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万里向本院起诉请求:1、要求王凤玲、郭洪江按照与其签订的协议约定赔偿违约金15000元;2、要求王凤玲、郭洪江赔偿其2015年12月20日购买产品配方金人民币4000元;3、要求王凤玲、郭洪江赔偿因开店使用繁华面包房产品配方给路万里造成的销售损失2000元;4、要求王凤玲、郭洪江再开店距离繁华超市距离不能小于1000米,禁止在繁华超市下属分店使用繁华面包房的产品配方,禁止使用繁华面包房的店名及大列巴面包、无水蛋糕等特色招牌产品的简介说明。5、要求被告郭文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路万里承包的繁华面包房坐落于宁江区繁华超市鑫海店二楼,起始承包日期为2013年3月23日,从他人手中转包共花费136000元。王凤玲于2014年12月来繁华面包房工作,工作时间为每日7.5小时,在其来之前并无任何西类面食制作技术经验,到店后职责为后厨制作产品的助手。2015年11月19日,繁华面包房员工集体签订《配方保守协议》,王凤玲签订协议后,由于一名“全能手”员工离职,王凤玲即开始掌握并学习繁华面包房全部产品制作工艺技术配方,在不足两个月时间内已能独立制作店内全部产品并掌握共计50余种技术工艺配方。2016年3月29日王凤玲离职,离职后其违反了与路万里签订的配方保守协议,在距离繁华面包房不足200米之处开设了一家与繁华面包房同等规模的店面,品项齐全。2016年4月12日,王凤玲、郭洪江(二人为夫妻)开设的松原市宁江区商贸小区好运来糕点店(简称好运来糕点店)开业。现有充分证据证实好运来糕点店生产的所有产品的技术工业配方与繁华面包房产品的配方为同一种,但在售卖价格上大大低于繁华面包房的价位。在好运来糕点店开业前夕,王凤玲、郭洪江主动于2016年4月2日、4月3日与路万里协商赔偿事宜,但路万里不同意,故起诉至法院。
路万里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王凤玲(王艳玲)签字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使用产品配方开店,应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
2、照片八枚及手机通话记录单一枚,用于证明双方当事人曾协商过配方使用事宜,及王凤玲曾在繁华面包房工作的事实;
3、录像光盘一枚,用于证明好运来糕点店与繁华面包房内的产品相同,录音光盘一枚,用于证明王凤玲、郭洪江曾与路万里协商赔偿其10000元;
4、好运来糕点店位置图一份,用于证明王凤玲、郭洪江所开店面与繁华面包房的距离;
5、未签字空白协议一枚,用于证明双方协商过程中,路万里曾起草一份协议,但最后没有签订;
6、书面证人证言两份,用于证明路万里曾经花费4000元在他人处购买八种产品配方,该八种配方已全部被王凤玲掌握。同时证明王凤玲来繁华面包房工作之前没有任何面点制作经验,现已能独立掌握繁华面包房全部产品的配方。
7、繁华面包房彩印袋及印刷班费收费收据,用于证明王凤玲到繁华面包房工作之前,其店内就有无水蛋糕、大列巴面包等产品。
8、路万里与好运来糕点店房主袁明的通话录音光盘一枚,用于证明系郭洪江与袁明签订的租房合同,好运来糕点店的实际店主系郭洪江,而非郭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