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珏露、杨岸霖未答辩。
被告杨高博辩称,杨相忠去世之后,仅是为了办理贷款才办理了公证书及股权转让协议,至今没有商定25万元股权的货币数额,杨高博没有继承杨相忠任何遗产,也没有参与渔船经营,杨高博不应当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刘珏露、杨岸霖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应的举证、质证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3年8月30日,被告刘珏露与杨相忠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二人合伙经营荣成市正德渔业捕捞有限公司名下“鲁荣渔566887/56888,56699/56700”号渔船。
2014年9月1日,杨相忠因病去世。杨相忠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杨相忠的母亲王翠秀,杨相忠的长子杨高博,次子杨岸霖。王翠秀声明放弃继承荣成市正德渔业捕捞有限公司的股权。
2014年9月17日,山东省荣成市公证处作出(2014)荣证民字第1142号公证书,写明:兹证明被继承人杨相忠的注册号37108220001853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荣成市正得渔业捕捞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全部由其儿子杨高博、杨岸霖两人共同继承。
2014年9月19日,杨高博的母亲王雷与杨岸霖的母亲张君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为:甲方:(转让方)杨高博,乙方:(受让方)杨岸霖,一、甲方同意转让在荣成市正得渔业捕捞有限公司的25万元股权给乙方,甲方在荣成市正得渔业捕捞有限公司的25万元股权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二、乙方同意以货币形式受让甲方在荣成市正得渔业捕捞有限公司的25万元的股权,同意接受与之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
2016年2月2日,荣成市人和镇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出具《关于荣成市正得捕捞有限公司拖欠何大江等船员工资情况汇报》,内容为:海事法庭领导:何大江等4人于2016年2月2日到人和镇政府渔办反映,何大江等4人于2012年3月至2014年底在荣成市正得渔业捕捞有限公司鲁荣渔56699号渔船,至今所欠工资不兑现。人和镇渔办及信访办多次与荣成市正得渔业捕捞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拖欠工资的纠纷,始终未达成和解协议,建议走法律程序,通过诉讼法院解决,望海事法庭领导给予帮助。(正得捕捞有限公司法人杨相堂)电话:138××××0038。人和镇社会治理办公室2016年2月2日,何大江:2012年月-2015年1月欠工资53300元,殷晓亮:2013年4月-2015年1月欠工资18340元,刘炳斋:2013年-2014年欠工资121800元,周保民:2013年-2014年欠工资91000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2013年拖欠工资16130元,截止2014年9月1日,拖欠2014年工资28000元,共欠工资44130元,2014年底付6100元,之后又付了工资24730元,现在拖欠5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