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据两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标际公司提交的两公司简介的网页信息打印件,标际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26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研究和试验发展,主营业务包括软包装检测、仪器研发等。兰光公司成立于1989年11月27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测试仪器仪表及机械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销售;进出口业务。标际公司为全球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机构提供了完善的实验室建设方案和检测仪器,范围遍及检测机构、科研院校、食品制药、日化烟包、包装厂、薄膜厂等不同领域…是中国最大的软包装检测仪器公司…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有研发机构,专注于技术创新。兰光公司是一家跨国科技公司,旗下有三大业务品牌,其中DIAMON代表着软包装等行业提供的检测仪器业务、CONVEN代表为食品行业提供包装检测服务业务、INNOMAX代表着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提供的义务创新解决方案业务。
2014年5月29日,标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蒸发残渣测定仪”实用新型专利,于2014年10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28××××.X。同样的发明创造于同日申请了发明专利,申请号201410236018.1,申请公布日2014年8月6日,两专利文件的摘要描述载明:蒸发残渣测定仪,通过外置的热风输送装置,对检测箱内的检测试样液进行加热蒸发,使其在密闭的空间内进行加热,蒸发皿在电机驱动下锁着旋转轴和丝杆上下或左右移动与蒸发盖对接或设于称重天平上的托盘上称重,而在蒸发皿上则设有用来加样的进液管,加快蒸发输入氮气的进气管,对废气进行收集的出气管,最后将蒸发所得残渣放于托盘上进行称重,整个检测过程全是自动进行,无需人工参与,且结构简单,操作方便,误差小,所得数据精准,所需成本低,不存在安全隐患。
标际公司主张其在本案中据以保护的技术秘密是一种“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该技术系在上述两专利基础上进一步改进研发形成的,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与生产线结合,形成生产工艺和内部结构的组合方案,具体呈现在其调试实验室和组装车间陈放摆列的设备中,纸质技术方案另行保管。该技术实现的功能是将烘干蒸发与冷却称重两个工序独立隔离,蒸发皿自动传输来回于两个腔内进行不同的工序,实现高效快速精准的检测出残渣量,整个检测过程全是自动进行,无需人工参与,且结构简单,操作方便,误差小,所得数据精准,所需成本低,不存在安全隐患;该技术信息的内容是:1.蒸发残渣测定仪,包括烘干蒸发装置、尾气回收装置、冷却降温装置和残渣检测装置,烘干蒸发装置设于加热腔内,冷却降温装置和残渣检测装置设于冷却腔内,尾气回收装置设于仪器外部;2.尾气回收装置包括压缩气抽空装置、尾气液化装置,压缩气抽空装置;3.加热腔为独立腔体,内部设有加热循环系统,快速水浴蒸发系统、温度控制系统、气体保护系统;4.温度控制系统设有温度传感器,加热块,温度调节装置。区别于专利技术的地方在冷热双腔独立,包括冷却称重、烘干蒸发、内置水浴锅、内部充氮气保护防止爆炸起火、回收装置、负压保护,全自动操作过程包括预热空杯恒重、水浴烘干恒重加料蒸发、计算结果一体的全自动设备内置操作系统、触摸屏、无人值守自动恒重以及18个独立腔,软件系统具备权限管理和数据追踪、自动识别、自动归类实验报告、离线打印汇总统计的功能,通过水加热且加热系统处于测试腔之外能杜绝安全事故,超温、超重自动报警,测量范围能达到0.167毫克至167000毫克,测试腔的个数由原来的8个增加到18个。标际公司庭审中称依据该技术可生产出新的“蒸发残渣测定仪”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拉大与竞争对手的差距,相关技术产品尚在研发过程中未予销售,已着手委托第三方对此申请新的发明专利,书面材料已形成,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申请时间在2016年11月2日之后。
兰光公司认为标际公司对技术秘密点的陈述与标际公司原已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点基本一致,因专利技术已公开,在专利技术上增加的技术特征的描述也仅是对载体、结构、部件、功能简单的直观陈述,故标际公司所述不具有技术秘密特征,不构成技术秘密。且标际公司当庭陈述已就该技术方案申请新的专利,根据专利的公开性,该陈述的内容也将不具有秘密性,不构成技术秘密。双方庭审中确认该技术方案中关于结构方面的陈述不能看出来。
以上事实,有标际公司提交的2014102360181号“蒸发残渣测定仪”发明专利、ZL20142028××××.X号“蒸发残渣测定仪”实用新型专利信息查询打印件、技术秘密描述文件、调试实验室和组装车间现场照片,兰光公司提交的上述发明专利的申请文本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文本,以及标际公司、兰光公司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其中调试实验室和组装车间现场照片显示“授权进入”“请勿拍照”“随手关门”等标识,室内设备无法辨识。
