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7/4 0:00:00

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家庵区山水龙城水云庭小区第壹届业主委员会、上海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与龙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5746372F。

法定代表人:孔祥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辉,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山水龙城水云庭小区第壹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山水龙城云庭小区。

负责人:陈灿淮,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标,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3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90398345E。

法定代表人:代宜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道,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东苑西区门面房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6870835H。

法定代表人:邓虹春,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皓物业公司)与被告田家庵区山水龙城水云庭小区第壹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上海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发物业公司)、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物业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钧皓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辉,被告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陈灿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标、被告戴发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翔物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钧皓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2017年3月18日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宣布戴发物业公司、鸿翔物业公司为山水龙城水云庭物业服务项目推荐候选中标单位的中标结果无效;2.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戴发物业公司、鸿翔物业公司赔偿钧皓物业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3、诉讼费由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戴发物业公司、鸿翔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为本市田家庵区山水龙城水云庭小区业委会。2017年2月-3月,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为更换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就山水龙城水云庭物业服务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并向钧皓物业公司发出邀请,让钧皓物业公司参加投标。钧皓物业公司积极准备投标文件,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2017年3月18日参加投标。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却在开标当天,告知钧皓物业公司最终得分最低,没有入围,并宣告戴发物业公司、鸿翔物业公司未入围中标单位。钧皓物业公司作为一家具有二级资质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无论企业规模、物业服务等级资质及服务理念均高于戴发物业公司、鸿翔物业公司这两家投标单位,在没有明确告知落选原因情况下,钧皓物业公司认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戴发物业公司、鸿翔物业公司存在串通招投标的行为,侵害了钧皓物业公司合法权益。首先,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在没有该小区过半数业主同意情况下,擅自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并进行招投标,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规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其次,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没有经过科学公正、公开的进行评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6条、37条的规定。钧皓物业公司认为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3月18日评标当天宣布的戴发物业公司、鸿翔物业公司山水龙城水云庭物业服务项目推荐中标人无效。钧皓物业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优化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辩称,一、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根据半数以上业主的同意、以及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程序上以及最终结果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山水龙城水云庭小区是淮矿地产销售开发的物业单位,在交付使用后,一直由东华集团下属的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在服务期间,企业严重不负责任,不能严格按照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法规以及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充分履行服务责任和义务,造成很多业主的不满。于是,根据业主选举产生业主代表,并成立业主委员会,此后,根据业主代表上门征求意见,占专有部分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其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均同意更换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随后,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方屹公司作为代理机构,邀请钧皓物业公司及戴发物业公司、鸿翔物业公司参与竞标,最终根据三家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评标小组最终确定戴发物业公司、鸿翔物业公司分别排名第一、第二,并根据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将上述两家企业情况予以公示,提交全体业主决定选择一家公司,作为小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整个过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任何违反法律和全体业主意志的地方。二、钧皓物业公司的诉求,于法无据、于理无据,应依法予以驳回。钧皓物业公司诉请确认中要求确认涉案的中标结果无效,其理由有两点,一是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没有进过半数业主同意,擅自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权法》第76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二是招标过程没有经过科学公正、公开的进行评标,违反《招投标法》第6条、37条的规定。根据证据显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6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65%的业主均同意更换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这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此次邀请投标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不属于任何法律强制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作为招标人有权利自主选择评标人员,为了更好地体现业主自治原则,在评标小组的成员中,有3名业主或业主代表,另外还有一名评标专家,成员构成符合山水龙城水云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钧皓物业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此外,钧皓物业公司诉状中所依据的最主要的理由是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与戴发物业公司、鸿翔物业公司在本次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招投标行为。然而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的规定,串通投标一共有6种情形,可是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在整个招投标、评标过程中,没有任何行为符合这6种情形。因此,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认为钧皓物业公司的本次起诉是一种滥用诉权的行为,给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恳请人民法院驳回钧皓物业公司的无理诉讼请求。

