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大新县硕龙镇礼贤村民委员会与原该村村委主任玉立成关于该村林场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判决,驳回大新县硕龙镇礼贤村民委员会关于请求解除双方于1994年1月1日签订的《承包林场协议书》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黄明锋等礼贤村村民仍不服,在黄明锋、黄某8、黄某2等人的组织下,礼贤村本屯村民分别于2016年7月26日、11月18日到礼贤村林场阻挠玉立成、零江初(已判刑)雇佣的工人进行砍树等生产经营活动,并破坏供伐木工人居住的工棚及生活用具、伐木工具。同年12月28日,零江初等人组织工人将林场内已砍伐木材拉下山时又被礼贤村村民阻拦,双方在林场内发生争执。当日下午14时许,礼贤村本屯村民黄某4(另案处理)以在那排屯路口过路时被人阻拦为由,回到礼贤村本屯召集黄明锋、玉伟茂、黄某5、赵某2(已判刑)等人到礼贤村那排屯路口,并殴打在那里的两名男子,零江初听到其工人在那排屯路口被人殴打后便召集农某1、农某2、方某等人(均已判刑)赶到大新县硕龙镇礼贤村那排屯路口与黄某4、赵某2等人互相打架斗殴,造成双方多人不同程度受伤。随后,零江初等人驾车离开现场,林场内已砍伐的木材亦未能装运出来。到案后,被告人黄明锋如实供述自己的多次阻扰玉立成、零江初等人砍伐林木、装运木材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明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玉立成、零江初的陈述,证人黄某1、黄某2、肖某、韦某、黄某3、方某、农某1、农某2、赵某1、黄某4、赵某2、黄某5、玉某1、黄某6、黄某7、蒙某、玉某2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方位示意图、本院(2006)新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承包林场协议书、关于股份制联营承包礼贤林地的协议、2016.7.26玉立成工棚被毁现场照片,关于7月26日驱赶民工、破坏工棚实情记录,2016年7月26日群众驱赶民工、司机、损毁林场财物折价累计,关于查处冲击、哄抢我包林场林地土地和损毁财物案件的请求,关于查处黄某8等16名集团聚众冲击、哄抢、破坏我承包村集体林场的请求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