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30 0:00:00

蔡继明与李德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继明,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德伟,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福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蔡继明诉被告李德伟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继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远、杨丽丽与被告李德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健、白福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继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删除其在新浪博客上发布的7篇文章,题目为:“还有更明确的对比,相信这是三岁小孩都可辨别的!”;“蔡继明数学为0分!”;“蔡继明现象与中国学术界打假”;“李德伟教授答复蔡继明:认错还有救,不改更难堪!”;“清华大学学术委员鉴定批评蔡继明”;“清华大学批评蔡继明教授不端行为之书”;“蔡继明的不端行为一一让清华大学的百年蒙羞”。2.被告删除其在新浪网投稿的二篇文章,题目为:《清华大学2011年回复李德伟称要求蔡继明撒回评奖》;《李德伟给组委会、毛振华先生的〈关于蔡继明教授报奖资格致组委会〉》。3.被告删除其在新浪网投稿的五篇文章,题目分别为:《一评:蔡继明现象与中国学术界打假》;《二评:蔡继明否认清华鉴定的掩耳盗铃伎俩》;《三评:蔡继明的拙劣表演》;《四评:蔡继明的狡辩是腐败学风的充分暴露》;《五评:从蔡继明的辩解可知其数学意识为0.》。4.被告删除其在学术批评网发表的文章,题目为:《李德伟:剽窃和抄袭是扼杀创新的毒药——评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对我的关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剽窃》。5.被告删除其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的诬蔑原告剽窃的22条言论。6.被告在新浪网首页和新浪博客连续30天刊登不少于500字的致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7.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6540元(两次公证费7540元、9000元:律师费10万元);8.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万元;9.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思想首先是谷书堂教授在1985年前后研究不同所有制商品经济中的分配关系时提出来的。1986年前后,谷书堂教授曾与其硕士研究生高佩义讨论,如何将这一思想写成一篇学术文章,而高佩义写成初稿后谷书堂教授不大满意,认为他并没有把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思想完整地阐述出来,于是谷书堂教授转而与他指导的在职博士生蔡继明合作。1988年,谷书堂、蔡继明合作完成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的学术论文,并于当年提交给全国高校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讨会(1988,武汉,中南财经大学),论文以《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为题,收录在《理论纵横》上篇,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以《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为题,收录在《经济改革与理论思考》,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以《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为题,发表在《经济学家》1989年第2期;该论文:1988年获得中宣部、中央党校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名颁发的“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10周年理论研讨会入选论文奖”和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通报嘉奖。谷书堂教授主编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由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2000年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再版),其中由蔡继明执笔的收入分配章,进一步系统阐述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该书被教育部学位管理司推荐为研究生教学用书,1989获年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001年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2002年获天津市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首先,从1988年至1999年,蔡继明与谷书堂又相继发表了17篇学术论文和2部学术专著,对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进行了更加全面的阐释和发展。接下来,从2000年至今,谷书堂、蔡继明围绕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又发表22篇论文并出版1部学术专著。与此同时,蔡继明及其领导的学术团队潜心研究30余年,发表了26篇学术论文,出版了2部学术专著,1部学术论文集,创立了广义价值论,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谷书堂、蔡继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一提出,立即在经济学界引起强烈反响,一些学者批评这一理论否定了按劳分配原则,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表现。但更多的著名经济学家,则对谷书堂、蔡继明提出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给予了高度评价。至于蔡继明教授创立的广义价值论,更是被一些学者称为既不同于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的价值论,又有别于斯拉法的价值论,“可谓独树一帜的另一种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价值论”。2009年,谷书堂教授和原告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为题,申报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同年,被告则以“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理论”为题申报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被告在得知谷书堂教授和原告申报的题目后,打电话给原告,要求与原告联合申报。原告在了解观点后,认为双方观点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方向根本不同,遂婉拒了被告的要求。2010年-2015年,谷书堂教授和原告继续以2009年的题目即“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申报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而被告则在2010年、2012年-2015年,将原来2009年的题目“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理论”改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及实施方案”,申报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2011年,被告没有申报。2009年起,被告以多种方式污蔑原告剽窃其研究成果,并在其新浪微博、新浪博客、讯微博、学术批评网上发布文章,指责原告和谷书堂教授剽窃。被告的文章和言论,在网上被网友转载评论,给原告的名誉造成极大损害。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原告和谷书堂教授分别在媒体发表声明,并于2013年8月23日向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邀请了多位校外经济学专家对双方的研究成果进行对比分析,最后于2013年9月11日得出结论:“谷书堂与蔡继明共同阐述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与李德伟阐述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与实施方案’,两者间在内容、论述方法以及理论建设上具有显著区别;没有发现前者剽窃后者的问题:校学术委员会2011年给李德伟的回复有不准确之处,蔡继明有权自行决定申报相关奖项。”原告认为,谷书堂教授与原告均为高等院校专门从事理论经济学教学与研究的学者,经过多年潜心研究,提出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得到了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承认和采纳,据此申报相关奖项,完全是合法正当的行为。被告如果认为谷书堂教授和原告剽窃抄袭了被的理论成果,应该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以证真伪。但被告却在合法途径之外,以各种方式面向社会公众指责谷书堂教授和原告抄袭剽窃,对谷书堂教授和原告进行贬损攻击和污蔑诽谤,严重侵犯了谷书堂教授和原告的名誉权。面对自身错误,被告不仅不反躬自省、知耻悔过、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反而诬告原告侵害其名誉权,企图用倒打一耙的手段,掩盖自己的丑行。为维护学术尊严、维护原告和谷书堂教授的名誉,遂对原告提出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李德伟辩称,一、关于谁是“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首创者或独创者的学术争论内容,虽然是本案产生的原因,但与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无直接关系;蔡继明在起诉状中对其发表文章和出版专著进行大篇幅的描述不能证明李德伟有侵权行为。1、国家倡导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学术争鸣应平等理性的在学术争论的范闱内展开,不应对对方有诽谤侮辱、贬损诬蔑、人身攻击的言词和行为,学术争论本身无错,但如果在学术争论过程中采取诽谤侮辱、贬损诬蔑、人身攻击的行为和言词,则是错在学术争论的方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德伟是否侵犯蔡继明的名誉权,即在学术争论的过程中李德伟的言行或采用的争论方法是否侵犯了蔡继明的名誉权;李德伟与蔡继明产生学术争议后始终本着依靠组织、依靠党的原则直面问题,未有面向公众公开指责和面向公众公开学术辩论之行为,更不存在蔡继明所诉称的侵权事实。2、蔡继明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从第3页最后一行到第9页上半部分,用近六页的篇幅表述了李德伟、蔡继明及案外人谷书堂教授所发表的文章和专著以及部分经济学家学者对上述三者的文章专著的引用,均与蔡继明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的关系,不能证明李德伟存在侵权行为。二、李德伟从未对蔡继明进行贬损诬蔑,未侵害蔡继明的名誉权。李德伟从未在新浪博客、学术批评网、新浪微博、和讯微博上自行发表贬损蔡继明的文字;也从未授权他人在任何媒体发表过贬损蔡继明的文字;更未在新浪网上化名发表贬损蔡继明的文章。蔡继明诉状中描述的,载有李德伟名字的博客、微博均不是李德伟本人注册、管理;与李德伟个人行为无关,李德伟本人也不知道上述博客、微博的内容,更不知道其中是否有对蔡继明贬损的文字。三、李德伟未向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组委会及其负责人毛振华先生致函反映问题,无贬损蔡继明之意。李德伟于1985年6月在《赣江经济》第54期、于1987年5月16日在《经济日报》、于1987年5月25日的《世界经济导报》、于1987年9月17日的《中国机械报》、(一九八个)《深化企业改革的探讨》、国家经委领导1987年的试点报告附件、《我国企业体制改革基本模式》中提出并系统完整的研究了“按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早于蔡继明于1988年发表的关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文章。至2003年4月,李德伟在各种报刊杂志期刊持续发表了20余篇文章阐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并就该项理论创作了数本专著。四、蔡继明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如此天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有悖常理,于事实、于法、于理、于情均所不能容许。综上所述,蔡继明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德伟有侵犯蔡继明名誉权的行为,不能证明蔡继明系因李德伟的行为名誉受损,蔡继明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和法律依据,故请求贵院驳回蔡继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蔡继明是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学领域研究,曾申报“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李德伟是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学院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学领域研究,亦曾申报“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

原告蔡继明主张被告李德伟在新浪博客、新浪网、学术批评网及新浪微博上发布的部分内容侵犯其名誉权,内容如下:

一、新浪博客“李德伟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chcldw)上发布的文章

1.博客题目:还有更明确的对比,相信这是三岁小孩都可辨别的!

