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马格上海公司、李建斌、施慧玲、盎领公司、朱家文、懋拓公司、潘仕荣的基本情况
马格上海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15日,注册资本1,700,000美元,系马格德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挡车自动臂及零部件和配套控制件,出入控制器及零部件和配套控制件、线性电机驱动系统零部件。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经理的职责为实施和完成董事会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经营活动、并领导公司的日常行政工作。
李建斌于2004年4月至2015年8月在马格上海公司处担任销售经理。2010年1月19日,马格上海公司作为甲方、李建斌作为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8.10条约定:乙方必须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可另行签订,违反者可无条件的终止劳动合同,同时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其它相关责任之权利。合同附件“劳动纪律及制度”第5点规定,公司或集团内部的商业机密指非对外公开的信息、行为或行动计划、发展动向、管理机密、生产组织及管理等;“公司工作职位及工作内容明细表”第2点规定,销售经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公司产品的销售及推广,各种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参加展览会及产品推广会、项目跟踪协调及管理、协助追款等等,相关的技术及管理支持。合同附件1“其他要求”规定,工作内容包括建立完善项目及客户的数据库,有关部门发展等重大问题及事项及时与公司沟通。庭审中,双方确认未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李建斌在马格上海公司处任职时使用的名片显示其使用的邮箱为Bartleyli@vip.tom.com、Bartley.li@ac-magnetic.com。从马格上海公司处离职后,李建斌至懋拓公司工作,使用的工作邮箱为bartley.li@ma-drives.com。
施慧玲于2011年4月至2015年5月在马格上海公司处担任销售助理。2013年4月23日,马格上海公司作为甲方、施慧玲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8.10条约定:乙方必须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可另行签订,违反者可无条件的终止劳动合同,同时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其它相关责任之权利。合同附件“劳动纪律及制度”第5点规定,公司或集团内部的商业机密指非对外公开的信息、行为或行动计划、发展动向、管理机密、生产组织及管理等;“公司工作职位及工作内容”规定,销售助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公司产品的销售及推广,各种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参加展览会及产品推广会、项目跟踪协调及管理、协助追款等等,相关的技术及管理支持,项目、合同及客户管理和管理支持,其他相关信息及资料的管理和管理支持。庭审中,双方确认未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施慧玲在马格上海公司处工作时使用的工作邮箱为shirely@ac-magnetic.com。从马格上海公司处离职后,施慧玲至懋拓公司工作,使用的工作邮箱为shirely.shi@ma-drives.com。
盎领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7日,股东为李建斌、朱家文,法定代表人朱家文,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经营范围为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及设备安装,公共安全防范设计、施工,机电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口业务,销售机电设备、公共安全防范设备、电子产品。2014年5月,股东变更为朱家文一人,任命薛清华为监事,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朱家文与李建斌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4年3月离婚。
