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6/15 0:00:00

广州标际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宋宏兵、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标际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学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宏兵,男,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姜允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虎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冬,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标际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际公司)诉被告宋宏兵、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光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标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叶彬,兰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冬到庭参加诉讼,宋宏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标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宋宏兵、兰光公司:1.停止侵害标际公司“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秘密的行为;2.连带赔偿标际公司经济损失26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共计31000元。事实和理由:标际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最大的软包装检测仪器公司,成立至今一直专注于行业技术创新,2015年被授予广东省高新科技企业。兰光公司成立于1989年,经营范围与标际公司存在重合,系标际公司长期以来的竞争对手。宋宏兵是兰光公司的产品总监,负责兰光公司的产品研发工作。2016年11月2日,标际公司的实验室正在研发“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该技术特征为:通过将烘干蒸发与冷却称重两个工序独立隔离,蒸发皿自动传输来回于两个腔内进行不同的工序,实现高效快速精准的检测出残渣量,整个检测过程全是自动进行,无需人工参与,且结构简单,操作方便,误差小,成本低,不存在安全隐患,该技术的权利要求为:蒸发残渣测定仪、尾气回收装置、加热腔为独立腔体、温度控制系统。该技术系标际公司独立研发,并通过制定《公司保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及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多项措施进行严格保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该技术亦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帮助标际公司在同行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并在将来的相关产品投标中胜出。为窃取该技术秘密,宋宏兵受兰光公司指派,绕过标际公司的来访登记门岗,潜入标际公司的实验室,用手机随意拍摄标际公司处于研发阶段的“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产品。标际公司员工发现后,立即责令停止拍照,并核实身份。宋宏兵一开始自称是光明乳业公司采购人员,后因无法提供上述公司的联系方式而不得不承认是兰光公司的员工,并承认错误。事后,标际公司向兰光公司电话核实,得知宋宏兵系兰光公司的产品总监。为处理此次窃取技术秘密突发事件,标际公司数名员工停止手头的工作,直到宋宏兵被公安机关带离。针对此次宋宏兵的擅自闯入标际公司实验室事件,标际公司已经报警处理。宋宏兵、兰光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标际公司的技术秘密。为维护合法权益,督促宋宏兵、兰光公司开展合法、正当的商业竞争,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宋宏兵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宋宏兵在兰光公司担任的产品总监系市场序列岗位,不涉及技术研发,对“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问题并不了解,无窃取标际公司该技术秘密的必要性;2.兰光公司并未委托宋宏兵窃取“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宋宏兵到广州主要是为了参加2016年中国(广州)国际食品机械与包装展会,到标际公司系同行间在产品销售方面的交流学习;3.本案纠纷不属知识产权纠纷,且已经处理完毕,不应再进行重复处理。宋宏兵到标际公司走访,因言语误会发生冲突,但并未对标际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因标际公司报警,公安机关按照治安事件对宋宏兵进行了处理;4.宋宏兵未侵害标际公司的技术秘密,且“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不属于技术秘密。宋宏兵未进入过标际公司的实验室,也未接触过“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更未实施拍摄研发产品的行为,另“蒸发残渣测定仪”在市场上早已有销售,该技术已为公众所知悉;5.兰光公司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没有必要窃取标际公司的技术秘密。自宋宏兵入职兰光公司从事市场相关工作以来,兰光公司一直居于软包装检测行业的领先地位,不但产品销售覆盖面广,而且产品研发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蒸发残渣检测方面的产品,多年前就已经投放市场。另宋宏兵因此次纠纷给兰光公司造成不便,已经主动辞职,不在兰光公司处工作;6.标际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宋宏兵对在标际公司处发生的冲突表示歉意,但并未扰乱标际公司的生产秩序,未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故请求驳回标际公司的所有诉请。