文章题目:《关于李德伟与蔡继明对“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阐述的比较》

署名:无

发表时间:2013年10月8日

诽谤性文字:“一定要说有区别,区别在于,蔡继明说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说完了没有做,因此,不必去测量贡献的价值。但是李德伟不仅说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还多年坚持在全国各地实践,而实践就得动手测量贡献大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使用价值。现在,上述两段话都是一致的,只要看看时间先后就行了。李德伟是1987年说的。蔡继明的话是2002年说的(类似的不如这么清晰的话他在1989年说过。)一目了然,无需争论。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2011年的鉴定是十分准确的。”

2.博客题目:蔡继明数学为0分!

文章题目:《从蔡继明的辩解可知其数学意识为0》

署名:庞克

发表时间:2013年10月1日

诽谤性文字:“蔡继明数学为0分!”、“从蔡继明的辩解可知其数学意识为0”、“三段话都是一致的,只要看看谁说在先就行了。李德伟,1987年说。蔡继明的话是2002年说的。谁是谁非还有争什么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已经做出鉴定了,还有什么争论意义呢”

侮辱性文字:“在清华大学这样一个中国最高理工科学府,发生了关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创新之争,简直是奇耻大辱。”

3.博客题目:蔡继明现象与中国学术界打假

文章题目:《蔡继明现象与中国学术界打假》

署名:行列

发表时间:2013年9月25日

诽谤性文字:

“蔡继明拒不接受批评,并利用网络大肆散布不实言论,继续其错误行为。目前,教育部正在着手处理这一影响深远的重大案件,相信这是中国学术打假反腐的第一重大事件,将对中国学术界拨乱反正,健康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于蔡继明损害李德伟名誉的情况”

“蔡继明并未上诉至法院,而是采取不承认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鉴定的态度,继续在网上I李夸散布不实言论,宣布自己与其老师是这一理论的唯一创新者。目前教育部正在处理这一重大案件。”

“蔡继明还只是河北大学、河南大学和南开大学谷书堂指导下的在职学习的政教系学生,仅仅于1988年写了一篇关于按劳分配的学习心得文章。没有半句话提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

“而在李德伟冒着巨大政治风险艰难地进行创造实践的时候,蔡继明还仅仅是河北大学、河南大学和南开大学的一名在职学习的文科学生,直到89年才发表了他的一篇提到‘资本劳动所得应该视为是生产要素的贡献’一句话的文章,而这显然是李德伟的‘生产要素联营制’、‘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思想。但李德伟的理论文章不仅发表在蔡继明之前,而且早巳得到中央肯定,投入实践,取得了重大的成功。”

“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多年来声称蔡继明从1988年开始提出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由于借清华大学的平台,也由于中国缺乏思想交流的舞台,一些学者相信了这一说法。直到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开始,李德伟发现蔡继明的言行侵犯了自己的创新,向蔡继明提出,要求其终止侵权。遭到蔡继明的断然拒绝。”

“但是,作为清华大学教授兼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蔡继明拒不承认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鉴定,也不接受清华大学对其进行的教育,反而在‘中国经济网’继续散布不实言论,攻击李德伟剽窃他。蔡继明还指使其学生在自己主办的‘清华大学网站上政治经济学中心网站’、‘人大经济论坛学术监督’‘新浪财经’和‘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上以学生的名义发布蔡自己此前在‘中国经济网’上发布的同样侮辱性言论和攻击文章。蔡继明甚至指使学生向李德伟所兼职的大学诬告李德伟剽窃,他们甚至讥讽曾经不计名利、为改革开放顶住种种压力、勇敢创新开拓的李德伟,是在沽名钓誉。”

“但蔡继明的行为表明中国学术界目前存在的不正之风依然十分严重”(该条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对创新者的压制和对腐败的纵容,这是中国学术腐败的典型表现。钱学森问为什么中国难以产生诺贝尔奖获得者究其原因,学风腐败是重要原因之一。总而言之,中国经济学研究要登上世界舞台,首先要端正学风,让创新者扬眉吐气,让腐败行为名誉扫地。如果腐败横行,那么中国学术研究不可能出成果。”

4.博客题目:李德伟答复蔡继明:认错还有救,不改更难堪!

文章题目:《李德伟答复蔡继明:认错还有救,不改更难堪!》

署名:无

发表时间:2012年10月8日

诽谤性文字:“蔡继明色厉内荏地声称要向法院起诉我,随后,自知理亏气短,隐居遁迹一年,原以为他闭门思过,重新做人。未想到几天前,竟然高调亮相,编制谎言,并再次声言即将起诉云云。在此严肃回答,奉劝蔡继明知错尚可悔改,抵赖将招天下耻笑。如有胆量,尽可对簿公堂,多方威胁岂不令人发指!”

“一、无中生有,编织联合申报谎言,企图搅浑池水,转移视线。蔡继明为掩饰其不端行为,首先实施其“恶人先告状策略”,采取转移视线手段,竟然当街耍谎说:我曾要求与他联合申报“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评奖,其目的欲拖我下水,搅乱视听。”(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二、否认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鉴定,表演行为不端。堂堂青天白日,处处白纸黑字,身为清华大学教授兼学术委员会成员,蔡继明拒不承认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鉴定,抗拒清华大学对其进行的教育。如此罕见的不端行为,即在世风日下之今日,亦属史无前例。不知将置政协名誉与清华校训‘厚德载物’于何地,有何面目继续为师!蔡继明一方面睁眼说谎,矢口否认不端行为;另一方面,自觉心虚,暗留口实,说:‘中国经济学理论创新奖’是由学者自行申报的,申报程序无须经过学校批准,学校也就无权取消他的申报资格。蔡继明自己行为不端,还抬出其已近百岁的老师南开大学谷书堂教授,以掩护其不端行为,而谷书堂至今没有发出任何声音。因此,我奉劝蔡继明,多积德,不要以己之利欲熏心,拖百岁老人下水。现在,你既是清华大学教授,尚未被清华除名开除,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为什么没有权力撤销你的报奖资格呢!”(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三、看不懂数学模型的唯一清华教授,逐字照袭,却不知所抄为何物;蔡继明还采取以数量对质量的笨功夫来哗众取宠,混淆视线。声称我的理论虽然发表并试点在先,但没有长篇累牍的巨作,没有价值理论(事实上,我已经发表了几百篇文章、几十本著作,形成了一整套严谨的改革系统理论);而他虽然紧跟我逐字逐句地抄,但抄了几十年,填了几十本书,辛辛苦苦造出了所谓‘广义价值论’。要他就此悬崖勒马洗手不干,实在难以了断利欲熏心。只好硬挺脖子,继续编造南柯一梦,并威胁要起诉我。可笑的是身为理工大学清华教授的蔡继明居然读不懂简单的数学模型,更无法理解我的改革系统理论:”(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蔡继明自作聪明地将我的整篇论文著作,掐头去尾(在后面的论述中甚至故意删去关键词“实际利润率”),别有用心地抄下我的一段话……”

“蔡继明自己在其所谓按生产要素边际利润率分配时,同样离不开以要素价值乘以边际利润率,彻头彻尾、完完全全是学我的。”

“而不懂“数学”也无“数术”的蔡继明看不懂数学模型,居然将劳动力按实际利润率分配(这属于生产函数理论),混同为劳动力等价交换的传统分配模型(这属于成本理论)。我相信,清华大学任何一个学生都可以指导蔡继明,上述数学模型与按劳动力价值在市场上等价交换(这是成本概念,与资本概念是两个原则上完全不同的概念)补偿劳动力耗费的马克思揭示的资本主义分配方式,两者区别有于天壤之间。”(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蔡继明只知死背马克思教科书,看不懂数学模型,活生生地将一个完整的数学模型,大卸三块,为三个互不联系的因子……。”其实,倘若蔡继明老老实实自认不懂,任何人都可以像教小学生一样,以列举法……。但蔡继明不懂装懂,让天下后人耻笑,又何苦呢!”(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在此期间,可怜的蔡继明还是一个远离京城,偏安一隅的非全日制的在职学生,他不认真读书,却工于心计,利用我的名人效应,复制我的思想。由于基础太差,读不懂我的文章,对数学模型更是一头雾水。唯有一技,无知无畏,连白纸黑字的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明确鉴定,蔡继明也敢断然否认,堪称世界第一。”

“五、广布谣言,复以谣言壮胆,此手法可称“创新”蔡继明长期利用我被极左政治打压,声音被屏蔽的蒙难时机,收买一些不良媒体,邀集几个缺德男女,关门造猪,大放歪风邪气,骗了不少学者。……中国经济学界已背离80年代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堕入脱离实际,不再以实践为检验理论真伪的标准,而是以互相引述、发文评奖自娱自乐。蔡继明不失时机地抓住机遇,散布谣言,当我揭露其不良行为后,竟然破天荒地创造了“以谣言蛊惑群众,再借被骗者的口来否定原创者的手段”。他不断引用被他蒙骗的张三、李四的话,企图证明他虽是后来者,却先于先创者。”