懋拓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2日,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仕荣,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元,经营范围为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与设备安装,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机电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子产品,电线电缆、机电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除特种设备)等的销售。
潘仕荣与李建斌系父子关系。
应马格上海公司申请,2016年2月23日,一审法院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查询盎领公司及懋拓公司社保账户情况。通过“社保系统”查询,盎领公司未开设社保账户,懋拓公司于2015年5月开设社保账户。
二、马格上海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与中软万维公司的交易情况
(一)马格上海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
经一审法院询问,马格上海公司表示其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客户中软万维公司的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购意向及结算习惯;
2.马格上海公司行人通道产品报价、采购渠道、销售利润、产品性能数据。
(二)马格上海公司与中软万维公司的交易情况
中软万维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为其股东之一。
2011年1月至3月,中软万维公司先后三次向马格上海公司汇款共计人民币114,000元,马格上海公司分别于2011年1月25日开具“通道机芯”人民币36,000元、2011年3月10日开具“MPW拍打门标准通道机芯驱动组件”人民币78,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张。
三、盎领公司与中软万维公司的交易情况
2011年7月29日,为共同开拓武汉地铁市场,加强中软万维公司与盎领公司的合作伙伴关系,双方签订《借用MAGNETICKPR扇门机芯的协议》,盎领公司免费暂借给中软万维公司1套KPR标准通道扇门机芯和1套KPR宽通道扇门机芯。
2014年8月11日,中软万维公司与盎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MCN-P-2014-8-06,中软万维公司针对武汉地铁4号线项目增补闸机,向盎领公司购买KPR行人快速通道标准通道机芯(样机)(德国原装进口)3套。
四、涉案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中软AFC研发采购申请单》载明:申请时间2014-12-29,设备名称剪式门及通行逻辑-MA,供货厂商马格内梯克,用途用于长沙磁悬浮AG样机,在规格型号一栏中标注电机控制器、逻辑控制器、变压器、限流电阻等规格型号。
《中软万维AFC项目设备采购申请单》载明:项目名称长沙磁浮工程,申请时间2015年2月11日,设备名称门单元,供货厂商MA。
《中软AFC销售及采购合同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载明:合同名称购销合同,合同类型采购合同,供应商名称上海盎领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其他说明长沙磁悬浮,审批表并载明合同金额。
2015年4月17日,中软万维公司作为甲方、盎领公司作为乙方,针对长沙磁浮项目增补闸机,甲方向乙方购买德国MA产KPR行人快速通道机芯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MCN-P-2015-4-3),购买KPR行人快速通道标准通道机芯(德国原装进口,KPR-111C)55套、KPR行人快速通道宽通道机芯(德国原装进口,KPR-121C)9套,合同金额与上述审批表载明金额一致。
