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侵占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30 0:00:00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朱清武,男,汉族,1960年9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宾县。
诉讼代理人霍玉成,男,汉族,1959年12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大学文化,法律工作者,住宾县。
原审被告人吴佰山,男,汉族,1959年3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宾县。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朱清武指控原审被告人吴佰山犯侵占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黑0125刑初12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吴佰山无罪。宣判后,朱清武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正确,请求改判吴佰山有罪或者发回重审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清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吴佰山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清武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清武撤回上诉。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刚
审判员冯江
审判员孙浩仁
法官助理于博洋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