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沙坪坝人保提交的证据10、14,因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达到证明目的,本院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评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宝通公司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公司)的一级承运商,成都宝钢系宝钢公司的子公司,成都宝钢将从宝钢公司采购的钢材或其他钢材产品由上海至重庆的运输委托民生公司负责。2015年12月24日,宝通公司与民生公司签订宝钢钢铁产成品运输业务相关服务协议,为民生公司与成都宝钢的运输服务提供运力协调与现场管理服务。同年12月31日,成都宝钢与民生公司签订宝钢西部公司运输合同,约定民生公司将成都宝钢采购的宝钢钢材或其他钢材产品从宝钢上海码头运输到重庆码头,民生公司在装载、运输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成都宝钢提供的宝钢股份碳钢成品吊装储运标准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民生公司承担责任。
2016年3月22日,民生公司与茂港公司订立钢材运输协议,约定民生公司委托茂港公司从宝钢上海码头运输宝钢钢材到重庆码头,茂港公司负责整个运输、代理过程的监管和记录,不得委托其他承运人,若造成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作业过程中由于失误和操作不当造成产品的损坏、锈蚀、遗失和由于逾期作业导致逾期交货而产生的中途紧急转载与其他损失,由茂港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支付民生公司实际产生的赔偿金和损失费,上述费用从民生公司应付运费中冲抵,合同有效期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随后,茂港公司将民生公司委托的货物委托明泰公司承运。同年10月1日18时58分,根据民生公司委托,“明泰66”轮在宝钢上海码头装载包括民生公司委托茂港公司运输的899.83吨钢材(净重)共计钢材489件/5639.124吨(净重)、5691.704吨(毛重),驶离上海宝钢码头,经长江航道上行驶往重庆。10月9日22时28分,“明泰66”轮在长江湖北监利大马洲水域触礁,船舶货舱进水。事故发生后,明泰公司向岳阳监利海事处报告。根据明泰公司出具的“明泰66”海事事故情况报告记载:“明泰66”轮2016年10月9日晚11时在长江湖北监利大马洲水域触礁造成前舱穿孔,货舱进水,水淹货舱50米长、20厘米深,货物冷圈浸泡20小时出现一定货损,现场目前由当地海事部门组织施救,如能把穿孔的洞补好,本轮可直接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否则就由明泰公司找其他船舶转运。之后,明泰公司再次出具事故情况报告,载明:“明泰66”轮2016年10月9日晚11时在长江湖北监利大马洲水域触礁造成前舱穿孔,货舱进水,水将整个货舱淹没,前舱进水有1米多深,中舱50厘米深,尾舱20厘米深。事故发生后,船长及时联系当地海事部门,当地海事部门组织岳阳市扬子船务打捞工程有限公司及时施救,将船舱进水在2个小时内抽干,并将穿孔部分补好,现船舶已脱险,并能将货物及时送达目的地。10月13日,“明泰66”轮经施救并进行临时性修补后,继续起锚驶往重庆,于10月23日抵达重庆,并分别在重庆纳溪沟码头、九龙坡码头、茄子溪卸货。2016年10月31日,岳阳监利海事处作出编号为2016年第003号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明泰66”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6年11月8日,长春宝钢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宝钢)、成都宝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宝通公司、上海海神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估公司)、明泰公司在成都宝钢汽车钢材零部件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工配送公司)挑选了积载在“明泰66”轮第一层三件钢卷,钢卷编号分别为16451604001、16451628701、16491363101,经开包上机查看,该3件钢卷端面已锈蚀,钢带内部布满积水。当天,上述各方代表在加工配送公司会议室召开了会议。次日,上述各方代表、茂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德在重庆宝钢会议室召开了协调会,两次会议均形成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为:参会各方均确认“明泰66”轮运输的钢卷水湿情况非常严重,钢卷端面及内部面料已逐渐锈蚀,为减少损失,开包后如具生产价值,则通过清洗等途径正常加工,对明确无法使用的钢卷,多途径选择处理方案并得到涉案各方确认。因钢卷用于生产汽车外板,锈蚀后无法满足汽车生产标准,最终用户成都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拒绝使用,成都宝钢也认为打磨和擦拭后均不能保证钢卷质量及后续钢带不锈蚀,提出报废处理。
