司与吴祥智签订《考研标准辅导合作协议书》,约定吴祥智作为远程培训合作方,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启航公司授权吴祥智在厦门市区域内独家使用包括2017年、2018年、2019年考研公共课标准辅导视频课件。9月24日,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启航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吴祥智在厦门市区域内独家使用该校2017、2018、2019年考研公共课标准课程和大学四、六级等课件,销售该校出版的各类正版图书。11月1日,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启航公司发布《启航考研关于厦门分校的郑重声明》,载明:启航考研北京总部于2013年与厦门聚英教育解除合作协议,近期在厦门相关高校有“聚英教育.启航考研”的宣传并违规使用启航LOGO,启航考研北京总部目前在厦门只授权为厦门市研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启航考研厦门分校的合法加盟商进行宣传招生。
2015年10月16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2015)厦思证内字第6510号,载明:在该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聚英教育培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明进行证据保全,用智能手机登陆微信×××并进入“微信”界面,在“添加朋友”界面输入“研友教育”并搜索,点击进入“研友教育”界面,显示“研友教育yanyoujiaoyu”,帐号主体为“厦门市研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点击“帐号主体”进入“认证详情”界面,显示企业全称为厦门市研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教育辅助服务等;2015年3月6日完成微信认证;点击“查看历史信息”,点击“2015年10月10日23:18前方高能反应,非战斗人员迅速撤离!(北京启航考研重要公告提醒)”,进入界面显示:北京启航考研重要公告提醒,2015-10-10研友教育,“我方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在考研行业耕耘18年之久,厦门区域启航考研品牌已正式与聚英教育集团解约,总部师资和正版讲义全部与聚英教育解除合作!请广大学子认定启航‘帆船’、‘启航龙腾计划’商标,关于聚英侵占我方商标使用并发布恶意虚假信息,我方已提交相关部门处理。启航考研厦门分校唯一热线:2187251,分校地址迁至:集美区石鼓路166号(7天连锁3楼)【启航考研厦门分校】”。研友公司的微信、宣传资料、海报中显示有“”图形及“启航考研厦门分校”、“承载理想,启航未来”、“北京启航官方唯一指定厦门分校”、“北京启航名师强大阵容入驻厦门分校”、“启航考研2016考研政治课程安排表”、“启航名师班课程辅导”、“启航龙腾高辅课程辅导”、“启航管综/经综特训班”、“2017启航”、“启航考研”字样。
另查明,2015年10月12日,原告聚英教育中心与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为本案原告代理人,律师费为2万元。2015年10月20日,该律所向聚英教育中心出具发票(号码:01345652)一张,金额为2万元。2015年10月14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以厦门市思明区聚英教育培训中心为付款方开具公证费发票(号码:03203621),金额为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