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22 0:00:00

翟淑英破坏生产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淑英,曾用名翟淑侠,女,汉族,1960年7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濉溪县。2014年11月4日因聚众扰乱企业秩序被濉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12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作邦,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翟淑英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2018)皖0621刑初19号刑事判决。翟淑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某、刘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翟淑英及其辩护人梁作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濉溪县恒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电力公司)在濉溪县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向阳村翟某4建设濉芜产业园10KV配电线路73#杆时,被告人翟淑英与张某1兰(已判刑)以要求增加土地补偿款为由,自2015年10月15日至10月23日,通过在施工现场搭建窝棚、坐在施工挖掘的地笼中、向基础坑内回填土方和树枝等方式阻挠施工,致使恒力电力公司此处工程停工,造成公司机械租赁费、工人工资等经济损失19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5年10月23日,濉溪县公安局接报警称,翟淑英与张茹兰在濉溪县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向阳村翟某4,采取坐在地笼里不出来的形式,阻扰恒力电力公司建设濉芜产业园10KV配电线路73#杆,致使该公司多次停工,造成经济损失19000元。同月29日濉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恒力电力公司报案材料、情况说明、证明、施工人员身份证明、收条等:濉溪恒力公司在进行濉芜产业园10KV线路工程73#钢管塔基础钻孔施工时,遭到当地村民阻扰,因施工受阻而造成工期延误,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9000元。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载明案发现场情况。

4、濉溪县濉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情况说明及照片、光盘、优盘等视听资料:张某1兰、翟淑英破坏阻挠恒力电力公司施工的现场情况。

5、向某村委会出具的张某1兰地款的说明、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管委会财务部门出具的张某1兰地款的说明:2015年10月15日,园区按照财务审批程序对张某1兰土地补偿款连同2014年2月以来的利息一并打到张某1兰丈夫翟某5名下,由村队干部发放。张某1兰拒绝领取,要求土地补偿款按照新要求涨价,增加补偿金额。

6、翟某2、李某2关于翟淑英地亩存单的情况说明、银行存单:2015年10月23日晚上,李某2、翟某2把翟淑英的地亩存单交给翟淑英,当时翟淑英没有签字,也没有打收条。

7、到案经过:2017年6月15日,濉溪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翟淑英抓获归案。

8、濉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11月4日,翟淑英因聚众扰乱企业秩序被濉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9、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张茹兰已于2016年6月3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10、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翟淑英的身份等基本状况。

11、证人邱某1、王某1、王某2、赵某的证言:其四人均系恒力电力公司工作人员。2015年10月15日至10月23日,恒力电力公司在濉芜产业园架电线杆基础的施工现场,有当地两个妇女不让干活,阻扰施工。有人过去,她们就下到电线杆基础的钢筋笼中。不论是否干活,恒力电力公司都要支付工人工资和机械费用。

12、证人黄某的证言:其系挖掘机驾驶员。2015年10月15日,恒力电力公司通知其开挖掘机到濉溪开发区老收费站南面一个地方挖坑做电线杆基础。到后,有两个妇女不让干活,还下到坑里的地笼里,导致其无法施工。其共去六天,都没干成活,但只要去了,濉溪恒力公司就要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支付工钱。在现场干活的还有十余人。

13、证人李某1的证言:其是吊车司机。2015年10月23日,其开吊车到濉芜产业园翟某4工地干活时,有两个妇女坐在地笼里不出来,不让施工。前几天,其来过,也是这两个女的坐地笼里不出来。其吊车费是每天700元,半天400元。另还有一辆江淮威铃吊车也在那里干活。

14、证人戚某1的证言:其是吊车司机。2015年10月22日,其开吊车到濉芜产业园翟某4附近架设电线杆时,有两个女的坐在地笼里不出来,导致无法施工。之前,其安排赵士同去了两次,都没干成活;还有李某1的吊车也去了两次,也没干成活。其吊车费用每天800元,只要去了,施工方就要付租车费用。