“更有甚者,蔡继明把我的“系统价值论”改为他的“广义价值论”后,为证明此说有出处,竟荒诞地将21世纪的各种价值论说来证明他没有抄我在20世纪80年的文章,这种时间倒流术可称是清华大学教授的相对论实验。从蔡继明几十年如一日的言行,可知他从学生时代起,就不认真学习,善于利用媒体,炒作自己,借我之名扩大自己的名声。可惜只有其“取消长假说”引发公愤,此人居然还好意思说要对簿公堂,正可谓利令智昏。”

“六、否定老一辈经济学家的集体智慧蔡继明以无知者无畏的风格,利用当前中国经济学界崇洋媚外,否定为改革开放奋斗一辈子的老一辈经济学家集体智慧,将我的创新思想提出后获得的经济学界的崇高评价(……)置若罔闻,然后以他东拼西凑的“闭门造猪”以瞒天下。他的逻辑是:你的创新虽然在先,但是,他没有看见,就等于不存在。而他虽然在后,但有人看,有人引用,这就证明他是创新,真是岂有此理!”(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七、蔡继明罗列我对学界不正之风的正常批评,企图建立统一战线,更说明其用心不良。蔡继明别有用心地花费极大功夫,将与举报他无关的这些批评一一罗列,企图挑拨离间、煽动舆论,以建立统一战线。……再次,蔡继明举出被我批评的某些人与现象等事例,早已经被实践证明,连某些当事人自己都已经认识到错误,蔡继明拉他们出台,除了证明我的正确和敏锐外,同时也证明了他自己一错再错!”

“而你一位清华大学教授,几十年就靠复制我过日子,被揭穿了还要赖。我现在就等着你起诉,希望你能履行自己的诺言。”

“(李德伟致清华大学校长)我作为一个几十年来经历过巨大政治风险和压力,为中国经济改革做出重大奉献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高级研究员,十分气愤地向贵校揭发经济学教授蔡继明侵害我的研究成果的错误言行。”

“闭门自吹的蔡继明教授态度极其蛮横,竟以‘未看过我的文章’为理由,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否认全国轰轰烈烈进行过多年的试点、实施,硬说‘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是他88年的创新。更加严重的是他明知我已经指出其不端行为,仍然在其向‘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提交的申报书中耍谎,欺骗全国评委和经济学界,伪称书堂教授和蔡继明教授是这一理论的当之无愧的独创者,对‘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没有出现过‘发明权’的争议。”

“经多方规劝无效,我忍无可忍,在此只好提请清华大学就蔡继明教授对我作为中央国家经济管理部门高级研究人员,在几十年中的重大研究和实践成果的不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在我向清华大学投诉之前,蔡继明一直拒绝与我见面。到近日新京报记者与蔡继明谈话时,发现此人仍然是满嘴假话,学术不端,严重损害了清华大学的历史声誉。”

“而这时候,蔡继明还只是南开大学在职学习的学生,仅仅于1988年写了一篇关于按劳分配的学习心得文章。”

“而在我冒着巨大政治风险艰难地进行创造实践的时候,蔡继明还仅仅是谷书堂的一名在职学习的学生,并嗅觉灵敏跟风似地到88年2月才发表了他的一篇提到‘资本劳动所得应该视为是生产要素的贡献’的文章,而这显然是从我的‘生产要素联营制’、‘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剽窃的。他的所谓‘广义价值论’(发表从于88年12月)就更是从我的‘系统价值论’剽窃来的。要特别强调的是,我的理论文章不仅发表在剽窃者之前,而且早已投入实践,取得了成功。”

“蔡是张口说谎!”

“而蔡作为一个在职学习的学生,仅仅从我的无数文章报道中,复制我的观点和思想,就硬要说党中央采纳了他的观点,掩耳闭眼,叫人大牙笑掉。”

“4、蔡继明为了掩饰其虚弱的内心,竟胡说我曾提出与他共同参评奖项,被他拒绝。”

“我出于尊重清华大学的声誉考虑,不想扩大事态,多次个别与蔡继明教授联系,希望他不要继续不端行为。但是蔡继明教授置若罔闻,横蛮不讲理,以‘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创新者到处宣称‘从未有人对他们是这一理论的发明人提出异议’。”

“因此,我不得不向贵校领导郑重提出,要求贵校认真查处:1、蔡继明教授据他人成果为己有的不端行为;2、批评蔡继明以他人成果申报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的不端行为。”

“我希望我的诚恳要求不要被“石沉大海”。如果蔡继明教授的不端行为得不到查处,我保留采取进一步强烈行动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严重后果,应由蔡继明教授负责。中国学术界目前存在的盗名窃誉的行为已经是到了“我是流氓我怕谁”的无耻地步,清华大学汪晖对国内几十位著名学者的声明装聋作哑,蔡继明公然再接再厉,我相信被称为中国一流大学的清华大学不会纵容这等歪风邪气。对创新者的压制和对腐败的纵容,这是中国学术败坏的典型表现。钱学森问为什么中国难以产生诺贝尔奖获得者究其主要原因,不是因为中国没有创新人才和成果,而是因为窃据了学术高位的一些“学阀”不仅本身靠照搬西方教条,或直接抄袭他人,而且千方百计压制、抹杀他人的创新成果。总而言之,中国经济学研究要登上世界舞台,首先要端正学风,让创新者扬眉吐气,让学术不端者名誉扫地。否则中国学术研究不可能出成果。”(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5.博客题目:清华大学学术委员鉴定批评蔡继明

署名: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关于蔡继明报奖问题给李德伟的回复

发表时间:2012年9月18日

原告认为该回复已被后续回复修改,故应予删除。

6.博客题目:读清华大学批评蔡继明教授不端行为之书

署名:无

发表时间:2011年10月16日

诽谤性文字:“近日,清华来函,批评其教授蔡继明,责成其悔改之;甚慰。此乃陈年旧事,早已心不在焉。然则,吾虽于此类小事大度不计(……),但蔡不感羞愧,反骄横日盛,出言不逊;遂略加较真,以拨乱反正。”

“有清华蔡继明者,利令智昏,复制吾之创新,面临穿帮,亦不思收敛;色厉内荏,言将诉诸公堂,实乃欺人太甚。”

“所谓名声遐迩之清华、南开教授(蔡继明与谷书堂),终生创造,竟尽袭吾之早年随机作业皮毛,而深谋远虑之意图于二等几近天书。于是责成蔡谷收回不端之词,挽回不良影响。”

7.博客题目:蔡继明的不端行为——让清华大学百年蒙羞

文章题目:《再论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的学术不端》

署名:李德伟

发表时间:2011年4月21日

诽谤性文字:“蔡继明的不端行为——让清华大学百年蒙羞评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对我的关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剽窃”

“现在,我在此公开揭发清华大学蔡继明教授学术不端行为。”

“蔡继明先生多次以我的创新之作申报‘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在我直接指责他以后,蔡继明还继续不端行为,公然声称,没有任何人对他是“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创新者提出异议。”

“蔡继明教授声称他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是在1988年提出的,可是我1986年到国家经委前已经向中央经济管理部门提出要实行‘生产要素经营责任制’……。蔡继明说……。这几乎是一字不漏地复制我在1987年在《经济日报》……《管理世界》《经济研究参考资料》等公开发表的几十篇关于‘生产要素联营制(后来改称为“泛股制”)’的理论阐述。”

“而这时候,蔡继明还仅仅是谷书堂的一名在职学习的学生,并嗅觉灵敏跟风似地发表了他的一篇提到“资本劳动所得应该视为是生产要素的贡献”的文章”

“中国学术界目前存在盗名窃誉的行为已经是到了“我是流氓我怕谁”无耻地步……。对创新者的压制和对剽窃的纵容,这是中国学术败坏的典型表现。……不是因为中国没有创新人才和成果,而是因为占据了学术高位的一些“学阀”不仅本身靠照搬西方教条,或直接剽窃起家,而且千方百计压制、抹杀被剽窃者的创新成果。……中国经济学研究要登上世界舞台,首先要端正学风,让创新者扬眉吐气,让剽窃者名誉扫地。如果,剽窃者横行、欺世盗名,那么中国学术研究不可能出成果。”(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二、新浪网财经频道上发布的文章

1.《关于蔡继明教授报奖资格致组委会》

署名:新浪财经

发表时间:2013年9月1日

诽谤性文字:“就蔡继明教授剽窃、骗取奖项致中国经济创新奖组委会”

“我作为一个几十年来经历过巨大政治风险和压力,为中国经济改革做出重大奉献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高级研究员,十分气愤地向你们揭发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利用你们的平台,剽窃我的研究成果,欺骗学术界,骗取重大奖项的学术腐败丑行。”

