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诋毁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29 0:00:00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与上海芮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耀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芮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季杜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男,汉族,住址上海市杨浦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汪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玲,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飞,男,汉族,住址山东省招远市。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芮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芮石公司)、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搜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耀鹏、黄兰,被告芮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被告宜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搜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芮石公司立即删除其微信公众号“架构师联盟”(Neuzilla)中IT打假专栏“阿里云特辑”的文章和搜狐号上的文章,具体如下:《外资云厂如何正面对标阿里云》:http://mp.weixin.qq.com/s/F7pjBxT4976xFKvQFKvQFK36KA;《为什么我不选阿里云(一)》:http://mp.weixin.qq.com/s/WDS3Icn1Njtmoi4ntzCyLA;《为什么我不选阿里云(二)》:http://mp.weixin.qq.com/s/Sq6rc240RYNjlJdahoF5tw;《阿里云全球第三这是今年云计算领域最好笑的笑话》:http://mp.weixin.qq.com/s/PdRfT4wVI-OxUGf2IXaZ8w;《为什么我不看好阿里巴巴和马云》:http://mp.weixin.qq.com/s/2968zdACuUbmpZuLMfAdRw;《外资云厂如何正面对标阿里云》:https://m.sohu.com/n/482442281;2、被告宜搜公司断开链接https://m.sohu.com/n/482442281,被告搜狐公司立即删除、屏蔽上述涉案文章及链接;3、被告芮石公司连续三十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和搜狐个人号上发表道歉声明,连续三十日在腾讯网(www.qq.com)、宜搜网(www.easou.com)、搜狐网(www.souhu.com)等网络媒体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4、被告芮石公司赔偿原告商誉损失、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于庭审时确认上述被控侵权文章已经被删除和断开链接,故申请撤回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全球领先的云计算及人工智能科技公司,为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开发者和政府机构提供服务。阿里云作为最具代表性产品,致力于以在线公共服务的方式,提供安全、可靠的计算和数据处理能力;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阿里云客户超过230万,付费用户达76.5万,“阿里云”在国内外获得广泛认可和拥有极高社会认知度,赢得业界的赞誉。被告芮石公司是其他云计算服务商的代理商,其代理的云计算业务与原告提供的云计算业务构成极强竞争关系。为达到贬损竞争对手抬高自己的目的,被告芮石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架构师联盟”(Neuzilla)中设立“IT打假”专栏,其中特别设立了“阿里烂云”为标题的《阿里云特辑》,自2016年11月6日至今,该专栏以架构师联盟原创的名义陆续发表了《为什么我不选阿里云》、《外资云厂如何正面对标阿里云》等文章,文章多处出现侮辱、诋毁、具有强烈攻击性、极其粗俗不堪的言论,对原告产品“阿里云”、技术、客服团队以及原告集团公司、创始人、淘宝网等进行大面积诋毁。例如:2016年12月6日发表《为什么我不选阿里云(二)》文中说到:“我可以负责任的说,阿里云除了虚机便宜,其他都不便宜,特别是存储和RDS非常贵,相对于Azure和AWS,它的价格可谓天价。”“阿里云客服自己把牌子做摊掉了能怪谁,你的市场包装的再好又如何。拿某云高管的话说,阿里云压根现在就没客,除非是非常大的几个站,其他都是很慢响应,甚至不响应”;2017年3月6日发表的《外资云厂如何正面对标阿里云》一文中说到:“拿我的话说:阿里云就是飘在云中的一坨屎(ashitinthecloud)”,“阿里云个畜生简直就是不给合作伙伴活路”,“阿里云的店大欺客是出了名的!我一直跟我客户说选择阿里云是一切噩梦的开始,因为无论是售前还是售后,他们做的都很烂”,“其实是他们技术团队根本没办法算清楚一个物理cpu核能用于几个虚拟cpu造成的,用一句话来概括——阿里云虚拟化技术团队太渣”等等。被告芮石公司利用“阿里云”高知名度、高关注度的优势,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诋毁原告公司声誉及产品,其目的是制造噱头,博取眼球,以期达到推销、提升其代理的同阿里云具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销量和名声,获得一己私利,其恶俗炒作、诋毁原告商誉的不正当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专栏从2016年9月至今,侵权时间长达数月,截止2017年5月1日,涉案文章已有大量阅读量和点赞数,且数量仍在不断增加。原告曾向被告芮石公司发出删帖通知,被告芮石公司置之不理;被告宜搜公司作为国内知名搜索引擎平台以及手机搜索平台、被告搜狐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网络媒体,在国内都具有广泛的受众面和影响力,理应在收到投诉函或者起诉状后删除链接,依据平台规则对违规账号进行处罚。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被告芮石公司辩称:1、www.neuzilla.com是个人网站,并非是被告芮石公司运营的网站,该网站冒用了被告芮石公司的名义;2、《架构师联盟》微信公众号也是个人运营的公众号,与被告芮石公司无关。被告芮石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将原来的上海逸真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芮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变更经营范围。根据“架构师联盟”曾发布的第一篇文章的截图可以看出,“架构师联盟”发表第一篇文章的时间是2015年4月,早在被告芮石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以及经营范围之前就已经在运营,进一步证明了该公众号的运营与被告芮石公司无关。3、被告芮石公司与原告并没有竞争关系。虽然被告芮石公司经营范围确实与原告有重合,但这不能证明被告芮石公司代理或者直接销售原告的竞争产品(云产品)。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起诉,不予受理。

