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接受他人委托办理工程承揽事宜,在委托事宜未成功的情况下在自诉人向其追要委托款项时拒不交出,其行为不但违反了社会公德,而且因为占有的财物数额巨大而触犯刑律,构成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作用不分主次。自诉人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张某某提出的自己已经偿还了自诉人65万元,加上张某偿还的65万共计130万元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张某辩护人提出该案确实是触犯了侵占罪,但张某及张某某二人已在庭前赔偿了自诉人130万元,赔偿的数额过大,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自愿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未予执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自愿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户籍地司法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