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0/17 0:00:00

淮南市田区乐嘟嘟英语学校与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叶子幼儿园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原告:淮南市田区乐嘟嘟英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北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403758537776W。

法定代表人:樊晓燕,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广山,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6871707D

法定代表人:金克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辉,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金叶子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九十六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4033945257302。

法定代表人:谢静,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市田区乐嘟嘟英语学校(以下简称乐嘟嘟英语学校)诉淮南市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实业公司)、金叶子幼儿园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嘟嘟英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韩明,东华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辉、李文,金叶子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乐嘟嘟英语学校向本院起诉请求:一、确认2016年11月9日东华实业公司关于“幼儿园合作办学”项目C包的中标结果(金叶子幼儿园中标)无效;二、确认乐嘟嘟英语学校为2016年11月9日东华实业公司“幼儿园合作办学”项目C包中标人;三、东华实业公司、金叶子幼儿园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东华实业公司发布了“幼儿园合作办学”项目招标公告,乐嘟嘟英语学校和金叶子幼儿园均参与了此次招标。2016年8月31日,在淮南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目进行了开标,开标进入实质性评标阶段后,因金叶子幼儿园评分过低。东华实业公司即恶意再次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找理由废除一家投标单位,导致第一次招标流标。2016年11月,东华实业公司就其幼儿园合作办学项目举行二次招标,但招标文件设置的相关招标条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的招标程序不合法、不公正。东华实业公司与金叶子幼儿园恶意串通,改变评标专家的选取流程及范围,选取的所谓评标专家根本不具有本次评标要求的专业能力要求,没有评标资格。评标专家在幼儿园C包评标过程中按照东华实业公司的意图,对金叶子幼儿园和乐嘟嘟英语学校采取双重标准,在审查、评比标书过程中故意压低和错误的对乐嘟嘟英语学校进行评分,最终确定金叶子幼儿园为中标人。因此,东华实业公司与金叶子幼儿园存在串通招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被告辩称

东华实业公司答辩称:一、本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乐嘟嘟英语学校起诉无法律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六十五条均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不合法进行监督、查处。该法并没有规定对中标通知书(或者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的效力可以经过诉讼程序确认。本案涉及的招投标行为,只是幼儿园合作办学事宜的一个环节,也只是据此确定幼儿园办学的合作方,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强制要求招投标的项目。是否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原则上是当事人(通常是发包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即便招投标行为存在问题,存在瑕疵,也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法院对招投标效力进行评价。乐嘟嘟英语学校如对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监督途径解决。二、东华实业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公平、公正、公开,没有串通投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乐嘟嘟英语学校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1、答辩人采取招投标方式对管理的幼儿园房屋进行租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此次幼儿合作办学项目招投标活动,整个过程中,招标文件公告发布、质疑回复处理、评审专家抽取、评标流程及结果公示等相关程序都是公平、公正、进行,不存在所谓的串通投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乐嘟嘟英语学校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东华实业公司与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2、本次招标针对不同幼儿园分标包处理,乐嘟嘟英语学校所投的两个标包所使用的投标文件,除报价外,其他完全一致。首先,其投标报价仅有价格,没有支持报价的详细预算,报价十分不严谨,没有说服力。其次,乐嘟嘟英语学校的招标文件找到针对招标文件的每个幼儿园的单个方案,该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都是普遍的,不具备投标的针对性,并不是针对东华幼儿园招标文件编制的专门方案,此种文件不可能得到较高分。故无论从投标文件专业的角度,还是从实际幼儿园管理来看,都没有针对性,C包完全抄袭A包,所以C包不可能给出高分。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金叶子幼儿园答辩称:一、乐嘟嘟英语学校起诉主张金叶子幼儿园和东华实业公司串通招投标,纯属无中生有,恶意编造事实,故其诉请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乐嘟嘟英语学校诉请第二项是确认其为C包中标人。这一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确认中标权是评委通过技术评判权产生的,是司法裁判权无法代替的。乐嘟嘟英语学校应该依据招投标法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予以处理,而乐嘟嘟英语学校在本案开庭前已向淮南市公管局提出投诉,故本案其应自行撤诉或裁定予以驳回。三、金叶子幼儿园通过自己实力,按照招标人公示的程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合乎招标要求的各项资料。经初审,资格符合规定,进入实质投标,最终凭借总和评分最高拿下C包招投标工作,没有串通等不法行为。金叶子幼儿园在C包投标过程中,虽商务标分低于乐嘟嘟英语学校,但技术标高于乐嘟嘟英语学校,且最终总分高于乐嘟嘟英语学校,故中标行为合法,应予确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10月,东华实业公司作为招标单位、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作为代理机构发布“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幼儿园合作办学项目”招标二次公告,对“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幼儿园合作办学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对项目名称、投标人资格、招标的幼儿园名称及分布地址等相关事宜予以了公告,在第三章开标与评标部分,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组成: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服务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真心实意和采购人代表组成(也可全部由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在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规定满分为100分,其中商务报价为30分,技术标为70分。乐嘟嘟英语学校及金叶子幼儿园均参与了C包的投标。在本次投标中,针对乐嘟嘟英语学校及其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均进行了回复答疑。2016年11月9日,进行开标、评标,此次参与C包投标的单位有4家,因谢区金色摇篮幼儿园提供的证书未满足资格性审查,未进入详细评审。另外三家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C包金叶子幼儿园得分为85.92分,旭日升幼儿园得分为34.15分,乐嘟嘟幼儿园得分为82.20分。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将C包中标结果予以公示,2016年11月14日,东华实业公司及招标代理单位向金叶子幼儿园发出项目编号为2016CG0708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确定金叶子幼儿园为中标单位。2016年11月18日,东华实业公司与金叶子幼儿园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

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东华实业公司与金叶子幼儿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进行招投标的行为。

争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招标是指招标人为完成特定标的的交易行为,通过公告或其他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向其发出签约意向,然后按照一定程序确定签约人的活动,由此可见,招标活动属于一种民事活动。《中华人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且本案案由为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可起诉的民事诉讼案由之一,故法院可以受理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中,乐嘟嘟英语学校起诉请求确认2016年11月9日金叶子幼儿园关于东华实业公司“幼儿园”合作办学项目C包的中标资格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依法可以确认中标行为无效,故本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针对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纵观本案,乐嘟嘟英语学校主张东华实业公司与金叶子幼儿园存在串通招投标,只是怀疑和推测,并无切实证据证实东华实业公司与金叶子幼儿园在该次招标过程中存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串通情形,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故,乐嘟嘟英语学校请求该次中标结果无效以及其为中标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淮南市田区乐嘟嘟英语学校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淮南市田区乐嘟嘟英语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植

审判员刘凤玉

审判员姚多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巫祖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