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李某秀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郭明明、王保英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明明、王保英为泄愤报复,破坏他人种植的葡萄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明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保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明明家曾与王某1家互换土地耕种。2017年,郭明明一方欲将土地换回,双方协商未果并因此发生纠纷。被告人郭明明为泄私愤,于2017年6月先后五次对王某1的葡萄园内的铁丝、水泥柱进行破坏,对葡萄树进行砍伐。共计砍伐葡萄树239株,毁坏钢丝135根、水泥柱25根。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11856元。2017年6月23日,郭明明的母亲被告人王保英到王某1葡萄园内用镰刀割砍葡萄树172株,砍除大豆、花生一宗。经鉴定,损失价值8162元。
另查明,二被告人系自首,其近亲属已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本院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1陈述:从2017年6月8日开始,一共破坏了我的葡萄园和葡萄树四次,第一次破坏了葡萄园的铁丝,破坏了有800米左右的铁丝。第二次破坏了100米左右的铁丝。第三次破坏了25根水泥棒。第四次破坏了239颗葡萄树。是我们本村的郭某给毁坏的。2017年6月8日那天上午9点钟左右,我母亲李某秀给我打电话说郭某破坏了我家的葡萄园,我当时正在兰陵县城内上班的,我接着就坐车回到葡萄园,我到葡萄园一看,葡萄园内的铁丝被剪断了有135根铁丝大约800米左右。我紧接着给郭某打电话问是他剪断的吧,他说是他剪断的。我紧接着报警了,这是第一次毁坏葡萄园。到了中午12点左右的时候,我去我葡萄园看看的,当时郭某在我的葡萄地西头正在骂我的母亲。我接着上去骂郭某,他接着就抓着我的衣服领子,用头撞我。我母亲想上来挡着的,被郭某的母亲抓伤了脸部。我当时也没还手。有很多人在那里拉仗,也就没打起来。接着,他就从我的葡萄园东头到了西头,拿着钳子又剪断了我100米左右的铁丝,这是第二次。我接着又报警了。
铁丝是23号钢丝,是连在水泥棒之间的,在水泥棒的上中下位置捆着三道铁丝,是用来承接葡萄枝的,我的葡萄园是东西长、南北宽的,南北着的一共是四十五趟水泥棒,每趟有八根水泥棒,每根之间距离大约五米多,一趟在四十五米长,一趟三道铁丝,一趟铁丝一共大约是135米长。
第三次是2017年6月9日那天中午11点半左右的时候,郭某开着他家的拖拉机,来到我的葡萄园,撞断了我葡萄园25根水泥棒。撞完正好被我母亲看着,他就开着拖拉机跑了。
第四次是2017年6月11日那天下午四、五点钟左右,郭某拿着铁斧子砍了我239株葡萄树,被我母亲看见了,上去制止的,他接着就走了。
我种葡萄的这块地是我拿我家的地换他家的地来种的。大概是2013年10月份的时候我拿我家的村西北的一亩九分地换了郭德明家的村北的和我家挨边的二亩二分地,少给郭某家三分三的土地,我和郭某的母亲王保英口头协商每年给她三百元的补偿,而且地换了以后就不再回换了。当时王保英口头答应的。郭某的父亲郭启才也在现场。我们没有书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的。换完以后我在换的这二亩二分地里加上我本身的二亩地和我租的别人的一亩七分地(一共是五亩九分地)种了葡萄园。现在郭某想把地要回去的,当时我和他母亲口头协议好的,地换了就不能再换回去了。现在郭某的母亲也不承认了。郭某想把地换回去。我想问他要点赔偿,他不给,他就破坏我的葡萄园了。当时换地时没有书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当时协议时我这方是我自己,他们那方是郭某的父亲和母亲,因为都是一个村的庄邻,当时就觉得没有必要书面协议。他们一共破坏了我239株葡萄树,都是种了四年的葡萄树,经常剪枝,高约一米七左右,粗的直径约五六公分,已经结果子卖了两年葡萄了。葡萄损失一万多元,加上铁丝和水泥柱一共损失价值大约在两万元上,具体损失价值多少我也估不准。
