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宝帝上海公司辩称,1、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商业诋毁需要有捏造散布虚伪信息、主观故意和造成商业信誉损害等三个要件;2、宝帝上海公司是根据济川药业要求进行回复和解释,不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信息;济川药业在涉案行为发生前已经有阀门选择意向,其原意是购买宝帝上海公司或案外人产品,并未有购买无锡宝帝公司产品的意向,涉案行为不会损害无锡宝帝公司的商业信誉;宝帝上海公司的回复函应当根据全案信息和背景情况考虑,无锡宝帝公司存在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应将回复函的措辞无限放大;3、无锡宝帝公司股东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曾在宝帝上海公司的关联公司提出的宣告无效程序中被无效,无锡宝帝公司在经营中不规范使用商标,其员工名片仿冒宝帝上海公司的员工名片,并仿冒宝帝上海公司的商号,其提起本案诉讼为恶意诉讼,应予驳回。
第三人济川药业述称,1、济川药业与无锡宝帝公司、宝帝上海公司之间无竞争关系;2、济川药业在净化安装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指定的隔膜阀产品的品牌之一为宝帝品牌,此后发现中标的承包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使用的隔膜阀产品标识和生产厂家与以前的产品不同,济川药业工作人员于兰华遂向宝帝上海公司的销售经理邹向阳予以核实,邹向阳表示上述产品不是宝帝上海公司的产品,宝帝上海公司与无锡宝帝公司是各自独立的企业,并出具了业务函。工程公司后来同意全部更换为其他指定品牌,并出具承诺函;3、邹向阳在证明中说“假BURKERT产品”是其个人行为,于兰华咨询目的仅是让其识别涉案产品是否为宝帝上海公司的产品,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由法院依法裁判;4、在交涉过程中,于兰华并未向无锡宝帝公司提供过宝帝上海公司出具的业务函。
无锡宝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QQ聊天记录、QQ账号信息及业务函,用于证明宝帝上海公司向济川药业发函称无锡宝帝公司假冒其产品,诋毁无锡宝帝公司商誉;2、第8310923号商标注册证,用于证明无锡宝帝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的商标系其自有的注册商标。
宝帝上海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法实现其证明目的。
济川药业对证据1、2无异议,认为证据1中的QQ聊天人员并非其公司员工。
宝帝上海公司围绕答辩意见提交如下:1、邹向阳的情况说明及到庭证言,用于证明宝帝上海公司只是应济川药业要求对相关事实作出澄清和如实说明,不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情形;2、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书;3、无锡宝帝公司信息及年报查询件,上述证据用于证明无锡宝帝公司具有因其股东专利被无效而提出本案恶意诉讼的嫌疑;4、商标注册档案;5、无锡宝帝公司员工名片;6、宝帝上海公司名片,上述证据用于证明无锡宝帝公司在员工名片设计上刻意模仿宝帝上海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员工名片的情况;7、第8712732、8712730号商标注册证,用于证明宝帝上海公司对“宝帝”、“宝帝流体控制”商标享有专用权;8、宝帝上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苏州分公司企业信息查询网页打印件,用于证明无锡宝帝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宝帝上海公司及其分公司的成立时间。
无锡宝帝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实现证明目的;对证据4-6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存在名片模仿行为;对证据7、8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济川药业对证据1-8均无异议。
济川药业围绕其述称意见提交如下证据:1、合同、收货单、发票,用于证明济川药业以前使用的隔膜阀为盖米品牌;2、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4、合同书,上述证据用于证明招标文件确定隔膜阀品牌首选盖米,备选宝帝及工程公司投标、中标情况;5、采购合同及证明,用于证明工程公司以济川药业名义采购了无锡宝帝公司的阀门;6、承诺书及产品销售合同、支付凭证,用于证明工程公司同意将无锡宝帝公司的阀门更换为盖米品牌阀门;7、QQ使用人截图,用于证明于兰华没有与无锡宝帝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过QQ聊天,也未向其提供过任何材料。
无锡宝帝公司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4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招标文件注明备选品牌不能明确为宝帝上海公司的品牌,无法实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合同中手写内容是事后添加的;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承诺书恰恰证明宝帝上海公司的行为对无锡宝帝公司商誉及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害;对证据7无异议。
宝帝上海公司对证据1-7均无异议。
综合上述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举证作如下认证:
无锡宝帝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宝帝上海公司提交的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该证据显示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并无涉案产品,其关联性不予确认;其提交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济川药业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无锡宝帝公司与宝帝上海公司为同业竞争者的事实
