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世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情况以及张云鹏在两家公司的任职情况
世景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1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许晓峻,投资人于2016年7月18日由上海世展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许晓峻、许晓岭,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贸易及代理、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区内商品展示及贸易咨询服务(除经纪)、精细化工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
案外人上海世展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展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许晓峻,投资人为许晓峻、许晓岭等,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新材料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2015年5月19日,世展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世展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09年9月,张云鹏与世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云鹏(乙方)在世展公司(甲方)担任研发员,合同期限自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上海世展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及名片、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有偿或无偿的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乙方在职期间不得私自自行组织公司与甲方竞争,离职前后不得抢夺甲方的客户,不得引诱甲方的其他雇员离职。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期起三年内不得受雇于竞争公司或开展与甲方竞争的业务。甲方根据乙方的涉密程度及公司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竞业避止补偿;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期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承担如同任期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该保密协议备注:“本合同的涉密范围涉及上海世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联公司。”合同签订后,张云鹏在世展公司处工作,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
上述《劳动合同》期满后,张云鹏又与世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云鹏担任世景公司的研发员,每月工资5000元,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同时,张云鹏还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该协议甲方企业为世景公司和世展公司,乙方为张云鹏,协议约定:“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名片)、需求信息、经营战略、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招投标标底标书、项目人员结构、预算费用、盈利情况、生产经营数据,等等;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有偿或无偿的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乙方在职期间不得私自自行组织公司与甲方竞争,离职前后不得抢夺甲方的客户,不得引诱甲方的其他雇员离职。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期起三年内不得受雇于竞争公司或开展与甲方竞争的业务,不得受雇于客户公司以及供应商公司;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期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承担如同任期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清楚知悉本合同项下甲方需要乙方保护的涉密范围包括上海世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世展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世展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合同签订后,张云鹏在世景公司工作,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
上述《劳动合同》期满后,张云鹏又先后于2012年9月1日、2015年9月1日与世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续订协议》,工作岗位分别为市场部销售、销售工程师,合同期限分别为三年和无固定期限,并约定:“合同条款依据原劳动合同约定。”2015年12月底,张云鹏开始兼任世景公司的市场销售工作,数次赴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万得化工(泰兴)有限公司出差,并参加了有关展会。2016年4月26日,张云鹏向世展公司提出辞职。2016年5月25日,世展公司与张云鹏解除劳动合同。
二、世景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的情况
世景公司与劲光公司于2009年、2010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有2笔、2笔、6笔、19笔、7笔、6笔交易,交易金额依次为129,762.34元、104,252.84元、860,209.40元、4,779,723.75元、3,203,549.49元、1,110,389.59元;世景公司与万得化工(泰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公司)于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有2笔、11笔、20笔、11笔交易,交易金额依次为1,040,847.97元、4,423,727.18元、6,169,670.52元、3,028,640.09元;世景公司与江苏德美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美科公司)于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有4笔、8笔、5笔、2笔交易,交易金额依次为1,366,240元、2,284,500.18元、941,721.44元、222,036.20元;原告与泰州市恒源化织厂(以下简称恒源化织厂)于2009年、2010年、2011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有11笔、23笔、5笔、9笔、10笔、4笔交易,交易金额依次为1,151,578.20元、2,575,488.84元、504,952.42元、2,545,622.25元、1,978,919.71元、665,720.81元。
世景公司参加了2012年第十二届、2014年第十四届、2015年第十五届、2016年第十六届中国国际染料工业有机颜料、纺织化学品展览会,分别支付展位费28,800元、20,000元、20,000元及20,000元。
三、张云鹏、帝瓦公司的相关情况