这几次我母亲李某秀都在现场。本村的大队书记李怀平也知道几次郭某砍我家葡萄树的这个事。
2017年6月8日打架时我胸前有伤,我母亲脸部有伤,都很轻,就没在意,当时本村的一个二哥张联防在场,我和我母亲不要求处理打仗的事了,我们也不再做伤情鉴定了。
6月24日陈述:这次又破坏了150米左右的铁丝和破坏了172颗葡萄树和一分地的豆子和一分地的花生。前天(2017年6月22日)下午五六点钟上,郭某又拿钳子剪断了我150米左右的铁丝。当时我母亲也看见了。昨天(2017年6月23日)下午5点半左右,我母亲给我打电话说郭某又砍了咱家的葡萄树,今天早上我赶回来的,回来一看,郭某又砍断了我172株葡萄树。还又破坏了葡萄树与葡萄树之间的间隔内种的一分地的豆子和一分地的花生(是在葡萄园里套种的,豆子和花生是被拔掉的)。被损毁的葡萄园和葡萄树等物(包括前几次的)大部分都是在我家和郭某家换的地里的,也有一分多地被破坏的是在我自己的地里的。就是6月11日砍239棵葡萄树那次。当时我母亲在电话里说:“咱家的葡萄又被他(指郭某)家给踢蹬(破坏的意思)了”。到底是郭某还是郭某家里人破坏的我不是很清楚。葡萄苗买的时候是7元钱一棵,是2013年买的,加上农药、肥料、人工管理等费用,估计每棵价值在五六十元上,这还不算以后结的果实的价值,这次172棵葡萄加上庄稼损失估计一万元左右。
2、证人证言
(1)李某秀证言证实:我儿子王某1的葡萄园被人毁坏了,是本村的大明(郭某)给毁坏的,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一共是毁坏了俺儿子的葡萄园四次,我看见了三次,第一次是毁坏了葡萄园的铁丝,第二次也是毁坏的铁丝,第三次毁坏的是水泥棒,第四次是毁坏的葡萄树。
今年6月份上旬的一天(具体哪天我记不太清楚了)上午9点钟左右,当时我正在我儿子王某1的葡萄园内除草,我是用手一棵一颗的除草的,我坐在小凳子上,等我除完一趟草,我站起来看见本村的大明(郭某)提着钳子从我们葡萄园内走了。我就朝着他的方向追去了,我一看,我家葡萄园内用来承接葡萄枝子的铁丝被剪断了有28趟承接葡萄的铁丝,大概在800米左右,我接着给俺儿子王某1打电话把这个事情告诉了他。我就又在葡萄园内干活了,这是他们第一次破坏葡萄园。
到了中午12点钟左右,我当时正在葡萄园内干活的,我听见外面有人骂,我接着就出来了。我看见大明(郭某)和大明的父亲郭起才还有他母亲一起来的,大明就在那里提着俺丈夫的名字骂的,还骂俺儿子。我接着上去骂大明,接着俺儿子王某1来了,来到以后俺儿子也骂郭某,接着大明一把抓住我儿子的衣服领子,用头去撞俺儿子,俺儿子没还手。我想上去拉仗也就没打起来,接着大明就从葡萄园的东头走到了西头,拿着钳子又剪断了大概100米左右的铁丝,这是第二次。
第三次是到了头两次的从第二天中午11点半的时候,我当时去了本村的西北湖去割麦子去了,割完麦子,我拉着麦子去大路上晒去了,正好本村的书记李怀平来到我们跟前说:大嫂子,大明又开拖拉机把你家的葡萄园的水泥棒给撞歪了。我们也就没说话,到了下午,我回去数了数,一共是撞断了25根水泥棒。又过了两三天的样子,当时是下午四五点钟左右,我当时正在葡萄园内除草,我在地的西头,我除完一趟草,站起来一看,大明正拿着铁斧子正在砍俺家的葡萄树,都是贴着地面砍得葡萄树树干。大明的母亲也跟着的。我接着喊:大明,你弄什么的。也不知道听见没听见,大明接着提着铁斧子从地东北角我家盖的小屋的南边地里朝东走的。我也就没再追,我看到大明的娘拿着铁锨、镰刀还有粪头从地里往东去了,我朝东过去一看,他砍了俺家很多葡萄树。我又给俺儿子打电话说的,后来我儿子和派出所的人一起数的被砍的葡萄树,被砍了一共是239棵。