2015年10月16日,马格德国公司向MA(HK)AUTOCONTROLTECHNOLOGY&SERVICECO.,LTD([以下简称MA(HK)公司)]出具发票1张,发票载明:项目名称长沙磁浮项目,合同编号MA-SH-0005,KPR-111C55套,KPR-121C9套,并记载产品单价及总计金额。海运单显示,该批货物收货人为懋拓公司。一审庭审中,盎领公司陈述该批货物即为履行长沙磁浮项目向马格德国公司购买的产品,马格上海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2015年11月5日,MichaelYe(叶勤,马格上海公司原总经理)向马格德国公司高管Steiner,Arno发出主题为“严重的问题/需要立即回应”的邮件一封,并抄送李建斌。邮件主要内容为:“马格内梯克的产品正面临越来越多的售后问题,如无法立即解决,市场将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做出回应。……2)长沙磁悬浮列车车站闸门KPW设备套件部件缺失,交付的货物已经抵达上海而线缆并不完整,一些类别的线缆存在缺失的情况。我们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因为顾客要求我们本周内交货。问题是:如果马格内梯克中国公司库存中有这些线缆,我们能不能在上海直接交货给客户如果马格内梯克中国公司库存中没有线缆,我们能不能立即在上海制作后交给客户……请查阅并给予我们建议,对于这个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1月5日期间,李建斌、施慧玲就涉案合同的履行多次与中软万维公司互发邮件沟通,使用的邮箱分别为bartley.li@ma-drives.com、shirely.shi@ma-drives.com。在2015年11月5日,李建斌发送给中软万维公司的邮件中写道:“由于德国MA工厂的失误,部分线缆没有放进包装。明天上午我会把MA上海仓库中有的备品备件先全部送过来,同时我们会要求德国赶紧补齐。”
审理中,一审法院向中软万维公司等公司发函了解涉案合同接洽、签订及履行情况。2016年8月4日,中软万维公司回函,主要内容为:中软万维公司最早从市场上获悉马格公司的产品,主要与马格上海公司负责人李建斌联系,除涉案合同外,与马格上海公司没有过业务往来。涉案项目相关材料的联系接口人为马格上海公司负责人李建斌和他的同事,中软万维公司与该产品代理商签订了涉案合同,厂商李建斌及相关人员为合同经办人。关于产品,系根据最终用户的技术需求在原标准产品上进行定制;关于合同价格,中软万维公司在投标时,厂商给授权价格,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商务谈判,确认最终价格。中软公司与马格上海公司、马格德国公司达成的《谅解备忘录》,只是中软公司与马格上海公司、马格德国公司之间的约定,不涉及到第三方。
五、马格德国公司向懋拓公司授权及解除授权的情况
2015年3月3日,懋拓公司向中软万维公司出具《授权函》,主要内容为:授权盎领公司就长沙磁浮项目Magnetic扇门机芯采购事宜与贵司进行具体合同谈判和签署,负责产品的供货并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
2015年6月9日,马格德国公司向懋拓公司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马格德国公司授权懋拓公司作为其在中国行人通道产品的独家代理商,全权负责此产品在中国的销售和市场推广工作。懋拓公司有义务为客户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支持。
2016年2月3日,马格德国公司分别向李建斌、施慧玲发送邮件,解除对懋拓公司在中国地区独家经销的授权。《解除授权通知函》载明:“我公司基于对集团前员工李建斌的信任,曾于2015年6月9日向贵公司签发《授权书》,授权贵公司作为我公司在中国行人通道产品的独家代理商,全权负责此产品在中国的销售和市场推广工作。经调查,我公司发现贵公司系李建斌的关联公司,并且参与了李建斌等人取代我公司交易地位、侵害我公司商业秘密等一系列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鉴于贵公司从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并且与李建斌等恶意串通、采取欺诈方式严重侵害我公司利益,我公司决定:解除对懋拓公司的包括上述《授权书》在内的全部授权。贵公司不得再以我公司独家代理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宣称与我公司存在任何关联或合作关系。以上解除自贵公司收到本函起生效。对于贵公司的违法行为,我公司保留全部权利。”同月5日,马格德国公司通过UPS向懋拓公司寄送该函,懋拓公司于同月15日签收。
六、马格上海公司向盎领公司授权的情况
2010年7月19日、2011年10月26日,马格上海公司向博世汽车柴油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分别出具《证明》,内容主要为:盎领公司为马格上海公司华东地区唯一的产品代理商,负责华东地区马格内梯克品牌行人通道产品和车辆通道产品的销售,并负责提供产品的售前和售后服务。
2011年10月26日,马格上海公司向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系统集团出具《证明》,内容主要为:盎领公司为马格上海公司华东地区唯一的产品代理商,负责华东地区马格品牌行人通道产品的销售,并负责提供产品的售前和售后服务。