15、证人陈某的证言:其系濉溪县市容局驻濉芜产业园市容办工作人员。张某1兰系翟淑英的嫂子。2015年10月15日9时许,其和代某等人得知翟某4紫桐东路架设电线杆的工地有人阻挠施工。到现场后,见翟淑英站在为架设电线杆挖的横的地笼(即电线杆底座)上面,张某1兰站在竖的地笼上面。施工的吊车和工人在一旁没法施工。其几人前去劝说,翟淑英见有人来,也下到竖的地笼上面,手持抓钩。当时,怕出危险就把横的地笼用吊车吊走。翟、张某2在地笼里不出来,其几人进行劝说,后村里的干部来了。其几人问她二人有什么要求上来说,一起解决。她二人就是不听,持续到下午六时许,因劝说不动,就撤离了,施工人员没法干活也走了。次日八九时许,园区和向阳村两委的村干部又来工地和翟淑英、张某1兰谈,施工人员和吊车也来到现场。她二人见人来了,一人持一把镰刀又下到地笼里,不管怎么劝就是不出来,又持续到18时许。17日的情况也是如此。10月18日,其等想改变劝说方式,让施工人员先别来,园区和村干部先来和翟淑英、张某1兰沟通解决问题,她二人见有人来又下到地笼里面,但不管怎么劝,她们就是不听,还在旁边搭个塑料棚。其等人连续两天劝说都没用。21日,该二人还是下到地笼里不出来,再劝就要跳到地笼下面的水里,还乱骂人。直到23日,施工人员报警,派出所民警前来劝说也没有用,施工一直无法进行,处于停工状态。翟淑英和张某1兰讲要么把地平整好,把挖的地填好,要么就把地钱给打过来,她们不卖地,她们种地。该二人的土地款已经打给她们了。施工方从10月15日至23日都不能施工。

16、证人代某的证言:其系濉溪县市容局驻濉芜产业园市容办工作人员。2015年10月15日,其与陈某被派驻濉溪芜湖产业园负责日常巡查。上午,领导通知该产业园内有翟桥村村民阻挠施工,张某1兰和翟淑英持镰刀坐在埋电线杆的井里不出来,她们从15日至23日只要施工方开机器去施工,她二人就在井里坐着不让工人施工,已经九天了,每天都来阻挠施工。她们讲占她们的地没有给钱,但濉溪芜湖产业园已经给她们钱了,她们闲少。2015年10月15日9时许,在架电线杆的工地上,张某1兰、翟淑英站在地笼上面,吊车和工人都无法施工,其与同事代某及村干部多次劝说无果。直到今天(2015年10月23日)二人还是在地笼里不出来,施工一直无法进行。施工方有人员和机械费用的损失。

17、证人徐某的证言:其系濉芜产业园向某村支部委员。2015年10月15日9时许,其村干部接到濉芜产业园通知,紫桐东路有人不让施工人员架设电线杆,其几名干部和园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施工工人和吊车都停了。张某1兰和翟淑英持抓钩站在地笼里不让人靠近。其几人劝她二人上来谈谈,给她们解决问题,她们就是不上来。后天黑了,园区人员及村干部和施工人员都走了。次日,园区人员及村干部、施工人员来到现场,张某1兰和翟淑英又下到地笼里不让施工,其几人再去劝说还是不起作用,劝到天黑,大家都走了。17日的情况和前两天一样。18日,村干部和园区工作人员先来和她二人谈,她俩看其几人来到,又下到地笼里。就这样一连劝了几天都没劝成,直到今日(10月23日)村干部、园区人员及施工人员来到现场,张某1兰和翟淑英持镰刀坐在地笼里不让人靠近,后施工人员报警,派出所民警前来劝导也没有作用,工程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翟淑英、张某1兰是为了补偿的土地款,她们说没有给她们汇款的单据,她们要按照新的标准补偿。原来没有给她们汇款,是因为她们为土地款的事自己家里闹矛盾,意见不统一。这次给她们土地款把她们的利息也给了,钱已经汇入她们的账户。

