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侵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8 0:00:00

陈彩霞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黄美婵,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工商户,住台山市。

审理经过

委托代理人胡绵班,系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彩霞,女,1997年5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因台山市公安局决定撤销本案侦查于同年10月20日予以释放,同日,因本案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容茂,系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黄美婵以被告人陈彩霞犯侵占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黄美婵及其诉讼代理人胡绵班、被告人陈彩霞及其辩护人林容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自诉人黄美婵诉称,被告人陈彩霞于2014年受雇于自诉人黄美婵经营的琪美多超市,工作期间利用负责上述超市收支结算之机,使用假单据侵占自诉人617268.7元,以其他方式截留超市款项108195.9元,上述款项共725464.6元。自诉人于2017年5月21日向台山市公安局海宴边防派出所报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自诉人向本院申请调取原来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本案的有关证据如下:被告人陈彩霞的供述与辩解;自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温某1、伍某、温某2、黄某1的证言;物证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相关书证;抓获经过。

自诉人黄美婵认为被告人陈彩霞利用在自诉人超市工作中收支结算的机会,通过制造假单据侵占自诉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彩霞侵占罪成立,并归还涉案财产人民币725464.6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彩霞对自诉人控诉其犯侵占罪没有意见,但辩称其只拿走58万多,其他事实与自诉人所说一致。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彩霞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被告人与超市是以小票进行对数的,其离开时每日应进账数额与实际交付款项的差额才是被告人占有的相关数额,不能以假单据来定被告人侵占数额。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21日期间,被告人陈彩霞利用其在自诉人黄美婵经营的台山市海宴镇福多商店收支结算的工作便利,通过伪造香烟进货单及截留商家货款、员工工资等方式,将其负责保管该商店的部分营业所得共579289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赌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彩霞犯罪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自诉人黄美婵提供的营业执照证实,台山市海宴镇福多商店属于个体户,经营者是黄美婵,经营范围包括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包含婴幼儿配方奶粉)、日用品、卷烟、家用电器。

3、自诉人黄美婵提供的《广东烟草江门市有限公司销售单》共30张证实,台山市海宴镇福多商店于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5月15日分多批次(2016年4月、10月、11月、12月;2017年1月、2月、4月、5月)共进双喜牌等各类香烟共4304条,价值485863.7元。上述单据载明的订单号均以“JM”字母开头,单据两侧无装订孔,客户签名为陈彩霞、黄某2。上述单据已经被告人陈彩霞、自诉人黄美婵、证人温某2确认为被告人陈彩霞伪造的单据,同时,广东烟草江门市有限公司台山市分公司亦确认上述单据非其单位开具。

4、自诉人黄美婵提供的毛利日报表证实,该琪美多连锁超市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的销售情况。

5、证人温某2提供的琪美多超市账本证实,该超市自2017年2月25日至2017年6月7日的记账情况。

6、台山市公安局向广东烟草江门市有限公司台山市分公司调取的台山市海宴镇福多商店于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的香烟进货明细证实,该商店向广东烟草江门市有限公司台山市分公司订购香烟的订单编号是以“XJM”字母开头的,且该商店于2016年4月并无从广东烟草江门市有限公司台山市分公司进货的记录。

7、证人温某2提供的广东烟草江门市有限公司销售单证实,台山市海宴镇福多商店订购香烟的订单编号是以“XJM”字母开头的,且该单据两侧均有装订孔。

8、自诉人黄美婵提供的雅婷批发商行的销售单据证实,海宴镇琪美多商场于2017年5月9日(两张单)从该商行进货的应付款项为6420.3元;于同月23日进货共4499.6元。

9、台山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陈彩霞名下各大银行账户明细证实,被告人陈彩霞均没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台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发银行台山分行开具账户。