被告宜搜公司辩称,其收到原告诉讼材料后已即刻断开链接。

被告搜狐公司未到庭,其在书面答辩状中辩称:1、被告搜狐公司接到案件材料后,已经删除了涉案文章,原告主张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文章的诉讼请求已经没有意义;2、涉案文章系由网络用户利用被告搜狐公司的网络服务平台自行发布,被告搜狐公司仅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未对该文进行编辑、修改、转发、推送等行为,且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3、涉案文章不应认定为商业诋毁。(1)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发布涉案文章《外资云厂如何正面对标阿里云》的“架构师联盟mp”即本案被告芮石公司,系一家以软件开发、技术开发为主业的公司,而原告主要业务为云计算、云存储等,无论从狭义还是广义上理解,二者的行业领域相差较大,一个以软件开发为主业的公司自然无法与一个云数据存储公司之间存在任何竞争关系。同时,搜狐作为国内著名的门户网站,同原告之间也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同样也不存在诋毁原告的行为。(2)涉案文章仅是一篇评论性文章,并非虚构事实,没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也没有诋毁原告商誉的主观故意。涉案文章是作者对阿里云计算业务表现的评价,应定性为评论性,而评论性文章自然会体现作者的好恶,所用语言自然也会有正面或负面语言。即使文章语言有偏激之处,但是鉴于作者仅仅是基于其个人经验表达其对行业现状和阿里云业务的评论或评价,其相关言论不过是作者对阿里云业务的质疑和争议,应当认定为正常的评价或评论,不应当认定为诋毁商誉。同时涉案文章中并没有虚构事实侮辱诽谤的内容,文章内容都是基于作者对阿里云相关业务或服务的了解进行的判断,以及行业内容相关情况的判读进行写作,作者并未在涉案文章中捏造任何事实,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因此,即使涉案文章中的相关表述可能存在与原告主张的事实有出入或语言偏激,但是这并不能认定为作者虚构事实、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主观故意。(3)原告作为行业知名公司,社会公众自然会对原告进行评价,这些评价可能是正面也可能是负面评价,这都是社会多元化的正常表现,将所有对本公司的负面言论都认定为商业诋毁,不利于构建正常的社会秩序。(4)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涉案文章在搜狐公众平台上的阅读量仅为83次,评论量为0,这样低的传播次数,根本不足以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任何影响,不应当认定为构成商业诋毁。综上,请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及被告芮石公司的基本情况

原告成立于2008年4月8日,其经营范围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利用自有alisoft.com;alisoft.cn;alisoft.com.cn;alicdn.com;aliyun.com;uueasy.com;phpwind.com;phpwind.net;qutao.com;yunos.com;yunos.cn网站发布国内网络广告;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数码产品;会务服务,承办展览,展览展示设计。原告经营产品包括阿里云计算服务平台。

被告芮石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21日,其经营范围为:信息科技、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商务咨询,计算机软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开发、销售,办公设备、计算机及配件租赁、销售,电子元器件的销售。

