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本院采信证据并结合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并认定如下事实:
(1)原告的相关情况。
原告于2008年7月30日由怡莱有限公司投资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床垫、床架、沙发、床上用品、床帘、木式家具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等。
原告为证明使用“舒达”作为企业名称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参加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届深圳国际家具展的参展合同及照片;2、2015年-2017年原告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广告媒介合同在中央电视台十三台广告推广其经营的美国舒达品牌床垫。3、2012年搜狐家居颁发的2012年度十大寝具品牌(美国舒达床垫);2013年原告获得由中国家居产业发展年会暨中国家居产业领袖峰会组委会颁发的中国家居产业最受消费者喜爱的进口品牌;2015年度红星美凯龙推荐家居绿色环保领跑品牌;第31届深圳国际家具展暨深圳国际家居饰品展质量环保金奖;2013年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深圳市材料供应商协会、深圳报业集团颁发的2013年度中国家居行业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美国舒达床垫);深圳家具行业协会颁发的绿色家具产品推荐证书;2014年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深圳报业集团颁发的十大最具公信力“老字号”(美国舒达床垫)。4、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布吉税务分局出具纳税证明显示,原告在2013-2016年分别缴纳税款17852076.69元、60929686.25元、60543978.01元、109421818.17元;深圳市龙岗地方税务局出具纳税证明显示:原告在2013-2016年分别缴纳税款1648567.05元、3650346.74元、4902665.67元、6279627.85元。
(二)被诉侵权事实。
2016年10月14日,原告的代理人江美云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在该处公证员姚某及工作人员许欢的监督下,江美云操作计算机通过专线上网方式进入互联网,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网址××按回车键,进入打印对应页面。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6)深证字第153210号公证书及附件,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一为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其中附件一的网页打印件记载“纽乐芙美国舒达家具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授权佛山市纽乐芙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涌口工业区兴业路一号公司简介:纽乐芙源于2002年,公司长期以出口中高档床垫产品为主。2014年美国舒达家具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经过考察,将“newlive纽乐芙”“bestmattress佰适特”品牌授权佛山纽乐芙家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床垫、寝具、枕头等生态健康睡眠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等内容。诉讼中,被告纽乐芙公司确认上述公证网址系其开办。
2016年10月28日,原告的代理人赵洪辉向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该处公证员陈某1工作人员张莉及赵洪辉来到位于武汉市武昌徐东大街38号欧亚达家居(徐东店)三楼BULANKA/布兰卡展厅购买床垫,以刷卡的方式交款并约定自提交货。缴款完成后取得欧亚达家居徐东店《建材家具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编号:NO.61198137)、欧亚达家居缴款单一张(缴款单编号NO.51197538)、欧亚达家居徐东店购物小票、银联存根,其后按照约定公证人员及赵洪辉来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武铁佳苑标记为13的仓库提取床垫,后返还展厅要求卖场工作人员手工注明商品规格,并在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50号居然之家(武昌店)对上述购物取得票据及物品进行拍照、密封,并将密封商品保留申请人处。当日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针对上述公证购买过程出具(2016)鄂楚信证字第24526号公证书及附件,证明上述过程是赵洪辉在公证员陈某2工作人员张莉的监督下完成,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建材家具销售合同》与《欧亚达家居缴款单》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照片打印件为现场拍摄照片。其中附件照片中显示床垫外包装上标注“美国舒达家具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授权”字样、床垫标签上标注“美国舒达家具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授权纽乐芙”字样。
被告纽乐芙公司针对上述公证购买过程表示:1、被告纽乐芙公司确与被告叶丽虹有货物买卖关系,但无法确认公证购买物系被告纽乐芙公司向被告叶丽虹出售的货物;2、被告苗连军收取货款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被告苗连军亦表示其仅是代表被告纽乐芙公司收取了710元的货款。
诉讼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权利基础为原告对“舒达”享有企业名称权,所指控的被诉侵权的事实为被告将原告的企业名称“舒达”使用在其生产的床垫及网页宣传中;所主张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1)其他查明情况。
被告纽乐芙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苗连军,经营范围为销售:家具及家具材料。被告苗连军于2014年6月23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名称为美国舒达家具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其后该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016277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床垫;床;金属家具;按摩用床;垫褥(亚麻制品除外);软垫;枕头;桌子(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2016年期间美国舒达家具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许可被告纽乐芙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2016年4月28日至2025年8月12日,并将上述许可使用事项在国家行政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备案登记。
另查明,舒达公司(SertaInc)(地址系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伊州霍夫曼区福布斯大道2600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以下两个商标:1、第3175518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床垫;床;枕头;床垫支架(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止。2、第8606471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床垫褥;有纤维褥垫的床;有羽毛褥垫的床;床垫衬面(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止。该公司授权原告的投资公司即怡莱有限公司使用上述两个注册商标,授权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