被告人陈彩霞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70于2015年7月1日至2016月4月前,除2015年12月8日(现存27000元,同日转支27000元)、2015年12月17日(现存13000元,同日转支12967元)外,其他时间单笔进账均不超过10000元,账户余额基本上不超过10000元(除了2015年10月11日余额为10002.36元,其他均低于10000元)。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彩霞的上述银行账户有频繁的存款记录,其中金额较大的存款基本上与被告人陈彩霞供述的一致;且有频繁的支付宝或者财付通交易记录。

被告人陈彩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2×××47截至于2015年6月27日的余额为5.25元,之后至2017年6月6日无交易记录。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台山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21日在台山市海宴镇琪美多连锁超市抓获被告人陈彩霞的事实。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情况说明、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证实,台山市公安局于2017年10月20日对海宴镇琪美多超市财物被盗窃案决定撤销,并将该案的嫌疑人陈彩霞(即本案被告人陈彩霞)予以释放。

(二)物证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清单

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21日从被告人陈彩霞处扣押了农业银行卡(卡号62×××70)1张、苹果手机1台;于2017年6月14日从自诉人黄美婵处接受台山市海宴镇福多商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于2017年6月26日从证人温某2处接受账本复印件18张;于同月28日从自诉人黄美婵处接受琪美多连锁超市毛利日报表9张。上述农行卡照片经被告人陈彩霞指认,是其通过QQ平台赌博用于支付的银行卡。2017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上述苹果手机1台、农业银行卡1张连同卷宗复印件1卷移交本院。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台山市海宴镇琪美多连锁超市的情况。

(四)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温某1的证言:我和黄美婵两人在台山市海宴镇经营琪美多连锁超市,这家超市我们各占一半股份,黄美婵是这家超市的法人代表,经营许可证上的名字叫福多超市。我女儿温某2在这家超市做会计,大概2017年5月11日,我女儿温某2发现超市里香烟进货单的香烟数量跟超市里出售的香烟数量远远不符合,然后我就叫女儿温某2拿着进货单去烟草公司核对,过了四五天烟草公司给的答复是部分进货单是假单,后来我们就怀疑超市里负责经手进货香烟的女子陈彩霞,她在我们的超市工作了差不多有三年了,但是由于她请了三天假。我们怕报警惊动了她,就等到2017年5月21日她上班的时候才来派出所报警。经过我们核对单据,发现假单有60多万,然后还有本身就放在陈彩霞处的约10万元,加起来共72万多。

2、证人伍某的证言:我老婆黄美婵与他人经营的琪美多超市(营业执照上的名字是黄美婵)被人做假账骗走了六十多万人民币,故向派出所办案。2017年5月份,琪美多超市的会计温某2算账的时候发现,超市香烟的存货和香烟进货开具回来的单据不相符,香烟的实际存货量跟单据的总额大概相差了六十几万人民币,也就是说对照单据少了六十几万人民币的香烟。我们发现问题后就跟广东烟草公司核对香烟进货的单据,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我们的单据中大概有价值六十几万元的单据是假单。我们就怀疑陈彩霞通过制造假的香烟进货单骗了琪美多超市六十多万。因为陈彩霞从2015年11月份开始就在超市里负责仓管工作,平时负责收收银台的钱然后交给财务,还有负责验货、收货并付款。这些进货单都是陈彩霞提供的,平时广东烟草公司送烟到超市的时候会把进货单给陈彩霞,然后由陈彩霞支付广东烟草公司货款,那些进货单都是陈彩霞负责保管的。琪美多超市平时每月的香烟进货量大概是两三万元,在2016年12月、2017年1月至3月,平均每月香烟进货量平均有十万元左右,我们就要求陈彩霞把香烟进货单拿出来核对,她迟迟不肯拿出来。

3、证人温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海宴镇的连锁超市是我父亲温某1和黄美婵合伙开的,各占一半股份,该超市的经营许可证上面的名称叫福多商店。我在该超市做会计,负责核对财务和进货单的数据,黄美婵是法定代表人,也做财务。