2012年8月9日,马格上海公司向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经销渠道说明》,内容主要为:盎领公司为马格上海公司中国地区的行人通道产品代理商,全面负责中国地区德国马格内梯克品牌行人通道产品的国内人民币贸易销售。而德国马格内梯克品牌行人通道产品的外币贸易销售,统一授权由MAX英国公司进行销售。
2014年3月3日,马格上海公司向施耐德电气出具《项目授权函》,内容主要为:盎领公司为马格上海公司的独家产品代理商,负责中国地区马格内梯克品牌行人通道产品的销售,并负责提供产品的售前和售后服务。现授权盎领公司针对施耐德电气BSF项目及今后所有施耐德电气公司所涉及项目进行产品销售。
七、李建斌在马格上海公司任职期间邮件往来
2015年4月1日,MichaelYe向李建斌发出主题为“工作汇报”的邮件一封,主要内容为:“各位,请就你们近两周的工作给我一个简短的汇报。否则我们不知道你们在家或在其他地方做了什么感谢你们的注意和配合。”
2015年6月2日,李建斌向MichaelYe发出主题为“盎领欠款”的邮件一封,附件名称为“副本通道部应收货款清单XXXXXXXXMGCN内部(2).xls”。打开附件,清单显示截止2015年6月24日,盎领公司应付款为人民币1,531,466.50元。
2015年7月4日,李建斌向MichaelYe向发出主题为“Re:workreport”的邮件一封,主要内容为:“……如下是近期工作进程和内容,请审阅!……。”
2015年7月27日,李建斌向MichaelYe发出主题为“辞职”的邮件一封,主要内容为:“非常遗憾通知您我已经决定为了个人的长期发展离开马格公司。……我会一直对项目跟踪到底直到项目结束。截至目前,我还没有拿到去年及今年的奖金,能否在今年8月底前发放给我毕竟已经推迟了太久。”
2015年8月7日,MichaelYe向李建斌发出邮件一封,主要内容为:“我已经找了办公室能找到的合同。办公室里只有3份合同,所以我们无法做下列事项:1)核查2014年和2015年人行通道部分的营业额;2)核查上海盎领的欠款;3)计算你2014年和2015年的奖金。请在下周三之前收集自2014年1月1日起的所有合同并提交给我,这样我们能核查所有事项并尽快回复到你。感谢你的帮助。”
同日,李建斌向MichaelYe发出一封主题为“回复:合同、计算和你的奖金”的邮件,主要内容为:“在我看来,奖金应该根据发票金额计算而不是合同。如果我签署了10份合同而没有发票,你会认可数量吗如果你想要快速的结算我的奖金,你可以核查所有发票。即使你取得所有合同,你仍会根据发票计算我的奖金。我不认为这会是我奖金的障碍!作为销售人员,我的责任是取得订单而非管理合同。”
2015年8月19日,9月25日,两人就李建斌离职交接事宜进行多次邮件沟通。
八、查明的其他事实
1.2009年11月23日,马格上海公司向SHANGHAISTFOUNDRYCO.,LTD出具承诺函一份,承诺若在深圳、重庆地铁项目中相关集成商采用德国Magnetic品牌机芯产品与马格上海公司或马格德国公司签订合同,马格上海公司将按照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顾问咨询费用。
2.MAX英国公司于2011年2月17日在英国设立,朱家文为该公司董事及股东。
3.2014年1月16日,马格上海公司与MAX英国公司签订关于大连地铁(2号线)AFC系统项目所需扇门机械装置的供应、测试和发货的《购货合同》(合同编号:DLM201-MA01),合同对KPR-111C标准成套组件(含软件)及KPR-121C宽通道成套组件(含软件)单价进行了约定。
4.2014年10月,马格上海公司向马格德国公司购买KPR-111C及KPR-121C若干。
5.2015年11月6日,中软公司与马格德国公司、马格上海公司达成《谅解备案录》。
6.2016年3月31日,叶勤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在2015年8月30日前,马格上海公司的行人通道业务都是由销售经理李建斌一人负责,具体包括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向客户提供招标文件、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催讨货款等,其基本不会插手;盎领公司、MAX英国公司、懋拓公司、MA(HK)公司都是李建斌开发的客户,并按照李建斌的要求针对有关项目给予马格上海公司之经销商的授权书,马格上海公司会根据盎领公司、MAX英国公司的采购金额向其收款,并向李建斌发放销售业绩奖金;其本人签发的文件一定会签字后再加盖公章,为便于业务的推进,马格上海公司的公章时常在准备项目投标标书期间由李建斌或施慧玲暂时保管;行人通道机芯的销售合同在施慧玲及李建斌离职后无法找到;李建斌以客户MAX英国公司要参加武汉地铁2、4号线行人通道机芯的采购项目为由,要求马格上海公司配合出具相关文件,其在李建斌的要求下,于2011年6月8日向中软公司签发《设备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并向MAX英国公司签发《设备制造商出具的承诺书》;其一直到2015年下半年才由马格德国公司总裁告知李建斌与盎领公司、MAX英国公司、懋拓公司、MA(HK)公司存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