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文经营部辩称,被告销售的童鞋系由福得隆公司生产,且有合法进货渠道,系有合法来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无争议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及其所获荣誉
原告琪尔特公司(历史名称琪尔特有限公司、晋江琪尔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7日,2016年12月19日变更为现企业名称,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制造:体育用品(不含弩等需经前置许可项目)、针织品、纺织品、户外用品、鞋、服装、玩具、鞋材、箱、包袋、文具用品;对鞋、服装、体育用品、户外用品及新材料的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软件开发及经营;销售:鞋、服装、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体育用品、针织品、纺织品、包装用品、日用品、电子产品、音像制品及出版物等。
原告琪尔特公司于2013-2016年间,获得了2012-2013年度最佳设计风格大奖、2014年度童安中国-质量安全品牌企业、泉州市电子商务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副会长单位、第三届福建省鞋业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国皮革和制鞋行业科技示范企业、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抗菌产业分会理事单位、福建省工业设计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副会长单位、2015年及2016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中国童鞋行业科技示范企业、2016“活力西城”第四届环园博园长跑大赛暨首届济南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事高级战略合作伙伴等荣誉。
二、“小总统”童鞋的有关事实
原告琪尔特公司陈述,其经营的“总统慢跑鞋”品牌分为成人鞋和儿童鞋两大系列,其中儿童鞋的名称叫做“总统慢跑鞋・儿童”系列,又称“小总统”童鞋,在本案中原告主张为知名商品的即为“小总统”童鞋。
2012年7月,原告为其“小总统”童鞋制作了微电影《星球N计划-2020》,并召开首映礼新闻发布会。山东电视台对此进行了视频报道,《都市时报》等12家报刊、中国财经网等305家网络媒体发布了新闻稿,“大河邦邦网”等2062家论坛发布了相关软文帖。
2012年,“小总统”品牌获得了2012品牌中国金谱奖、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等荣誉。2016年,琪尔特公司(旗下品牌Newbunren总统慢跑鞋)被授予2016里约奥运会突尼斯代表团运动装备赞助商及突尼斯国家奥委会官方合作伙伴、劲牌2016常德柳叶湖国际马拉松赛官方合作伙伴。同年,“总统慢跑鞋”成为多支NBA球队的主场赞助商。
2012年7月,琪尔特公司与福建希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2012年7月至12月期间,湖南广播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仔仔卡通城》栏目由“小总统”品牌冠名并进行广告发布。2012年12月,琪尔特公司与福建希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在2013年期间,湖南广播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扑扑大点播》栏目由“小总统”品牌冠名并进行广告发布。2013年12月,琪尔特公司与福建希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在2014年期间,湖南广播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扑扑大点播》栏目由“琪尔特”品牌冠名。
从原告琪尔特公司制作的产品宣传册可见,原告研制了多款“小总统”童鞋,如儿童健康机能鞋、闪光鞋系列、发光鞋系列、飞织系列、减震气垫系列、LED灯鞋系列等。
三、原告主张的特有装潢
从原告提交的童鞋照片及实物可见,鞋盒上及童鞋两侧有倾斜的“N”形框,内部充满横条纹,其中突出并加粗的横条纹部分沿外框走势,构成飞鸟形图样。原告主张的特有装潢系其中横条纹的飞鸟形图样。
四、被告及其被诉侵权行为
被告胡文经营部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经营范围包括鞋类销售。
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委托代理人陶航于2016年12月26日向南京市石城公证书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张某及公证工作人员章芮晗的随同下,陶航来到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环北市场内(××路)环北鞋城负一楼96-97号铺位,购买到标有“fudron”字样的鞋子一双,包装盒上有“福得隆fudron”字样,并当场取得顾客意见调查表、销售方名片及收款收据一张,其中收款收据显示购鞋款为120元。2016年12月30日,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就上述事项出具(2016)宁石证经内字第10060号公证书。
庭审中,在确认涉案公证购买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拆封,内有鞋盒一个,鞋盒内装有童鞋一双,外观与公证书所附图片一致。被诉侵权童鞋左右脚外侧均有类似“N”形框,内有横条纹,其中突出并加粗的横条纹部分沿其外框的走势,构成类似飞鸟形图样。将被诉侵权童鞋上的标识与原告主张的装潢比对,被诉侵权童鞋右脚上的标识左右翻转后、左脚上的标识上下翻转后,与原告主张的装潢一致。被诉侵权童鞋鞋盒及标签上记载的制造商是福德隆鞋业有限公司,经查询该公司并不存在。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胡文经营部提交进货单据一张,拟证明涉案童鞋的来源,鉴于该单据中未有任何公章,亦未明确记载涉案童鞋,且原告对此证据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份证据不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主张权利的“小总统”童鞋是否构成知名商品;二、原告主张权利的商品装潢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三、被诉侵权商品是否侵犯原告的上述权益;四、若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