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陈明柏与沈阳市交通局铁西分局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柏,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交通局铁西分局,地址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系局长。

行政负责人:张善武,系该单位主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勇,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明柏与被上诉人沈阳市交通局铁西分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行初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明柏,被上诉人沈阳市交通局铁西分局的行政负责人张善武、委托代理人金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定事实为,2017年6月15日15时许,原告陈明柏驾驶车号为辽AES993的出租车在沈阳站西出口附近,此时该车辆为空车待租状态,一名女乘客上前打车,原告在得知乘客去向时以不认识并要交接班为由拒绝拉载该乘客,随后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和乘客进行了询问,并要求原告到被告处接受处理。2017年6月19日,被告作出辽沈交铁西罚字【2017】01040438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原告罚款500元,暂扣从业资格证件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认为原告不存在拒载的行为,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辽沈交铁西罚字[2017]010404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认为,原告陈明柏作为出租车司机在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打车而不拉载,拒载乘客的事实存在,被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纠正其违规行为,给予原告罚款500元、暂扣从业资格证件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且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明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明柏上诉称,2017年6月15日,上诉人在沈阳站广场区西出口运营中,被上诉人以拒载为由对上诉人进行处罚,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且判决有误,上诉人以为当时车正好行驶在高架桥上,属于禁停地段,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停车是违法的,所以上诉人当时不能停车。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沈阳市交通局铁西分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人执法程序合法,行政处罚决定正确。

原审被告沈阳市交通局铁西分局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光盘1张、询问笔录1份,用以证明原告存在违法事实;证据2、立案审批表1份、违法行为调查报告1份、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罚没款收据1份、行政处罚结案报告1份、待理证1份、执法证件(三人)1份、申请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处罚程序合法;证据3、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第二十号)1份,用以证明被告行政主体资格合法;证据4、《沈阳市客运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1份、《辽宁省客运出租车汽车管理条例》1份、《交通行政处罚程序》1份,用以证明被告作出的处罚依据合法。

原审原告陈明柏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照片2张,用以证明原告当时停车的位置是全线禁停的,原告当时在待转区等待转弯,所以不能拉客。

经庭审质证,原审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不是原告拒载的合理理由,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被告提供的第1-4号证据,能够证明其所要证明的问题,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认证正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辽宁省客运出租车汽车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被上诉人沈阳市交通局铁西分局具有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出租车司机陈明柏在运营中开启空车标志灯,该车辆即为空车待租状态,其遇乘客打车而不拉载,拒载乘客的事实存在。被上诉人沈阳市交通局铁西分局对上诉人作出的辽沈交铁西罚字(2017)0104043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东涛

审判员翟鸣飞

审判员沈虹

法官助理马乐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