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赔偿案件/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16 0:00:00

杨启林诉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赔偿案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17)粤0308行赔初9号

  原告杨启林。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007542021W。
  法定代表人刘亚峰,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田东波,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相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启林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启林,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局的副职负责人田东波及委托代理人胡相伟、李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启林诉称,原告因生活困难,持私有物品两件即金制纪念章一枚和龙形雕刻工艺品一件到深圳市东门周生生金店处欲典当借钱。被告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将上述两件物品没收,并把原告带至一个黑房子,对原告的人身造成极大的伤害,后原告报警方得以离开。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名誉伤害费、人身人格尊严伤害费等款项共计人民币888万元。
  被告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辩称,一、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首先,被告已经将本案涉及的两件物品归还原告,原告并未因被告的行为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其次,被告在与原告沟通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始终保持克制并对原告耐心劝导,未与原告发生任何形式的肢体冲突,被告对原告的人身和精神没有造成任何伤害。故,原告主张的精神伤害费、名誉伤害费、人身人格尊严伤害费均没有事实依据。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被告未对原告的人身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措施,被告的行为也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程度的人身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不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故,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获得法律支持。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下属东门执法队辅助人员在深圳市东门处巡查过程中发现原告,认为原告存在摆摊售卖私有物品两件即圆形纪念章一枚和龙形雕刻工艺品一件的情况。执法队辅助人员遂告知原告该地点不允许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并对原告进行劝说。在此过程中,原告自行离开,并将上述两件物品遗留于现场。2017年5月12日,原告前往被告处领回上述两件物品。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被告未予赔偿,原告遂提起本案行政赔偿之诉。
  以上事实,有光盘、《不予受理告知书》、《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照片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根据原告的申请对其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的工作人员违法执法对其造成损害,并据此提起涉案行政赔偿之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害事实的存在。但是,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原告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启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薇  薇
人民陪审员 万  春  英
人民陪审员 古  东  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玉玲(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