标际公司主张其采取了措施使得该“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提交了:标际公司保密制度、员工保密协议、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外来人员告知书、外来人员进出厂登记表、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来访登记处照片。
标际公司主张宋宏兵身为产品总监,受兰光公司指派擅自进入标际公司生产车间、实验室拍照,将所窃取的标际公司的技术运用到兰光公司销售的产品中,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提交了:2016年8月2日至11月9日的外来人员进出厂登记表、2016年11月2日抓获宋宏兵现场视频及该视频内容文字摘要、与济南兰光总机话务员电话录音文字记录、兰光公司蒸发残渣检测仪/测试仪/测定仪系列产品目录网页宣传列表打印件。庭审中,标记公司确认从目录中无法体现系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生产出的相关产品。
应标际公司的申请,本院向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夏港派出所派出所调取了受理报警登记表、报警回执存根(回执号4401002016110209034790871)、询问笔录,以上证实:2016年11月2日9时55分,周某惠向110报警,称其公司发现1名外来人员闯入,现可疑人员被扣在办公室,需民警到场。夏港派出所接警后至标际公司将该人员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至17时47分。笔录载明:被询问人宋宏兵,自认为兰光公司的产品总监,其到标际公司进行参观,经保安点头允许进入公司,在公司通道观看了标际公司的生产车间,并用手机对通道拍了照片,后上述照片被标际公司员工删除;参观是想了解下标际公司的生产情况,但什么都没有了解到就被带到会议室,后被带至派出所。
兰光公司认为标际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不代表标际公司对所涉技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且技术内容并不能从外观中得知,至于宋宏兵系到广州参加展览并非受指派到标际公司处,宋宏兵于2016年11月11日已离职,为此提交了兰光公司内部OA请示截图、离职申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标际公司为证明其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提交了经济损失证明、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各一份。其中经济损失证明系标际公司自行出具,称2016年11月2日兰光公司产品总监宋宏兵擅自进入标际公司实验室进行拍照,严重扰乱了标际公司的生产秩序,为制止宋宏兵的行为,标际公司共70人当天停工一天,共造成经济损失26000元;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载明标际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发生律师费5000元。兰光公司认为经济损失证明与本案无关联,兰光公司未实施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不应当承担本案的律师费。
标际公司为证明其系研发企业,具有高新技术,与兰光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还提交了2015年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兰光公司认为,与标际公司仅在部分产品上存在竞争关系,兰光公司也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企业,蒸发残渣检测方面的技术在市场上领先,具有绝对的竞争优势,为此提交了自2007年以来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份、塑料包装行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证书、包装材料的新型检测技术研究及应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兴检二等奖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蒸发残渣恒重测试仪的获奖证书多份、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多份。其中专利证书载明:兰光公司是名称分别为“一种蒸发残渣烘干及自动称量结构”“一种多层蒸发残渣及自动称重装置”“一种多腔体称重法透湿测试系统”“蒸发残渣检测设备”“一种带有阻隔结构的称重法设备”“一种快速蒸发残渣系统”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以上专利的申请日在2012年10月至2016年6月之间。标际公司认为以上无法证明兰光公司在蒸发残渣测定技术领域领先。
兰光公司为证明烘干蒸发与冷却称重是国家检测标准中最基本的检测试验方法,不属标际公司主张的自行研发的“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秘密,提交了GB31604.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GB/T5009.60-2003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等两份国家标准。标际公司认为国家检测标准并未涉及涉案技术所采用的具体工艺,涉案技术在其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前,仍属于技术秘密,未对外披露,作为一般技术人员简单路过实验室无法看出,但宋宏兵系产品总监,通过对拍照的内容进行研究可以推定获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