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1与金某于199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李某2。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李某1曾于2011年1月10日诉讼离婚,后申请撤回诉讼。2016年9月5日,李某1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17年8月7日,李某1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婚生女抚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未成。关于婚生女的抚养,李某1认为自2015年8月分居以来,婚生女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李某1认为其教育背景、经济条件、住房条件等各方面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现月平均收入9000余元,要求抚养婚生女,并要求金某每月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金某提出孩子初中时的学习是金某负责,金某作为母亲一直希望能多陪伴孩子,但李某1阻挠探望;现月收入2300多元,若女儿选择和金某共同生活,愿意抚养女儿,但李某1每月应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经各自申报,双方涉及的财产如下:
一、房产
1、登记在李某1名下的位于镇江市中山西路63号6幢206室(以下简称中山房屋),建筑面积68.59平方米,现实际由金某居住。就该房屋的现市场价值,李某1认为以60万元计,金某认为以52-53万元计。2、镇江市孔雀苑28幢18层1801室(以下简称孔雀苑房屋),建筑面积115.57平方米。就该房屋,经查,李某1、金某以及李某1之母陈汉英三人于2013年10月31日与镇江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孔雀苑28幢18层1801室房屋,建筑面积115.57平方米。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3、金某认为镇江市笪家山11号第2层201室(以下简称笪家山房屋)房屋中李某1享有的5%份额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关于笪家山房屋,经查,2012年3月28日,李某1与陈汉英就笪家山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陈汉英将该房屋5%份额以5000元价格转让与李某1,笪家山房屋遂登记在李某1、陈汉英名下,占有份额分别为5%和95%。2017年2月17日,李某1与陈汉英就笪家山房屋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李某1将该房屋5%份额以10000元价格转让与陈汉英。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查询时,笪家山房屋已于2017年3月21日登记于陈汉英一人名下,为陈汉英单独所有。
二、家具家电
双方一致确认现在笪家山房屋内的以下家具家电系夫妻共同财产:东芝手提电脑一台、惠普打印件一台、电视机一台、海尔小小神童洗衣机一台、海信空调一台、消毒柜一台、微波炉一台、1.2米木床一张(带两个床头柜)、1.5米木床一张(带两个床头柜)、床垫两个。
三、共同存款
李某1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存单一份,金额16.5万元(为了孔雀苑房屋贷款,现质押在中国建设银行)以及工资卡内截止2017年12月1日余额30225.11元。
金某未申报共同存款。
四、股票投资
李某1申报其名下华泰证券账户截至2017年8月29日余额为42万元,但提出该42万元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20万元系代其姐姐进行股票操作,2015年2月7日其母陈汉英转入35361元,由其代母亲进行股票操作;女儿李某2账户2013年11月8日转入5165.51元,2015年2月9日转入17250元,由其代女儿李某2进行股票操作。2017年12月1日开庭时,李某1表示其申报的证券账户由于股市行情资产已发生变化,总资产中有融资部分,净资产只有375900元。金某陈述其曾在南京海通证券有股票账户,2016年12月份左右销户,销户时有资金40万元左右,其中35万元归还了其舅舅张铁功(最初张铁功交给20万元用于炒股,赚取的15万元亦属于张铁功,金某认为其免费为其舅舅进行股票投资),另有5万元归还给债权人。
双方未申报共同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