18、证人程某的证言:其在濉溪县向阳村村委会工作。向阳村安置房的东北方向为放置高压电线杆挖了两个井眼,井眼直径2米,深约8米,井眼内壁扎了一圈钢筋,两个井眼在张某1兰的土地里。翟淑英是张某1兰的小孩的姑姑。2015年10月15日上午,工地施工人员准备向井眼浇灌水泥时,翟淑英和张某1兰持镰刀之类的农具站在井眼里的钢筋笼子上,村干部和派出所的同志去劝,她们不听,如果有人想拉她们上来,她们就下到井下的水里或挥舞农具阻止。施工队离开后,她们就从井眼里出来。她俩从10月15日就在井眼旁边用塑料纸搭个棚,睡在那里,吃饭时家里来人送饭。施工队每天都去干活,只要有工人去,她们就下到井眼里,阻止施工。翟淑英的土地款已经赔偿给她了,今年的土地赔偿标准比去年提高了5000元,翟淑英要求按新标准把差价给她。还有就是翟淑英家的房子面临拆迁,物价局给她家房子估价不到三十万元,翟淑英不同意,她要求350万元。向某村于2014年2月开始征地,张某1兰家在土地赔偿款分配上有家庭矛盾,所以张某1兰的赔偿款一直未支付,在10月15日村里将张某1兰家的赔偿款给她时,张某1兰拒绝签收,张某1兰要按照今年的赔偿标准赔偿,但村里认为未能将土地赔偿款给张某1兰的原因是她们家庭矛盾造成的,赔偿标准还应该按去年的标准,张某1兰不同意。

19、证人戚某2的证言:其系向某村书记。2015年10月15日,濉芜产业园的施工队施工到被该园区开发的张某1兰的土地时,张某1兰和翟淑英下到埋电线杆挖的井里,不让施工。她俩在工地旁用塑料布搭了一个帐篷,晚上住在那里,白天只要施工队来施工她俩就下列井里持镰刀一类的农具阻止施工。她们不让施工的原因是要求濉芜产业园重新赔偿她们的土地款。在濉芜产业园当时开发她们的土地时,已经和她们签订了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但当时翟淑英和张某1兰家因为征地有纠纷,未领走她们的土地款。现在土地征用有了新标准,她们要按现在的标准赔偿。土地款的赔偿现金支票早就打好了,也通知她们去领,她们一直未领。

20、证人翟某1的证言:其系向某村翟某4庄生产队长。张某1兰系其村翟某5之妻,翟淑英系翟某5之妹。10月中旬,濉芜产业园的工程施工队在翟某4小区东边架设电线杆,施工地段以前是张某1兰的土地,濉芜产业园开发时和张某1兰签订了协议,也支付了张某1兰土地款,后张某1兰想让产业园多支付给她土地款,就喊她嫂子翟淑英到施工地段下到挖好的井里不让施工。当时是按一口人9.8万余元赔偿的,翟某5和他哥翟某3因土地款的事闹纠纷,该土地款一直未支付他们。从10月15日开始,张某1兰和翟淑英用塑料布在工地搭个棚,晚上也住在那里,只要有人去干活,她俩就下到井里。张某1兰和翟淑英坐在恒力电力公司为架设电线杆在土地上开挖的地笼所在的土地是张某1兰承包的,不是翟淑英家的地。

21、证人翟某2的证言:其在翟桥村村委会工作。向阳村安置房东北方向挖了两个放置高压电线杆的井眼,这两个井眼在张某1兰的地里,2015年10月15日,施工人员准备向井眼里灌水泥时,张某1兰和翟淑英坐在井眼下约两米的木板上阻止施工。村干部和派出所的同志去劝,她们就是不听。她俩从15日就睡在井眼边上,有人给她们送饭。2014年2月向某村开始征地,张某1兰家在土地赔偿款分配问题上家庭内部有矛盾,她的赔偿款一直未给她。在10月15日村里将张某1兰家的土地款给她时,她拒收。她要求按今年的赔偿标准赔偿,村里认为未能将土地款支付的原因是她家庭矛盾造成的,赔偿标准应该按去年的标准,张某1兰不同意。翟淑英家有四口人,以前她小孩的叔叔赵来厉(音)和她家的户口在一起,后来分开了,在去年征地时赵来厉(音)要求自己领赔偿款,并已领走。翟淑英说1994年分地时她花钱多买了一口人的地,现在赔偿就不能按户口上的四口人赔偿,必须按五口人赔偿,但经询问当时的村干部,翟淑英家就没有花钱买地。