2016年12月、2017年1月和3月,成都宝钢、民生公司、重庆宝钢签订了宝钢产品运输受损处理协议书三份,三份协议均约定:一、对已经确认的严重受损无法加工使用钢卷,由于货权转移重庆宝钢,由重庆宝钢按采购价转售给民生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上表进水严重部分优先转售,民生公司付全额货款给重庆宝钢,并在自提完受损钢卷,自行处理,如提卷超期重庆宝钢按每天1元/吨收取仓储费。其中第一份协议确认严重受损的钢卷34卷,重408.235吨,金额2373950.11元,第二份协议确认严重受损的钢卷2卷,重21.84吨,金额118817.57元,第三份协议确认严重受损的钢卷2卷,重21.32吨,金额151120.22元。三份协议确认的受损钢卷共38卷,重451.395吨,金额2643887.9元。2016年12月27日和2017年5月5日,民生公司通过招商银行分别向重庆宝钢支付赔偿款2373950.11元和269937.79元,共计2643887.9元。
根据成都宝钢提供的购货发票、销售合同和销售明细,成都宝钢购买上述钢卷中冷扎卷的单价为4636.71元/吨―5660.46元/吨之间,热镀锌卷的单价为5749.38元/吨―7750.08元/吨之间,38卷重451.395吨钢卷的购买价为2643887.9元。
2016年10月8日,民生公司就托运的钢卷在沙坪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保单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民生公司,货物名称:钢材,运输方式国内水路,运输工具明泰66,运单/货票号码201××××0930,数量/重量78件,起运日期2016年10月8日,保险金额5712753.21元,起运地上海,目的地重庆。
在成都宝钢、民生公司、重庆宝钢签订协议第一份协议时,沙坪坝人保的主管部门重庆人保通过电话等方式向从事钢材制品和销售的有关单位发出了邀请函,邀请相关单位参与受损钢卷的竞买,厚凯公司向重庆人保发函表示愿意以3100元/吨价格购买,重庆市悦源五金有限公司的购买价为2800元/吨,重庆市大足艺鑫五金有限公司的购买价为2900元/吨,重庆市大足区桃源五金制品厂的购买价为2750元/吨。因厚凯公司报价最高,2016年12月20日,民生公司、重庆人保、厚凯公司签订受损钢卷处置协议书,约定将受损的408.235吨钢卷以310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厚凯公司,购买价1265528.5元由厚凯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前支付给民生公司,重庆人保将受损的408.235吨钢卷全额价款2373950元的差额部分1108421.61元以赔款方式赔付民生公司,民生公司在收到厚凯公司和重庆人保的款项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和重庆宝钢的交接手续,并协助厚凯公司完成提货工作。2017年3月,长安公司、重庆人保、滚利配件厂签订第二份受损钢卷处置协议书,约定将受损的43.16吨钢卷以310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滚利配件厂,滚利配件厂已于2017年2月支付两卷21.84吨钢卷的购买款67704元给民生公司,剩余两卷21.32吨购买款66092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后5日内向民生公司支付;重庆人保于2017年4月7日前将受损43.16吨钢卷全额价值269937.79元的差额部分136141.79元以赔款方式赔付民生公司,民生公司在收到滚利配件厂和重庆人保的款项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和重庆宝钢的交接手续,并协助滚利配件厂完成提货工作。扣除钢卷变卖残值1399324.5元后,重庆人保于2016年12月27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民生公司支付赔款1108121.61元,于2017年4月27日以同样方式向民生公司支付赔款136141.79元。民生公司收到赔款1244563.4元后,向沙坪坝人保具了权益转让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