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得知沅江市阳罗洲镇鹭鸶湖渔场有一外来挖机进入阳罗地区进行工作,遂邀集同样做挖机生意的被告人万某某商量,欲将外来挖机赶出阳罗。被告人吴某、郭某、万某某、王某等人在王某家经过商量决定,由被告人郭某借得挖机钥匙,由被告人吴某、郭某去套开外来挖机并挖烂挖机履带。被告人吴某、郭某开车前往,路上,被告人吴某不想做违法的事,以挖机上有人为由,未能对挖机实施破坏,并告知被告人王某。
第二天,被告人王某继续叫来被告人熊某某等人在家商议,决定由被告人熊某某带来的人强行控制挖机上的人,由被告人吴某用钥匙套开挖机实施破坏。于是,被告人王某、吴某、万某某、熊某某、郭某等人开车前往鹭鸶湖渔场邹某某的挖机工作点,被告人郭某提供挖机钥匙,被告人吴某用钥匙没有套开挖机,被告人王某提出将黄砂灌到外来挖机的发动机内,于是大家开车到被告人万某某家,被告人王某用矿泉水瓶装好黄砂,除被告人王某某没再到现场外,其他人再返到现场,由被告人吴某将用矿泉水瓶装好的砂子灌入邹某某的挖机内。第二天,被害人邹某某的挖机师傅启动挖机,发现不能正常工作。经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为57553元。
被告人吴某、郭某于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熊某某与2016年3月28日到沅江市公安局主动投案。被告人万某某、王某于2016年3月24日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万某某、熊某某共计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万元。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人郭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明。
1、五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吴某、王某、万某某、熊某某、郭某的身份情况。
2、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相关书证证明,案件的发破案经过,吴某、郭某于2016年3月24日,熊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主动到沅江市公安局阳罗派出所投案,王某、万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被抓获以及五被告人到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3、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5日,有外来挖机在沅江市阳罗洲镇鹭鸶湖渔场作业,王某邀集同样做挖机生意的万某某商量,欲将外来挖机赶出去。3月6日晚,吴某、王某、万某某、熊某某、郭某等人开车来到鹭鸶湖渔场,王某将装有沙子的矿泉水瓶子交给吴某,吴某将沙子倒入挖机的机油口。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初,有一台外来挖机到沅江市阳罗洲镇鹭鸶湖渔场作业,抢了同做挖机生意的王某、万某某的生意,于是,王某、万某某一起商量将外来挖机赶走。3月6日晚,王某、吴某、万某某、熊某某、郭某等人一起乘车来到鹭鸶湖渔场陈某某的鱼塘,由吴某将事先装在一个矿泉水瓶子里的沙子倒入挖机的机油口内。
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证明,王某与万某某商量如何将外来的挖机赶走,王某提议直接将挖机破坏。王某就要郭某找文某借挖机钥匙。2016年3月6日晚,在万某某家,王某将一个矿泉水瓶子装入沙子,然后,王某、吴某、万某某、郭某、熊某某等人乘车来到鹭鸶湖渔场,由吴某将沙子灌入挖机机油口。
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证明,王某邀集万某某商量如何将一台外来挖机赶出阳罗洲镇。2016年3月6日晚,王某、吴某、万某某、熊某某、郭某等人乘车来到鹭鸶湖渔场,吴某将沙子灌入在陈某某鱼塘作业的一天挖机机油口内。
7、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证明,因为同行生嫉妒,王某、万某某决定将一台外来挖机赶走。2016年3月6日晚10时许,王某、吴某、万某某、郭某、熊某某等人乘车来到鹭鸶湖渔场,由吴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沙子灌入挖机的机油口。
8、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5日,邹某某的一台神钢牌200-8挖掘机到沅江市阳罗洲镇鹭鸶湖渔场陈某甲的鱼塘清淤。3月7日上午,挖机突然冒黑烟。经挖机师傅检查,系有人用钥匙套开,往机油口内倒入河沙所致。
9、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7日8时许,孟某某在沅江市阳罗洲镇鹭鸶湖渔场陈某某的鱼塘操作挖机作业时,2小时后,发现排气口冒黑烟。孟某某立即告诉挖机老板邹某某,邹某某叫来了维修师傅。经检查,确认系被人用同款挖机钥匙打开引擎盖,从机油口灌入河沙所致。
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陈某某系沅江市阳罗洲镇鹭鸶湖渔场养殖户。2016年3月5日,陈某某请邹某某用挖机清理鱼塘淤泥。3月7日早上,挖机作业的时候冒出大股黑烟。经维修师傅检查,发现机油口有河沙。因为已经作业2小时,河沙已经进入发动机内部。
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6日晚,王某要张某先后两次开车将其和吴某、郭某、万某某等人送到鹭鸶湖渔场。第二次,吴某下车的时候,手里还拿了东西。
12、证人文某的证言证明,文某有一台进口神钢牌挖机,该品牌挖机引擎盖钥匙是通用的。2016年3月6日晚,有人向文某借挖机钥匙。文某告诉他,挖机停在阳罗洲镇农机加油站,钥匙就放在驾驶室的顶上。
13、湖南纵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客户邹某某发动机情况说明》及照片证明,邹某某的挖掘机(机型SK200-8、机号YN12-57175)于2016年3月12日在该公司维修发动机总成,维修过程中发现发动机内有砂卵石。
14、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沅价认定[2017]0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湖南纵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配件出库单证明,挖掘机损坏维修价格为57553元。
15、收条、谅解书证明,吴某已赔偿被害人7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万某某、熊某某已赔偿被害人15万元。郭某赔偿被害人3万元,王某赔偿被害人2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16、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08)资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熊某某以前受到的刑事处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