被砍的这239棵树是在整块地的北边,一直到地的东头都被砍了,除了西边的几趟没砍之外,可能他(大明)看到我在葡萄园里(我当时在西头干活的),所以就没砍西边的,我耳朵聋,他一开始砍葡萄树我只顾着干活了也没听见,北边的地是东西着长的,我家的地和大明的地原来都是东西着长的,他专门砍的我家和他家换的地里的葡萄树。
大明拿着的斧子是木把铁斧子,长大约五十公分上。大明的娘我没有看见他砍,她砍还是没砍我不知道。
刚开始不知道,后来听俺儿子说是拿俺家西北湖的一亩九分地换了郭某家的二亩二分地,少给了他家三分三地,俺儿子每年补偿他家三百元钱。俺儿子是这样给我说的,但是,后来他来破坏俺家的葡萄园是想要回去的或者说是想一千二一亩承包给俺儿子的,可能是想要多要钱的。
他一共是破坏了我家239株葡萄,都是种了四年的葡萄树,已经结果子卖了两年的葡萄了。
6月24日在兰陵派出所的证言:我来反映本村的郭某再次破坏我儿子葡萄园的事。
2017年6月22日下午五六点钟上,我当时正在葡萄园里干活,刚干完,我就看见大明拿着钳子又从俺家葡萄园往外走,我就追过去看了看,他又剪断了俺家150米左右的铁丝。我接着给俺儿子打电话说了这个事。又过了一天(就是昨天)下午2点钟左右的时候,我赶完集回家,我看到郭某的母亲正在拔俺家的葡萄树间隔之间地里的花生和豆子,我一看葡萄树也被砍断了不少,郭某不在现场,应该是郭某的母亲砍的葡萄树。我一看到她,她就拿着铁锨和斧头跑了(走了)。我给俺儿子打电话说这个事。我数了一下这次砍断了我家172根葡萄树。这次郭某剪断了俺家150米左右的铁丝。郭某的母亲砍断了俺172根葡萄树。还拔了俺一分地的豆子和一分地的花生。
(2)李怀平证言证实:我知道郭某损毁王某1家葡萄园一事,郭某损毁王某1家葡萄园的其中一次我在现场。
我记得是2017年6月9日那天上午11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当时正在王某1葡萄园北一百米的一块地里等着收麦子。我的另外一块的地和王某1的葡萄园是紧挨着的,我的地也在葡萄园的北边。接着,我就看见本村的大明(郭某)开着他的拖拉机来到了王某1的葡萄园,郭某从我地里过来的,我那块和王某1葡萄园紧挨着的那块地的麦子收完了。他在我地里掉过头,用拖拉机的后兜子往南撞的,从北朝南撞的,王某1的葡萄园周围是用水泥棒撑起铁丝架葡萄的。郭某从我地里来回从北朝南撞柱子,来回撞了有十多次。大概撞断了二十多根水泥棒,具体撞断了多少我就不清楚了。然后,郭某的父母来了,来到以后说了他一顿,意思是不让郭某撞柱子,具体怎么说的我没听提清楚。然后郭某就开拖拉机回家了。
我还听说郭某在撞王某1柱子之前和之后都损毁过王某1的葡萄园,我听说剪断了王某1架葡萄用的铁丝,还砍断了王某1家的葡萄树。我听说大概破坏了有四五次的样子,我只是听说,具体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我听说是因为王某1家的葡萄园的其中一块地是和郭某家换的地。王某1家用一亩九分地还了郭某家二亩二分地。另外三分多地,王某1每年补贴郭某家三百元钱。现在可能是因为郭某想把地要回去,才损毁了王某1的葡萄园。
3、提取笔录三份
(1)第一份提取笔录在2017年9月20日18时45分至18时54分在兰陵镇东环路口鸿翔加油站东侧由王富强见证制作而成,经被告人郭明明辨认,兰陵派出所民警在兰陵镇东环路口路南鸿翔加油站东侧郭明明的轮胎修理店南门门口处提取木把铁长约四十公分的铁斧头是郭明明到王某1的葡萄园砍坏葡萄树的斧子。
(2)第二份提取笔录在2017年9月20日18时33分至18时41分在兰陵县派出所院内由王富强见证制作而成,经被告人郭明明辨认,兰陵派出所民警在郭明明的五菱宏光面包车的左侧驾驶座的左下方提取绿色塑料皮把手、长二十公分的钳子一把是郭明明到王某1葡萄园剪断铁丝的工具。
(3)第三份提取笔录在2017年9月22日10时36分至10时49分在兰陵镇徐庄村李怀平的见证制作而成,经被告人王保英辨认,兰陵派出所民警在兰陵镇徐庄村王保英家中南平房内提取铁杆、一米长的铁锄头是王保英到王某1的葡萄园毁坏庄稼的工具。
4、鉴定意见