兰光公司辩称:1.兰光公司一直是中国软包装测试行业的开拓者和引领者,无窃取标际公司技术秘密的必要性。兰光公司在蒸发残渣检测方面的技术领域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早于标际公司多年前即有成熟的技术开发储备和产品销售,并拥有诸多专利及荣誉;2.“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不符合法定的技术秘密构成要件。(1)标际公司并未就该技术属于技术秘密进行举证,相反,标际公司就“蒸发残渣测定仪”的专利技术特征进行了描述,如已取得专利,则该技术已公开;(2)“蒸发残渣测定仪”产品早已在市场上销售,已为公众所知悉,该技术不具有秘密性。而“烘干蒸发与冷却称重”是国家检测标准中最基本的检测试验方法,不具有独特性,亦非技术秘密;(3)该技术不具有竞争优势。兰光公司在很久之前就已经取得蒸发残渣检测的多项专利并取得多项荣誉,且所涉产品早已在市场上销售,在国内外均取得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4)标际公司并未就该技术采取保密措施。涉案保密制度、员工保密协议仅是标际公司内部的规章管理制度,并不能证明标际公司已就“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3.兰光公司从未实施过任何侵害“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的行为。标际公司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兰光公司及宋宏兵接触到了“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4.宋宏兵、兰光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故未对标际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标际公司主张经济损失无依据,且理由是宋宏兵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秩序,与本案无关。综上,请求驳回标际公司的所有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据两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标际公司提交的两公司简介的网页信息打印件,标际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26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研究和试验发展,主营业务包括软包装检测、仪器研发等。兰光公司成立于1989年11月27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测试仪器仪表及机械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销售;进出口业务。标际公司为全球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机构提供了完善的实验室建设方案和检测仪器,范围遍及检测机构、科研院校、食品制药、日化烟包、包装厂、薄膜厂等不同领域…是中国最大的软包装检测仪器公司…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有研发机构,专注于技术创新。兰光公司是一家跨国科技公司,旗下有三大业务品牌,其中DIAMON代表着软包装等行业提供的检测仪器业务、CONVEN代表为食品行业提供包装检测服务业务、INNOMAX代表着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提供的义务创新解决方案业务。

2014年5月29日,标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蒸发残渣测定仪”实用新型专利,于2014年10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28××××.X。同样的发明创造于同日申请了发明专利,申请号201410236018.1,申请公布日2014年8月6日,两专利文件的摘要描述载明:蒸发残渣测定仪,通过外置的热风输送装置,对检测箱内的检测试样液进行加热蒸发,使其在密闭的空间内进行加热,蒸发皿在电机驱动下锁着旋转轴和丝杆上下或左右移动与蒸发盖对接或设于称重天平上的托盘上称重,而在蒸发皿上则设有用来加样的进液管,加快蒸发输入氮气的进气管,对废气进行收集的出气管,最后将蒸发所得残渣放于托盘上进行称重,整个检测过程全是自动进行,无需人工参与,且结构简单,操作方便,误差小,所得数据精准,所需成本低,不存在安全隐患。

标际公司主张其在本案中据以保护的技术秘密是一种“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该技术系在上述两专利基础上进一步改进研发形成的,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与生产线结合,形成生产工艺和内部结构的组合方案,具体呈现在其调试实验室和组装车间陈放摆列的设备中,纸质技术方案另行保管。该技术实现的功能是将烘干蒸发与冷却称重两个工序独立隔离,蒸发皿自动传输来回于两个腔内进行不同的工序,实现高效快速精准的检测出残渣量,整个检测过程全是自动进行,无需人工参与,且结构简单,操作方便,误差小,所得数据精准,所需成本低,不存在安全隐患;该技术信息的内容是:1.蒸发残渣测定仪,包括烘干蒸发装置、尾气回收装置、冷却降温装置和残渣检测装置,烘干蒸发装置设于加热腔内,冷却降温装置和残渣检测装置设于冷却腔内,尾气回收装置设于仪器外部;2.尾气回收装置包括压缩气抽空装置、尾气液化装置,压缩气抽空装置;3.加热腔为独立腔体,内部设有加热循环系统,快速水浴蒸发系统、温度控制系统、气体保护系统;4.温度控制系统设有温度传感器,加热块,温度调节装置。区别于专利技术的地方在冷热双腔独立,包括冷却称重、烘干蒸发、内置水浴锅、内部充氮气保护防止爆炸起火、回收装置、负压保护,全自动操作过程包括预热空杯恒重、水浴烘干恒重加料蒸发、计算结果一体的全自动设备内置操作系统、触摸屏、无人值守自动恒重以及18个独立腔,软件系统具备权限管理和数据追踪、自动识别、自动归类实验报告、离线打印汇总统计的功能,通过水加热且加热系统处于测试腔之外能杜绝安全事故,超温、超重自动报警,测量范围能达到0.167毫克至167000毫克,测试腔的个数由原来的8个增加到18个。标际公司庭审中称依据该技术可生产出新的“蒸发残渣测定仪”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拉大与竞争对手的差距,相关技术产品尚在研发过程中未予销售,已着手委托第三方对此申请新的发明专利,书面材料已形成,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申请时间在2016年11月2日之后。

