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鲍正华在新乐公司工作及离职方面的事实
2011年2月10日,新乐公司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新乐公司与鲍正华于2011年2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为辞职。新乐公司陈述鲍正华于2008年至2011年期间,在新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负责粮食加工电气设备软件的安装调试及生产、销售工作,其离职后在河南郑州的一家同业公司工作,将部分客户拉到了新公司,造成了新乐公司的客户流失。鲍正华陈述其于2011年2月初从新乐公司离职,目前确实在河南郑州工作。
二、新乐公司诉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事实
2016年11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出具(2016)锡梁证经内字第350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新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于2016年11月18日在公证处滨湖办证点,操作办证点室内电脑进入互联网,使用百度搜索“无锡市新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并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无锡市新乐电气有限公司︱无锡市新乐电气有限公司网站(××/c168-12658796.html)”,显示该页面。张建国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截屏。截屏所得的页面显示,上述网页左上角有“八方资源网”文字及标识,网页中的企业名称为无锡市新乐电气有限公司,联系人为鲍正华,地址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电话:0510-688××××9,手机:139××××2366。新乐公司为此支付了2000元公证费。
新乐公司陈述上述电话号码并非其公司固定电话号码,手机号码是鲍正华的。鲍正华陈述上述号码为其本人手机号码,但其家中没有固定电话,上述电话号码并非其本人所有。
为查明本案事实,一审法院根据新乐公司的申请,先后向八方通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其披露涉案广告信息的相关事实。
八方通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回函称,关于“无锡市新乐电气有限公司”信息系八方资源网于2014年1月16日通过抓取程序在阿里巴巴网站抓取的信息,目前阿里巴巴网站已删除了原信息,八方资源网在接收调查函之前也已删除了该信息,目前本条信息还可以通过搜索手机号码在百度快照查找到,搜索到的网页地址为http://www.1688.com/company/baozhenhua.htmlzheg,这个网页是鲍正华在阿里巴巴的注册网页的网址,显示是他的名字的拼音,目前是删除状态;八方资源网在2017年1月16日经用户要求使用本页面,要求系统激活账号为xinle168。2017年2月4日经用户要求删除该账号,由于网站联系客服的途径较多,现在无法查证要求删除的来源,该页面的联系人是鲍正华,联系电话为139××××2366,后台记录的登陆IP为58.217.136.210。
阿里巴巴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回函称,涉及阿里巴巴网站“无锡市新乐电气有限公司”的网页信息ID为“baozhenghua”,注册时间为2010年5月6日19时39分46秒,由于该会员账户已经注销,故企业店铺上的信息均一同删除,不做保留。
2016年11月2日,新乐公司与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太和所)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约定新乐公司委托正太和所代理本案诉讼,代理费2万元等。正太和所于2016年12月5日向新乐公司开具代理费发票一张,金额为2万元。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一、涉案广告信息是否为鲍正华发布;二、涉案广告信息发布行为是否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