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有关本案权利主体、“地拖纸托包装(2)”外观设计专利及第6166211号、第1004003号、第11920676号、第14098258号注册商标的相关事实。
好媳妇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清洁工具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金属日用杂品制造、日用杂品零售等。
2008年10月9日,彭某向国家产权局申请了“地拖纸托包装(2)”的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10月14日获得了授权,专利号为ZL20083021××××.7,该专利目前有效。2011年4月7日,彭某与好媳妇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许可各类为独占许可,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报对方,由被许可方与侵权方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2011年4月7日至2018年10月8日。该专利为地拖纸托包装,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
第6166211号“好媳妇”中文商标由尹银南于2010年2月14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拖把等第21类商品上,尹银南许可好媳妇公司自2011年5月1日至2020年2月13日使用该商标。第1004003号“好媳妇”中文+图形商标,由东莞良美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于1997年5月14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拖把等;注册人名义经多次变更,于2008年2月28日变更为尹银南,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延至2027年5月13日;好媳妇公司自2005年1月1日以来被许可使用该商标,许可期限至2027年5月13日。第14098258号“好媳妇”图形商标由尹银南于2015年8月7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拖把等第21类商品上。第11920676号“净速”中文商标由好媳妇公司于2014年6月7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拖把等第21类商品上。
二、有关好媳妇拖把的知名度的相关事实。(一)使用在拖把上的第1004003号“好媳妇及图”注册商标的知名度。2004年12月31日,好媳妇公司在《人民日报》刊登声明,表示独占使用第1004003号注册商标。2012年5月22日,第1004003号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认定该商标为拖把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二)有关好媳妇拖把宣传情况的相关事实。好媳妇公司在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四年参加有关交易会、博览会,宣传其产品。(三)有关好媳妇拖把受保护情况的相关事实。在2009年至2015年期间,湖北、湖南、浙江、安徽、新疆等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了销售假冒好媳妇拖把的行为。在2008年至2016年期间,广东、湖北、湖南、浙江、安徽、广西、云南、新疆等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侵犯好媳妇公司商标专用权、“地拖纸托包装(2)”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分别作出了禁止性判决。
三、有关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事实。塑兴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拖把,清洁刷具,竹木制品,塑料制品等。
2016年6月2日,彭某委托代理人陈某通过“公证云”手机APP注册并登录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的“在线公证平台”。同年9月23日,陈某使用该平台的手机拍照功能对塑兴公司的厂房内外环境以及相关宣传册等材料进行拍照,共取得照片13张;同时,拍摄的照片等数据实时保全于该公证处数据服务器中。同年9月24日,陈某向该公证处申请对上述电子数据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同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进入该处“在线公证平台”软件后台工作系统,将上述手机拍照电子数据及对应生成的相关文件下载并保全。同年11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2016)宁南证民内字第46619号《公证书》,并将手机拍摄的照片、电子数据保管函等附在该《公证书》中。彭某为此向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支付了公证费3000元。
2016年9月21日,彭某委托代理人陈某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为由向广东省清远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6年9月21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陈某来到位于广东省××人民××路清远××商贸城×ד××商行”商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松鹤街松岗市场的“××百货门市”商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上述商铺各购买了一个拖把,支付了费用共65元,并取得了购物收款收据。2016年9月21日,在该公证处办公室,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将上述两个拖把分别封存,并封帖公证处封条,将上述购物收据装入信封内密封。对于上述保全过程,陈某对该两间商铺经营场所、所购买的拖把、收据进行了拍照。2016年10月11日,广东省清远市国信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2016)粤清国信第4164号、第4177号《公证书》,并将上述购物收据及陈某拍摄的照片附在该《公证书》中,所购物品留存于彭某。
2016年9月27日,彭某委托代理人陈某以因向有关公司购买货物使用快递送货方式将票据、货物送至指定地点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对签收包裹、货物及所购货物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当日下午,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陈某来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富场路5号富力金禧商务中心801室签收了四件包裹,公证人员对该包裹及内装物品进行拍摄,从装有拖把的一个包裹中随机抽取一个拖把进行封存,并封帖公证处封条。2016年10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2016)粤广海珠第26844号、第26845号《公证书》,并将上述拍摄的照片附在该《公证书》中,所购物品留存于陈某。彭某为此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支付了公证费1100元。从第26844号《公证书》保全的出货单可见,第26845号《公证书》显示所签收的拖把出货人为塑兴公司,数量为41把,总金额为590.50元。
庭审中,好媳妇公司当庭提交由上述公证处封存的物品,经当事人确认封条完整后当庭予以折封。第4164号、第4177号、第26845号《公证书》封存的物品均为拖把,拖把的纸托包装上显示制造商为塑兴公司。经查看争讼双方拖把纸托包装的包装装潢,其显著特征主要集中在包装装潢的主视图及后视图上,一审法院从上述两个角度对其主要特征作出认定。
附图1:
主视图后视图
好媳妇公司拖把纸托包装的包装装潢主要特征(见附图1):1、主视图为长方形结构,分上、下两半,上半高于下半;上半部底色为浅黄色,下半部底色为深红色。(1)主视图上半部分设有一个挂孔,挂孔下方及左侧突出有鲜艳的黄色拖把胶棉头连接着有深红色塑料件的拖把杆图案;挂孔左下侧突出有“Net3净速”的字形图案,“Net3”为深红色,“净速”为白色外围有深红色的长形匡;挂孔左侧有深红色的第14098258号“好媳妇”图形商标图案。挂孔右侧有一个深红色似刀体图案,当中有第6166211号“好媳妇”中文商标图案,颜色为白色。(2)主视图下半部分为长方形,上方正中镂空为一个长方形产品可视窗。可视窗左下方有“Net3净速”的字形图案,“Net3”为深红色,“净速”为白色外围有深红色的长形匡。2、后视图为长方形,一条水平中线将后视图分为上、下两半。(1)上半部上沿中部有一个挂孔,并以四、六比例分成左右两部分。左边底色为深红色,上有“Net3净速”的字形图案,“Net3”为白色,“净速”为深红色外围有白色的长形匡。(2)下半部底色为白色,上面有产品使用方法等及制造商具体信息的文字。
附图2:
主视图后视图
塑兴公司拖把纸托包装的包装装潢主要特征(见附图2):1、主视图为长方形结构,分上、下两半,上半高于下半;上半部底色为浅橘色,下半部底色为深红色。(1)主视图上半部分设有一个挂孔,挂孔下方及左侧突出有鲜艳的黄色拖把胶棉头连接着有深红色塑料件的拖把杆图案;挂孔左下侧突出有“塑兴SUXING及图”的字形及图形组合图案,颜色为深红色;挂孔右侧有一个深红色似刀体图案,当中有“塑兴SUXING及图”的字形及图形组合图案,颜色为白色。(2)主视图下半部分为长方形,上方正中镂空为一个长方形产品可视窗。可视窗左下方有“塑兴洁具专业实用”字形图案,字体颜色为白色。2、后视图为长方形,一条水平中线将后视图分为上、下两半。(1)上半部上沿中部有一个挂孔,挂孔右上方至左下方之间有一条红色的弧线,将上半部分割成左右两部分。左边底色为白色,上有“塑兴ARTNO:C024及图”的字形及图形组合图案,字体为黑色,图案为深红色;右边底色为浅橘色。(2)下半部底色为白色,上面有产品使用方法等及制造商具体信息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