2017年5月9日左右,我发现超市里香烟进货单数量很大,超出了我们经营的范围,然后我就跟我爸温某1商量了一下,之后就跟烟草公司联系,经过烟草公司核对,发现有假单30张,共485836.64元。2017年3月底至4月初,我发现有1张烟草进货单的总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烟草进货单的总金额是89512元,但实际金额是85145元,相当于烟草公司多算了4367元人民币,于是我就把这张单给了陈彩霞,跟她说,烟草公司把这张单算错了,叫她去烟草公司把多算的4367元退回来,当时我还不知道这张单是假单,后来财务跟我说,陈彩霞把4367元退给财务了。直到我们去烟草公司核对烟草进货单的时候,才发现这张单也是假单。还有46260元的烟草进货款项,财务已经支付给陈彩霞了,但是陈彩霞没有给进货单据,我催了她几次,但是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辞没给。我们在烟草公司核对过,烟草公司那边也没有这张进货单,所以这46260元有可能是陈彩霞拿了钱,但还没来得及把假单制作出来。还有约33000元的零钱,雅婷化妆品店的两笔进货款项为6420元和4554.2元,财务已经支付给陈彩霞了,但是雅婷化妆品店称这两笔款项还没有支付,所以这两笔款项应该也在陈彩霞那里。还有2017年4月份我们超市的员工工资,财务已经全部支付给陈彩霞了,但是经过与员工核对,发现还有9178元未支付给超市员工。还有超市门口用于娱乐的游戏机硬币,还有9178元也在陈彩霞那里。还有两张被陈彩霞重复计算的进货单,听财务说有3万多,一张是1万多、1张是2万多。重复计算的单据是本来有的单据陈彩霞已经给了财务,财务也支付给陈彩霞相应的款项,但是过了一段时间,陈彩霞又去找财务,称还有单没支付款项给她,然后财务就直接把款项支付给她,后来我核对单据的时候,发现了这个问题,就问陈彩霞,那张单不是已经支付过了吗怎么又说还没支付陈彩霞当时就称有可能是她搞错了,也答应把钱退给财务,但是我问了财务,财务则称陈彩霞没有退回这笔款项给她。陈彩霞通过制作假单的方式骗取了琪美多连锁超市总共72万多元。之后黄美婵的丈夫伍某就报警了。陈彩霞在我们超市工作已经两三年了,那些假的进货单都是陈彩霞签名的和模仿签名的,假的进货单两侧没有打装订孔,而真的是有装订孔的,而且假的进货单在烟草公司查不到数据。

证人温某2辨认出被告人陈彩霞。

4、证人黄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于2016年5月6日开始在琪美多连锁超市工作,陈彩霞也是该超市的员工。我从小学到高中,都是用“黄某2”这个名字,直到参加高考办理准考证的时候,才发现户口本上我的名字是“黄某1”,我的父母也一直没有发现,后来我才用黄某1这个名字。我们超市员工的工资是陈彩霞发放的,她只给我发放到2017年3月份的工资,4月份的工资是陈彩霞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琪美多连锁超市的温某2发给我的,工资有1860元。我没有签过琪美多连锁超市香烟进货单,我也不知道为何琪美多连锁超市的1张假进货单上有我的签名,上面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签的。我平时签名都是签“黄某1”。

2017年4月中旬,陈彩霞找我借了5000元人民币,她说她外公去世,在广西没钱,我通过去海宴农业银行存给她5000元,后来她被抓的前几天,她又找我借了7000元现金,她说她赌博输了,两次我总共借给了她12000元人民币,到目前都还没有还给我。