(1)兰陵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2017]18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239株葡萄树是损失价值为10994元,135根23号铁丝的损失价值为362元,25根水泥柱的损失价值为200元。价值共计11856元。
(2)兰陵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2017]18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172株葡萄树是损失价值为7912元,一分地豆子的损失价值为100元,一分地花生的损失价值为150元。价值共计8162元。
5、物证
破坏工具照片9张对该案予以证实。
6、书证
(1)办案说明四份
证实:经民警现场清点,郭明明于2017年6月8日剪断王某1葡萄园内铁丝135根,6月9日毁坏水泥柱25根,6月11日毁坏葡萄树239棵;王保英于2017年6月23日毁坏王某1葡萄园内套种的豆子和花生共约2分地、砍坏葡萄树172棵。
(2)前科查询证明
证实:被告人郭明明、王保英无违法犯罪前科。
(3)户籍信息
证实:被告人王保英,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人郭明明,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均具备刑事责任年龄。
(4)和解协议
证实:被害人王某1一方同被告人一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一方对被告人郭明明、王保英的行为表示谅解。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证实:郭明明的作案工具,绿色塑料皮钳子一把、木把铁斧头、铁杆铁锄头被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未移交)
(6)被毁葡萄园内照片一宗
证实:葡萄园被毁之后的情况。
(7)发破案经过
证实:2017年9月20日11时许,兰陵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郭明明到兰陵派出所接受讯问。当日11时许,郭明明到兰陵派出所接受讯问;同年9月21日11时许,王保英到兰陵派出所值班室问询有关情况,兰陵派出所民警将其传唤到案。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郭明明供述:我是因为砍别人葡萄树被拘留的。我把我们村王某3(可能叫王某1)家的葡萄园给毁坏了,葡萄树给砍了。我给剪了几次铁丝,我开拖拉机给撞断了葡萄园内的柱子(水泥棒),我拿斧子给砍了一次葡萄树,有时我和我母亲是一起给毁坏的,有时是我自己单独去干的,我也让我母亲王保英去给毁坏了,我母亲王保英也自己去毁坏过了,但是她毁坏的什么我不是很清楚。
大约五六年前,我们村的王某3(王某1)要建葡萄园,和我家换的地种的,原来我们二家关系也很好,他家少给我家三分地,他家每年给我家三百元钱,因为不到三分地,一年我只收他二百元,葡萄园在村北,是东西方向的,他家原来的地在中间,我家换给他家的在北边,他家还租了别人家的地在南边,他家就建了葡萄园,到了前年他家在我家给葡萄园的东北角(他家换的地里)建了二间小屋,我去找过王某3的父亲,他家说是我奶奶的坟子在他家地里,意思是以后把他家南边的地给我家,去年他家起老殡,想埋在他家的地里我奶奶的坟头西边,被我家制止了,我家意思既然他家盖了小屋,想以后他家的地给我家,他家再埋坟头得经过我家同意,后来他家说是今年二月拆屋给我家地,后来到了今年他家又提出来他家有经济损失,我家想把地给换回来,王某1说行,说是他有损失得协商一下,也没协商成,我就很生气我就对我母亲说过:“把葡萄给砍了它”,意思是给破坏了它。
