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风景区王毛驴豆腐美食店、五大连池风景区小巷豆腐美食阁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大连池风景区王毛驴豆腐美食店,经营场所五大连池风景区阳光小区。
经营者:王荣生,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风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林,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大连池风景区小巷豆腐美食阁,经营场所五大连池风景区七委。
经营者:卢玮,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光,黑龙江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五大连池风景区王毛驴豆腐美食店(以下简称王毛驴豆腐美食店)因与被上诉人五大连池风景区小巷豆腐美食阁(以下简称小巷豆腐美食阁)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1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毛驴豆腐美食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林,被上诉人小巷豆腐美食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毛驴豆腐美食店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1民初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待评估鉴定后再确定赔偿数额;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增加判决:责令小巷豆腐美食阁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事实与理由:一、本案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计算,即按被侵权者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计算。王毛驴豆腐美食店在本案一审已经提交申请要求对赔偿数额进行评估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鉴定。一审法院所确定的10,000元赔偿数额于法无据且数额过低。二、小巷豆腐美食阁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直接侵犯了王毛驴豆腐美食店的名称权,在五大连池风景区内对王毛驴豆腐美食店的企业名称、企业经营、企业商品及服务评价造成一定影响,应通过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方式来消除影响。
小巷豆腐美食阁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王毛驴豆腐美食店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小巷豆腐美食阁立即停止仿冒王毛驴豆腐美食店的企业名称、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小巷豆腐美食阁赔偿王毛驴豆腐美食店经济损失暂定10,000元;4.小巷豆腐美食阁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王毛驴豆腐美食店为个体工商户,工商核准登记时间为2009年8月4日,经营范围为中餐类制售等。五大连池风景区旅游局、工信局、总工会、旅游协会以五大连池风景区旅游局烹饪协会名义为其副会长王荣生颁发了五大连池风景区王毛驴豆腐美食创始人的证书。“王毛驴”商标系王毛驴豆腐美食店个体工商户王荣生个人注册的,“王毛驴”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为第8771148号注册商标,注册人王荣生,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即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旅馆预订、快餐馆、汽车旅馆、流动饮食供应。注册有效期为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小巷豆腐美食阁为个体工商户,工商核准登记时间为2017年6月22日,经营范围为正餐服务。案外人“王毛驴儿”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索峰授权小巷豆腐美食阁的经营者卢玮丈夫李洪伟在黑龙江省五大连池风景区开设“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伟达豆制品加工厂”,特许使用索峰注册的第29类商品“王毛驴儿”商标,期限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即香肠、风肠、咸菜、白菜干、腌制蔬菜、萝卜干、酱菜、黄花菜、咸蛋、冬菇、木耳、豆腐、豆腐制品。小巷豆腐美食阁在其经营的店铺路边招牌上使用“王毛驴豆腐小巷美食”、在“美团”外卖网站上使用“王毛驴豆腐小巷美食阁”标识。一审法院认为,企业名称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起着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区别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重要商业标识。依据企业名称的命名规则,王毛驴豆腐美食店的企业名称“五大连池风景区王毛驴豆腐美食店”中“王毛驴豆腐美食”为字号、名称。五大连池风景区王毛驴豆腐美食在五大连池风景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小巷豆腐美食阁使用“王毛驴豆腐小巷美食阁”含有王毛驴豆腐美食店字号的文字,且未能举证证明其与王毛驴豆腐美食店之间存在合作经营关系,因此其在经营的店铺路边招牌上使用“王毛驴豆腐小巷美食”,在“美团”外卖网站上使用“王毛驴豆腐小巷美食阁”标识容易引人误认为是王毛驴豆腐美食店。由于王毛驴豆腐美食店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餐类制售,小巷豆腐美食阁的经营范围为正餐服务,二者均属于与餐饮相关的服务,存在竞争关系。小巷豆腐美食阁使用的“王毛驴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与王毛驴豆腐美食店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并非同类,且超出授权范围。综上,小巷豆腐美食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害王毛驴豆腐美食店企业名称。王毛驴豆腐美食店要求小巷豆腐美食阁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巷豆腐美食阁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其名誉,故对王毛驴豆腐美食店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酌定小巷豆腐美食阁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判决:一、小巷豆腐美食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王毛驴豆腐美食店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撤销店铺路边招牌上使用的“王毛驴豆腐小巷美食”以及在“美团”外卖网站上使用“王毛驴豆腐小巷美食阁”标识;二、小巷豆腐美食阁自判决生效之日赔偿王毛驴豆腐美食店经济损失及为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三、驳回王毛驴豆腐美食店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小巷豆腐美食阁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王毛驴豆腐美食店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9号,主张该案例案由也是企业名称权纠纷,判决结果包括判令侵权人发布道歉声明15天,该判决结果比较合理,可以在本案中参考。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小巷豆腐美食阁是在2017年7、8月份开始在其经营的店铺路边招牌上使用“王毛驴豆腐小巷美食”并在“美团”外卖网站上使用“王毛驴豆腐小巷美食阁”标识。另王毛驴豆腐美食店在一审庭审中未增加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低;二是小巷豆腐美食阁是否还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的责任。
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低问题。本案王毛驴豆腐美食店在一审提起的赔偿请求数额为暂定一万元,其主张暂定一万元的理由系因其在一审诉讼中申请法院对其企业名称、字号遭受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评估鉴定,因一审法院未予鉴定故其请求的赔偿数额未予变更。对此本院认为,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以当事人一审诉讼请求为限,王毛驴豆腐美食店在一审起诉主张赔偿损失10,000元,并据此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在其未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考虑小巷豆腐美食阁侵权时间及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小巷豆腐美食阁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正确。王毛驴豆腐美食店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小巷豆腐美食阁是否还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的责任问题。王毛驴豆腐美食店为此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9号,以此案例为据要求判决小巷豆腐美食阁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的责任。本院认为,该案例的裁判要点一是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二是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指导案例的案由虽然与本案同为企业名称权纠纷,但该指导案例的指导意义及参考价值主要体现在其裁判要点中,即对企业简称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及侵犯企业简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的审判指导,并非如王毛驴豆腐美食店主张的是对审判实践中侵权人是否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责任方式的指导。该指导案例的适用范围与王毛驴豆腐美食店主张的适用情形明显不同。对小巷豆腐美食阁是否还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方式,应结合本案证据及侵权造成的影响情况等依法认定。本案中,小巷豆腐美食阁在2017年7、8月份开始在其经营的店铺路边招牌上使用“王毛驴豆腐小巷美食”并在“美团”外卖网站上使用“王毛驴豆腐小巷美食阁”标识,王毛驴豆腐美食店在2017年9月即提起本案诉讼,小巷豆腐美食阁侵权的时间较短,且王毛驴豆腐美食店在本案审理中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巷豆腐美食阁的侵权行为对其名誉造成损害,故一审判决对王毛驴豆腐美食店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毛驴豆腐美食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五大连池风景区王毛驴豆腐美食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才桂平
法官助理单萌萌
审判员徐明珠
审判员包雪晶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吕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