证人黄某1辨认出被告人陈彩霞。

(五)自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自诉人黄美婵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我们经营的琪美多连锁超市在营业执照上的名字是台山市海宴镇福多商店,我们没有与员工陈彩霞签订过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内部也没有确定员工职位的相关文件。陈彩霞是2014年年底开始在琪美多连锁超市工作的,她协助我管理琪美多连锁超市,负责超市收银台的交接班,交接班的时候收银员要把营业额中面值100元的交给陈彩霞,由陈彩霞本人保管,散钱就有收银员自己保管。收银员每天交给陈彩霞的100元面值的钱大概有1万至3万,过年那段时间有时候一天高达10万。每个收银员在交给陈彩霞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时都有一个本子登记的,现在这些本子都找不到了。陈彩霞以前是一两天就把钱交给我,在她被抓的前几个月,我多次叫她把钱交给我,她就以各种接口为由,一直拖着没有把钱交给我。陈彩霞最长时间有十几天和二十几天没有把营业额交给我。超市里的香烟进货款全部都是由陈彩霞支付,另外还有一些商家资金周转比较困难的,急需支付货款的,我也会叫陈彩霞支付,平时一般都是商家把单留下,由会计核对单据以后,再由我转账给商家。我们琪美多连锁超市二楼有两个保险柜,有一个是给陈彩霞用的,不过她有没有把钱存放在保险柜里我就不知道了,我很多次找她要营业额的时候,她就说钱在保险柜里,然后会以“钥匙放家里”、或者说“钥匙在家里,回家以后又说她妈妈不在家,开不了家门,拿不到保险柜的钥匙”等借口,一直拖着没把营业额给我,等到她给抓了以后,我找了温某2拿了备用钥匙,打开保险柜,里面一分钱都没有。

2017年4月份的时候,我们发现香烟的进货单与销售额相差太多了,然后温某2就去烟草公司核对我们超市的进货单,经核对,假单的数额有485836.64元;还有一张89512元的单,当时单据的金额不对,烟草公司算多了4367元,我们让陈彩霞去烟草公司退回多收的这4367元,后来我们发现这张单也是假单,不过陈彩霞也把这4367元退回给我了,除了退回来的4367元,这张假单的金额就是85145元;还有一笔46260元的香烟进货款,她一直没有给我们进货单,我们去烟草公司核对过了,也没有这张进货单单据;还有琪美多连锁超市开张的时候放了33000元的零钱在陈彩霞那里,以便收银台没有散钱的时候可以去她那里换,这笔钱她也没有给回我们;还有雅婷化妆店有两笔分别是6420元和4554.2元的进货款,我们也是给了陈彩霞,但是她没有给雅婷化妆店;还有2017年4月份的工资也算给了陈彩霞,但是还有9000多元的工资她没有发给员工;还有超市门口游戏机的游戏币的钱有9100多元,也是在她那里,她也没有给我们;还有她开了两张重复单据,她从我这里拿了两次钱,这两张单据分别是12125.5元和21689元;还有一笔11700元的款,我们也是给了钱陈彩霞了,但是叫她拿进货单,她一直拿不出来。

自诉人黄美婵辨认出被告人陈彩霞。

(六)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与辨认笔录:我能确定我制作假单据骗取了琪美多连锁超市约57万多元人民币(下同)。我是从2017年3月中旬开始制作假单骗取琪美多连锁超市的钱财的,因为我赌博输了很多钱,所以制作假单骗取琪美多超市的钱财。我坐大巴去了台山市商业城那个新华书店购买了空白单,然后回来琪美多连锁超市伪造香烟的进货单,每张单的金额大概在1万至8万多不等,伪造单据大概10张,具体张数我也记不清楚了,就通过这种方式,到了3月份就把57万多的数给填了。除了开香烟的假进货单,我没有开其他进货的假单。假单上送货员的名字是我仿签上去的,我还伪造了一张2016年10月30日的香烟进货单,金额约80000多元,仿签了琪美多连锁超市收银员“黄某2”的签名。“黄某2”的真实姓名叫黄某1,但是我们都叫她“黄某2”。公安机关出示给我辨认的我伪造的假进货单的金额总数加起来是485836.64元,我对这个数额没有异议。

