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查明,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21日,注册资本4395万元,许可经营项目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利用www.zhongsou.com、www.zhongsou.net发布广告,一般经营项目包括技术推广、开发、服务、咨询、转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9日。
2011年9月26日,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八xx(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八xx公司”)签订了《800APP企业版合同》,约定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八xx公司拥有全部知识产权的基于互联网的“800APP企业版”软件平台及行业方案咨询、售后免费培训、软件硬件升级、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服务期为2011年8月3日至2013年1月1日,此期间的使用费和服务费总额为13万元,该软件平台的账户数有350个,该软件系统主要功能模块包括营销计划、客户关系、业务机会、合同/产品/报表管理、系统设置等,系统权限分为模块及功能访问权限、组织内上下级数据权限两个维度,通过SSL加密方式登录,可限定登录IP范围和登录时间、设置密码到期时间等。
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客户陈x、徐x、杨x、郑x在2012、2013、2014年期间签订的《产品技术服务合同》、《“中搜第三代搜索”合作协议》及“800APP企业版”软件系统中对上述客户信息的储存统计情况,证明上述客户是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稳定客户,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且上述客户的信息可为刘海鹏、李党、冯晓洁、熊开辛、周卓洹所知悉掌握。
深圳新海动力公司与陈x、徐x、杨x、郑x在深圳新海动力公司成立初期三个月左右时间内签订的《APP服务合作协议》复印件证明深圳新海动力公司经营业务与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分公司相同,且利用了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分公司的客户信息;深圳新海动力公司主张上述《APP服务合作协议》系复印件,法庭调查中,深圳新海动力公司的代理人称不清楚是否与上述四客户签订过相应合同。
刘海鹏于2011年7月25日入职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任职商务代表,2012年5月15日,刘海鹏被任命为商务十五部业务主管,2013年6月3日,刘海鹏以个人发展为由提出离职获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批准;李党于2011年6月14日入职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任职商务代表,2012年5月15日,李党被任命为商务十六部业务主管,2013年6月3日,李党以个人发展为由提出离职获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批准;熊开辛于2011年3月9日入职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任职商务代表,2012年1月31日,熊开辛被任命为商务十一部业务主管,2013年6月3日,熊开辛以个人发展为由提出离职获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批准;周卓洹于2011年3月9日入职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任职商务代表,2012年1月31日,周卓洹被任命为商务十二部业务主管,2013年6月4日,周卓洹以个人发展为由提出离职获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批准;冯晓洁于2011年9月19日入职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任职商务代表,2012年1月31日,冯晓洁被任命为商务三部业务主管,2013年7月9日,冯晓洁以个人发展为由提出离职获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批准。
刘海鹏、李党、冯晓洁、熊开辛、周卓洹在入职时均有在《入职知情书》上签名,该知情书上注明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成后两周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岗位说明书》,刘海鹏、李党、冯晓洁、熊开辛、周卓洹与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均约定《保密协议》、《员工手册》、《岗位说明书》系劳动合同附件。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主张与刘海鹏、李党、冯晓洁、熊开辛、周卓洹均有签订《保密协议》,其中确定“机密信息”为:员工在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期间所知悉和掌握的所有涉及公司及/或其关联方的企业未公开信息、出资信息、经营管理方案及未在公司内外公开发表的发展规划、经营计划等信息;员工在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期间所知悉和掌握的技术与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员工在完成公司工作或使用公司设备、资料、信息、技术等资源而完成的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经验;员工接触和掌握的所有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经营管理资料(如各种管理体系文件、财务资料、产品信息、产销策略、后台信息、客户名单、合同、模板等);所有涉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岗位安排、责任书、员工薪酬、期权奖励等管理信息;其他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公司上级领导明示需要保密的信息及其他标注保密或机密字样的文件。刘海鹏、李党、冯晓洁、熊开辛、周卓洹均辩称上述《保密协议》只有员工在乙方签名,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甲方并没有签名或盖章,故该协议不成立。
深圳新海动力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8日,认缴注册资本20万元,一般经营项目为从事计算机软件、网络产品软件、网络产品的开发及销售、国内贸易、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刘海鹏、李党、冯晓洁、熊开辛、周卓洹均为深圳新海动力公司的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3年9月6日后变更为冯晓洁,此前法定代表人是周卓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