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辩称,2016年至2017年10月间,张玉清就其与开发建设单位因协议认同不一致问题,多次进行信访活动,龙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已对该人进行正式答复,答复建议其走司法诉讼程序,张玉清拒绝提起司法诉讼,并多次扬言十九大期间到北京非访给政府施压,后该人购买两张辽源到北京的火车票,社区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张玉清多次进行劝解,不要进行违法信访活动,该人仍于2017年10月8日19时30分从辽源市火车站乘车去北京,东吉分局民警依法对其进行训诫,在训诫违法行为人张玉清时,遭到张玉清拒绝并使用随身携带的背包抡打执法民警。2017年10月9日东吉分局对张玉清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请法院依法维持。
被告当庭提供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证实张玉清进京非访的违法事实。
证人蔚某、刘某证言,证实原告多次扬言到北京上访及社区工作人员曾经劝阻原告不要进京上访。
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原告在火车站对警察有殴打行为。
原告张玉清询问笔录,证实信访问题和传唤到公安机关的时间。
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原告不听劝阻,违反信访程序,扬言进京上访。
民警许某、武某证言,证实原告阻碍执行职务。
抓获经过,证实张玉清到案经过。
信访材料,证实原告进京携带的上访材料。
关于张玉清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关于张玉清回迁安置情况说明,证实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张玉清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及建议张玉清走司法程序,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视听光盘,证实张玉清阻碍执行职务。
车票,证实张玉清购买2017年10月8日、9日辽源至北京的K430次两张火车票。
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受案登记表,证实东吉分局2017年10月8日立案。
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向张玉清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7年10月8日东吉分局分别以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作出对张玉清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5、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证实东吉分局向张玉清家属送达拘留通知。
6、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原告携带的上访材料及辽源至北京K430火车票。
被告辽源市公安局辩称,张玉清于2017年10月9日购买辽源到北京的车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信访程序到北京非访,在国家重要会议期间,不以解决问题为目的,而利用非访对政府施加压力,满足信访诉求,在警察执法过程中不听劝阻,阻碍执行职务。以上有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我局对张玉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法院依法维持。
辽源市公安局提供证据与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提供证据一致。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对被告举出的证据有异议,辩称没有扬言进京上访,证人不认识,且是社区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身上携带的不是上访信,是举报信。不是原告打警察,是警察抢我东西,原告是正当防卫。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有异议,辩称与本案没有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