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孙占军与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占军,住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权,系吉林权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俊辉,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从军,系该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蕊,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孙占军不服被告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占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权、被告执法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从军、刘颖、孙月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执法局于2017年9月22日对原告作出公城强执字〔2017〕第(120095)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认定原告2017年9月14日在范家屯镇西山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私建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1、2款的规定,决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强制拆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公主岭市规划局《认定书》、《通知》;2、立案审批表;3、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4、责令改正通知书、强制执行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及送达确认书;5、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吉府法函〔2007〕41号《关于公主岭市在城市管理方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等。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范家屯镇西山的房屋是历史因素形成的,当时按照怀德县革委会的决定,原告的父亲孙宝兴承包了位于范家屯镇西山的陶家屯采石场,采石场均有正规的审批手续。1986年后,原告陆续拆除了原有老房屋,建设了现在的房屋,房屋由采石场使用至今,不能一概而论定为违法建筑。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是对城市规划,案涉地点属于农村,不属于城市规划内。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公城强执字〔2017〕第(120095)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和组织结构代码证各一份;2、场地使用证明一份、缴纳土地租金票据一份;3、原经营者孙宝兴的情况说明一份;4、包括采石场在1978年12月建场时的用地手续一份、1988年场地房屋承包转让合同一份、公证书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执法局辩称,经公主岭市规划局认定,原告位于范家屯镇西山私建的房屋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应给予拆除。被告于2017年9月14日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原告未能在期限内自觉履行,被告依法向原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17年9月22日期限届满,被告向原告送达了强制执行决定书。被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吉府法函〔2007〕41号《关于公主岭市在城市管理方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规定,具有依法查处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法定职责。被告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的位于范家屯镇西山的房屋,原系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各乡镇建设的采石场。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这些采石场院落和房屋转让给了个人,原告购买后,陆续进行了翻建,但均未办理审批手续。被告认定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私建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1、2款的规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系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历史因素形成的,后期的翻建也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本世纪陆续建设的。被告认定私建房屋的行为系2017年9月14日,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私建房屋的行为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被告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公城强执字〔2017〕第(120095)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宝华

人民陪审员陈?影

人民陪审员刘晓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钰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