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诋毁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2/10 0:00:00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南京缘来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宿迁伟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2016民初3535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德荫,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桂生,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斌,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缘来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马志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江苏多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伟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高冠伟。

审理经过

原告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缘来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来一家公司)、被告宿迁伟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桂生、姚国斌,被告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缘来一家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及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28820元人民币(赔偿额3000000元+鉴定费23550元+律师费100000元+公证费约527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16年5月,原告发现互联网上广泛传播一个looopooo牌洗衣液与原告洗衣液对比试验视频,经搜索,确认是缘来一家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looopooo.com)上发布该视频,并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该视频通过looopooo牌洗衣液和原告优生活倍洁多效洗衣液在5个方面进行对比的方法,以达到looopooo牌洗衣液好于安利产品的宣传目的,视频的主要内容包括:(1)去污力试验,就是将鞋油均匀挤在两个女士化妆棉上,将looopooo牌洗衣液和原告洗衣液分别倒在两个有鞋油的化妆棉上,然后将两个受污的化妆棉放入装有水的烧杯里摇晃,再将两块化妆棉捞出对比,得出结论:looopooo牌洗衣液比原告的洗衣液去污力强。(2)酸碱度试验,就是用PH试纸测试两种洗衣液,显示looopooo牌洗衣液呈弱酸性,原告洗衣液呈弱碱性,得出结论:弱酸性对人体皮肤无害,弱碱性对人体皮肤有害。(3)浑浊度试验,就是将两种洗衣液分别倒入装有60毫升清水的烧杯里,然后摇晃两个烧杯,得出结论:looopooo牌洗衣液入水后呈透明状,而原告的洗衣液入水后呈比较浑浊状。(4)抗氧化试验,就是在两个倒入碘酒的烧杯里滴入两种洗衣液,得出结论:looopooo牌洗衣液滴入碘酒后碘酒的颜色变淡,抗氧化性强,而原告洗衣液滴入碘酒后颜色未有变化,无抗氧化性。(5)燃烧试验,就是将两个盛有两种洗衣液的勺子放在酒精炉上烧,显示looopooo牌洗衣液慢慢蒸发呈粥状,而原告的洗衣液在燃烧的过程中冒黑烟、有一股刺鼻的味道,得出结论:原告洗衣液是化工产品,looopooo牌洗衣液是天然草本产品。视频通过上述5个方面的对比试验,得出宣传结论:looopooo牌洗衣液在去污力、酸碱度、浑浊度、抗氧化性和环保性等方面均好于原告生产的洗衣液。二、原告发现伟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咱是80后”发布了与缘来一家公司发布的具有相同内容的looopooo牌洗衣液与原告洗衣液对比试验视频。三、经原告委托,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对该视频的互联网信息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该视频内容一致的前提下,共排查出52条信息,播放量共89515次。视频传播时间最早是2014年12月2日,时间跨度长达一年零六个多月。四、缘来一家公司主营产品包括洗衣液、沐浴露、洗洁精、洁厕灵、油污净、神奇洗碗布、空气净化器等,与原告的产品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伟业公司是缘来一家公司的加盟商,经销缘来一家公司的产品。五、经原告委托,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对缘来一家公司生产的looopooo牌洗衣液进行检验,检验结论是:该样品经检验,“总活性物”“去污力”指标不符合行业标准QB/T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中洗衣液普通型的要求,判定不合格。六、原告认为,二被告发布和传播looopooo牌洗衣液与原告洗衣液对比试验视频,是故意通过令消费者和公众容易误解的片面对比试验方法,诋毁原告的信誉和原告产品的声誉,以达到抬高本公司竞争性产品的美誉度,促进其产品销售的目的,依法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是:该视频对比试验具有片面性,仅以不常受污染的鞋油为污物进行测定判断具有片面性。且原告洗衣液的PH值呈弱碱性属于行业标准安全范围之内,对人体皮肤不会产生刺激和伤害,该对比试验故意引导消费者和公众误认为原告的产品对人体皮肤有害。此外,对比试验还引导消费者和公众误认为原告的洗衣液产品不易清洗,是具有毒性的化工产品。二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诋毁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还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