帝瓦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材料、电线电缆、五金机械、五金交电、机电设备、电子产品、装潢材料、日用百货、工艺品、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纺织品原料、针织品的销售,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张云鹏系帝瓦公司投资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15日,张云鹏将其在帝瓦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朱丽琴。2016年3月17日,帝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朱丽琴。
四、张云鹏、帝瓦公司涉嫌侵权的情况
2016年4月10日,帝瓦公司(甲方)与劲光公司(乙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销售间脲17吨,总价391,000元,预计到货日期2016年4月13日前,交货地点为乙方工厂所在地--浙江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工业园区纬五路XXX号。”帝瓦公司为此向劲光公司开具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其他案件事实
2016年7月8日,世景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文到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就相关邮件内容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证据保全的相关情况如下:1.打开360安全浏览器8.1,清除上网痕迹,在域名栏内输入“mail.world-prospect.com”,屏幕显示为网易企业邮箱登陆页面,输入用户名“yunpeng.zhang@world-prospect.com”和密码,点击登录,屏幕显示为该邮箱首页,首页内容有:“张云鹏,一份可口的午餐,可以补充作战的体力哦”;2.点击首页左侧的“红旗邮件”,屏幕显示为9封已发送邮件目录的页面内容;3.在当前页面点击邮件主题显示为“付款路径更改”且时间显示为12月29日的邮件,屏幕显示:发件人yunpeng.zhang@world-prospect.com;收件人jennifer.cai,邮件内容“jennifer您好!我是上海世景国际贸易的张云鹏,eric将于本月底离职,由我暂时接手他的工作……”,对该页面截屏保存;4.点击“返回”键,屏幕显示为“红旗邮件”文件夹下的邮件页面,按照上述操作方法,逐一浏览查看该邮件列表中其他8封邮件,发件人均为yunpeng.zhang@world-prospect.com,时间集中在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月21日期间,邮件内容系告知对方自己接手处理相关业务。该公证处就上述内容出具了(2016)沪徐证经字第5748号公证书。
2016年7月8日,世景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文到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就LotusNotes办公系统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证据保全的相关情况如下:1.打开360安全浏览器8.1,清除上网痕迹,在域名栏内输入“www.oray.com”,回车,屏幕显示为花生壳官方网站页面,点击导航栏中的“向日葵”字样按键,进入向日葵官网页面;2.在弹出的矩形登录界面中输入用户名“world-prospect”和密码并登录,点击网页右上角的“管理中心”,在下拉菜单界面中点击“我的订单”,屏幕显示为“Hi-上海世景国际贸易有限…,你好…”页面;3.下载“SunloginRemote-2.8.0.11388.exe”的安装程序并安装,在“桌面控制WIN-LDULQ9AN8BE”界面中点击“LotusNotes8.5(Basic)”图标,屏幕显示向日葵主控端安装向导登录界面;4.选择用户名为“张云鹏/YPICO”,输入密码后登录,屏幕显示为工作台界面,界面中有“世景”、“世展科技”两个模块;在“世景”的模块项下有“费用申报”、“业务报告”、“基本资料库”等矩形按钮,点击“基本资料库”矩形按钮,显示的页面为客户信息,统计类别包括大区、国别、客户名称、客户编号、客户分类、录入人和读者,在每个客户单名下列明联系人姓名和公司电话,对该页面截屏保存;5.依次查看用户名为“施睫.id”、“范丽.id”、“陈世闻.id”、“程霞.id”、“黄剑委.id”的基本资料库内容,并截屏保存。该公证处就上述内容出具了(2016)沪徐证经字第5749号公证书。世景公司为上述两次公证支付了公证费4,000元。
2016年8月15日,劲光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是专业从事活性染料生产和经营的企业,为了能向市场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产品,我公司在采购相关产品原料时一贯坚持货比三家、择优选取的原则,故多年来一直不断的扩充我公司供货商的范围。公司经由业内朋友介绍,知悉上海帝瓦实业有限公司也在经营我司需求的原料,故由我公司采购部与其联系了解相关供货状况,之后自愿与其开展业务。帝瓦公司目前所供的产品质量及服务均符合我公司的要求。因此,上海帝瓦实业有限公司目前也是我公司众多供货商之一。”
2016年10月18日,德美科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明:“本企业是业内知名的活性染料生产企业,间苯二胺4磺酸钠(简称:间双钠盐)和间氨基苯脲盐酸盐(简称:间脲),这两个产品均为我公司在生产中经常需要用到的原料。由于上述两产品属业内的常见和通用性原料,供、销等渠道均在市场上公开、透明。在为我公司提供原料的供货商中,既有直接生产厂家,也有贸易商,我公司始终秉承‘四好’原则来自由挑选供货商,即:‘质量好,价格好,服务好,信誉好’。交易流程及各环节,力求简洁、高效,这也完全符合市场经济需要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上海世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曾经也是我公司的众多供货商之一,前些年曾向我公司提供过上述两个产品,近年来由于其经常处于无货可供状态,并不能向我公司保证持续性供货及售后服务,故目前我公司已暂停了与世景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
2016年10月26日,盐城融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新公司)出具一份《事实说明》,载明:“我公司是间苯二胺-4-磺酸和间苯二胺-4-磺酸钠等产品的专业生产企业,上述两产品仅在国内的生产企业就数量众多,加之客户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为保证我公司产品的销路和竞争力,我公司一贯采用销售渠道和销售模式的多样化。客户群体中不仅包括直接用户,也包括一些优质的贸易商。上海世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其关联企(如:上海世展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经是我公司客户之一,我公司并未与世景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签订过任何独家供货协议。在我公司与世景公司的业务合作中,通常采用来料加工模式,由世景公司提供主原料,我司提供辅料和加工服务,并向世景公司收取辅料费用和加工费用。由于世景公司经常不能按时提供主原料,且其辅料费用及加工费用的支付长期拖欠,经我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因此严重影响到我公司的正常经营,故我公司已于2016年年初终止了与世景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
一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世景公司和帝瓦公司各自经营的产品主要为间苯二胺-4-磺酸钠(简称间双钠盐)、间氨基苯脲盐酸盐(简称间脲)等产品,属于化工材料,客户多为国内外化工企业;双方均系涉案间双钠盐、间脲等产品的销售商,不生产涉案产品,系从融新公司等处采购后再行销售;张云鹏在世景公司工作时的工资由世展公司发放,世景公司及世展公司从未向张云鹏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张云鹏、帝瓦公司确认帝瓦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朱丽琴系张云鹏的岳母,退休后来沪。帝瓦公司确认其曾与劲光公司发生交易,但从未与万得公司、恒源化织厂发生交易,对是否与德美科公司发生交易未作表态。世景公司确认其与案外人世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办公地址相同、工作人员混同,对外统一开展经营活动,但根据具体业务情况而对外使用不同的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