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侵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3 0:00:00

张某某、张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系石家庄大业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委托代理人成健,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无业。

被告人张某,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无业。

委托辩护人王信川,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刘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犯侵占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及其辩护人王信川,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自诉人刘某某诉称,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张某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承揽工程,11月26日与郭某、石某签订《合作协议》,自诉人刘某某与郭某共出资一百万元,准备承揽河北某工程,《合作协议》约定第一期100万前期运作费在本协议签订后即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项目前合作招投标事宜。协议2.2条还规定,如35日内未中标或实际进场施工,则乙方退还甲方第一期资金100万元,同时本协议自行终止。协议签订第二天,自诉人将100万元转入张某某名下,张某某将48万元交给张某,自留52万元,由于资质等诸多原因,被告人等未能完成委托事宜,长达两年未能退款。自诉人多次索要,被告人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长期侵占,自诉人无奈,只能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令二被告人偿还投资款100万元及损失。

一审请求情况

张某某对自诉人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同时表示自己已经偿还了自诉人65万元,加上张某偿还的65万共计130万元,希望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张某对自诉人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希望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张某委托辩护人的意见是:这个案件确实是触犯了侵占罪,但张某及张某某二人已在庭前赔偿了自诉人130万元,赔偿的数额过大,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让二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定罪事实

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张某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承揽工程,11月26日与郭某、石某签订《合作协议》,自诉人刘某某与郭某共出资一百万元,准备承揽河北某工程,《合作协议》约定第一期100万前期运作费在本协议签订后即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项目前合作招投标事宜。协议2.2条还规定,如35日内未中标或实际进场施工,则乙方退还甲方第一期资金100万元,同时本协议自行终止。协议签订第二天,自诉人将100万元转入张某某名下,张某某将48万元交给张某,自留52万元,由于资质等诸多原因,被告人等未能完成委托事宜,长达两年未能退款。自诉人多次索要,被告人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长期侵占。

二、量刑事

被告人张某某的量刑事实有:1、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自愿缴纳罚金;2、积极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3、2014年12月15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裕刑初字第00332号刑事判决书,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后张某某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石刑终字第001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被告人张某某脱逃未予执行;4、户籍地司法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畴。

被告人张某的量刑事实有:1、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自愿缴纳罚金;2、积极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3、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4、户籍地司法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当庭供述,合作协议书,承诺书,银行转账回单,刘某某出具的对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的谅解书等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接受他人委托办理工程承揽事宜,在委托事宜未成功的情况下在自诉人向其追要委托款项时拒不交出,其行为不但违反了社会公德,而且因为占有的财物数额巨大而触犯刑律,构成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作用不分主次。自诉人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张某某提出的自己已经偿还了自诉人65万元,加上张某偿还的65万共计130万元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张某辩护人提出该案确实是触犯了侵占罪,但张某及张某某二人已在庭前赔偿了自诉人130万元,赔偿的数额过大,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自愿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未予执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自愿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户籍地司法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撤销前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

(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江红

人民陪审员邓华伏

人民陪审员李春桥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