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2 0:00:00
罪犯薛建平,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宜川县。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以(2015)宜川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薛建平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执行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2月3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8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薛建平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建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薛建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小平
审判员刘满艺
审判员刘彩虹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