我是2016年1月开始赌博的,一直赌到2016年12月,期间就输掉了59万多,其中有2万元是我自己打工攒下来的。2016年1月份的时候,我自己本身有2万元的存款,然后通过网上的QQ群进行赌博,到了2月份的时候,我大概赢了32000元,加上我本来的2万元,就有了52000元,到了3月份的时候,我就开始输钱了,把这52000元都输掉了,于是我通过朋友介绍,从一个叫“陈某1”的女子那里借了70000元,实际到手的只有63000元,因为扣掉了7000元的利息,到了2016年4月份的时候,我把借过来的63000元都输掉了,到了2016年4月15日我就从琪美多连锁超市的营业所得的资金中拿了70000元还给“陈某1”了,然后又从琪美多连锁超市营业所得的钱中拿出了3万,通过QQ群里的赌博又输掉了,一直这样,拿了钱又输掉,直到2016年12月底,包括还给“陈某1”的70000元,总共拿了琪美多连锁超市57万多元。这些钱都被我赌博输掉了。我没有什么收入或者资产,没有偿还能力。

我是通过QQ平台进行网络赌博的,用我自己的QQ登录加入一个QQ群,在群里参与赌博,要先“上分”才能进行赌博,每次“上分”是1000元,“上分”以后如果赌博赢了,到了不想玩的时候,QQ群主就会把1000元和赢的钱退给我,如果输了,就直接从“上分”的1000元里扣掉,如果1000元输完了就需要继续“上分”才能继续玩,我们是通过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就是先下注,把要下注的金额发在群里,然后群里想做庄的人就会根据下注的人数发一个30元或者50元的红包出来,给下注的人抢,抢到红包的金额就相当于扑克牌的点数,比如抢到12.63元,就是相当于扑克牌的一张1点,一张2点,一张6点,一张3点,然后通过“牛牛”或者“三公”赌博方式比输赢,群里有专门的管理员,每盘输赢情况群里的管理员都会发出来给参赌人员看,以便参赌人员核对输赢情况及赌资剩余金额,到了不想玩以后就会把钱给我们结清。“上分”相当于交保证金,就是直接发1000元红包给群主,然后群主就会在群里公告中加上我的名字,这样我才可以参赌。我不记得我加入哪个QQ群了,QQ群的号码在2016年12月底已经被封掉了,封掉以后在群里已经发不出信息,QQ群被封掉以后过了几天,我的QQ也被封掉了,我也忘记了登录密码,所以登录不上去。我赌博的钱是通过存入我的农业银行卡62×××70(绑定了财付通)之后再支付的,存钱的单据都被我扔掉了。从琪美多连锁超市得来的57万多,其中有十七万是分五次通过现金给我一个叫“陈某2”的朋友,他进入那个QQ群帮我下注的,其他的现金有一部分直接用来还我朋友的账了,其他大部分存在我那张农业银行卡里。我原来那部手机里应该有我网上赌博的记录,但是那部手机坏了,丢掉了。

我从琪美多连锁超市收银台收过来的钱存放在保险柜里,是琪美多超市专门给我存放这些钱的,需要两把钥匙才能打开,这两把钥匙都是放在我这里。因为我在琪美多连锁超市负责收收银台的钱,然后交给财务,但是琪美多连锁超市没有规定多久要交钱给财务,所以我交钱给财务的时间间隔不是固定的,有时候我两三天,有时候一个星期,有时候一个月,导致我手上拿着琪美多连锁超市的部分营业所得的资金,所以我可以从中拿出70000元还给从“陈某1”处借来的钱。我每次拿三四万,拿的都是一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具体分几次拿的就不清楚了