二、被控侵权行为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的(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4218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3月20日登陆以下网址:1、网址http://mp.weixin.qq.com/s/F7pjBxT4976xFKvQFKvQFK36KA,刊登了名为《外资云厂如何正面对标阿里云》的文章,文章标题下方标注“原创2017-03-06TonyQu架构师联盟”;2、网址http://mp.weixin.qq.com/s/2968zdACuUbmpZuLMfAdRw刊登了文章《为什么我不看好阿里巴巴和马云》,文章标题下方标注“2017-11-06找事的狐狸架构师联盟”;3、网址http://mp.weixin.qq.com/s/WDS3Icn1Njtmoi4ntzCyLA刊登了文章《为什么我不选阿里云(一)》,文章标题下方标注“2016-11-16找事的狐狸架构师联盟”,内容包含“我是资深阿里黑……我本身就是云架构师,我目前主要推荐中国客户上Azure和AWS”;4、网址http://mp.weixin.qq.com/s/Sq6rc240RYNjlJdahoF5tw刊登了文章《为什么我不选阿里云(二)》,文章标题下方标注“2016-12-06找事的狐狸架构师联盟”。上述4篇文章下方均附有“架构师联盟”、“微信号:Neuzilla”以及“Neuzilla旗下微信公众号”二维码,二维码内有三角形图标。5、登陆网站www.easou.com,在搜索框内输入“外资云长如何证明对标阿里云”,点击搜索结果“外资云厂如何正面对标阿里云-搜狐”,显示网址http://m.sohu.com/n/482442281/刊登了前述文章《外资云厂如何正面对标阿里云》,署名为“架构师联盟”。6、在IE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mt.sohu.com/it/p/127959664_466837,显示“搜狐公共平台”项下的“科技”一栏刊登了前述文章《外资云厂如何正面对标阿里云》,发表时间为“2017-03-06”,发表的账号为“架构师联盟mp”,账号图标为三角形,阅读:2.6万。7、经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址www.easou.com的主办单位为被告宜搜公司,网址www.sohu.com的主办单位为被告搜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2017)深证字第112025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7月19日登陆网址www.neuzilla.com,其中“我们的优势”一栏称“作为微软合作伙伴和AWS合作伙伴,我们的研发团队能帮助你与云端进行深度整合,让你的企业率先进入云时代”;首页下方显示的微信公众号为“Neuzilla”,网页尾部标有“©2016上海芮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字样。经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址www.neuzilla.com备案的主办单位为瞿杰。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2017)深证字第112026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7月19日登录网址weixin.qq.com,下载“微信PC版2.4.5”后安装,再使用微信扫一扫在PC端登录微信账号“公证”,在搜索栏搜索“架构师”,点击搜索结果中的公众号“架构师联盟”,再点击进入页面下方的“IT打假”中的“阿里烂云”,进入页面刊登了前述文章《外资云厂如何正面对标阿里云》(阅读16942,点赞156)、《为什么我不看好阿里巴巴和马云》(阅读2094,点赞17)、《为什么我不选阿里云(一)》(阅读6085,点赞35)、《为什么我不选阿里云(二)》(阅读1640,点赞10)以及《阿里云全球第三这是今年云计算领域最好笑的笑话!》(标注“2016-12-06找事的狐狸架构师联盟”,阅读1789,点赞11)。

原告指控上述文章包含的以下内容构成商业诋毁:

1、文章《外资云厂如何正面对标阿里云》以下内容:“拿我的话说:阿里云就是飘在云中的一坨屎(ashitinthecloud)”、“我有好几个兄弟就是做阿里云生意的,跟我各种诉苦,说阿里云个畜生简直就是不给合作伙伴活路”、“到目前为止,我很少输掉和阿里云的对标,或者最多打成平局(客户最终选择自建)”、“做阿里云的合作伙伴/代理商并不划算…同样是云,微软云有很好的返点体系”、“这其实是他们技术团队根本没办法算清楚一个物理cpu核能用于几个虚拟cpu造成的。用一句话来概括——阿里云虚拟化技术团队太渣”、“Xen底层是无法准确控制cpu使用量的,而阿里云自己又改不了。所以最终的结果就是阿里云根本就算不准cpu量,这是超卖的根本原因。各位阿里云的使用者有没有发现在双11的时候,你们的服务器特别慢知道为什么吗不仅仅是因为阿里把大量的服务器抽调回去顶双11的访问量,更多的是因为这套基于Xen的虚拟化解决方案本身是存在设计缺陷的,所以如果你的cpu与阿里自用cpu同在一个服务器上时,你所购买的cpu可能会被偷用”、“阿里云肯定改了Windows和LinuxKernel”、“其实早期的一些工单已经很能说明问题,感谢我云计算专家组的兄弟给我提供关键线索”、“前年曾经发生过一起云盾大事件,说心里话,云盾这玩意是出了名的流氓,但我没想到它会流氓到把自己的ECS实例全部杀掉,导致大量阿里云虚拟机瘫痪”、“请问什么情况下可以杀死Linux的ECS服务,root吗不可能,所以这个权限绝对高于root账号,也就说阿里云实际上动了Kernel。Kernel级别真的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比如跟踪用户数据、抓网络包等”、“阿里云的店大欺客是出了名的!我一直跟我客户说选择阿里云是一切噩梦的开始,因为无论是售前还是售后,他们做的都很烂”、“阿里云存在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就是付完钱之后你会变成彻头彻尾的欺负对象,只有几家年消耗100万的大厂才有人管”。