缘来一家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称:一、网上传播的案涉视频并非缘来一家公司上传发布,缘来一家公司只是从网络平台上将他人上传发布的视频转载在自己公司的官网上,应由该视频的发布者和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承担责任。此外,公司经营不善,产品无法销售,已濒临破产,缘来一家公司的转载行为没有给原告的产品销量造成实质影响。二、缘来一家公司不应与伟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伟业公司在互联网上的行为是其独立行为,与缘来一家公司无关,即便伟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也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伟业公司答辩称:一、伟业公司只是本着使用缘来一家公司日用品的心态,成为该公司的所谓会员,原告主张伟业公司是缘来一家公司的代理商没有事实依据,伟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是缘来一家公司的会员,且缘来一家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只招个人作为会员,商业诋毁的主体应该是经营者而非个人。目前缘来一家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伟业公司尚有部分等同于现金使用的购物币未能消费,因此,伟业公司也是受害者之一。二、案涉视频来源于缘来一家公司的官网,但伟业公司是在腾讯视频上搜索“安利洗衣液”字样,结果弹出相关对比视频,导致伟业公司片面了解了原告公司的产品。目前该视频在缘来一家公司的官网和腾讯网上仍然存在。三、伟业公司只是在不清楚是非的情况下进行转载,且案涉文章阅读量一共为68次,并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失,且伟业公司已经作出了删除处理。四、伟业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成立后一直未能正常营业,“咱是八零后”公众号转载的视频未涉嫌商业用途,也未给伟业公司带来经济收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域名注册信息,以证明looopooo.com是缘来一家公司的官方网站域名,缘来一家公司在书面答辩中对此予以认可。

原告提交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两份,内容分别为http://www.looopooo.com网站及“咱是八零后”公众号发布的关于looopooo牌洗衣液与原告洗衣液的对比试验视频。原告委托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对looopooo公司官网视频信息进行排查,调查结果显示,互联网中可见的“洗衣液对比安利”信息在播放内容一致的情况下,网页视频播放总量为80572次。播放量最多的三条信息分别为“视频:洗衣液与安利对比”、“视频:looopooo牌-2代洗衣液对比安利洗衣液,示范视频,惊呆了”、“looopooo新款洗衣液产品示范对比安利标清”。播放量分别为24723、17988、9254;“咱是八零后”公众号发布的案涉视频浏览量未作记载。上述视频中对于酸碱度的对比出现“安利洗衣液酸碱度绝对是伤衣服,还有一个就是伤手”等用语;燃烧试验的对比中出现“安利的洗衣液冒出来的黑烟伤到我们的身体,它是致癌物”等用语;对于水溶性的对比出现“安利的洗衣液安利的东西是不是多害人是不是非常伤心你说直销的东西这么好都是这个样子,何止咱们的超市”等用语。缘来一家公司在书面答辩中、伟业公司在庭审中均对鉴定报告所载事实予以认可。原告提交looopooo牌洗衣液的商品标签,以证明缘来一家公司系该洗衣液的生产商,缘来一家公司在书面答辩中对此亦予以认可。

根据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6)粤广广州第127257号、第138501号公证书显示,案涉视频上传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日,其中在缘来一家公司官网上转载的优酷网关于“looopooo牌-2代洗衣液对比安利洗衣液,示范视频,惊呆了”的视频播放量为19761次;在土豆网上关于“looopooo牌新款洗衣液产品示范对比安利”的视频播放量为1223次;“咱是八零后”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伟业公司,该公众号在优惠商城首页发布了looopooo牌洗衣液的广告,公证书未就案涉视频在微信公众号的浏览量作出记载。伟业公司对公证书所载事实予以认可。

原告提交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X16198号),该检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行业标准(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检测looopooo牌洗衣液在总活性物和去污力方面不合格,原告提交安利优生活洗衣液检验报告,以证明原告生产的案涉洗衣液符合Q/ALZG8-2013标准(多效倍洁洗衣液)要求。

