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经审查认为,虽被上诉人出售了上诉人承包稻田上所收获的部分谷子,但上诉人提起控诉时提供的证据和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申请调取韩某、王炎、姜某、王生亮等人的讯问笔录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姜某对出售的谷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上诉人的控诉尚不符合刑法关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经审查裁定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