兰光公司认为标际公司对技术秘密点的陈述与标际公司原已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点基本一致,因专利技术已公开,在专利技术上增加的技术特征的描述也仅是对载体、结构、部件、功能简单的直观陈述,故标际公司所述不具有技术秘密特征,不构成技术秘密。且标际公司当庭陈述已就该技术方案申请新的专利,根据专利的公开性,该陈述的内容也将不具有秘密性,不构成技术秘密。双方庭审中确认该技术方案中关于结构方面的陈述不能看出来。

以上事实,有标际公司提交的2014102360181号“蒸发残渣测定仪”发明专利、ZL20142028××××.X号“蒸发残渣测定仪”实用新型专利信息查询打印件、技术秘密描述文件、调试实验室和组装车间现场照片,兰光公司提交的上述发明专利的申请文本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文本,以及标际公司、兰光公司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其中调试实验室和组装车间现场照片显示“授权进入”“请勿拍照”“随手关门”等标识,室内设备无法辨识。

标际公司主张其采取了措施使得该“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提交了:标际公司保密制度、员工保密协议、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外来人员告知书、外来人员进出厂登记表、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来访登记处照片。

标际公司主张宋宏兵身为产品总监,受兰光公司指派擅自进入标际公司生产车间、实验室拍照,将所窃取的标际公司的技术运用到兰光公司销售的产品中,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提交了:2016年8月2日至11月9日的外来人员进出厂登记表、2016年11月2日抓获宋宏兵现场视频及该视频内容文字摘要、与济南兰光总机话务员电话录音文字记录、兰光公司蒸发残渣检测仪/测试仪/测定仪系列产品目录网页宣传列表打印件。庭审中,标记公司确认从目录中无法体现系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生产出的相关产品。

应标际公司的申请,本院向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夏港派出所派出所调取了受理报警登记表、报警回执存根(回执号4401002016110209034790871)、询问笔录,以上证实:2016年11月2日9时55分,周某惠向110报警,称其公司发现1名外来人员闯入,现可疑人员被扣在办公室,需民警到场。夏港派出所接警后至标际公司将该人员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至17时47分。笔录载明:被询问人宋宏兵,自认为兰光公司的产品总监,其到标际公司进行参观,经保安点头允许进入公司,在公司通道观看了标际公司的生产车间,并用手机对通道拍了照片,后上述照片被标际公司员工删除;参观是想了解下标际公司的生产情况,但什么都没有了解到就被带到会议室,后被带至派出所。

兰光公司认为标际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不代表标际公司对所涉技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且技术内容并不能从外观中得知,至于宋宏兵系到广州参加展览并非受指派到标际公司处,宋宏兵于2016年11月11日已离职,为此提交了兰光公司内部OA请示截图、离职申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标际公司为证明其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提交了经济损失证明、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各一份。其中经济损失证明系标际公司自行出具,称2016年11月2日兰光公司产品总监宋宏兵擅自进入标际公司实验室进行拍照,严重扰乱了标际公司的生产秩序,为制止宋宏兵的行为,标际公司共70人当天停工一天,共造成经济损失26000元;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载明标际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发生律师费5000元。兰光公司认为经济损失证明与本案无关联,兰光公司未实施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不应当承担本案的律师费。

标际公司为证明其系研发企业,具有高新技术,与兰光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还提交了2015年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兰光公司认为,与标际公司仅在部分产品上存在竞争关系,兰光公司也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企业,蒸发残渣检测方面的技术在市场上领先,具有绝对的竞争优势,为此提交了自2007年以来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份、塑料包装行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证书、包装材料的新型检测技术研究及应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兴检二等奖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蒸发残渣恒重测试仪的获奖证书多份、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多份。其中专利证书载明:兰光公司是名称分别为“一种蒸发残渣烘干及自动称量结构”“一种多层蒸发残渣及自动称重装置”“一种多腔体称重法透湿测试系统”“蒸发残渣检测设备”“一种带有阻隔结构的称重法设备”“一种快速蒸发残渣系统”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以上专利的申请日在2012年10月至2016年6月之间。标际公司认为以上无法证明兰光公司在蒸发残渣测定技术领域领先。

