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培义以其转包张廷洋的承包地未经其同意,被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王家产村委流转给威海樱聚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而产生不满,于2014年6月29日携带镰刀将该公司在流转的基本农田中栽植的1151棵苹果树苗从根部砍断,同年7月5日被告人孙培义又到该处砍断苹果树苗63棵。同年11月6日孙培义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4日8时许,被告人孙培义携带燃油锯再次到威海樱聚缘农业科技发展公司上述苹果园内,锯断园内4年树龄的维纳斯黄金苹果树100棵。经鉴定,涉案果树价值共计人民币177201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1、被告人孙培义供述,2017年3月4日8时许,他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威海樱聚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苹果园,用燃油锯割园内的苹果树,具体割了多少棵不清楚,直至油锯坏了才停下来。他锯割的苹果树有一人高,上次因为砍园内苹果树被判刑时,这些苹果树他用手拔、用镰刀砍都行,现在树长粗了,他拔不动,镰刀也砍不了,因此就用油锯割。油锯是他在牟平买的。他割树时有不少人在场,有一些是樱聚缘干活的人。樱聚缘栽种苹果树的用地是基本农田,国家不允许在基本农田中栽植苹果树,在基本农田中栽树违法,因此谁都可以砍树。
2、证人祝某(威海樱聚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孙培义今天在他们公司的生态园内锯断了100棵四年期的维纳斯黄金苹果树。他们公司在王家产村承包土地有合法的合同和手续,孙培义称他们公司承包的土地内有其承包的别人的地,并以此为由向他们公司索要二十余万元的补偿款,他们公司未满足孙培义的无理要求,孙培义就开始采取砍树的方式破坏他们公司的生产经营,并多次威胁要把园内的所有果树都砍光。他们是与王家产村签订的合同,与孙培义之间没有任何纠纷。
3、证人徐某(威海樱聚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员)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4日七八点钟,他在樱聚缘生态园办公室内接到杨宗波的电话,杨宗波让他赶紧到苹果园区3号门那里,说是有人在砍树,他开车赶到时看见孙培义拿着一个燃油锯从苹果园内往外走,一边走一边说“就是我割的,就是我割的,要不是我锯坏了,我都给割光了,等我锯弄好了,我都给你割光了”之类的话。他数了一下园内共有100棵四年期的维纳斯黄金苹果树被从根部割断,受损价值约20万元。
4、证人王某(威海樱聚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态园果木养护工)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4日8时许,他在樱聚缘西北侧山上干活,谷某1打电话给他说孙培义在割树,让他赶紧打电话给杨经理,于是他一边给杨经理打电话一边往孙培义割树的地方走,三四分钟后,他看见孙培义在用油锯割树,他上前问孙培义想干什么,孙培义说:“我的油锯坏了,要不然我就把树全部砍光。”孙培义割断的都是四年的“黄金苹果树”,在樱聚缘西侧,一共割了100棵。
5、证人谷某1(威海樱聚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态园果木养护工)的证言证实,当天早上8点左右,他和工友丛考滋、戚其文在樱聚缘生态园内剪苹果枝,听到西边有油锯割树的声音,他过去一看是孙培义在用油锯割苹果树,孙培义对他说:你赶快告诉你们经理,我到时天天来砍树,这一千亩二千亩的,我都给砍完。他就打电话给队长王某,让其告诉经理杨宗波。
6、证人谷某2(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旺疃镇王家产村村委会主任)的证言证实,樱聚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是经过王家产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后租赁给该公司使用的,该公司租用的部分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张廷洋承包的土地距离孙培义锯苹果树处约二三百米。
7、作案工具燃油锯照片。
8、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证实被锯断的苹果树位于樱聚缘生态园正门西侧由南向北数第7、8、9排西侧,共计100棵。
9、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调自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电脑中的土地规划图,证实被破坏的苹果树栽植处位于基本农田中。
10、威临港区价认定〔2017〕2号《关于100棵维纳斯黄金苹果树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锯断的100棵维纳斯黄金苹果树的损失价格为177201元。
11、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威海监狱(2015)威监释字第502号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孙培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和刑满释放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