伟业公司提交微信截图,以证明案涉视频目前已经删除并且阅读量和转发量均有限。其中,三个有关伟业公司与looopooo牌洗衣液视频阅读量总计为65次。

庭审中,本院要求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明确赔礼道歉的具体内容及方式。原告在本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书面确认,要求缘来一家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looopooo.com)首页、伟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咱是八零后”首页及纸媒发布公开道歉信,持续时间为6个月。

另查明,缘来一家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设备的研发、电子产品、日用百货等。

再查明,原告对缘来一家公司和伟业公司在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案涉视频进行证据保全,为此支付了公证费用4730元,为本案维权支付的律师费开支为100000元、鉴定服务费为2355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工商登记资料、商品标签、域名注册信息、(2016)粤广广州第127257号、第127262号、第138501号公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沪辰司鉴中心[2016]计检字第118号、第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行业标准(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X16198号)、安利优生活洗衣液检验报告、互联网信息调查及说明、鉴定服务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缘来一家公司和伟业公司均确认了其分别在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传、发布案涉视频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上传、发布案涉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二是缘来一家公司和伟业公司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三款规定: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院现依照上述法律判定两被告上传、发布案涉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

一、上传、发布案涉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looopooo牌洗衣液与原告生产的洗衣液对比试验视频是否虚假。根据原告提交的looopooo牌洗衣液检验报告,looopooo牌洗衣液在总活性物和去污力方面不合格,原告生产的案涉洗衣液符合标准。据此,该视频的宣传结论:looopooo牌洗衣液在去污力、酸碱度、浑浊度、抗氧化和燃烧五个方面均好于安利洗衣液,属于虚假。

关于looopooo牌洗衣液与原告生产的洗衣液对比试验视频是否引人误解及缘来一家公司与伟业公司上传、发布该视频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根据查明的事实,该视频中对于酸碱度的对比出现了“安利洗衣液酸碱度绝对是伤衣服,还有一个就是伤手”等用语;对于浑浊度的对比得出原告的洗衣液入水后呈比较浑浊状;燃烧试验的对比中出现了“安利的洗衣液冒出来的黑烟伤到我们的身体,它是致癌物”等用语;对于水溶性的对比出现了“安利的洗衣液安利的东西是不是多害人是不是非常伤心你说直销的东西这么好都是这个样子,何止咱们的超市”等用语,原告主张looopooo牌洗衣液与原告洗衣液的对比试验视频误导相关公众以为原告生产的洗衣液是不合格甚至对人体、环境等有毒有害,有事实依据。该视频使用了大量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用语,缘来一家公司作为looopooo牌洗衣液的生产商,在其官方网站上上传该视频,伟业公司作为looopooo牌洗衣液的销售商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推广该产品广告,均是期望引导消费者将购买原告生产的洗衣液的行为或习惯转为购买looopooo牌洗衣液。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且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缘来一家公司与伟业公司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已侵害了同为洗衣液生产者原告的权益,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缘来一家公司、伟业公司是否实施了“散布虚假事实、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诋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如前所述,案涉视频对比结论虚假,缘来一家公司和伟业公司作为洗衣液的同业竞争者,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分别通过其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散布、捏造原告公司生产的洗衣液为对人体有毒有害产品的虚伪事实,该视频的行为削弱了原告的市场竞争能力。故缘来一家公司和伟业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个人也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因此,伟业公司抗辩高冠伟个人是缘来一家公司的会员,不应是商业诋毁的主体,本院不予采信。伟业公司以微信公众号发布对比视频的形式散布虚假事实,无论其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客观上已经妨害了原告的正当经营活动,损害了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伟业公司抗辩转载视频系不清楚是非的情况下进行,本院不予采信。