“我……要求他停止剽窃,但蔡继明拒不承认。我被迫向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起诉,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经过多方认真调研,作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和实施方案”确实是李德伟先提出来的鉴定,并批评蔡继明的不端学术行为,责成他收回报奖材料。”

“但蔡继明竟然拒绝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查处,以贵会同意他报奖作为贵会承认他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创新者的根据,继续在媒体上大肆造谣,申报贵会奖项,并倒打一耙,反诬我是剽窃。”

“对此,我已忍无可忍,只得向你们报告,鉴于蔡继明利用你们审查报奖资格的行为作为其剽窃和欺骗的依据,请求你们主持正义和公道,驳回蔡继明学术腐败行为造成对贵会的恶劣影响。”

“中国学术界目前存在的盗名窃誉的行为已经是到了“我是流氓我怕谁”的无耻地步,我相信:贵会不会纵容蔡继明这样的人玷污自己的声誉。中国经济学研究要登上世界舞台,首先要端正学风,让创新者扬眉吐气,让剽窃者名誉扫地。如果剽窃者横行、欺世盗名,那么中国学术研究不可能出成果。”(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2.《一评:蔡继明现象与中国学术界打假》

署名:新浪财经熊猎手

发表时间:2013年9月23日

诽谤性文字:该篇文章与前述《蔡继明现象与中国学术打假》一文内容相同,原告主张侵权内容亦相同。

3.《二评:蔡继明否认清华鉴定的掩耳盗铃伎俩》

署名:新浪财经熊伯

发表时间:2013年9月23日

诽谤性文字:“耍赖掩饰不了剽窃——评蔡继明否认清华大学鉴定的掩耳盗铃伎俩”

“蔡继明每年为骗取经济奖项,都要在9月份大肆渲嚣一番,去年9月大肆造谣,今年眼见月圆,又以其学生的名义,故伎重演。为了摆脱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关于蔡继明剽窃的鉴定的宣判,蔡继明采取颠倒时间,篡改文献、断章取义、掐头去尾,造谣惑众、指鹿为马的拙劣手法,以图浑水摸鱼,骗一时算一时,以掩盖他剽窃李德伟的铁的事实。”

“在蔡继明和谷书堂的剽窃案中加上他的学生,我们可以准确地列出方程说明,三人对剽窃都作出了贡献,谷做教唆,蔡当主力,熊就只是被雇佣了。……。对此,著名的剽窃者蔡继明也只有索性继续抄袭李德伟的方法,以黑箱或类似黑手党方法解决。这就是“无解”的意思,显然,并没有否认谷蔡熊三人各自对剽窃做出的不同的贡献和应该按贡献分配。”

“这是将系统论引入经济学的独到创新,蔡继明抄了李德伟的,但苦于不懂数学,既不理解,也不实践,就硬说长期、短期、宏观、微观一样,早已解决。既然这样,蔡继明还要花一辈子研究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干什么呢难道就是为了抄书练书法”

“而蔡继明不但从来没有实践过,一辈子就是抄书背书、剽窃人家成果,根本无法理解改革实践家李德伟的意思。”

“该编委会中没有蔡继明,可见蔡继明没有资格进入,肯定是因为其不懂数学,怕他一粒老鼠屎打坏一锅汤)。”(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一个这么简单的问题,蔡继明因为不懂数学,不知道假设“无中不能生有”的重要性,硬要说不需要按照投入的价值分配产出的价值,那么蔡继明如何能够进行分配,看来,只能是不劳而获,不投入硬要分配,据说这就叫按贡献分配,如果以投入计价来计算就是叫按价值分配。拿这样的教授如何办法难怪高等微观经济学编委中蔡继明混不进去。”

“蔡继明利用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现象,隐匿李德伟86年前的文章,这是极其缺德的。先驱们在改革初期做工作很多是冒着生命危险,李德伟当时就因此文被批判,后来者不肃然起敬,反而幸灾乐祸,趁火打劫,这种缺德人士举世罕见!”

“后来的蔡继明之流可以放心大胆地以抄袭剽窃来窃名盗誉。87年文章即使侥幸发表了,字少了也不算。这真是强盗逻辑。……那时候谷蔡熊一个屁都没有!一直要等到李德伟的理论被全国媒体大张旗鼓的宣传的时候,蔡继明才于89年剽窃了李德伟,写了一篇没有一个数字的八股块文章,但这才算数,这叫什么逻辑”(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恰恰证明是蔡继明没有经济学常识,所以不知道这两段话是一致的。”

“一个从事实际改革工作的改革家承担的风险对从来不知政治气候是什么意思的蔡继明来说是无法理解的。……。就此蔡继明只能听爷爷讲那过去的事情。……李德伟1988年发的文章已经……但是蔡继明1988年以前一个字都没有,这样的人居然责备勇敢的改革先驱者李德伟没有说得太少,不算数。我们不禁要问,你蔡继明什么时候为中国改革出过一个字的方案除了招致国民怒骂以至于成为国民公敌的取消长假之类的无聊文章”

“这是张口耍慌,你们引用的李德伟1987、88-至今的上百万字的文章的文字不认识吗无耻!”(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蔡继明说“而谷书堂、蔡继明教授早在1988年(公然撒谎,后面附件上注明是1989年才写的,这里为了掩饰抄袭,硬说是1988年,当众撒谎,真是无耻!)就撰写了《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学术论文”(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谷蔡熊到1989年关于贡献,都没有半句话,即使到89年,蔡继明第一次提到贡献,也不过是将李德伟的思想理论重复一遍就变成他菜市贡献。而李德伟不仅有长篇大论理论创新,而且亲自在全国试点,这不算贡献,你仅仅简要炒了几个字,就硬要说是改革创新贡献。前人说的不算,你后来闭门照抄的全部算,这真是强盗逻辑”(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蔡继明这样的蠢话还好意思说,第一别人前面讲过就证明你不是抄李德伟,那也是抄别人的啊!别人讲的是物化劳动、活劳动,按资、按经营、按劳分配、清清楚楚,李德伟讲的是系统劳动,也就是不去管什么,只要进入系统就是总体劳动要素,这是“完全劳动”的整体概念,是说明系统论的黑箱概念。是李德伟将系统论与按劳分配结合,蔡继明自己看不懂,却去拿别人的话证明他没有抄袭李德伟,只是抄了别人的。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每个人出生点是平等的,但是稍稍往后,就会出现种种不平等……还有如蔡继明,就是靠剽窃。所以他现在有名,就是因为剽窃,因为取消长假才成为国民公敌,他居然还借此敲了一笔竹杠。”(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李德伟很像马克思,……,李德伟也不说自己是李德伟主义,因为他的随意,淡泊名利,让蔡继明骗了二十多年。……李德伟对谷书堂则有些怜悯,老大不小了,血压高不能刺激,所以只字不提,蔡继明若是愿意跟他学,以李德伟的大度也可能会同意将名字放在他的追随者后面,……但如果蔡继明要后窃者居上,还要否定李德伟,……。再说即使李德伟同意蔡继明剽窃,爱因斯坦也不会同意相对论在这里滥用。”

“蔡继明在这里真是妙极了,说明他根本不懂经济学,……,这是在阶级斗争还十分激烈的1984年啊,当时的谷蔡熊在干吗呢”

“蔡继明横竖抄写就是不懂,只好胡说……。(用李德伟早期冒着巨大政治压力在地方刊物发表的文章,被引述少做贡献大小的标准,也只有蔡继明这样的学术爬虫想得出来!相比之下蔡继明89年以前都是0篇文章0引述,别说学术,整个就是个0!)”(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这是极为愚蠢的菜式学问的生动体现,……,而谷书堂蔡继明荒唐的说,投入用价值衡量就不是贡献,产出的增值是贡献,不准用价值衡量。我们倒是要问谷蔡熊在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时候,如果不承认投入的生产要素价值是贡献,那么,你如何确定、计算每个生产要素在事先的投入是什么既然事先投入的不是贡献,是价值,那么后面的贡献又如何来只有有投入时的贡献,才能有产出时贡献,所以,微观经济学必须提出“不投入就没有产出,无中不能生有”。这是一个运动的过程,蔡继明竟然将一个完成的投入产出过程分成两段互相不联系的事物,还说投入的不是贡献,产出的才是贡献,这样的蠢念头也只有蔡继明这样的不学无术者这才能说得出口。”(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蔡继明无数次重复广义价值论,却不敢说如何用数学表达,证明了他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价值,也不知道什么叫贡献,更不知道如何按贡献分配。关于他的分配理论从来没有任何数学表达,在别人谈全要素增长率与全导数之间的关系时,他连看都看不懂。”

“蔡继明不知天高地厚的说“谷书堂和蔡继明教授作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首创者,得到经济学界众多学者的认可。……先欺骗学术界,每年9月造谣愚弄,拉选票,然后用被骗者证明蔡继明造的谣言属实,这就是蔡继明的手法。也是中国学术界的可怜状况!”