戴发物业公司辩称,一、戴发物业公司是根据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邀请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法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二、戴发物业公司在全部招投标过程中没有与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发生串通招标行为,也未发现他人有串通招标行为。综上,戴发物业公司认为,全部招标投标评标的活动合法有效,钧皓物业公司的的诉求纯属滥用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鸿翔物业公司辩称,鸿翔物业公司根据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的招标文件要求,依法定程序参加投标。招标、投标、评标过程中,鸿翔物业公司无串标、围标行为,也未发现其他单位有串标、围标行为。钧皓物业公司滥用诉权,毫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钧皓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1.招标文件,证明目的为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发布招标公告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程序违法。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质证观点: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在招标文件22页第五部分要求投标人要提供十方面的投标资料,在招标文件33页第六部分评审标准6.3项评标程序中规定,由水云庭小区评标专家对投标的相关资料进行评标。戴发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同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本院认为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故不予采纳。证据2.投标文件。证明目的为原告依法投标事实。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质证观点: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钧皓物业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投标文件和后面补充的文件不一致,在第一次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没有第四项能够证明投标人实力的其他资料,也没有公司简介,在该投标文件中,没有招标文件第22页所列的6、7、8、9项资料。戴发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同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本院认为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故不予采纳。证据3.中标单位公示信息。证明目的为中标结果无效。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质证观点: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观点有异议。中标结果是严格依据法律程序进行的,结果也符合法律规定。戴发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同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本院认为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故不予采纳。证据4.关于水云庭业委会招标行为的业主反馈意见、选聘物业公司调查表。证明目的为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无权代表小区业主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并进行招投标。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质证观点:对证据三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因为这些材料并没有具体实施人的签名,也没有加盖任何单位的公章,这些签名是否是业主所签无法认定,并且找人签字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无法印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特别是2017.3.29日一份书面反馈意见,上面虽然有柴慧文、张琪等人的签字,但这五个人自称业主代表实际上是虚假的,因为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的名单中没有这五个人。他们可能只是小区业主。戴发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三性均有异议,该五人不是业主代表,反映的内容不真实,意见采集不符合议事规定,业主有意见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而不是向原告提出,原告出具此证据充其量视为证人证言,按照法律关于证人证言的相关规定,所列举人员没有到庭,因此该证据不合法不予采信,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本案案由为串通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而该组证据为业主个人意见不能证明串标事实。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故不予采纳。证据5.钧皓物业公司山水龙城项目花费单据。证明目的为因此次招标无效,导致原告财产损失。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质证观点:除了购买招标文件的500元收据真实性认可以外,其他的证据材料三性以及证明观点均有异议。因为后面的三份收据,三张加油费的票据不能证明是干什么用的,而且三张收据本身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作为投标人,为了购买标书支付相关费用既符合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其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戴发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同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本院认为,钧皓物业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所花费500元应为其正常的业务经营支出,不应视为损失,而其余的单据从其载明的内容上看无法看出是为了涉案的招投标而进行的花费,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证据6.录音资料记录。证明目的为对此次招投标过程,钧皓物业公司提出质疑,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未进行合理解释,招投标程序违法。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质证观点:录音中的内容没有可以指责的地方,在记录中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陈灿淮要求对方到现场去了解,也就是到招标代理公司去了解情况。因为当时相关的资料还保存在代理公司。戴发物业公司质证观点:无法证明串标事实和招标无效的事实。本院认为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故不予采纳。