二、缘来一家公司和伟业公司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人的名誉权,是指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否构成侵犯法人的名誉权,要考量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是否会使公众对法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企业法人的商誉、商品声誉。本案中,缘来一家公司和伟业公司在公开的网络和微信公众平台上上传和发布内容不实的对比视频,使原告在公众中的评价降低,对原告的经营活动产生了负面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因此,原告主张缘来一家公司和伟业公司停止各自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缘来一家公司和伟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原告在本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书面确认,要求缘来一家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looopooo.com)首页、伟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咱是八零后”首页及纸媒发布公开道歉信,持续时间为6个月。考虑到相关消费者者和公众的阅读习惯、案涉视频流传的方式及信息传播途径,伟业公司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在“咱是八零后”公众号上赔礼道歉,本院同意官方网站(www.looopooo.com)首页和微信公众号两种道歉平台,两公司应在上述平台上发布相关道歉内容,具体道歉内容由法院审定。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原告生产的洗衣液因缘来一家公司和伟业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或者因上述行为导致销量减少的数据;也未能提交缘来一家公司与伟业公司因侵权所获的违法利益,或者销量上升的数据。因此,本院在判定缘来一家虚假宣传行为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原告在行业内的知名度较高;2.缘来一家公司作为looopooo牌洗衣液的生产商,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3.缘来一家公司在官网上发布对比视频的持续时间;4.缘来一家公司利用互联网传播信息的迅速度和广泛度。本院酌情判定缘来一家公司因虚假宣传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000元(不含合理费用)。对于缘来一家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案涉对比视频自2014年12月2日开始传播,网页上播放量达80000余次,作为looopooo牌洗衣液的生产商,缘来一家公司是案涉对比视频直接受益者且该传播量可以使缘来一家公司达到宣传looopooo牌洗衣液和使原告在公众中的评价降低、影响原告经营活动使原告商誉受损的目的。缘来一家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较为恶劣、持续时间较长、主观过错明显、商业诋毁的影响范围广(浏览及转发数量较大),原告为挽回该无形损失和消费者的信任必将投入大量成本,但原告也未能就上述投入提交相应证据材料予以支持,因此,本院酌情判定缘来一家公司赔偿原告因商业诋毁产生的经济损失200000元(不含合理费用)。伟业公司虽有在其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案涉对比视频的行为,但考虑庭审中伟业公司表示愿意赔礼道歉,并已将案涉视频删除,加之该视频在微信公众号的浏览总量仅为65次,影响范围较小,本院酌情确定伟业公司赔偿原告10000元(不含合理费用)。

关于合理费用。原告主张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鉴定费23550元、公证费4370元及律师费100000元,上述费用全部有发票支持,可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此外,上述费用均与原告保护自身权益所实施的行为有直接关联性,依法应予采纳。其中,对于鉴定费部分,原告对缘来一家公司官方网站上的视频进行鉴定保全所支付的费用为3600元,针对伟业公司微信公众号上的视频进行鉴定保全所支付的费用为19950元,因此,对于该鉴定费部分,应由缘来一家公司承担3600元,由伟业公司承担19950元;对于公证费部分,原告对缘来一家公司官方网站上的视频进行公证保全所支付的费用为3960元,针对伟业公司微信公众号上的视频进行公证保全所支付的费用为770元,因此,对于该公证费部分,应由缘来一家公司承担3960元,由伟业公司承担770元;律师费100000元,本院根据两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酌情判定由缘来一家公司承担90000元,伟业公司承担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缘来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官方网站(www.looopooo.com)上发布“looopooo牌洗衣液与安利洗衣液的对比试验视频”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

二、被告宿迁伟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平台“咱是八零后”上发布“looopooo牌洗衣液与安利洗衣液的对比试验视频”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

三、被告南京缘来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0元、合理费用97560元,共计347560元;

四、被告宿迁伟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合理费用30720元,共计40720元;

五、被告南京缘来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宿迁伟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在南京缘来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looopooo.com)、宿迁伟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咱是八零后”微信公众号平台首页发布声明,向原告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由本院审定,时间不得短于六个月);

六、驳回原告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31元,由原告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27881元,被告南京缘来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536元,被告宿迁伟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414元。(应由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于上述判决金钱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张静?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李再强

人民陪审员李凯翔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苏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