“李德伟关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和实践”文章,国内外报道、研究者文章,已经不计其数,蔡继明公然造谣,只能说明其无耻!蔡继明不敢提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关于蔡继明剽窃李德伟的鉴定,却去拉扯靠谣言骗来的引用、评论、刊物、题目,这能说明什么据大数据搜索和挖掘,证明都是靠收买水军所为。看来蔡继明在领导水军窃名钓誉方面手法高明。”(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4.《三评:蔡继明的拙劣表演》

署名:新浪财经吴迪

发表时间:2013年9月23日

诽谤性文字:“不能纵容蔡继明窃取改革先驱者的心血——评蔡继明的拙劣表演”

“每年9月金秋,蔡继明就要跳出来为窃取经济创新奖妖言惑众,骗取选票,这已经成为蔡继明的创新专利。……可是曾几何时,蔡继明为了新浪网上的网民指责他提议取消长假而勒索20万元的故事,就知道此人是个口是心非、色厉内荏的伪君子。今日他不敢向法院起诉,却又在网上无理取闹,正是他既想骗取奖金,又怕伸手被捉的做贼心虚的心理表现。金奖岁月;膏黄酒香,禁不住谷蔡熊孙,互相怂恿,趁火打劫,让李德伟来不及反驳,利用时间差,将其谣言效应充分发挥,以求骗局得逞,处心积虑,用心良苦,不愧为学术界偷盗老手。”

“蔡继明去年为骗取奖项的狡辩文章,已经说不出任何道理,今年又原封不动,让其学生熊膏改成五篇,到处张贴大字报,却不敢接受李德伟提出的直接当面辩论的正义声明。”

“一,要证明蔡继明是不是剽窃,只要看看1988年之前,李德伟和谷书堂蔡继明师生分别做了什么。……。而谷蔡这一段时间无所事事,闭门抄书,无声无息,什么也没有做。对此,大梦睡醒的蔡继明拿出酸葡萄的架势,硬说李德伟的文章字太少(万言书太少,要几十万才算),只是一个观点,又是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等上,不可能影响到党的代表大会,而要等到蔡继明睡醒了,于1989年仅仅将李德伟在文章中说的一句话,以题目的形式重复一遍,才成为创新,被党中央接受。以无为对抗有为,这就是菜式表演第一式。”

“李德伟冒着杀头的危险,敢为天下先,敢想敢说敢做,在全国试点“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可是,蔡继明这时候不仅袖手旁观,说说风凉话,还要冷不防偷窃点东西,更无赖的是还要厚着脸皮,散布谣言,抹杀李德伟,这简直是不知人间有羞耻二字。”(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二、谷蔡熊一再吹嘘他们从88年-实际上是89年以后,写了长篇大论的无聊文章,但是,却以鸵鸟政策,睁眼说瞎话,公开否认李德伟从83-87-89年以后关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十多本著作和几百篇文章,然后可笑地以他们89年以后的抄袭文章,与李德伟87年以前的文章相比,说他们的文章长、字数多,出了很多版面费发表在南开大学学报上,又通过大喊大叫引人注意,参加了评奖等等。这简直是把学术界花钱贿赂发文章、拉项目、评教授院士的腐败恶习当做金字招牌,把中国人民当弱智玩耍。”

“对比之下,蔡继明是什么河南大学、河北大学的政教系学生,显然高考分数低,没学过数学。直到今天,他也只能在不要数学的政治经济学里混混,将原来还有几分货色的“狭义价值”玩到一钱不值的“广义价值”,在他的文章里,不要说数学,就连算术都没有。”

“蔡继明不仅闭门造车,抄袭剽窃,还要肆意诋毁、造谣诬陷李德伟,如此恶劣品质,实在令人发指。”(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五、蔡继明利令智昏地痴迷于造谣、作假、诬陷,以至于将自己弄迷糊了,他不断攻击李德伟说的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不是‘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但是,却忘记了自己在抄袭李德伟的时候留下了铁的证词:蔡继明在《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不等于剥削》(《中国改革报》理论周刊2002年2月4日第3版)中的招供……。在这里,蔡继明一字不漏地抄袭李德伟1987年说的话,一语终于泄露天机,请问蔡继明先生,上述白纸黑字,你还如何耍赖呢”

侮辱性文字:“既然躲躲闪闪,我们就不妨挑开其假面,再次将蔡继明的逻辑混乱、时间颠倒的全部无耻谰言理理顺,可以发现,谷蔡熊的伎俩很简单、很拙劣。”

“三、回避时间先后的关键问题,以人身攻击来掩饰蔡继明的卑鄙内心。”

5.《四评:蔡继明的狡辩是腐败学风的充分暴露》

署名:新浪财经京峰

发表时间:2013年9月23日

诽谤性文字:“近几天,随着教育部查处蔡继明剽窃李德伟一案进展,蔡继明几近疯狂地指使其学生熊高,在其主办的“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网站”和其他网站,将蔡继明自己曾在“中国经济网”上发过的,污蔑李德伟的谣言帖子多次张贴、转发。……在教育部正在查处其不端学术言行的时候,如此直接对抗,气焰嚣张几近疯狂。从其言行看已经完全丧失学者德行,进一步看,一个缺乏创新能力,只知抄袭剽窃的所谓学者能够如此嚣张地横行,也反映了当前学术教育界的邪风盛行的局面。下面,我们看看蔡继明是如何误人子弟的!”(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一、不敢公开对证,只靠造谣混世蔡继明长期以来靠剽窃李德伟提出并经中央国家部委批准试点推行的“按生产要素贡献理论”为生,数十年如一日,在被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鉴定为剽窃后,不但不思悔改,反而以几近疯狂的态度,极其愚蠢的手法,掩耳盗名。其荒唐手法如下:”

“1.掩耳盗名,否认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的鉴定存在。蔡继明竟然否认存在“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关于蔡继明剽窃李德伟的鉴定”,其导师谷书堂居然也配合发表声明,躲躲闪闪,不敢正面面对。师生两代居然以这样愚蠢的手法,试图继续浑水摸鱼。令人难以置信。”

“2.时间颠倒,后来抄袭者要否定创新先驱者。蔡继明拼命要证明自己1989年是创新,李德伟1987年是抄袭。……蔡继明就干脆胡说他的导师谷书堂在1988年以前就提出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只是没有发表而已。……天下有这样的强盗逻辑,叫人目瞪口呆!”(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3.以谣言来判断创新还是抄袭。蔡继明教导学生说,有些经济学家说蔡继明是创新(他们被蔡继明的谣言欺骗了),而李德伟的创新没有人提。因此,蔡继明是创新,李德伟不是。这倒是很符合纳粹德国戈培尔的名言:“谣言重复多次就成了真理”。蔡继明看来对纳粹的成功之道很有研究。”

“二、无能授学问,有心教投机,蔡继明误人子弟1.教育学生以“数量对质量”,后来抄袭者可以颠倒历史。蔡继明不得不承认李德伟确实在他之前(1987年)提出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和实施方案”,并在全国试点了。但另一方面极其笨拙地以数量对抗质量,说李德伟的文章太少,只能说是观点。(……。而蔡继明1989年写的所谓提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文章,仅仅只有剽窃李德伟的一句话“资本劳动所得也是贡献”,以此连蔡继明自己都不好意思承认,又采褥淆时间的手法,将李德伟多年来关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写的十多本书、几百篇文章,几百万字全然否认,却将自己21世纪闭门抄袭李德伟的几本书、几十篇文章,来对抗李德伟的文章。……但蔡继明却坚信并教他的学生也信奉经济学创新要靠数量,不在于质量。这样的教授真是误人子弟。”(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蔡继明教导学生:李德伟的文章被引用的很少(……而蔡继明一类人还大梦正酣,正所谓夏虫不知冰雪;再有就是当今学术界花钱买版面登文章、评职称,以相互引用、奖项多少来衡量成果,而李德伟根本反对这种脱离实际,不问实际效果,只看文章多少),他的文章被引用多,以此证明他是创新,李德伟不是。”

“所以,蔡继明是创新,李德伟不是(其实蔡继明的文章多是发在自己学校的学报上)。这倒是很能体现当今学术界出钱买版面,发文章,以致“滥文充数似海,实践无人问津”的局面。”

“这一手法充分暴露了为什么蔡继明每年要在9月份评奖季节,不择手段,以公然否认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鉴定的愚蠢手段,来欺骗全国各地的同行,就是因为利欲熏心,达到了“我是流氓我怕谁”的大无畏学术流氓的精神境界。”(该段文字原告同时主张构成侮辱)

侮辱性文字:“从蔡继明教育学生的几条,可见蔡继明实在难以承受“教授”之名,中国有如此教授,对教育界、对清华大学、对民进和政协都是奇耻大辱!”