无锡宝帝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30日,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在册股东为吴显娟和王菊明,经营范围为控制阀、精密仪器、执行器及其零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等。
2011年5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无锡宝帝流体控制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阀(机器零件)、瓣阀门(机器零件)、机器、发动机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液压阀、调压阀、电磁阀、压缩机(机器)、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截止),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无锡宝帝公司陈述无锡宝帝流体控制设备进出口公司为其前身。该商标系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图形为一个椭圆形,椭圆形中间有一个具有经纬线的球体,球体中央有一个长方形,长方形中有“botukie”文字,文字上方有一条横线。无锡宝帝公司在诉讼中陈述不清楚该文字的含义,可能是“宝帝”两个字的德语发音。
宝帝上海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14日,注册资本为90万美元,公司类型为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以各类阀门及相关传感器、控制器和液体控制系统的组装、销售自产产品等。宝帝上海公司于2006年11月7日在苏州设立了分公司。
BURKERTWERKEGMBH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7年10月17日注册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号6、7、9、20用于液体和气体的金属定量阀门、金属阀门的组件和阀体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6日,商标证号为G933922,上述商标目前在国际续展中。宝帝上海公司在诉讼中陈述,该商标文字为德文,系德国宝帝的创始人名字,商标注册人为宝帝德国总公司,其有权使用上述商标。
2012年5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5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ZL200530131036.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无锡宝帝公司的股东王菊明。宝帝上海公司陈述无效宣告请求人宝得液体控制有限公司为其母公司。
宝帝上海公司工作人员的名片左边为姓名、职务及二维码,右边上部为标识及“”文字,往下是企业名称及地址、电话、传真、邮编、手机、网址等信息。无锡宝帝公司工作人员的名片左边亦为姓名、职务及二维码,不同的是在姓名下方写有手机号,右边上部为标识及“”文字,下方亦为企业名称及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网址等信息。
二、无锡宝帝公司诉称的商业诋毁方面的事实
2015年10月27日,济川药业就其口服液三车间净化安装工程项目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在招标文件中指定的隔膜阀、取样阀的首选品牌为盖米,备选品牌为宝帝。工程公司作为投标方进行了投标,投标文件中不同规格的隔膜阀合计500个,金额合计1925428元。2015年11月23日,济川药业通知工程公司中标。双方此后签订上述工程的供货及施工合同书。
2016年4月13日,工程公司与无锡宝帝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工程公司为济川药业项目,购买无锡宝帝公司各类手动隔膜阀共计240个,总价为369000元等。工程公司合同签订人为其项目经理丁浩。上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2016年6月8日,济川药业经理于兰华通过电话联系宝帝上海公司销售经理邹向阳,称济川药业要求工程承包商在其工程项目上使用宝帝上海公司的阀门产品,但在收到货物后怀疑工程承包商所供应的隔膜阀产品是假的,询问无锡宝帝公司与宝帝上海公司有什么关系。邹向阳回答两者没有任何关系。于兰华通过QQ向邹向阳发送一张工程承包商供应的隔膜阀照片,让邹向阳识别该产品是否为宝帝上海公司的产品。邹向阳看了照片后答复该产品不是宝帝上海公司的产品。于兰华要求邹向阳出具一个说明,并要求在说明上把上述产品照片与宝帝上海公司的产品照片放在一起比较,便于识别。邹向阳随后通过QQ向于兰华发送了一份盖有宝帝上海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的业务函,函称于兰华发来图片所示产品不是宝帝上海公司的产品,无锡宝帝公司与宝帝上海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在上述文字下方附有两张涉及双方产品照片,在照片下方分别写有“假BURKERT产品”、“宝帝公司burkert产品图”文字。于兰华于当日将上述业务函发给工程公司,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周志辉又通过QQ将上述业务函发给了无锡宝帝公司工作人员丁静。
2016年12月14日,工程公司向济川药业出具承诺书,承诺将在2017年2月底之前,将上述工程中安装的无锡宝帝公司的隔膜阀全部更换为相同规格及数量的德国盖米的隔膜阀。2016年12月20日,工程公司与杭州博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流公司)签订一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工程公司向博流公司购买德国盖米品牌的手动隔膜阀共计240个,总价为829308元。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宝帝上海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