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仿冒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7 0:00:00

广东玉商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百纳福珠宝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玉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磐东富经桥社区阳美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悦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楠、罗浩佳,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百纳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西四横北中心路以西中诚集团有限公司研发楼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少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锐涛,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玉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玉商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揭阳市百纳福珠宝有限公司(下称百纳福公司)仿冒纠纷一案,不服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7)粤5203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玉商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楠,百纳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锐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玉商集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7)粤5203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玉商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玉商集团提供的场《地租赁协议》、《见证书》、《富经桥居委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阳美路29号是玉商集团的合法注册地,该场地是玉商集团向富经桥村租赁后自己设计、施工、建设、使用,玉商集团对29号整幢建筑物享有所有权,除非经玉商集团书面同意,才能将阳美路29号作为企业注册地址,包括揭阳市百分珠宝玉器有限公司、揭阳市玉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揭阳市玉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揭阳市玉商玉石进出口有限公司均是玉商集团名下企业,揭阳市珠宝玉石交易有限公司是玉商集团参股及由玉商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悦伟先生担任其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上述公司均是经过玉商集团同意才能将阳美路29号作为企业注册地址,其余的任何其他个人、企业不得使用该地址作为注册地点,否则就是侵犯了玉商集团合法权益。2.玉商集团提供的侵权宣传册的最后一页中百纳福公司是联名企业之一,且仿冒玉商集团企业注册地址的“揭阳市百纳福珠宝有限公司乔南分公司”从名称上明显可以看出是百纳福公司对外宣传的虚假分公司,百纳福公司作为该虚假宣传册联名企业,就应对该宣传册所载明的宣传内容负法律责任。3.宣传册上存在大量只有百纳福公司才可能拥有的商业信息,甚至商业秘密,其他人根本无法获取这些信息,足以印证宣传册就是百纳福公司所制作。4.从该宣传册的内容上看,是邀请客户加盟百纳福公司的品牌“百纳福珠宝”,散发地是在揭阳市内,印发宣传册对外宣传就是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百纳福公司作为“百纳福珠宝”在揭阳××唯一一家企业,是在揭阳市内散发宣传册的唯一受益人,从制作、散发的动机上看,也足以证明或者推定是百纳福公司所为。5.百纳福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在玉商集团公司一侧开展所谓的“揭阳市百纳福珠宝有限公司乔南分公司”成立仪式,当时百纳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少敏本人也在现场,这有玉商集团员工当时拍摄的视频足以证实。6.2017年9月24日,玉商集团的公司员工到百纳福公司关联的企业店面处,以购买玉石为名在其员工处取得宣传册,该店面是百纳福公司公司股东之一王向娜开设的,据了解王向娜与百纳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少敏还是夫妻关系,且店面同样冠名“百纳福珠宝”,根本就是同一家人。玉商集团员工当场拍摄了该店面员工派发宣传册的现场照片,从照片上明显可以看到虚假宣传册就放在百纳福公司的柜台,其员工也在场推销,从该店面开具给玉商集团的收据及产品包装袋上看,该收据上记载的全国加盟热线“440-892-0126”的号码、企业二维码及产品包装上的企业二维码均与宣传册上的一致,足以证明宣传册是由百纳福公司制作及散发。7.2017年9月25日,玉商集团的公司员工又到上述店面购买玉器,再次在该店面取得宣传册,并拍摄到该店面员工派发宣传册的视频,从视频上可以看到该店面员工从柜台下拿出了涉讼的宣传册给玉商集团的员工,足以直接证明宣传册是由百纳福公司制作及散发。8.玉商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在2017年8月15日发信息质问百纳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少敏,质问其为何冒用玉商集团公司的注册地,百纳福公司的法人代表承认冒用了玉商集团的注册地址。