6.《五评:从蔡继明的辩解可知其数学意识为0》

署名:新浪财经庞克

发表时间:2013年9月23日

诽谤性文字:“认真读了蔡继明与李德伟关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论述,我不由得有些惊叹:在清华大学这样一个中国最高理工科学府,发生了关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创新权之争,简直是中国学术界的奇耻大辱。”

“在这里,蔡继明几乎是一字不漏地理解、重复、肯定了李德伟1987年说的话。”

7.《清华大学2011年回复李德伟称要求蔡继明撤回评奖》

署名:新浪财经

发表时间:2013年9月24日

该篇文章内容系《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关于蔡继明报奖问题给李德伟的回复》,原告认为该回复已被后续回复修改,故应予删除。

三、学术批评网上发布的文章

《李德伟:剽窃和抄袭是扼杀创新的毒药——评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对我的关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剽窃》

署名:李德伟

发表时间:2011年3月15日

诽谤性文字:该篇文章与前述《蔡继明的不端行为——让清华大学百年蒙羞》一文内容相同,原告主张侵权内容亦相同。

四、新浪微博“德公箴言”(http://weibo.com/u/1603147572)上发布的文字

1、“学术批网发表李德伟揭发清华大学蔡继明、南开大学谷书堂师生教授剽窃案!蔡继明等继续装聋作哑!”,发布时间:2011-3-16,15:06,原告主张构成诽谤、侮辱。

2、“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提出,是中国改革的第二次突破,是对传统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反思和突破。从意义上看,比第一次突破,即重新提出马列主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具有更伟大的意义。因为是发展,而不是简单恢复。蔡继明在我顶着政治压力苦斗极左思潮的时候,还坐在教室里学习我的思想。”,发布时间:2011-6-19,20:21,原告主张构成诽谤、侮辱。

3、“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终于作出公正的处理:确认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与其导师谷书堂剽窃李德伟学术创新成果,对蔡继明教授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其收回去骗学术界的谎言,这是中国学术界拨乱反正的开始!”,发布时间:2011-10-13,08:35,原告主张构成侮辱。

4、“2011年一年的形势发展证明了通胀外输说的错误,中央终于接受我的方案,转而采取减轻税费的财税政策。我的观点再次被证明为颠扑不破的真理。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终于做出公正的处理: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与其导师谷书堂剽窃李德伟学术创新成果,对蔡继明教授进行批评教育,这是拨乱反正的开始。”,发布时间:2011-10-1308:31,原告主张构成侮辱。

5、“发表了博文《清华大学教授剽窃我说明了什么》-别人剽窃我,我从来没有把此事当做一回事。有一次,我在基层曾顺便说过一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教授剽窃我的成果;周围的人以为我说错了话;我只好轻描淡写”,发布时间:2011-10-16,22:58,原告主张构成诽谤。

6、“惊闻蔡继明氏继续掩耳盗名,清华、民进、政协有如蔡继明这样的无赖,实在可笑可气可悲!题诗一首:清华载物厚德生,未免投机贾道行。蔡继明知德誉寡,谷书堂训道学轻。余恩浩荡批评少,尔质轻佻咒骂凶。掩耳偷名一竖子,何须大笔洒真功!”,发布时间:2013-7-2709:14,原告主张构成侮辱。

7、“斥蔡继明先生掩耳盗名清华载物厚德生,未免投机贾道行。蔡继明知德誉寡,谷书堂训道学轻。余恩浩荡批评少,尔质轻佻咒骂凶。掩耳偷名一竖子,于无聊处假日吟!”,发布时间:2013-7-27,14:00,原告主张构成侮辱。

8、“你知道什么叫“价值”价值是一种计量商品交换的等价物,在测量贡献的时候,只能用贡献的价值来测量贡献的量,否则,你们说的贡献是什么这是初等数量经济学...——看到李德伟的博文《李德伟教授答复蔡继明:认错还有救,不改更难堪!》有感而发的评论。”,发布时间:2013-8-29,14:51,原告主张构成侮辱。

9、“在我之前只有萨伊、马歇尔等从理论上说生产要素创造价值,在分配中他们把工资、利润、利息等等都视为对劳动力、经营才干和资本的补偿。他们都是从宏观、整体上...——看到李德伟的博文《李德伟教授答复蔡继明:认错还有救,不改更难堪!》有感而发的评论。”,发布时间:2013-8-29,15:06,原告主张构成侮辱。

10、“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只有一两页纸!蠢货!——看到李德伟的博文《李德伟教授答复蔡继明:认错还有救,不改更难堪!》有感而发的评论。”,发布时间:2013-8-29,15:36,原告主张构成侮辱。

11、“你知道什么叫“价值”价值是一种计量商品交换的等价物,在测量贡献的时候,只能用贡献的价值来测量贡献的量,否则,你们说的贡献是什么这是初等数量经济学...——看到李德伟的博文《李德伟教授答复蔡继明:认错还有救,不改更难堪!》有感而发的评论。”,发布时间:2013-8-29,16:07,原告主张构成侮辱。

12、“蔡继明的诡辩如下:1、创新要看字数多少,字少只能说是观点,字多才是创新。2、创新有思想不行,要在题目上做文章。3、创新要发表在学报上,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不行。4、创新要被引用多,引用少就不是创新。5、创新要投票多,得票少不是创新。”,发布时间:2013-9-3,17:33,原告主张构成侮辱。

13、“蔡继明教学水平欣赏:1、童大林首倡李德伟首创的泛股制,意味着童大林是创新者,李德伟不是创新者。2、马克思学哲学不能谈经济学,蔡继明学政治教育,可以搞经济学。3、爱因斯坦相对论论文只有几页不能算创造,蔡继明抄书几十本才是创造。”,发布时间:2013-9-317:47,原告主张构成侮辱、诽谤。

14、“忽如一夜妖风霾,谷菜熊孙尽蠢材。两校衙门关不住,三双扒手出墙来。”,发布时间:2013-9-4,07:30,原告主张构成侮辱、诽谤。

15、“蔡继明以抄袭材料评博士、教授,教唆学生造谣必须严惩。”,发布时间:2013-9-4,08:04,原告主张构成侮辱、诽谤。

16、“科斯的文章没有数学公式,科斯写的文章很少,科斯的文章是登在不出名的小刊物上。这说明什么这对中国那些本来不会创新、不懂数学、几十年靠花钱买版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思想教育系学生谷蔡熊是一个很好的讽刺,也是一个小小的耳光!”,发布时间:2013-9-4,11:58,原告主张构成侮辱。

17、“蔡继明从去年到今年,写了五篇文章说是讲学术,但没有半个字是关于学问的。都是时间倒流、字数多少、刊物级别、引用多少,唯一的学术,是引经据典,证明“提倡”就是“创造“,公然为假冒伪劣作理论证明,看来学术打假应该成为工商局的新职能。”,发生时间:2013-9-5,12:51,

原告主张构成侮辱、诽谤。

18、“蔡继明说,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管理世界等都不如他家的学报网站有名,在他学报之外的世界和时间都不存在。”,发布时间:2013-9-6,12:03,原告主张构成诽谤。

19、“蔡继明的创新艺术,搜索别人的创新,改为他首倡,然后开记者招待会灭了创新者,剩下的世界就听他胡说了。”,发布时间:2013-9-6,12:06,原告主张构成侮辱、诽谤。

20、“蔡继明为民进主委,民进以促进民主为宗旨,在此事件中态度暧昧,其素质如何,请国民公论!”,发布时间:2013-9-26,08:39,原告主张构成侮辱。

21、“所有制关系、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是一个系统的总体,马克思主义从来是从系统整体上来研究问题的,蔡继明孤立地从这一整体中窃取一个部分,然后说是他的创新,这是天大的笑话!”,发布时间:2013-9-2914:06,原告主张构成侮辱。

22、“蔡继明费了两年功夫,收卖加耍赖,也只得到一个勉强的疑是剽窃,即待查剽窃的答复,李德伟院长是唯一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提出者两次都得到清华大学的明确肯定。蔡继明一辈子就捣鼓了一个抄袭的名声,而李院长一路创新不断,何为大师,何谓侏儒,不说也很明白!”,发布时间:2013-10-2,08:22,原告主张构成侮辱、诽谤。

23、“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2011年在没有干扰的情况下,作出一个客观公正的鉴定:李德伟确实是先于蔡继明提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并在全国实施。但是,蔡继明居然拒不承认清华学术委有此决定!而且能够趁人文社科院分家之乱,有自拉队伍,做了一个不敢公布于众的“答蔡继明书”,以含糊其词回避事实。”,发布时间:2013-10-23,07:17,原告主张构成侮辱、诽谤。

