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2日中午,杨宝霞与余金荣因琐事在309医院宿舍内发生争执,后双方产生肢体冲突。
事发当日,杨宝霞与余金荣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9医院(以下简称309医院)就诊。杨宝霞被诊断为:1、左侧第8、9肋骨骨折;2、头部外伤;3、多处软组织挫伤。处理意见:1、对症治疗,休息;2、门诊复查。余金荣被诊断为:1、头部外伤;2、头晕;3、多处软组织挫伤;4、脑外伤后神经反应。
2017年5月27日,北京积水潭医院为杨宝霞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胸痛,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处理意见:1、全休一个月;2、胸带固定,胸外科随诊。2017年5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意见为:杨宝霞的损伤暂定为不低于轻伤。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6月2日期间,杨宝霞在309医院急诊留观,相应的处置为:卧床制动,给予抗感染、促进骨折愈合等对症治疗。杨宝霞共支出医药费13440.91元。杨宝霞就其主张的医药费另提交北京同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小票若干,但无相关医嘱,且销售小票上未显示购买人信息。
杨宝霞就其主张的交通费提交出租车发票、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充值发票等予以佐证。杨宝霞就其主张的护理费提交刘金菊书写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张玉利在我小区上班,2017年5月22日请假回家,工资每月1950元。张玉利与杨宝霞系夫妻关系。
杨宝霞就其主张的误工费提交北京世纪宏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宏润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杨宝霞为我公司员工,从事保洁工作,固定月工资为25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杨宝霞申请进行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和误工期鉴定,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3月1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宝霞构成十级伤残,建议其误工期可为60-120日,护理期可为30-60日,营养期可为30-60日。双方当事人对上述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杨宝霞支付鉴定费365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调取了相关询问笔录。其中2017年5月22日在对杨宝霞的询问笔录中,其有如下陈述:我在同仁物业保洁公司(309医院项目部)工作;2017年5月22日12时许,我回宿舍做饭,我的小电饭锅刚把水烧开就没电了,原因是我同宿舍的一个人用的大功率的电饭锅导致电闸跳了,我就去隔壁宿舍找老吴通电闸,回来就找我宿舍的人理论,她说了半天我也没听懂,我就转身准备去做饭,她就开始骂骂咧咧,我就过去跟她吵起来了,她用双手直接抓住我的头发,之后老吴进来把她手弄开了,他就拿菜板要打我,老吴在中间拦住了,并把她赶出去了,她在外面还是骂骂咧咧,我就跟着追出去了,当时我手里拿了半桶水,出门的时候还把她的饭锅踢翻了,出了门就把水扔了,追上她的时候她就用扫把打我,我过去抢扫把的时候被她拿扫把打了一下头,之后把扫把扔了又抓我的头,并使劲抡了我一下,把我甩到了宿舍靠南的板房台阶上,我直接就起不来了,我摔倒之后她还抓着我的头发,这时候老吴出来把她的手掰开了,她还站在一边骂骂咧咧,之后我就被领导送到急诊了。她是新来的,我不知道她叫什么,我跟她一个宿舍的。以前没有过大的纠纷;我们打起来是因为她的电饭锅功率过大,把电闸弄跳了;她先用双手抓住我的头发;我身上没有明显的伤痕,我的肋骨被她甩到墙上磕到了;我没有别的要求,她能把我治好就行。
2017年5月26日对余金荣的询问笔录中其有如下陈述:我是309医院同仁物业职工,我所受伤情为左前胸有青紫,右肩处有青紫;对方揪我的头发使劲往下拽,我也揪住她的头发往下拽。2017年6月4日的询问笔录中,余金荣有如下陈述:2017年5月22日11时40分许,我下班回来,我的同事在屋里做饭,我拿出我的锅也做饭,她说我的锅太大了,不让我用,不能用大锅,然后骂我,拿起锅要泼我,我就往外跑,她就追出来,手里还拿着案板追着打我;然后,她又拎着半桶水追我,打到我脚跟了,追上我以后拽着我的头发往下揪,我也揪住了她的头发往下按。这时候就有个男同事过来劝架,把我俩的手掰开,对方就自己倒地下了,我也不知道怎么就昏到地上了。对方拿锅泼我身上的时候我躲开了,水桶砸到我脚后跟了,案板打没打着不清楚。
2017年5月22日对吴存贵的询问笔录中其有如下陈述:我在同仁物业保洁公司309医院项目部工作,2017年5月22日12时许,我老婆听见外面有人吵架,就让我出去看一下,之后我在21号宿舍看到姓余的保洁员抓着杨宝霞的头发,杨宝霞抓着姓余的保洁员的肩膀。我过去就说都停手,并把她们劝开了。之后我把杨宝霞推到她自己的床位上,把余姓保洁员推到门外。余姓保洁员还一直在门外骂骂咧咧,还拿着切菜板要打杨宝霞,我就上去把切菜板夺下来了。杨宝霞就把余姓保洁员的电饭锅给踢翻了,并拿着一个有半桶水的水桶冲出去了,我没拦住她,我追出去的时候杨宝霞已经躺到地上了,余姓保洁员就在旁边骂着她。我就去喊我爱人任玉红,并给杨宝霞打着伞。杨宝霞嘴里还一直喊着腰疼,有几个围观的员工就拿着雨衣、毛毯、被子给杨宝霞盖着了,我爱人任玉红就联系了我们领导,我们就一直等着领导过来,大概过了十分钟左右我们领导就过来了,并叫了车把杨宝霞送到急诊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双方之前是否有纠纷不清楚。她们打起来是因为余姓保洁员一用她的电饭锅屋里的电闸就跳了,杨宝霞气不过就打起来了。双方谁先动的手我不清楚,我过去的时候杨宝霞抓着余姓保洁员的肩膀,余姓保洁员抓着杨宝霞的头发。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余金荣因琐事与杨宝霞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在有同事在场劝架的情况下,杨宝霞与余金荣仍不顾劝阻,继续激化矛盾,以致最终升级为相互间的肢体冲突。余金荣虽表示杨宝霞倒地不是自己所为,杨宝霞所受伤情与自身行为无因果关系,但未就该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在场证人的证言亦能够证实,余金荣在本次纠纷中确实有动手的情况,故本院对余金荣的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从整个事件发生的经过来看,余金荣和杨宝霞的行为都是非常危险和错误的,纠纷的起因本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但双方均未能理性克制,行为时完全置对方的人身安全于不顾,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的产生,对此,余金荣和杨宝霞均应当吸取教训,深刻反思,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纠纷发生的起因、事后处置情况等因素来看,本院认为,杨宝霞和余金荣对本次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为宜。
杨宝霞要求余金荣赔偿医疗费之诉请,于法有据,合理部分本院予以认可;其中部分医疗费票据无相关医嘱对应,亦不能显示购买人信息,故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可。杨宝霞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有合法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杨宝霞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和交通费,于法有据,但标准明显过高,具体本院将根据鉴定意见、杨宝霞所受伤情、其就诊复查的情况以及相关证据,酌情予以判定。杨宝霞因伤构成十级伤残,故其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合法依据,具体数额本院依法判定。
经核实,杨宝霞的损失为:医疗费13440.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10882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650元。上述损失余金荣应当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