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点:1、欧耐尔公司在本案主张的经营秘密内容和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以及与本案是否有关联;2、殷春雨和帝科公司有无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欧耐尔公司主张的正面银浆的销售价格是其经营秘密不成立,虽然欧耐尔公司与帝科公司都宣称不可能获知对方的销售价格,但是双方也同时承认正面银浆的价格会因银价的上下浮动产生波动,更为重要的是欧耐尔公司没有解释其制定的销售价格如何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例如竞争优势。因此在本案中,欧耐尔公司不能就其正面银浆的销售价格信息主张为经营秘密。欧耐尔公司主张的艾能聚公司对于正面银浆产品的特殊需求是其经营秘密也不成立,艾能聚公司不仅是对欧耐尔公司,也对其他正面银浆的提供者提出相同的测试要求,艾能聚公司通过各项指标测试选择性能更优的产品并不是所谓的特殊的产品需求,同时也是参与竞争的企业都能够知晓的。因此,欧耐尔公司主张的产品特殊需求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另外,欧耐尔公司指控二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仅是根据殷春雨跳槽的事实,以及帝科公司与艾能聚公司发生正面银浆的交易时间与殷春雨加入帝科公司的时间重合的事实进行的推测,并未完成举证义务。综上,欧耐尔公司主张帝科公司和殷春雨侵害经营秘密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欧耐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欧耐尔公司负担。
二审中,欧耐尔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遗漏查明了欧耐尔公司与艾能聚公司存在长期稳定的正面银浆产品的交易关系、艾能聚公司对于正面银浆产品具有特殊需求、殷春雨加入帝科公司时间与帝科公司和艾能聚公司发生交易的时间重合等诸多事实。帝科公司、殷春雨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二审中查明如下事实:
一、殷春雨的任职情况
2014年6月1日,欧耐尔公司与殷春雨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一审中,双方确认殷春雨于2012年12月入职欧耐尔公司。
欧耐尔公司与殷春雨还签订过员工保密协议书,约定殷春雨为欧耐尔公司服务并参与导电银浆料相关技术及资料如生产部生产制造、质量管理或物流配送或技术部之技术引进、开发、调整或管理部之生产管理业务。殷春雨因执行银浆所产生或保有之笔记、资料、磁盘片、参考文件、表单、图表等各种文件及媒体之所有权归欧耐尔公司所有。凡欧耐尔公司生产之秘密、技术经验、客户资料、员工训练方式和教材手册,及其它经欧耐尔公司告知,或欧耐尔公司列为机密之书面或非书面信息,皆属欧耐尔公司银浆之营业秘密,非经欧耐尔公司书面同意,殷春雨不得无偿或有偿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泄漏他人或供自己使用等。
2015年5月20日,殷春雨向欧耐尔公司申请辞职,并获得批准,于5月31日正式离职。
宜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人员缴费信息显示,帝科公司于2015年6月开始为殷春雨缴纳社保基金。
二、殷春雨接触到的经营信息及欧耐尔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的情况
2012年9月9日,殷春雨向欧耐尔公司相关领导发邮件称:ENC销售部门正逐步走向正轨,对近一段工作,为下一步重点客户进行了一些疏理,具体详见附件。附件显示,对于艾能聚公司9月份达成的目标为争取到正面银浆的实验等。2013年3月25日,殷春雨发送名为“本周工作计划”的邮件,其中涉及艾能聚公司的内容为“正面银浆实验”等。2013年10月25日,胡英俊向殷春雨发送邮件,内容为:附件是艾能聚样品数据,请查收。附件显示为“156多晶正电极”的测试数据。
欧耐尔公司与艾能聚公司就ENC正面银浆于2013年、2014年、2015年1月至3月分别交易2笔、10笔、6笔,单价的波动区间为4743.59元至6324.79元。
二审中,欧耐尔公司再次确认,其主张的秘点包括正面银浆的销售价格及艾能聚公司对于正面银浆的性能要求等。正面银浆的价格虽然受银价的影响,但仍然存在基数,而基数具有保密性;艾能聚公司对正面银浆的性能要求系通过多次测试才能获知的,而艾能聚公司向欧耐尔公司提供测试机会乃基于两公司间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
帝科公司则认为,正面银浆的价格主要取决于国际银价市场,对于欧耐尔公司所称的价格基数,帝科公司不知情;艾能聚公司向每个供应商都提出了测试要求,帝科公司同样通过长期的产品测试后才与艾能聚公司订立销售合同。
三、关于帝科公司与艾能聚公司的交易情况
宜兴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帝科公司的税务发票记录显示,从2015年6月开始,帝科公司与艾能聚公司就正面银浆发生交易,交易的笔数至2016年5月已将近百笔,单价的波动区间为4401.71元至5042.73元。
2016年6月23日,艾能聚公司出具《关于我司使用正银说明》,载明:我司2014年第三季度开始采购欧耐尔公司的正银产品。2015年2月份由于欧耐尔产品达不到我司工艺要求,我司开始使用韩国三星正银浆料并完全停止欧耐尔公司正银采购。自2015年8月份帝科公司产品性能超过韩国三星产品。我司逐步采购帝科公司正银产品。我司选用正银产品主要依据产品性能及工艺要求而定。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欧耐尔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能否认定为经营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