2、文章《为什么我不看好阿里巴巴和马云》以下内容:“我都对阿里和马云表示不削,理由很简单你不就是仗着股东的红二代背景嘛,没有红二代你试试阿里会有今天吗”、“你看看现在淘宝是什么网站—全球最大在线假货市场+全球最大跨城市比价网站,这不是我说的,是外媒说的”、“全球最大假货市场我就不多说了,一直在被人老外批斗,各种超A货,各种未授权的奢侈品店”、“全球最大跨城市比价网站,这个非常有问题,大家有没有发现我们现在买东西已经方便到直接点‘价格从低到高排序’之后,通常买排在第1-10位的宝贝,为什么呢因为便宜!那如果这些宝贝是洗钱的人弄出来的呢说的直白点,就是某个宝贝进价100,但店主卖90,普通人觉得这不是亏钱吗其实不然,如果说其他人拿到的都是同样的总代价95,但其中有一个人卖90,剩下5元是用来洗钱的,那就不一样了”、“阿里有非常深厚的政府背景,很多事情是通过行政干预来实现的,而非完全市场竞争”。文章下方附有文字“欢迎正在使用阿里云的客户加我微信,向我诉苦,我们非常愿意帮助你们,并协助你们迁移应用到Azure或AWS”。“精选留言”中“作者回复”称“阿里巴巴在创办后的几年里采取了消极的对待假货的政策,便于进行扩展”。

3、《为什么我不选阿里云(一)》以下内容:“阿里巴巴在全球主流媒体眼里它就是全球最大在线假货市场”、“如果淘宝当年严厉抵制仿品、超A货,和ebay的原则一致,恐怕现在的格局会完全不同,说到底,淘宝当年就是在做违背道(fa)德(lv)的事情,只是没人管而已。所以马云老喊冤,冤什么有本事你当年别做,做了婊子还要立贞节牌坊,这不合适!”、“阿里云就是个没上过生产环境的玩意,和淘宝的几个网站一点关系都没有,也就是说阿里云的用户都是小白鼠,原因是淘宝系、天猫系、e淘根本看不上这技术,技术怎么样我不方便评论,反正肯定是内斗的结果”、“据某渠道的小道消息,阿里云上存储的数据可以被部分员工看,而且不需要经过客户许可,这个消息已经经过多方确认,当然我不方便说渠道。另外有些时候,客服会很不专业的问客户要虚拟机的用户名和密码”。

4、文章《为什么我不选阿里云(二)》以下内容:“阿里云除了虚机便宜,其他都不便宜,特别是存储和RDS非常贵,相对于Azure和AWS,它的价格可谓天价。当然咯,最近阿里云貌似砸了很多钱来做营销,甚至宣传存储不要钱,我只能说阿里土豪,我们是正规商业公司,要赚钱的,没法跟您这种党开的网络公司比”、“很多阿里虚拟机里跑了很多SQLServer也没买license”、“我听朋友们说过好多版本,什么售后完全不搭理你,什么问你要虚机用户名密码,各种二货行为都有”、“阿里云压根现在就没客服,除非是非常大的几个站,其他都是很慢响应,甚至不响应”、“据我所知阿里云客服团队不超过50人(如果不对请阿里云的人出来更正,谢谢),你没听错,这么大个盘子就靠不到50人顶着,确实不容易”。

