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各方当事人主体身份情况
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15日,系德国马格内梯克自动控制有限公司(MagneticAutocontrolGmbH,以下简称马格内梯克德国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挡车自动臂及零部件和配套控制件,出入控制器及零部件和配套控制件、线性电机驱动系统零部件。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经理的职责为实施和完成董事会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经营活动并领导公司的日常行政工作。
李建斌于2004年4月至2015年8月在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10年1月19日,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作为甲方、李建斌作为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8.10条约定:乙方必须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可另行签订,违反者可被无条件的终止劳动合同,同时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其它相关责任之权利。合同附件“劳动纪律及制度”第5点规定,公司或集团内部的商业机密指非对外公开的信息、行为或行动计划、发展动向、管理机密、生产组织及管理等;“公司工作职位及工作内容明细表”第2点规定,销售经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公司产品的销售及推广,各种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参加展览会及产品推广会、项目跟踪协调及管理、协助追款等等,相关的技术及管理支持。合同附件1“其他要求”规定,工作内容包括建立完善项目及客户的数据库,有关部门发展等重大问题及事项及时与公司沟通。庭审中,双方确认未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李建斌在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处任职时使用的名片显示其使用的邮箱为Bartleyli@vip.tom.com、Bartley.li@ac-magnetic.com。
MAX英国公司于2011年2月17日在英国设立,公司类型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朱家文为该公司董事及股东。2015年该公司注册信息显示公司性质为暂时停止业务的公司。
朱家文与李建斌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二人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自愿离婚。
二、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
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表示其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为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就武汉地铁2、4号线项目向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采购马格内梯克德国公司生产的行人通道产品的意向,具体包含以下内容:1.客户中软公司的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购意向及结算习惯;2.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行人通道产品的报价、采购渠道、销售利润、产品性能数据、业绩证明。
三、涉案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010年12月23日,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出具一份《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授权函载明: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指派中软公司为其代理人,代表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办理中机国际招标公司第0702-1040CITC4053号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作为制造商,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李建斌作为销售经理在制造商处签名。同月24日,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将该函及其营业执照、马格内梯克德国公司DQS认证证明书等附件交中软公司致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2011年1月24日,武汉地铁官网发布:二号线一期、四号线工程AFC系统自动检票机及辅助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是中软公司。
2011年6月8日,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向中软公司出具《设备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一份。授权函载明: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是KPR行人快速通道机芯的制造商,授权MAX英国公司就武汉地铁2、4号线项目所需KPR行人快速通道机芯采购事宜与中软公司进行后续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该授权函加盖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公章,总经理叶勤在授权代表处签字。
同日,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向MAX英国公司出具《设备制造商出具的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载明: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是KPR行人快速通道机芯的制造商,就武汉地铁2、4号线项目所需KPR行人快速通道机芯采购事宜作出如下承诺,1.所有货物全部由德国生产并进口;2.提供必要的帮助,协助有关方面进口货物;3.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4.授权MAX英国公司为唯一授权代理商与集成商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6.按照项目进度及集成商要求,积极配合MAX英国公司并保证货物及时交付;7.严守双方合作商业秘密,不向第三方透露任何合作内容,全力配合MAX英国公司进行商业洽谈和项目执行。该承诺书加盖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公章,总经理叶勤在授权代表处签字。
后中软公司香港子公司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香港公司)作为买方、MAX英国公司作为卖方,就武汉地铁2、4号线项目签订《购货合同》(合同编号WHM201/401-MA01,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合同约定,中软香港公司向MAX英国公司购买StandardFlapKitKPR-111C-520/280-WH01标准成套组件、WideFlapKitKPR-121C-900/300-WH01宽通道成套组件若干,合同金额欧元2,462,350元。MAX英国公司签署日期为2012年1月3日。
2012年1月12日,MAX英国公司作为买方、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作为卖方,就武汉地铁2、4号线项目签订《购货合同》(合同编号亦为WHM201/401-MA01)。