22、证人史某的证言:其在向阳村村委会工作。张某1兰、翟淑英坐在濉溪县恒力电力公司开挖地笼所在地是张某1兰家的承包地,不是翟淑英家的地,翟淑英是张某1兰的小孩姑。

23、证人翟某3的证言:张某1兰系其弟媳。翟淑英系其妹。在其母亲的土地款上有纠纷。其家按照六口人来赔偿土地款,其弟翟某5家是按四口人赔偿的,但他要按五口人来赔偿。生产队是按共十口人来赔偿土地款的,这样就多出一口人,园区要从其户上分出一口人补到其弟翟某5户上,其不同意。其外甥赵军就唆使其母亲要地,这样就产生了纠纷。一直没有解决好,园区和村里让其协商解决,协商好后就立即把土地款支付。但其不允许不经其同意就把其母亲的土地款汇走。翟淑英也要按五口人要土地款,听说翟淑英有个婆家弟在翟淑英的户上,她弟把这一口人的钱某走了,翟淑英讲当时是她花钱买的地,要领钱。翟淑英、张某1兰因土地补偿款的问题,坐在翟某4架电线杆的地笼里面有一个多星期,阻挠施工。园区工作人员和村干部、施工方几乎天天到现场去做工作,但均无果。她们还在地笼旁边搭个帐篷。

24、同案人张某1兰的供述:因补偿款没给其,其与翟淑英一起坐在地笼中阻挠濉溪恒力公司施工。

25、被告人翟淑英的供述:其坐在地笼里是因为其没有拿到土地补偿款。一审庭审时,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淑英出于个人目的,伙同他人在建设工程现场阻挠、破坏正常施工秩序,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造成施工单位经济损失19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翟淑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翟淑英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翟淑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翟淑英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上诉人上诉情况

翟淑英上诉提出:恒力电力公司未在施工区域设置公示牌,其不知道土地被征收,其不知道该公司在其经营的土地上施工。其阻止恒力电力公司施工是因为其至今未取得土地补偿款,阻挠行为系私力救济行为。其未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设备的行为。原判认定恒力电力公司的损失是该公司施工管理不当造成,不是其行为导致,其不应该承担责任。综上,应改判其无罪。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另提出原判认定恒力电力公司经济损失为19000元不当。

检察机关认为

出庭检察员认为:上诉人系因不满土地补偿款的数额问题,阻挠恒力电力公司施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翟淑英与张某1兰以要求增加土地补偿款为由,阻挠恒力电力公司施工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原判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二审中,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翟淑英及其辩护人关于恒力电力公司未在施工区域设置公示牌,其不知道土地被征收,其不知道该公司在其经营的土地上施工的,其阻止恒力电力公司施工系私力救济行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濉溪县市容局驻濉芜产业园市容办工作人员陈某、代某的证言,向某村干部戚某2、徐某、程某、翟某1、翟某2的证言,上诉人翟淑英的哥哥翟某3的证言,同案犯张某1兰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翟淑英系因不满土地补偿款的数额问题,参与阻挠恒力电力公司施工。且证人程某证实恒力电力公司施工的两个井眼在张某1兰的土地里,证人翟某1证实施工地段以前是张某1兰的土地,不是翟淑英家的地,证人史某的证言亦证实张某1兰、翟淑英坐在恒力电力公司开挖的地笼位于张某1兰家的承包地上,不是翟淑英家的地。翟淑英及其辩护人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关于恒力电力公司的经济损失不应认定为190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参与现场施工的证人邱某1、王某1、王某2、赵某的证言,证人黄某、李某1、戚某1的证言,濉溪县恒力电力公司报案材料、情况说明、证明、施工人员身份证明、收条、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定恒力电力公司的经济损失为19000元并无不当。对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翟淑英因其个人目的,伙同他人在建设工程现场阻挠、破坏正常施工秩序,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明确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即应予立案追诉,翟淑英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认定恒力电力公司的损失是该公司施工管理不当造成,不是翟淑英行为导致,其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改判翟淑英无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翟淑英与张某1兰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翟淑英在一审庭审时能自愿认罪,原审法院根据翟淑英的犯罪情节和在一审时的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适当。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海鸥

审判员吴静

审判员朱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