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日,潘光产与潘英军签订《有偿旱地转让契约》,内容有“半陂村花县小组潘英军自留旱地分在三易弟上角,即公路脚下,耕种不利,因此,转让给半陂仓子潘光产建楼房。四至:东至公路、南至沟、西至英军旱地、北至李园,面积666.6平方米,总价值48000元。如有争执,潘英军应负一切责任。如政府干涉,与英军无关。如小组干涉,英军应负一切责任。”
2014年,潘光产在上述位于新××田镇××村花县组地名叫“三易第上角”的地块上建造了一栋两层半的房屋,占地110平方米,于2015年8月17日入住。
2016年11月9日,新遥田镇半陂村委会出具《公示证明》,内容有“根据《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村已对仓子村民小组潘光产村民在花县村民小组三易第上角地段建房用地666.6平方米进行了公示。经村民小组村民同意,在辖区内建房,现已通过公示,无意见,无争议。”
2017年6月23日,新丰县人民法院对潘建辉、潘建华等30人诉潘光产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作出(2017)粤023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潘光产在“三易第”建好楼房后,便在其楼房后面砌起一面挡土墙。潘建辉等人认为潘光产在砌挡土墙挖土时损坏了原来通行的小路。经查勘,在挡土墙与遥田镇墟通往旗寮村的道路中间有一条呈斜坡状、长约30米左右的小路,该条小路现状中路面最宽处有3.2米,最窄处1.5米,是泥沙路面。该小路并非是出入仓子组的必经之路。潘建辉等30人认为路面宽有3米以上,但该院找到半陂村干部及花县村小组长核实时,他们均称该路面宽只有1米多,没有3米。由于潘建辉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据此判决:驳回潘建辉等30人的诉讼请求。
潘建辉等30人不服新丰县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提起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粤02民终140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在二审期间,潘建辉等30人提供了2013年航飞图、照片及多份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其诉请事实。原审法院应对此进行核实,并依法作出判决。据此裁定:撤销新丰县人民法院(2017)粤023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发回新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因涉案土地有案件纠纷,新国土局遥田国土所没有接收潘光产提交的《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迄今为止,潘光产在“三易第上角”地块上建造房屋没有经过国土部门的用地审批。
接到潘建辉、潘建华等人的信访,2018年1月2日,新国土局对潘光产非法占地建房立案查处。同日,对潘英贤作了调查笔录。
经研究讨论,2018年1月3日,新国土局对潘光产发出新国土资执告字〔2018〕第0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种植条件;2、并处以一般耕地20元/㎡的罚款,共110㎡,合计2200元。如有异议,可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2018年1月6日,新国土局对潘光产发出新国土资执听字〔2018〕第0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种植条件;2、并处以一般耕地20元/㎡的罚款,共110㎡,合计2200元。如要求听证,可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18年1月9日,新国土局于对潘光产作出新国土资(罚)字〔20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潘光产在未办理任何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新××田镇××村花县组“三易第上角”一地段非法占地建设宅基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种植条件;2、并处以一般耕地20元/㎡的罚款,共110㎡,合计2200元。
2018年1月15日,潘光产缴纳了新国土资(罚)字〔20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2200元罚款。
2018年1月23日,潘光产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新国土局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字〔20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新国土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