综上,无论是从虚假宣传册的内容,制作、散发虚假宣传册的获益人,还是现场照片、视频、短信聊天记录上看,制作、散发虚假宣传册的就是百纳福公司,原审认定玉商集团证据不足,是错误的认定。二、原审判决认定“揭阳市百纳福珠宝有限公司乔南分公司”没有依法注册,不能证明是百纳福公司属下企业的认定是错误的。1.“揭阳市百纳福珠宝有限公司乔南分公司”的企业名称记载在虚假宣传册最后一页,是第四家联名企业,而百纳福公司的企业是第三家联名企业,从内容上看,明显就是在引导、提醒客户“揭阳市百纳福珠宝有限公司乔南分公司”就是百纳福公司的分公司。2.“揭阳市百纳福珠宝有限公司乔南分公司”虽没有依法注册,但百纳福公司已经利用该虚假企业在对外宣传,作为一个普通客户如看到宣传册想加盟该企业,在找不到“揭阳市百纳福珠宝有限公司乔南分公司”,必然会去找其总公司(即百纳福公司),百纳福公司是杜撰“揭阳市百纳福珠宝有限公司乔南分公司”这家虚假公司的唯一获益人,也只有百纳福公司才有可能去杜撰这样的一家分公司。3.正因为玉商集团在揭阳市本地的玉器珠宝行业中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公司办公楼外观设计已经成为当地珠宝玉器产业地标建筑),所以很多其他个人和企业才挖空心思地打擦边球,搭玉商集团的顺风车,百纳福公司才需要花10多万元的租金在玉商集团隔壁租赁了一间不足100平方米的铺面,傍在玉商集团一侧开设“乔南分公司”,且在该分公司没有依法注册成立的情况下,就作为企业主体对外宣传,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当然,这种违法行为属于工商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范围,但是其冒用29号的地址目的是非常明显的,就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否则,为什么不用阳美路28号,也不用30号综合第一、二点,玉商集团已经举证证明百纳福公司冒用玉商集团合法且唯一的注册地址的侵权事实,完成了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百纳福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应当提供反证来证明,但纵观本案,其并没有完成举证义务。因百纳福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玉商集团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商业信誉损失,玉商集团要求百纳福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虚假宣传册,并帮玉商集团恢复信誉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玉商集团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辩称

百纳福公司辩称:一、玉商集团所称百纳福公司对外散发大量名为《香港百纳福全国招商》的宣传册,没有事实依据。玉商集团据此起诉属于伪造证据,抹黑百纳福公司,属于不正当竞争。百纳福公司并没有对外散发名为《香港百纳福全国招商》的宣传册,玉商集团持有的该宣传册是玉商集团为了诋毁百纳福公司,抹黑百纳福公司而伪造出来的,请法庭依法予以查明认定。二、该宣传册上的所谓名为“揭阳市百纳福珠宝有限公司乔南分公司”属于玉商集团杜撰出来的公司,该公司根本不存在。如果存在,玉商集团本案起诉就属于被告主体错误,其依法应当起诉“揭阳市百纳福珠宝有限公司乔南分公司”。百纳福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登记名称为:揭阳市百纳福珠宝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登记地址为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磐东街道阳美路西侧,而百纳福公司的登记地址为揭阳空港经济区西××中心路以西中诚集团有限公司研发楼002室。三、揭阳市产业园区磐东富经桥社区阳美路29号这一地址并不是玉商集团独有的法定地址,该地址还有许多公司登记为法定地址,包括揭阳市百分珠宝玉器有限公司、揭阳市玉商玉石进出口有限公司、揭阳市玉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揭阳市玉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揭阳市珠宝玉石交易有限公司。这些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他们登记的地址均为揭阳市蓝城区磐东富经桥社区阳美路29号。可以看出,该地址并不是玉商集团所独有、不可重复的地址。也就是说,人们到揭阳市蓝城区磐东富经桥社区阳美路29号地址并不一定就是到玉商集团那里去。况且玉商集团没有证据证明揭阳市蓝城区磐东富经桥社区阳美路29号的范围到底有多大,是不是玉商集团的办公地方就已经全部覆盖了揭阳市蓝城区磐东富经桥社区阳美路29号。法定地址应当是民政部门或建设规划部门认定的地址,而不是玉商集团根据自己或根据村一级可以认定的。四、地址的重复并不构成任何侵权损害,玉商集团所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实际上从本案的案由无法确定就可以看出,玉商集团所诉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一家公司用错地址到底侵害了玉商集团的什么权利也就是说玉商集团的什么权利受到侵害。玉商集团实际上是无法确定的。本案的案由为仿冒纠纷,那么到底仿冒玉商集团什么,无法确定。从现实看,如果一家公司从宣传出发,将地址印错,如果客户是循着地址去找,而找到另一家,那这一家公司的宣传还有什么用处,宣传你的地址这家公司能得到什么好处。综上所述,玉商集团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无理缠讼,滥用诉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论正确,请法庭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玉商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百纳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继续冒用玉商集团企业住所地地址对外宣传为其分公司住所地地址;2.