5、文章《阿里云全球第三这是今年云计算领域最好笑的笑话!》以下内容:“感觉是一帮以马云为首的神经病自我陶醉,我不得不承认马云的洗脑水平很高,能把这么多高学历人群忽悠成这样,这厮画饼水平可以与三胖同学相提并论”。“精选留言”中“作者回复”称“微软云、网易云、腾讯云、青云、迅达云,我们都是抗击阿里云统一战线成员,自然要互相扶持。有要加入的云厂请加我微信”。

原告于庭审时确认上述被控侵权文章已被删除及被告宜搜公司已断开链接。

三、其他事实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公证费、担保费发票,以主张其为制止侵权支出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1437元、担保费1500元。

以上事实,有工商注册信息、公证书、ICP备案查询信息、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者批评,但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有正当目的,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经营者为竞争目的对他人进行商业评论或者批评,尤其要尽谨慎注意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控侵权文章内容是否构成对原告的商业诋毁,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被控侵权行为实施主体与原告是否属同业竞争者;二是被控侵权内容是否属实;三是被控侵权内容是否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关于第一个因素即被控侵权行为实施主体与原告是否属同业竞争者。被控侵权文章系微信号“架构师联盟(Neuzilla)”及搜狐公众平台账号“架构师联盟mp”所发布,网站www.neuzilla.com显示该微信号为该网站经营者所有,而该网站标示的经营者为被告芮石公司,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微信号“架构师联盟(Neuzilla)”系被告芮石公司所有。搜狐公众平台账号“架构师联盟mp”的图标与微信号“架构师联盟(Neuzilla)”图标一致,名称基本一致,发表的文章亦为同一文章,据此可以认定搜狐公众平台账号“架构师联盟mp”的所有人亦为被告芮石公司。根据该微信号和搜狐公众平台账号以及网站www.neuzilla.com所宣传的内容可知,被告芮石公司系为其他云平台进行宣传,与原告属于同业竞争者,符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要件。

关于第二个因素即被控侵权内容是否属实。被控侵权内容涉及阿里云售前售后服务很差、技术能力差、偷用用户CPU、修改Windows和LinuxKernel、将不成熟的技术投放市场、将用户作为试验对象、经客户许可查看数据、价格天价、未取得SQLServer授权、客服响应慢、淘宝洗钱、淘宝为全球最大假货市场、阿里靠政府背景等,被告芮石公司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陈述的内容具有事实依据,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第三个因素即被控侵权内容是否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首先,虽然被控侵权内容有部分是针对阿里巴巴、淘宝和马云而作出的言论,并非直接针对原告,但商业诋毁并不仅限于直接针对原告的虚假陈述,只要虚假陈述的不良影响及于原告,原告即有权主张权利。原告隶属于阿里巴巴集团,马云是阿里巴巴集团的主要创始人,对阿里巴巴集团和马云的贬损言论必然会影响到原告。因此,原告对该部分内容有权主张权利。其次,被控侵权内容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基础上进行大量否定性评价,且使用大量侮辱、贬低性语言,如“一坨屎”、“畜生”、“流氓”、“神经病”、“婊子”、“这厮”等。被告芮石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其身份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其在发表相关言论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发表的上述内容已超出其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具有的客观、合理、正当的范围,相关评论亦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其主观上并非出于善意的批评或者监督,而是为了毁损竞争者形象从而提升自身竞争优势,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再次,从客观上而言,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些言论后,必然会对原告经营的阿里云产品的服务质量、技术能力以及是否诚信经营产生怀疑,原告的商誉也必然因此受到损害。这种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芮石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以被控侵权文章已经被删除和断开链接为由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求,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芮石公司是否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问题,鉴于被告芮石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损害,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芮石公司在有关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消除影响的范围应限于侵权造成的影响范围。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原告未举证证实被告芮石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及原告因被告芮石公司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考虑到原告商誉的市场价值、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被告侵权情节、范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芮石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宜搜公司、搜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被告宜搜公司系提供网络搜索服务,被告搜狐公司系提供信息储存空间服务,两者均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宜搜公司、搜狐公司在接到涉嫌侵权的通知时已及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的措施,亦无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芮石公司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故被告宜搜公司、搜狐公司与被告芮石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或者帮助侵权,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芮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续十五日在其微信号“架构师联盟(Neuzilla)”和搜狐公众平台账号“架构师联盟mp”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需事先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申请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在全国性的媒体上予以公开,相应费用由被告上海芮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上海芮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三、驳回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上海芮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上海芮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艳

人民陪审员蒋如秋

人民陪审员陈绍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姗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