兰光公司为证明烘干蒸发与冷却称重是国家检测标准中最基本的检测试验方法,不属标际公司主张的自行研发的“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秘密,提交了GB31604.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GB/T5009.60-2003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等两份国家标准。标际公司认为国家检测标准并未涉及涉案技术所采用的具体工艺,涉案技术在其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前,仍属于技术秘密,未对外披露,作为一般技术人员简单路过实验室无法看出,但宋宏兵系产品总监,通过对拍照的内容进行研究可以推定获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标际公司指控宋宏兵受兰光公司指派擅自进入标际公司生产车间、实验室拍照,将所窃取的标际公司的技术运用到兰光公司销售的产品中,侵害了其“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秘密,要求宋宏兵与兰光公司就该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标际公司需举证证实:一、涉案“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符合技术秘密构成的法定条件,属技术秘密;二、宋宏兵、标际公司的行为构成技术秘密侵权。

关于第一个问题。标际公司要求保护的技术信息是技术秘密,该技术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技术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即该技术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标际公司带来竞争优势;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即标际公司为防止信息泄露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4.属于技术信息,能明确属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标际公司最低标准应能明确该技术信息的载体、内容。

现根据标际公司对主张保护的“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载体及内容的描述,该技术信息主要为一种生产工艺和内部结构的组合设计方案。标际公司所述的烘干蒸发与冷却称重两个工序独立隔离,蒸发皿自动传输来回于两个腔内进行不同的工序,系一种功能性描述;标际公司所述的技术信息的内容为一种技术方案,包括实现不同功能的装置,以及表明各装置间的组合、位置关系,各装置的具体构造。标际公司自称该技术方案系在其以往专利基础上进一步改进研发形成的,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根据该技术方案能够制造出一种新的“蒸发残渣测定仪”产品,但标际公司描述的技术信息内容仅涉及产品的结构以及部件的简单组合,并未明确实施该技术方案所需的具体程序、制作工艺、制作方法以及各部分的技术指标设置、具体的连接方式等,且该描述的技术信息内容在相关产品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并不满足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法定条件。虽然标际公司称依据该技术可生产出新的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拉大与竞争对手的差距,并举证称采取了保密措施,但其陈述以及举证并不足以证实标际公司要求保护的技术信息是技术秘密。即便认可涉案“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存在具体的技术特征,退一步,放宽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标准,一方面,由于标际公司自称相关技术产品尚在研发过程中未予销售,该技术是否具备实用性存疑;另一方面,标际公司为防止信息泄露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与该技术能带来的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也存疑,即,能够通过宋宏兵擅自闯入生产车间、实验室拍照的方式就会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为标际公司带去竞争优势,值得商榷。综上,涉案“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不符合技术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不属技术秘密。

关于第二个问题。假设涉案“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能认定为技术秘密,在司法实践中,技术秘密侵权构成的判定,需考虑“接触+实质性相似”。标际公司指控宋宏兵、兰光公司的行为侵害其技术秘密,首先,必须举证证明宋宏兵、兰光公司接触到了其技术秘密,或者有接触的可能,无接触或无接触的可能性存在,则难以认定;其次,需举证宋宏兵、兰光公司所窃取并运用到兰光公司销售的产品上的技术,与标际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构成实质性相似。而本案中,宋宏兵是否受兰光公司指派,无证据支持;宋宏兵擅自闯入标际公司生产场所的行为,虽能确认,但不足以证实其接触到了涉案“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因宋宏兵拍摄的照片已被删除,标际公司自行提供的调试实验室和组装车间现场照片显示室内设备无法辨识,双方庭审中更确认涉案技术中关于结构方面的内容无法看出来,宋宏兵如何通过肉眼或照片窃取技术存疑。依据现阶段标际公司举证所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对宋宏兵的行为,标际公司或可进行道德上的谴责以及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弥补其所述的生产经营方面的经济损失,但无法在本案中据此推断出宋宏兵必然与“技术秘密”产生了接触,需要通过侵害技术秘密的指控予以打击。另外,标际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兰光公司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技术与标际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便凭借兰光公司系列产品目录网页宣传列表打印件所列明的产品名称与“蒸发残渣测定仪”产品名称类似,也不能当然推定。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标际公司的此项指控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兰光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标际公司不能证明其“蒸发残渣测定仪”技术信息内容属技术秘密,指控宋宏兵、标际公司的行为构成技术秘密侵权的依据亦不充分,标际公司要求宋宏兵、兰光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广州标记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广州标际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佘朝阳

法官助理刘小艳

人民陪审员钟秋霞

人民陪审员黎筱敏

法官助理刘合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