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4月6日下午17时25分左右,何方收到朋友成锋通过微信发来的标题为“衡阳市市长周海兵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的图片信息,何方在收到信息后,于当日17时26分将该信息转发至名为“故乡论坛”的微信群中,并于17时29分在该群中强调所发信息系虚假的。随后该信息被微信群中其他成员传播,4月6日18时10分左右衡阳市人民政府针对该信息进行辟谣。4月17日,衡阳市公安局将该案线索移送给常德市公安局,4月21日桃源县公安局立案,经过调查取证,4月26日向何方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散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对何方作出了桃公(刑)决字〔2017〕第037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后经保证人何战胜担保,暂缓执行。何方不服,于同年4月2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同时还查明,浏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浏公(网)决字[2017]第15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成锋于2017年4月6日17时许,利用办公室电脑WORD软件编造“衡阳市市长周海兵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的谣言信息并传播,其发送给何方后,该信息通过网络等方式到处传播并造成一定影响,对成锋予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原审法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桃源县公安局对本辖区内的治安案件依法行使法定行政职权,其主体适格。二、桃源县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虽然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上未注明送达方式且缺少家属签名、以及传唤过程中未出具书面传唤证,但桃源县公安局已将行政拘留通知书送达何方且在询问过程中口头咨询了家属是否知情何方被传唤的情况。桃源县公安局的上述程序虽违法,但没有实际侵害何方的实体和程序权利,认定为程序瑕疵,因此桃源县公安局的执法程序应当综合认定为合法。三、何方作为高学历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成锋通过微信发送的“衡阳市市长周海兵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的虚假图片信息理应具有相当的判断能力,主观意识上应当能判断该信息的敏感度和发送该图片信息时应对其真假予以高度审慎,但何方在收到成锋发送的微信图片后,未予审慎,直接将该信息发送至“故乡论坛”的微信群中,从而引发他人讨论传播,造成不良影响。何方作为微信公共信息平台发布该信息的第一人,不论其发布前是否核实该信息真伪,也不论该信息是原创还是转发,均应对其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何方仅在“故乡论坛”的微信群中予以发布,并在三分钟后再次发信息说明该信息是假的,由此可见何方发布该信息主观上没有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恶意。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四条规定,理应认定何方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但桃源县公安局认定何方的行为属于利用网络广泛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属于情节严重,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处罚,其作出的处罚存在明显不当,依法予以变更。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变更桃源县公安局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桃公(刑)决字[2017]第037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为罚款伍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