百纳福公司立即排除对玉商集团的妨害行为,销毁所有冒用玉商集团企业住所地的宣传册;3.百纳福公司立即以在省一级报刊登报澄清、道歉的方式,消除因其冒用玉商集团企业住所地对玉商集团企业信誉造成的恶劣影响、并赔礼道歉,登报时间不少于30天;4.百纳福公司赔偿因其冒用玉商集团企业住所地地址对玉商集团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5.百纳福公司承担本案一切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李悦伟于1999年4月11日以个人名义向磐东镇经桥村经济联合社租用阳美路29号的土地,面积20.25亩,期限20年。2014年4月4日玉商集团成立,法定代表人是李悦伟,住所地是阳美路29号。百纳福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少敏,住所地是揭阳空港经济区西××中心路以西中诚集团有限公司研发楼002室,百纳福公司属下第一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成立,负责人王向娜,住所地是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磐东街道阳美路西侧。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仿冒纠纷。玉商集团认为百纳福公司制作和散发的宣传册冒用玉商集团住所地,请求百纳福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百纳福公司不承认,故玉商集团对其主张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首先,玉商集团提供的宣传册最后一页虽然有百纳福公司的名称,但百纳福公司不是唯一一家企业,即使百纳福公司是唯一一家企业,也无法证明该宣传册是百纳福公司制作和散发。其次,照片也无法证明宣传册是百纳福公司制作和散发。第三,揭阳市百纳福珠宝有限公司乔南分公司是没有依法注册的企业,宣传册也不足以证明揭阳市百纳福珠宝有限公司乔南分公司是百纳福公司属下的企业。综合玉商集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宣传册是百纳福公司制作和散发及揭阳市百纳福珠宝有限公司乔南分公司是百纳福公司属下的企业,故玉商集团起诉百纳福公司冒用其住所地作宣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玉商集团的诉讼请求全部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广东玉商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广东玉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玉商集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1.百纳福公司的《企业查询信息表》、王向娜开设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信息查询表》、玉商集团员工到王向娜开设的百纳福珠宝店购买玉器的视频两段、2017年8月10日在玉商集团一侧开设所谓的“揭阳市百纳福珠宝有限公司乔南分公司”成立仪式的现场视频2段及现场照片1张、玉商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与百纳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信息聊天记录、玉商集团员工在百纳福公司关联店面处购买玉石的收据及产品包装袋。百纳福公司认为以上证据都不是新证据,在二审提交证据已经违反规定,不能作为二审认定事实的依据,同时上述证据也不能证明玉商集团的诉讼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仿冒纠纷。根据二审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百纳福公司是否存在仿冒、侵犯玉商集团相关权益的行为。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玉商集团主张百纳福公司存在制作和散发涉案的宣传册,侵犯其权益,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但从在案的宣传册的内容看,并没有注明制作单位,同时该宣传册的最后一页中,记录的单位并非百纳福公司一家,无法证明该宣传册系百纳福公司制作和散发。第二,揭阳市百纳福珠宝有限公司乔南分公司并未依法登记成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是百纳福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玉商集团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系百纳福公司设立的营业单位,也即如果揭阳市百纳福珠宝有限公司乔南分公司存在侵犯玉商集团权益的行为,也不能认定应由百纳福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玉商集团在本案一、二审中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样无法证明宣传册是百纳福公司制作和散发的以及揭阳市百纳福珠宝有限公司乔南分公司系百纳福公司的下属单位。综上,一审法院综合本案的证据材料,认为玉商集团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正确。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玉商集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50元,由广东玉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嘉银

审判员吴海燕

代理审判员刘俊雄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