24、“这一事实说明中国的学术腐败是达到“黑白颠倒、指鹿为马”的顶峰,人类历史上将永远记录下这一奇迹:李德伟先说: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不算!要等蔡继明学会之后鹦鹉学舌重复多遍,才算!这就是中国学术界的奇迹!不知道清华学术委在整顿作风之时怎样交代拖时间没有用,事实就是事实”,发布时间:2013-10-23,07:26,原告主张构成侮辱。

诽谤庭审中,被告辩称上述载有李德伟名字的新浪博客、“德公箴言”新浪微博均不是被告本人注册、管理,被告也不知道上述博客、微博的内容。被告也从未在新浪网及学术批评网上署名或化名或授权他人发表贬损蔡继明的文字。涉案文章及文字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经查,根据本院向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调取的博客注册信息显示,新浪博客“李德伟的博客”主页链接为blog.sina.com.cn/chcldw,会员名:李德伟,UID:xxxxxxxxxx,注册时间2009年4月12日。此外,新浪微博用户“德公箴言”的个人介绍信息中链接了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chcldw。新浪网财经频道发布的5篇涉案文章,供稿单位为北京市董辅礽经济科学发展基金会,根据该基金会向本院提交的调查回函及附件材料显示,该基金会邮箱于2013年9月23日收到由该基金会当时副秘书长袁飏邮箱yuanyangbj@126.com转发chcldw<132XXXXXXXX@163.com>落款署名为“李德伟”的邮件,邮件附件文章名称为《从蔡继明的辩解可知其数学意识为O》,邮件正文中声称该文章为“我(即李德伟)的学生”所写。邮箱“chcldw<132XXXXXXXX@163.com>”的使用者为李德伟,李德伟2009年第一次申报“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材料中提供本人手机号码为“132XXXXXXXX”,后变更为“138XXXXXXXX”,其联系邮箱一直为“chcldw@163.com”。前述手机号码与被告当庭提供的手机号码一致。2013年12月12日,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组委会向新浪财经致函,称“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2013)网页登载六篇文章——《关于李德先生的报奖资格的公开信》、《一评:蔡继明现象与中国学术界打假》、《二评:蔡继明否认清华鉴定的掩耳盗铃伎俩》、《三评:蔡继明的拙表演》、《四评:蔡继明的狡辩是腐败学风的充分暴露》、《五评:从继明的辩解可知其数学意识为0》,由李德伟交予组委会秘书处,委托发布在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2013)网页上。近日我组委会秘书处收到李德伟信函,要求将以上六篇文章进行撤回,望贵网予以删除。”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组委会由北京市董辅礽经济科学发展基金会具体负责组委会秘书处工作,该基金会称该撤稿函系该基金会于2013年12月12日发生。学术期刊网因关闭,无法提供相关调查信息。被告认可前述本院调查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但认为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组委会向新浪财经致函内容为捏造,132XXXXXXXX@163.com不是其邮箱,无法证明涉案博客微博是其注册,无法证明涉案文章是其投稿。

2011年10月10日,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向李德伟出具了《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关于蔡继明报奖问题给李德伟的回复》,该回复称:“收到您的投诉后,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非常重视,专门请人文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就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经调查后,我们认为:蔡继明教授申报《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的申报书中确有与客观情况不相符的自我学术评价,他在申报材料中说与另一位同志于‘1988年首次提出案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是不对的。您的研究成果发表和实验(试点)确实先于蔡继明教授。因此蔡继明等人的理论创新成果申报是不合适的。”2013年9月11日,(清华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向蔡继明出具了《校学术委员会关于蔡继明教援申诉问题的回复》,该回复称:“2013年8月23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您的申诉材料后,委托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和院学术委员会聘请多位校外经济学同行专家,就您的理论和率德伟先生的理论是否相同、区别在何处等方面进行比对和评审。社科学院返回了专家意见以及社科学院的报告。9月11日下午,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学风组和主任联席会议,对专家意见和社科学院的报告进行了充分研讨。综合经济学界同行专家的意见,我们认为:1)谷书堂先生和您阐述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与李德伟生阐述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和实施方案”两者间在内容、论述方法以及理论建设上具有显著区别;2)、没有发现前者剽窃后者的问题;3)校学术委员会2011年给李德伟先生的回复有不准确之处,您有自行决定申报相关奖项的资格和权利。”

原被告双方均向法庭提交了多份证书、聘书及学术成果等材料,以证明各自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学术课题上的研究情况。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多份公证书,证明原告曾在新浪微博、博客、学术批评网等平台发表文章,污蔑被告剽窃,原告名誉侵权在先。经查,原告与被告就谁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学术课题首创者产生分歧而在网上互有论战。李德伟也以蔡继明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另案将蔡继明诉至本院。

原告为证明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向法庭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总金额为3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2张及总金额为16540元的公证费发票2张。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证书、证书、聘书、回复、发票、论文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益的保护范畴,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三点:一、涉案言论的发布者是否系李德伟;二、涉案言论是否构成对蔡继明名誉权的侵犯,其中司法审查对学术争议的介入边界如何界定是核心的争议焦点;三、如构成侵权责任,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下面对这三个争议焦点分别进行论述。

一、关于涉案言论发布者是否系李德伟的认定问题

本案中,李德伟辩称前述载有李德伟名字的新浪博客、“德公箴言”新浪微博均不是其本人注册、管理,并不知道上述博客、微博的内容,而且也从未在新浪网及学术批评网上署名或化名或授权他人发表侵犯蔡继明名誉权的言论。

从本院查明的事实显示,新浪网财经频道发布的涉案5篇文章,供稿单位为北京市董辅礽经济科学发展基金会,根据该基金会向本院提交的调查回函及附件材料显示,该基金会邮箱于2013年9月23日收到由该基金会当时副秘书长袁飏邮箱yuanyangbj@126.com转发chcldw<132XXXXXXXX@163.com>落款署名为“李德伟”的邮件,邮件附件文章名称为《从蔡继明的辩解可知其数学意识为O》,邮件正文中声称该文章为“我(即李德伟)的学生”所写,而且邮箱“chcldw<132XXXXXXXX@163.com>”的使用者为李德伟,李德伟2009年第一次申报“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材料中提供本人手机号码为“132XXXXXXXX”,后变更为“138XXXXXXXX”,其联系邮箱一直为与李德伟当庭提供的手机号码一致;2013年12月12日,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组委会向新浪财经致函,称“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2013)网页登载六篇文章——《关于李德先生的报奖资格的公开信》、《一评:蔡继明现象与中国学术界打假》、《二评:蔡继明否认清华鉴定的掩耳盗铃伎俩》、《三评:蔡继明的拙表演》、《四评:蔡继明的狡辩是腐败学风的充分暴露》、《五评:从继明的辩解可知其数学意识为0》,由李德伟交予组委会秘书处,委托发布在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2013)网页上。近日我组委会秘书处收到李德伟信函,要求将以上六篇文章进行撤回,望贵网予以删除。”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组委会由北京市董辅礽经济科学发展基金会具体负责组委会秘书处的工作,该基金会称该撤稿函系该基金会于2013年12月12日发生,基础本院的前述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在新浪网财经频道上刊载的前述涉案文章为李德伟发表。

此外,根据本院向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调取的新浪博客用户“李德伟的博客”的注册信息显示,该博客主页的链接为blog.sina.com.cn/chcldw,会员名为李德伟,结合李德伟使用的邮箱前缀地址“chcldw”、后台记录会员名称信息及该博客发表的与蔡继明论战的涉案内容,可以认定该新浪博客用户应为本案被告李德伟。

同时,在新浪微博用户“德公箴言”的个人信息介绍中设链的博客地址跟新浪博客用户“李德伟的博客”主页链接地址一致,即blog.sina.com.cn/chcldw,本院结合该微博中涉及李德伟与蔡继明论战的涉案内容、一般用户将新浪微博与新浪博客链接关联的使用习惯及普通民众一般认知的生活经验常识等综合因素,认定李德伟是新浪微博账户“德公箴言”的网络用户。

至于学术批评网上发表的《李德伟:剽窃和抄袭是扼杀创新的毒药——评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对我的关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剽窃》一文与新浪博客用户“李德伟的博客”发表的《蔡继明的不端行为——让清华大学百年蒙羞》一文内容相同,而且该篇文章的署名即为李德伟,故可以认定学术批评网上登载的该文章系本案被告李德伟发表。综上,本院认定李德伟系涉案言论的发布者。

二、关于涉案言论是否构成对蔡继明名誉权侵犯的认定问题

(一)网络公开发表言论的自由与责任边界

一般而言,按言论的内容指向区分,可以将言论分为“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即前者的内容指向“是什么”,后者的内容指向“怎么看”。一般诚信谨慎之人,在“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意见表达”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即以“就事说事或论事”为基本原则,不随意由事及人,使用侮辱、贬损的语汇针对他人的人身特质进行不当归因或不当定性,进而侮辱他人人格。

