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3年4月14日,叶某1与胡庄镇丁庄村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由叶某1租赁丁庄村部分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被告人孔德安欲转包已由叶某1承包的部分土地,在与叶某1未谈妥补偿价格、未达成转让协议的情况下,置村领导劝阻于不顾,明知该土地上有叶某1播种的小麦,为尽快栽种自己已经购买的梨树苗,于2016年12月31日向他人谎称土地已经由其承包,让他人将被害人叶某1已经耕种的麦田翻耕。2017年1月1日公安民警接到报警赶至现场后,制止被告人孔德安翻耕田地,后被告人孔德安无视公安民警的制止,继续让他人将土地翻耕,毁损麦苗面积约22亩。经鉴定,受损农田麦苗的青苗补偿价格为人民币23100元。
被告人孔德安与叶某1就土地承包已达成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叶某1全部损失,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公安机关调取的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孔德安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23日,公安机关于孔德安家中将其抓获。
(3)公安机关调取的叶某1所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证实:胡庄镇丁庄村将依法拥有承包经营权的649亩田地以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叶某1从事小农场生产经营,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
(4)被告人孔德安提供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孔德安按照村委会的要求找农户孔某4等人签字。
(5)被害人叶某1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叶某1与被告人孔德安已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告人孔德安表示谅解。
(6)泰州市胡庄镇丁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叶某1与孔德安土地转包协议,证实:叶某1同意将流转的田块(共23.8亩)转包给孔德安。
2.证人证言
(1)证人孔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丁庄村的书记,叶某1从2014年年底开始承包经营丁庄村部分土地。2016年11月,孔德安与其商量想转包叶某1手上的部分田地,其表示必须要征得叶某1的同意,但是叶某1要求每亩补偿308元,孔德安表示不同意,而且也没有要把钱交给村里。之后叶某1打电话告知其,孔德安请人用拖拉机把案涉那块田的麦子耕掉了,其便让叶某1报警,民警到场时已经耕掉了一半,当时经过制止后没有继续耕。但是第二天,孔德安还是把剩下的麦田都耕掉了,后来其听说孔德安已经在那块地里栽树苗了。
其让孔德安找农户签字,是顾虑孔德安如不能按期付农民的年租金,到时老百姓要找村里麻烦,就让孔德安先找村民同意把田转包给孔德安。
(2)证人孔某2的证言,证实:孔德安与叶某1因收割机进田等事由发生过矛盾,后来孔德安表示想租用叶某1的田处理鸡粪,一开始叶某1报价250元一亩孔德安是同意的,后来叶某1要求至少308元一亩,孔德安便不同意。后来孔德安请人用拖拉机翻耕田地的时候其与民警都在现场制止了,但是孔德安之后还是都翻耕了,并且种上了小树苗。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0日早上,其把挖机开到孔德安的养鸡场,按照孔德安的要求在他的养鸡场东边的一块大约20亩田三边挖了一条1米深的排水沟。
(4)证人孔某3的证言,证实:叶某1承包种植丁庄村的田,其是丁庄村的干部,负责矛盾纠纷的调解。2016年12月份,孔德安去村里要求转包叶某1手上的部分田地,但是双方后来价格未谈拢,其便要求孔德安一定要把手续和叶某1弄好才可以使用他的田。隔了一天,叶某1农场的工人发现那块田被孔德安打了鸡粪,开了沟,孔某1书记要求孔德安不许再动那块田了。再后来孔某2主任发现那块田里栽了小树苗,便上前去阻拦,孔德安差点跟孔某2主任打架,后来叶某1就报案了。
另其证实:孔某1书记要求孔德安去跟大丁二组的村民协商,如果其要租这块田,年租金要直接跟大丁二组的村民对接,与村委会无关,所以要孔德安找大丁二组的村民签字,孔德安找其要的花名册。
(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1日上午,孔德安让其用拖拉机把鸡场边的田耕一下,当天下午三点钟左右,其开拖拉机到了田里,孔德安也在现场,其以为孔德安已经从叶某1手上转过来了。第二天早上,其又到田里开始用拖拉机耕田,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让其先不要耕了,这块田还没有处理得好。后来孔德安让其把剩下的田都耕掉,其问有没有处理好,孔德安表示反正是贴钱,其便开拖拉机把剩下的田都耕完了。
(6)证人叶某2的证言,证实:叶某1是农场的老板,去年年底的时候,农场的麦子已经长出大概15公分高了,2016年腊月底的一天,其看到田里被挖了一条从东到西大概有100多米的沟,就打电话给老板叶某1。后来没多久,其到田里干活,发现有个拖拉机在耕田,其就打电话给叶某1,后来警察到现场叫停耕田,之后又听说剩下的田都被耕掉了,已经栽上树苗。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叶某1的陈述,证实:其从2014年开始承包胡庄镇丁庄村土地共700亩田。2016年11月份,孔某1书记请其让点地给孔德安用,其当时说可以,孔德安只需要把成本贴给其就行,但是孔德安一直没有找其。2016年12月份,其妻子发现承包的田被挖了几道沟,其回来后发现拖拉机在翻耕挖沟范围内的麦田,把麦田里的部分麦苗翻掉了,其报警后民警和孔某2主任都制止了孔德安的行为。第二天其去田边看到麦苗被全部翻掉,孔某2主任到达现场时孔德安已经开始安排栽树,孔某2主任当即制止,但被孔德安拒绝。然后其便报警,民警到现场制止了孔德安,但是警察离开之后,孔德安就叫人把那块地上全部种植了树苗,在靠西边的田里浇了好多鸡粪,那一块的麦子全部被毁损。
4.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孔德安的部分供述,证实:2016年11月份,其跟孔某1书记说想转包叶某1手上的部分田地,孔某1书记说要征得叶某1的同意。后来因为叶某1在一开始谈的价钱基础上要加55元一亩以及人工费,其认为对方出尔反尔,就把这个情况给孔某2主任说了。
后来其想抓紧时间把树苗栽下去,在没有跟叶某1打招呼的情况下,就叫人在麦田里挖了一道“U”字型的沟,并让徐某开拖拉机到那里翻耕麦子,其告诉徐某其已经把叶某1的田承包了,之后民警到现场制止继续翻耕,当天晚上其未找村干部协调此事。第二天中午,其跟徐某说事情已处理好,并把剩下的麦田都翻耕了,民警和孔某2主任到现场去阻止的。
5.鉴定意见
泰州市高港区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受损22亩农田麦苗于2017年2月3日的泰州地区青苗补偿价格为人民币23100元。
6.现场勘验笔录
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7.视听资料
公安机关提供的出警视频,证实: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置,在现场孔德安向民警说明双方已经就该地进行协商,但是因价钱没有谈好,故还没有协商一致,但其明知现在翻耕这个地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