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向中软公司、中软香港公司、北京中软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万维公司)发函了解涉案合同及其他项目接洽、签订及履行情况。2016年8月4日,中软万维公司代表上述三家公司统一向一审法院回函。《回复函》中与本案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1.一审法院问及“最早从何渠道获悉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产品,主要与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的何人联系”,中软万维公司答复称“我公司最早从市场上获悉马格公司的产品,主要与上海马格负责人李建斌联系”。2.一审法院问及“除涉案合同外,三家公司是否与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有过交易或业务往来”,中软万维公司答复称“除涉案合同外,三家公司没有与马格公司有过业务往来”。3.一审法院问及“作为武汉地铁2、4号线项目的集成商,选择涉案产品的过程”,中软万维公司答复称“作为武汉地铁2、4号线项目的集成商,首先通过市场分析,在投标过程中选用该公司产品,中标后,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合同,然后按合同执行付款、供货及相关售后工作”。4.一审法院问及“在武汉地铁2、4号线项目中,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关材料、何人递交”,中软万维公司答复称“我公司在武汉地铁2、4号线项目相关材料的联系接口人为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负责人李建斌和他的同事”。5.一审法院问及“涉案合同签订过程、合同相对方的经办人”,中软万维公司答复称“我公司合同签订过程如下:项目中标后,我公司联系厂商授权代表进行商务谈判,确定价格、货期等进行合同签订,然后按合同执行付款、供货及相关售后工作。合同经办人:中软公司苗雨壮及相关人员,厂商李建斌及相关人员”。6.一审法院问及“为何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提交了材料,涉案合同却与MAX(英国)公司签订”,中软万维公司答复称“我公司签订合同均与该产品代理商进行签订”。7.一审法院问及“涉案合同采购的产品是马格公司生产的标准产品还是要根据不同的项目在原标准产品上进行定制”,中软万维公司答复称“我公司最终采购的产品是根据最终用户的技术需求在原标准产品上进行定制”。8.一审法院问及“涉案合同价格何时确定”,中软万维公司答复称“关于合同价格确定时间,我公司在投标时,厂商给授权价格,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商务谈判,确认最终价格”。9.一审法院问及“武汉地铁2、4号线项目合同约定产品与交付产品是否一致”,中软万维公司答复称“投标产品与交付产品一致”。
2017年2月27日,中软万维公司向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情况说明》,对武汉地铁2、4号线项目做了如下说明,中软万维公司称:1.在武汉地铁2、4号线项目中,中软万维公司接受股份公司的安排担任项目集成商。中软万维公司在上述项目的招投标阶段仅选择产品制造厂商。项目中标后,中软万维公司会根据项目需要,与产品代理商谈判,确定价格和供货条件,签署合同。2.武汉地铁2、4号线项目中标后,中软万维公司选择MAX英国公司作为合同的签约方,选用马格内梯克德国公司产品。上述《情况说明》加盖中软万维公司公章,并由程丽云签字确认。《情况说明》所附名片显示,程丽云系中软公司综合部经理。
四、李建斌在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处任职期间与该公司总经理叶勤的往来邮件
2015年4月1日,MichaelYe(叶勤)向李建斌发出主题为“工作汇报”的邮件一封,主要内容为:“各位,请就你们近两周的工作给我一个简短的汇报。否则我们不知道你们在家或在其他地方做了什么感谢你们的注意和配合”。
2015年7月4日,李建斌向MichaelYe发出主题为“Re:workreport”的邮件一封,主要内容为:“……如下是近期工作进程和内容,请审阅!……”。
2015年7月27日,李建斌向MichaelYe发出主题为“辞职”的邮件一封,主要内容为:“非常遗憾通知您我已经决定为了个人的长期发展离开马格公司。……我会一直对项目跟踪到底直到项目结束。截至目前,我还没有拿到去年及今年的奖金,能否在今年8月底前发放给我毕竟已经推迟了太久”。
之后,两人就李建斌离职交接事宜多次进行邮件沟通。
五、查明的其他事实
1.2012年8月9日,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向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经销渠道说明》,内容主要为:上海盎领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盎领公司)为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中国地区的行人通道产品代理商,全面负责中国地区德国马格内梯克品牌行人通道产品的国内人民币贸易销售。而德国马格内梯克品牌行人通道产品的外币贸易销售,统一授权由MAX英国公司进行销售。
2.2014年1月16日,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与MAX英国公司签订关于大连地铁(2号线)AFC系统项目所需扇门机械装置的供应、测试和发货的《购货合同》(合同编号:DLM201-MA01),合同对KPR-111C标准成套组件(含软件)及KPR-121C宽通道成套组件(含软件)单价及数量进行了约定。
3.2014年7月16日,李建斌向MichaelYe发送邮件,告知MAX英国公司确认支付武汉4号线2期100%货款,共计欧元491,130元。
4.2014年10月,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向马格内梯克德国公司购买KPR-111C及KPR-121C产品若干。
5.2015年11月6日,中软公司与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马格内梯克德国公司达成《谅解备案录》。
6.2016年3月31日,叶勤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在2015年8月30日前,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的行人通道业务都是由销售经理李建斌一人负责,具体包括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向客户提供招标文件、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催讨货款等,其基本不会插手;盎领公司、MAX英国公司、懋拓自动化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懋拓公司)、MA(HK)AUTOCONTROLTECHNOLOGY&SERVICECO.,LIMITED(以下简称MA香港公司)都是李建斌开发的客户,并按照李建斌的要求针对有关项目给予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之经销商的授权书,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会根据盎领公司、MAX英国公司的采购金额向其收款,并向李建斌发放销售业绩奖金;其本人签发的文件一定会签字后再加盖公章,为便于业务的推进,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的公章时常在准备项目投标标书期间由李建斌或施慧玲暂时保管;行人通道机芯的销售合同在施慧玲及李建斌离职后无法找到;李建斌以客户MAX英国公司要参加武汉地铁2、4号线项目采购为由,要求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配合出具相关文件,其在李建斌的要求下,于2011年6月8日向中软公司签发《设备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并向MAX英国公司签发《设备制造商出具的承诺书》;其一直到2015年下半年才由马格内梯克德国公司总裁告知李建斌与盎领公司、MAX英国公司、懋拓公司、MA香港公司存在关系。
7.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6月27日期间,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中软公司员工多次邮件往来,就南宁轨交1号线一期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采购项目有关扇门产品进行交涉,程丽云在上述电子邮件中表示,其部门经指派负责处理中软公司与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间南宁轨交1号线项目的相关事宜。
8.2017年3月14日,马格内梯克德国公司执行董事Steiner,Arno在回复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于“马格内梯克德国公司是否授权李建斌在长沙项目中与中软万维公司进行协商沟通”的邮件中确认,李建斌只是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的员工,并非马格内梯克德国公司的员工或者授权代表;在目前争议的武汉地铁2、4号线项目中,马格内梯克德国公司从未授权李建斌代表马格内梯克德国公司与中软公司进行任何协商;即使李建斌在武汉地铁2、4号线项目中与中软公司进行谈判,其代表的亦应是其当时的雇佣单位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
9.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委托上海妙文翻译有限公司对英文证据材料进行中文翻译,支付翻译费人民币400元。
10.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就MAX英国公司档案进行公证,共支付公证费人民币6,878.88元,因上述材料在三案中使用,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人民币2,292.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