对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证据1.山水龙城水云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证明目的为根据议事规则第7条、第8条的规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须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钧皓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戴发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该证据三性及证明观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故不予采纳。证据2.山水龙城水云庭小区业主姓名及房号、联系方式明细表;小区业主代表名单;小区业主选聘物业表决汇总表;小区业主物业选聘表决签名表。证明目的为证明山水龙城水云庭小区业主数量、房屋面积及具体住址房号、业主代表的真实情况及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小区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得到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符合议事规则及物业条例的规定。钧皓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三性均有异议,该份证据中业主代表并没有该楼层业主的署名授权委托书,不能反映出被代表业主对业主大会表决的更换物业真实有效的意见。业主代表段春道的签名与我们提供的证据是矛盾的,仅凭这一点,就能反映业委会的意见是不真实的。戴发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该证据三性及证明观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故不予采纳。证据3.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通知、业主代表大会议程、签到表、表决票、表决事项的公告及向街道的报告。证明目的为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通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根据表决事项结果,山水龙城业主代表大会同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合法有效,并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对表决结果公布并向政府部门报告备案。钧皓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观点有异议,业主大会签到表有部分是不真实的,与我们提供的业主签名有矛盾的地方。戴发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该证据三性及证明观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故不予采纳。证据4.选聘物业服务方案公告。证明目的为证明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已经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将选聘新的物业企业的原则、方式、合同期限、标准和费用及选聘程序在小区内予以公示,并公示了选聘小组的组成由3名业主委员会成员、3名业主及业主代表、1名物业评标专家组成。钧皓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观点有异议,选聘物业方案的程序不合法。戴发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该证据三性及证明观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故不予采纳。证据5.代理合同及安徽方屹咨询造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目的为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将招标选聘物业的活动,委托给安徽方屹咨询造价有限公司代理实施。钧皓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其合法性有异议,安徽方屹咨询造价有限公司不具有经营物业服务行业找投标代理资质。戴发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该证据三性及证明观点均无异议。经查,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证据6.招标邀请书。证明目的为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依法向钧皓物业公司及戴发物业公司、鸿翔物业公司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上述企业参与投标。钧皓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真实性无异议。戴发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该证据三性及证明观点均无异议。因钧皓物业公司及戴发物业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7.招标文件。证明目的为证明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安徽方屹咨询造价有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项目名称、服务时间、文件形式及份数、资格审查、评标人数、文件评审标准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并附有合同主要条款。钧皓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发布的招标文件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戴发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该证据三性及证明观点均无异议。因钧皓物业公司及戴发物业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8.三家投标企业投标文件。证明目的为证明钧皓物业公司下属淮南分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其实力、资质、服务状态、得到接受服务单位表彰、首肯的资料,其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最主要的文件是服务内容、方案、周期及标准,而其余两家企业不仅提交了上述资料还提交了企业登记资料、资质证书、公司简介、获奖资料、各类体系认证、外地企业入淮服务备案单、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信用等级证书、荣誉证书、上海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诚信承诺企业资料、长达53页的详细的管理服务方案、九种紧急状态下的预案、质量保证措施、人员配备与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目前尚在管理的物业项目明细(部分)、还提交了对小区物业服务的合理化建议。钧皓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观点有异议,钧皓物业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物业资质和服务状态及表彰荣誉等相关资料。戴发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该证据三性及证明观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故不予采纳。证据9.评标现场照片、评标报告、推荐单位公示。证明目的为证实评标现场三家投标企业均派员参加,现场递交标书,且所派人员均确认标书密封状况,根本不存在泄密、串通投标的情况,同时七名评标人员的评分情况较为一致,一致同意推荐戴发物业公司和鸿翔物业公司备选,两家企业分别排名第一、二,随后上述结果被依法公示。钧皓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观点有异议,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招投标的情况,具体在法庭辩论中说明。戴发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该组证据三性及证明观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钧皓物业公司虽然对该组证据的证明观点提出异议,认为评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招投标的情况,却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证据10.评标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证明目的为证明参与评标的7人中,有一人为安徽省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其余六人分别为法学、经济管理等专业毕业的高学历人员,有的还是政工师、中级会计师、淮南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专业咨询人才库成员等,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第六部分的规定。钧皓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担任评标委员成员应当具备物业行业五年以上经验,至少要达到五人,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违反了淮南市招投标暂行办法的规定。戴发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该组证据三性及证明观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故不予采纳。证据11.物业合同草案公告。证明目的为被推荐单位以及物业合同草案已经公示。钧皓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草案公告真实性有异议,我们没有看到公示的草案。戴发物业公司质证观点:对该组证据三性及证明观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故不予采纳。

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3月,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为了更换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安徽方屹咨询造价有限公司对外进行招标,并就山水龙城水云庭物业服务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戴发物业公司、钧皓物业公司下属分公司及鸿翔物业公司接受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的投标邀请,参与投标,并递交了投标文件。随后,在2017年3月18日也即开标当天,戴发物业公司及鸿翔物业公司被宣布为入围中标单位,钧皓物业公司下属分公司落选。钧皓物业公司认为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戴发物业公司及鸿翔物业公司在涉案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招投标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钧皓物业公司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与戴发物业公司及鸿翔物业公司之间在涉案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串通招投标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钧皓物业公司应当对其所主张的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与戴发物业公司及鸿翔物业公司之间在涉案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招投标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钧皓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却无法证明这一待证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虽然在招投标过程中曾公告过关于成立田区山水龙城水云庭小区物业选聘招标评标小组的通知,但所采取的方式是张贴公告等公开向小区业主告知的方式,而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的情形。因此,钧皓物业公司认为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这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钧皓物业公司要求确认2017年3月18日,山水龙城业主委员会宣布戴发物业公司、鸿翔物业公司为山水龙城水云庭物业服务项目推介候选中标单位的中标结果无效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植

审判员刘凤玉

审判员姚多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