第一次是2017年6月初一天,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应该是6月上旬的一天,那天早上八点多钟,吃完早饭,我对我母亲说:“走,去绞铁丝去,我绞,你跟着去”,我开我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到了村北葡萄园,我从车上拿了铁钳子从地的北边开始剪的,我剪了向北斜拉的铁丝,都是从柱子上边一下子给剪断的,从东向西剪了有一半或者一多半上,不到西头,具体剪了多少米我也不知道。我母亲在后边到的,一开始还不让我剪,后来我剪完就走了。到了中午12点钟左右,我听说我母亲和王某1的母亲骂了,我和我父亲一前一后到了葡萄园,过了十几分钟,王某1也到了,我和王某1相互骂了,然后相互抓挠的,王某1的母亲和我母亲抓挠了,我父亲和王某1的父亲拉仗就不打了,我就在地的中间给踹坏了有一分多地的葡萄,这是第二次。我就是把葡萄树干给踹折了,然后又朝葡萄树上结的小葡萄上踹的,踹坏了有三四趟、四五趟上,反正我觉得有一分多地上,后来就走了。王某1家的葡萄园是东西长,南北宽的,南北从东到西一共四五十趟水泥棒,每趟大约七八根水泥棒(给我家换的地里有三根上),水泥棒之间是连着上中下三根铁丝用来吊葡萄,让葡萄爬的。我们抓挠完以后,我就用脚踹的葡萄树和葡萄。
第三次是到了第二天中午头,我开着我的带兜的拖拉机到了葡萄园,在葡萄园的最北边从西朝东,倒着车用车兜子撞的水泥棒(柱子),把柱子都给撞断了,还差几根就到东头了,我父亲去了,我父亲把车给开走了,我就没再撞。第四次是又过了二三天上,是下午三四点钟或者四五点钟上,我在家里说:“我得再去给砍了它”,指砍葡萄树,我母亲不让我去,我就开着我的面包车到了葡萄园,从车上拿了一把斧子(平时干维修用的,木把的,有四五十公分长),我还是顺着葡萄园的北头从东到西砍的葡萄树,我就砍了最北边的二根柱子之间的葡萄树,朝西砍了有一多半,不到西头,因为斧子太累人,我就不砍了,我就提着斧子走的葡萄园东北角的小屋南边上了东边路上开车走的,我正在砍着的时候,我母亲背着粪头、拿着铁锨、镰刀到的葡萄园,我没看见我母亲破坏葡萄园。我砍了有大约有二百多棵上,具体多少我不知道。
第五次是又过了十几天上,那天下午五六点钟上,我记得天好像下着小细雨,我又开车到了葡萄园,我用钳子剪了葡萄园的铁丝,从东朝西剪的,剪的是靠地的北边的第一根柱子和第二根柱子之间的铁丝,因为柱子之间的葡萄树已经被我砍了,是空地,而且最北边的那一趟柱子基本也让我给用拖拉机给撞断了,我就顺着靠南边的那趟柱子剪的铁丝,朝西剪了有一多半,都看到西边的路了,钳子有点吃力了,我就不剪了。后来我就没有再去破坏。
后来的葡萄树被砍、豆子和花生被拔掉是我母亲王保英干的,我最后一次剪完铁丝,王某1的母亲骂我母亲了,我母亲很生气才干的,我母亲第二天砍完葡萄树、破坏完豆子和花生以后到了我的轮胎维修点给我说,说是她去葡萄园毁坏庄稼了。钳子就在我的五菱宏光面包车上,斧头在我的轮胎维修店里(兰陵镇鸿翔加油站东边)。
(2)王保英供述:我是因为毁坏别人葡萄树的事被拘留的。我把我们村王某3家的葡萄园给毁坏了,葡萄树给砍了,王某3是小名,大名不知道叫什么,我知道他父亲叫王保兰。我一共给毁坏过一次,我用镰刀把葡萄树给削了,还给锄了葡萄园的豆子和花生,别的都是我儿子郭明明干的。大约五六年前,我们村的王某3要建葡萄园,和我家换的地种的,他用他家的村西北的地给我家换的,他家少给我家三分地,他家每年给我家三百元钱,当时只是口头协议,因为不到三分地,一年我只收他二百元,葡萄园在村北,是东西方向的,他家原来的地在中间,我家换给他家的在北边,他家还租了别人家的地就建了葡萄园,到了前年他家在我家给葡萄园的东北角建了二间小屋,我家去干涉了,海龙的父亲王保兰说是我老婆婆的坟子在南边他家地里,意思是以后把他家南边的地给我家,去年他家起老殡,想埋在他家的地里我老婆婆的坟头西边,被我家制止了,既然他家想以后把南边他家的地给我家,他家就不能再埋坟头了,原来我们二家很好,因为这事就有矛盾了,后来他家说是今年二月拆屋把地还给我家,后来到了今年他家又提出来他的葡萄园有损失,我家想把地给换回来,也没协商成,后来我家就很生气就把葡萄园给毁坏了。