琪美多连锁超市有两个老板,一个叫温某1,一个叫黄某3。琪美多连锁超市的财务有两个,一个叫温某2,一个叫黄美婵。我是海宴镇琪美多连锁超市的员工,主要负责每天超市营业额的收集、保管工作。我每次收来的营业所得的钱都是交给黄美婵,温某2是负责核对我给黄美婵的数的。琪美多连锁超市没有放过10万元的周转资金在我这里,也不可能放到他们给我的保险柜里面,那个保险柜只有我一个人有钥匙。

2017年3月底、4月初的时候,有一张香烟的进货单数额不对,温某2叫我去烟草公司把算多的钱退回来,这张进货单也是假单,我把这张假单放温某2的柜子里,我没有拿,我不记得这张进货单的金额是多少钱,但我记得当时我把多算出来的4000多元退回给财务黄美婵了。这些是我从琪美多连锁超市收银员黄某2那里借来的,我当时找她借了5000元,现在还没有还给她。我没有拿过一张46260元的香烟进货单,温某2也没有催我给她。琪美多连锁超市开张的时候放了有27000多元的散钱在我这里,用来供收银台更换。还有雅婷化妆店有2张进货单据,总金额大约1万多,财务已经支付钱给我了,我并没有把钱支付给雅婷化妆店。我准备从朋友那里借钱还给雅婷化妆店的,但是钱还没有筹到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这1万多元不包括在57多万元里面。2017年4月份的员工工资还有四个人没有发,也被我拿走了,陈某3工资1800元,赵炎奇的工资是1600元,赵冰的工资2300元,黄某2的工资1800元,(后于庭审中又辩解称只拿走4000元的工资)这也不包括在57万多元里面。应该还有一张8万多(85145元)的单可能是她们弄丢了。琪美多连锁超市门口的游戏机币的钱我没有拿,4月底5月初的时候,游戏币的钱17000多元加2600元,总共20000元多一点,我跟着那4000元一起退回给黄美婵了。有一些重复的单据,我从财务那里报了两次钱,但是这些重复单据的钱在我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前几天都退回给琪美多连锁超市的财务黄美婵了。

2016年3月之前我没有私自动用、盗取过琪美多连锁超市的一分钱,2016年4月开始,我的农业银行卡62×××70的银行卡流水中,两三百块的基本上是我自己的工资,超过500元的都是从琪美多连锁超市盗取以后存进去的,我除了琪美多连锁超市每月的2000元工资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我的农业银行卡62×××70的银行卡流水中,2016年4月22日存进了一笔10000元和9000元的钱,2016年4月24日存进了一笔5800元的钱,2016年5月13日存进了一笔4300元的钱,2016年6月28日存进了一笔40000元、一笔8900元和一笔6500元的钱,2016年7月24日存进了一笔2900元的钱,2016年8月15日存进了一笔10000元的钱,2016年8月24日存进了一笔2500元的钱,2016年9月21日存进了一笔2800元的钱,2016年9月29日存进了一笔1800元的钱,2016年10月9日存进了一笔1400元的钱,2016年10月23日存进了一笔6500元的钱,2016年10月28日存进了一笔1300元的钱,2016年11月4日存进了一笔3000元的钱,2016年11月5日存进了一笔4000元的钱,2016年11月8日存进了一笔2500元的钱,2016年11年9日存进了一笔3000元的钱,2016年12月1日存进了一笔1300元的钱,2016年12月6日存进了一笔1400元的钱,2016年12月23日存进了一笔20000元的钱,2016年12月24日存进了一笔5700元的钱,2016年12月26日存进了一笔10000元的钱,2016年12月31日存进了一笔4500元的钱,这些钱是我从琪美多连锁超市盗取出来存进自己账户的。2017年1月1日开始以后就没有从琪美多连锁超市盗取钱财存进自己的账户了。2017年1月1日以后存进我银行卡的钱都是用于转账给琪美多连锁超市供应商了。有时候会通过微信转账,有时候支付宝。

被告人陈彩霞辨认出通过QQ群帮其赌博下注的男子是陈某2。

结合上述证据,对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综合评述如下:

被告人陈彩霞供述其由于通过QQ群抢红包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输光了自己积蓄及借来的钱,于是通过购买空白的单据来伪造自诉人黄美婵经营的台山市海宴镇福多商店(又称琪美多连锁超市)的香烟进货单,利用其负责保管该超市的营业所得的工作便利,将该超市的部分营业所得用于偿还借款以及进行赌博。被告人陈彩霞的供述与自诉人黄美婵的陈述以及证人温某2、温某1、伍某、黄某1的证言互相印证,证实被告人陈彩霞于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通过伪造台山市海宴镇福多商店的香烟进货单共31张,其中30张已经被告人陈彩霞、自诉人黄美婵、证人温某2均指认为被告人陈彩霞伪造的单据,同时,广东烟草江门市有限公司台山市分公司亦确认上述30张单据非其单位开具,故可以认定被告人陈彩霞伪造了上述30张烟草进货单,货款总共485863.7元。被告人陈彩霞的供述与自诉人黄美婵的陈述及证人温某2的证言互相印证证实,被告人陈彩霞还伪造了一张进货数额为85145元的香烟进货单,但由于保管不善,已无法保全该该单据,但陈彩霞通过伪造香烟进货单的方式,从自诉人黄美婵侵占了85145元的事实可以确认。结合被告人陈彩霞的银行流水记录,可以认定被告人陈彩霞通过伪造香烟进货单的方式侵占了自诉人黄美婵共571008.7元。

被告人陈彩霞的供述与自诉人黄美婵的陈述以及证人温某2的证言互相印证,证实被告人陈彩霞截留了雅婷化妆店的两笔货款,结合自诉人提供的雅婷批发商行的销售单据可以证实,截至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陈彩霞被公安机关抓获之日止,雅婷批发商行的两笔货款共6420.3元。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陈彩霞截留雅婷批发商行的货款为6420.3元。自诉人黄美婵提供的2017年5月23日的进货单(4499.6元),发生在被告人陈彩霞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因此,2017年5月23日的款项4499.6元不能认定是被告人陈彩霞侵占的数额。

自诉人黄美婵陈述2017年4月份有9000多元的员工工资已经算给了被告人陈彩霞,但是陈彩霞没有发放给员工;证人温某2证实经与超市员工核对,发现有9178元的工资未支付给员工;而被告人陈彩霞在公安机关侦查时供述拿走了陈某3工资1800元、赵炎奇的工资1600元、赵冰的工资2300元,黄某2(实际是黄某1)的工资1800元,后于庭审中又辩解称只拿走4000元的工资;而本案中只有证人黄某1指证被告人陈彩霞没有给其发放2017年4月份的工资1860元,故从证据的相互印证角度以及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陈彩霞通过截留员工工资的方式侵占了自诉人黄美婵1860元,对于自诉人黄美婵超出该部分的控诉,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

自诉人黄美婵控诉被告人陈彩霞还通过其他方式截留台山市海宴镇福多商店的款项,被告人陈彩霞均予以否认,本案中尚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陈彩霞通过伪造香烟进货单及截留商家货款、员工工资等方式,将其负责保管该商店的部分财物共579289元,非法占为己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彩霞无视国家法律,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应予惩处。自诉人控诉被告人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彩霞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彩霞的辩护人所提以销售小票与实际交付款项的差额而定侵占数额仅仅是众多侵占方式之一,不能以不符合这一种侵占方式的特性而否认被告人陈彩霞通过其他方式侵占自诉人黄美婵财产的事实,故被告人陈彩霞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彩霞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自诉人黄美婵所提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彩霞非法占有、处置自诉人的财产,应当责令退赔。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彩霞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彩霞退赔自诉人黄美婵人民币579289元。

三、随案移送被告人陈彩霞的农业银行卡1张、苹果手机1台,由本院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温玉燕

人民陪审员梁玉华

人民陪审员许坚仪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谭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