公民拥有言论自由,无论私人问题抑或公共话题,李德伟、蔡继明均有权展开讨论乃至争论,但行使言论自由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一旦超出前述言论的权利边界,因故意或者过失对对方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足以使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则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二)名誉权案件中司法审查对学术争议的介入边界

鉴于本案是侵犯名誉权纠纷,司法审查的重点在于诉争的言论是否构成诽谤、侮辱等侵权行为,从而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虽然在是否构成诽谤的司法判断中,会涉及言论陈述之事实是否存在或如何存在的事实判断,但该事实判断应当属于既往事实的客观存在状态的事实争议,往往具有相对客观或唯一的存在状态,而且这种状态通常可以根据人类的认识规律,通过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或还原,司法审查的介入正是通过相应的证据规则证明或还原法律上的真实。如果这种争议不属于对客观存在状态的事实争议,而属于在认识论、方法论等方面对某一问题或课题进行主观的分析、解构、建构、重构等系统性见解的争议,这种争议就属于学术思想的争议。

学术理论是体系化的思想建构的呈现状态,其外在的表达方式被客观化之后,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等保护的客体,允许司法审查的介入并赋予特定表达形式以排他的独占性保护。但是,其内在的学术思想应当是开放自由的人类思想范畴,可以通过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式实现思想自由、学术自由、批判自由、争议自由,从而推动人类思想文明在否定之否定中不断提升和发展,只要这种思想不涉及现有法律明文禁止的情形,司法审查并不宜亦不应当任意介入学术自由的范畴,更不能以司法判断代替学术争议或学术判断,毕竟司法审查本身在依法保护学术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受到学术自由边界的限制。

此外,学术争议不仅仅包括对某一问题或课题的不同思想见解的本体性争议,也包括对同一、相近甚至不同思想见解体系化建构而形成理论过程中,在构造论、方法论等方面的争议,这种争议必然会包括某种系统性思想是否形成某种理论、某种理论是否已经成熟到可以成为一种理论,随之而来的还会涉及某种理论是某人单独提出的,还是共同提出的,是先后提出的还是同时提出的,如果是先后提出,那么谁最先提出的等一系列相伴而生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看似呈现出客观存在的状态,似乎属于事实判断的范畴,但是理论的提出或创立是一种需要学术界在一定时间沉淀并形成学术界共识的事实判断,这种判断是一个从主观逐步到客观的过程,然而,并非所有的理论认知都会形成一种学术界共识的客观结果状态,某些学术理论有可能始终无法得到学术界认可或形成客观的共识,这就是学术生态的现实状态,也是学术生态存在的客观规律,更是学术自由前提下必须允许的一种自然状态,司法也必须尊重这种客观规律和学术生态。因此,对于不属于宪法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学术思想或理论的是非争议、归属争议、先后争议等主观见解性争议范畴,属于学术自由的保护范畴,司法审查在名誉权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中,不介入该争议范畴作出结论性判断,只做学术争议存在的客观状态的事实认定。

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对对方某一具体文章表达形式是否抄袭的争议,而是互相指责对方学术文章所反映的学术思想是抄袭对方所得,并均自称己方是“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首创者,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谁是该理论的首创者。然而,正如前文分析的那样,“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首创者归属尚在相关学术界存在争议,尚未形成确定性的学术界共识,这一点可以从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前后不一致的回复中得到印证,因此,“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首创者归属仍属于学术争议的范畴,亦不属于名誉权纠纷中对客观事实认定的事实争议范畴,故本院的司法审查不介入这一学术争议问题,不对该理论的首创者作归属的判断,而是将该理论首创者归属尚存争议的状态认定为目前的客观事实判断,并以此为基础对被告的言论是否侵犯原告名誉权进行司法审查。

(三)涉案言论的侵权责任认定

在前述基础上,本案审查的核心争议焦点,仍然是涉案言论是否构成侮辱或诽谤等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显示,李德伟在新浪博客“李德伟的博客”、新浪微博“德公箴言”、新浪网财经频道及学术批评网上发表的前述涉案文章中,在“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首创者归属尚存争议,学术界并无定论且李德伟并未提交认定蔡继明存在抄袭、剽窃其著作的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在前述博客、微博及网站平台中发表言论公开传播蔡继明抄袭、剽窃其首创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虚假事实,鉴于蔡继明作为一名著名高校的教授学者,其良好的学术品行是学者获得相应学术声誉及正当社会评价的基础,然而李德伟亦作为一名相关领域的教授学者,公开传播该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足以导致学界及社会对蔡继明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并降低其学术声誉和社会评价,对蔡继明产生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李德伟的言论行为构成了对蔡继明的诽谤。此外,李德伟在前述涉案言论中对蔡继明发表评论时,超出了“就事论事”为言论原则,其言论由事及人,在“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首创者归属并无定论及并无有关认定蔡继明存在抄袭、剽窃行为的可靠证据的前提下,对蔡继明使用“学术流氓”、“无赖”、“卑鄙”等指称语汇进行不当定性,进而侮辱、贬损蔡继明的人格,故李德伟的前述言论已构成了对蔡继明人格的侮辱。综上,李德伟发表的前述涉案微博、博客及网文相关言论构成了对蔡继明的诽谤及侮辱,侵犯了蔡继明的名誉权,李德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李德伟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方式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鉴于学术期刊网业已关闭,李德伟在该网站上发表的《李德伟:剽窃和抄袭是扼杀创新的毒药——评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对我的关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剽窃》一文已经停止传播,故本院对蔡继明要求删除该文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除该文之外,前述其他涉案文章及微博言论仍然在网上传播,侵权行为尚未停止,李德伟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故蔡继明要求删除这些文章及言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蔡继明要求李德伟基于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赔礼道歉的方式与范围应当与蔡继明之侵权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相适应,鉴于涉案文章及微博言论系通过李德伟的涉案博客、微博及新浪财经频道、学术批评网进行公开传播,而学术批评网已经关闭,故本院判令李德伟在其涉案博客、微博及新浪财经频道显著位置对蔡继明进行赔礼道歉为宜。虽然李德伟的涉诉侵权言论侵害了蔡继明的名誉权,势必给蔡继明造成精神损害,但本院同时注意到李德伟与蔡继明之间持续论战、互有攻防且互有诉讼的实际情况,而且判令李德伟公开赔礼道歉已经足以抚慰蔡继明的精神损害,故本院不再支持蔡继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鉴于蔡继明为本案聘请律师在维权必要范围之内,其主张的律师费数额根据本案复杂程度、工作量、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考察较为适当,故本院依法支持其要求李德伟赔偿维权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对网络传播的言论办理公证取证是蔡继明进行维权的必要手段,故对其为此支出的合理公证费,李德伟亦应一并承担。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德伟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新浪博客“李德伟的博客”(blog.sina.com.cn/chcldw)上发布的以下文章:《还有更明确的对比,相信这是三岁小孩都可辨别的!》、《蔡继明数学为0分!》、《蔡继明现象与中国学术界打假》、《李德伟教授答复蔡继明:认错还有救,不改更难堪!》、《清华大学学术委员鉴定批评蔡继明》、《读清华大学批评蔡继明教授不端行为之书》、《蔡继明的不端行为一一让清华大学的百年蒙羞》;如被告李德伟拒绝删除上述内容,本院将根据原告蔡继明的申请,责令前述博客的运营者协助本院予以删除,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由被告李德伟负担;

二、被告李德伟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新浪网财经频道上发布的以下文章:《清华大学2011年回复李德伟称要求蔡继明撤回评奖》、《关于蔡继明教授的报奖资格致组委会》、《一评:蔡继明现象与中国学术界打假》、《二评:蔡继明否认清华鉴定的掩耳盗铃伎俩》、《三评:蔡继明的拙劣表演》、《四评:蔡继明的狡辩是腐败学风的充分暴露》、《五评:从蔡继明的辩解可知其数学意识为0》;如被告李德伟拒绝删除上述内容,本院将根据原告蔡继明的申请,责令前述网站的运营者协助本院予以删除,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由被告李德伟负担。

三、被告李德伟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新浪微博“德公箴言”上发布的前述列表中涉案二十四条微博内容;如被告李德伟拒绝删除上述内容,本院将根据原告蔡继明的申请,责令前述微博网站的运营者协助本院予以删除,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由被告李德伟负担。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李德伟在新浪博客“李德伟的博客”(blog.sina.com.cn/chcldw)和新浪网财经频道首页的显著位置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蔡继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时间为连续七十二小时(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李德伟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根据原告蔡继明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李德伟负担)。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李德伟向原告蔡继明赔偿经济损失116540元(公证费16540元及律师费100000元)。

六、驳回原告蔡继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李德伟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3元,由被告李德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昶屹

人民陪审员梁铭全

人民陪审员袁卫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