大约三个多月前的事,那天我记得是阴历五月十四或者五月十五上,那天早上八点多钟上,吃完早饭,我儿子郭明明对我说:“我去绞铁丝去,我绞,你跟着去”,我说:“行,该怎么治就怎么治”,明明开面包车去的村北葡萄园,我步行背着粪头、拿着镰刀到的葡萄园,我到了以后明明正在用钳子剪铁丝,明明剪的是地的北边向北斜拉的铁丝,都是从柱子上边给剪断的,从东向西剪的,我不让他剪,他剪了有一多半上,不到西头,明明就走了,我也走了。到了中午12点钟左右,我又到葡萄园挨边的北边我家的麦地准备犟地的,遇到了村里李怀平不让犟,说是那个地是王某3换给他的,接着李怀平的弟弟去喊的王某3,说是商议这个事,王某3、王某3的父亲和母亲先后都到了葡萄园,我儿子郭明明和我丈夫郭起才也都到了,结果没商议成,我和王某3的母亲先是骂的,明明和王某3也相互骂了又相互抓挠的,我和王某3的母亲也就相互抓挠打了,都有破皮红伤。我丈夫和王某3的丈夫拉仗就不打了,明明在地的中间给踹坏了有好几趟葡萄。
到了第二天中午12点左右,明明从北湖地开着我家的带兜的拖拉机往南去的,当时我不知道是去葡萄园的,我就回家了,过了一会我丈夫家来了,急着说:“赶紧的,了不地了”,接着喊着我到了葡萄园,明明正在倒着车用车兜子撞的水泥柱子,把柱子都给撞断了,快到东头了,我丈夫把车给开走了。又过了二三天上,下午四五点钟上,明明在家里说:“我得再去给砍了它”,指砍葡萄树,我说:“算完是的”,明明开车走了,我背着粪头、拿着铁锨、镰刀步行到的葡萄园,明明正在顺着葡萄园的北头从东到西砍的葡萄树,就砍了最北边的二根柱子之间的葡萄树,朝西砍了有一多半,明明就不砍了,明明提着斧头走了,我也走了。明明砍了估计有一、二百多棵上,具体多少我不知道。
又过了有十几天上,我记得那天是兰陵集,是下午二三点钟上,我带着镰刀(木把普通的镰刀)到了葡萄园,我先用镰刀削的葡萄树,削的是靠北边的二根水泥柱之间的葡萄树,是从西边朝东削的,从葡萄树干底下靠地面削的,都给削断了,朝东削了大约一半地就不削了,我把镰刀送回家,拿了锄头(铁杆的,有一米多长)又回到葡萄园,有锄头锄的葡萄树之间套种的豆子和花生,王某3家豆子和花生是混合在一起种的,锄掉了大约有二分地左右。除完以后我就回家了。
我去削葡萄树、锄豆子、花生的前一天,郭明明又去葡萄园毁坏东西,是当天晚上我听我丈夫说的,我不知道郭明明毁坏的是什么东西。
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于2018年2月8日向山东省兰陵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发送(2018)鲁1324刑初130号委托调查评估函,要求对被告人郭明明、王保英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作出评估,但其在期限内未予回复。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明明、王保英为泄愤报复,破坏他人种植的葡萄树,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郭明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次日被告人王保英到公安机关询问有关情况时被依法传唤,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二被告人的归案情形虽不完全具备典型自动投案的特征,但体现了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本质属性,应视为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庭审中也予以认可。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可依法对被告人郭明明、王保英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到兰陵县兰陵镇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