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苏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经营范围为纺织品及针织品批发、零售,窗帘、布艺类产品制造,商品批发贸易等。西大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经营范围为窗帘、布艺类产品制造,纺织品及针织品批发、零售,建材、装饰材料批发。
2016年9月5日,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佛山市顺德区桂洲医院窗帘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GZSWSD16HG3085)”的招标公告,其后苏源公司与西大公司等多家投标人共同参加了上述项目的招标,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及上述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了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样板。同年10月13日,该项目进行开标、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苏源公司被评为中标候选人。同年10月14日,该项目发布中标公告。
2016年10月13日当天,在项目开标、评审结束及评审专家离开评审现场后,西大公司应招标组织方要求在评审现场取回自己的投标样板,在此过程中,西大公司人员打开装有苏源公司投标样板的纸箱(封条已拆封)查看了苏源公司的投标样板,被现场工作人员制止。此有西大公司的确认及苏源公司提交的招标现场监控视频、《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回复》予以佐证。
2016年10月21日,西大公司向上述项目的招标组织方顺为公司发出《关于佛山市顺德区桂洲医院窗帘采购及安装项目的质疑函》,认为中标人苏源公司存在提供的卷帘、布帘及隔离帘的面料检验报告材质与其提供的投标样板材质不一致等问题,其中标结果应为无效。同年11月8日,顺为公司向西大公司发出书面答复函。同年11月28日,西大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提出投诉,其在《投诉书》中称“招标文件要求的卷帘、布帘及隔离帘面料的检验报告是非常严格的,能够通过上述检验报告的卷帘、布帘及隔离帘面料很少,我公司参加本次投标的授权代表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搬走我公司的投标样板时见过苏源公司提供的本次投标的样板,发现该公司提供的投标样板不可能通过招标文件要求的上述检验”。
庭审中,一审法院组织苏源公司、西大公司对苏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封存的商业秘密内容进行拆封,内有苏源公司窗帘样板照片、动态视频的光盘一张及苏源公司窗帘样板照片打印件三页(窗帘样板为挂帘、布帘、顶帘样板)。苏源公司主张其商业秘密内容为凝结在投标的窗帘样板上的经营信息,包括窗帘面料、结构件材质及设计的信息,即在众多的价格、质量、性能、作用不同的面料、结构件、设计方案中选出多款组合方案,再进行优选比对选出满足招标需求的投标样板,在选择过程中如何兼顾高质量要求和平衡价格,如何在窗帘设计上确保窗帘与招标人医院的整体软硬装修搭配、又能达到医院窗帘功能的特殊要求等问题的解决方案。
苏源公司陈述,上述商业秘密内容的原始载体为苏源公司投标的窗帘样板,样板是苏源公司为投标专门制作,投标前没有对外公开、销售,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苏源公司投标时依规定密封交付招标组织方及限定知悉范围(仅苏源公司技术主管及经理王丽知悉样板情况),以及招标组织方工作人员专门看守苏源公司样板、制止西大公司等其他公司人员查看,同时样板具有巨大商业价值,其上的经营信息后续可直接或间接使用于其他项目。
苏源公司认为,西大公司在招标过程中、评标未完成时,不顾招标组织方的劝阻,对苏源公司投标样板进行窥探、拍照,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苏源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西大公司通过上述手段即知道并在质疑函、投诉书中指明了苏源公司样板用料的品牌、参数等信息;而且,同行业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投标样板,可直接知悉面料、材质、零部件安装组合、外观样式等信息(隐蔽零部件除外),故西大公司完全可能剽窃苏源公司窗帘样板设计及结构、材质、面料选材用于其他窗帘项目。西大公司则认为苏源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如面料、材质信息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其材料的供应商信息是公开信息,均不属于商业秘密,且西大公司是在开标后搬走自己样板时看到已拆封的苏源公司样板的正面外观,没有动过样板,未看到结构,亦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
苏源公司主张西大公司赔偿1元是依据西大公司行为对苏源公司潜在、后续的损失,对招标工作的影响及苏源公司的诉讼成本等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