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9/25 0:00:00

日月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张健深圳市昆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熊小琴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日月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107国道西乡段467号(固戍路口边)愉盛工业区第5栋1至5楼、第7栋1楼、第9栋1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X。

法定代表人谢卓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彩霞,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张健,男,汉族,1977年12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舒瑜,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深圳市昆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创业路14号厂房3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Y。

法定代表人熊小琴,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三熊小琴,女,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

审理经过

原告日月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张健、深圳市昆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熊小琴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白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张健及委托代理人舒瑜、被告二法定代表人及被告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原告成立于2008年8月27日,主要从事不间断电源(简称“UPS”)、逆变器及太阳能产品之研发、生产和销售,系世界前三大电源产品(UPS、光伏逆变器)0EM/0DM制造商,其客户遍及全球。被告张健自2010年11月1日起入职原告研发部,2011年10月26日-2014年11月14日期间,任职研发四部经理,双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被告张健熟知委托人的产品信息及客户信息,故原告在被告张健入职当日即与被告张健签订了《商业机密保护承诺书》。该承诺书对“被告张健除职务之正当使用外,非经原告事前书面同意不得泄漏、告知、交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知悉原告包含原告产品信息及客户信息在内的任何商业秘密。被告张健离职后两年内仍应依照上述承诺书之约定,不得使用于任职期间内所知悉原告的全部商业秘密”等事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后被告张健(时任研发四部经理)于2014年11月14日以个人规划原因向原告提出辞职申请,经原告批准后离职。然而,自2015年年底起原告接到其多名客户反馈:被告深圳市昆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正在与其接触,并以“被告深圳市昆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老板曾担任原告的CTO(首席技术官)”等方式抢夺原告的客户、进行不正当竞争。后经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查询后得知:被告深圳市昆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24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与原告基本一致,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之一是被告熊小琴。而被告张健在原告处入职时填写的《应聘登记表》中显示,其与被告熊小琴系夫妻关系,被告熊小琴工作单位是美国鸿雅家居,职务是业务员,显然当时被告熊小琴的职业与原告毫无交集。原告还发现被告深圳市昆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展示的大部分产品照片与原告网站出奇地一致。由此可见:被告深圳市昆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其上述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已明显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为此,原告曾在20l6年4月25日委托律师向三被告发出维权律师函,但被告二拒收,被告一、被告三虽己收取律师函,但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原告认为,三被告上述行为明显构成以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造成了委托人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及社会不良影响,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害;2、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包含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700元、翻译费用3,370元等在内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2,070元;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一答辩称,其及所在的公司深圳市凤凰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从未从事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1、其并非原告诉称被告二的股东,也并非其员工,也从未以被告二对外经营;2、原告所指其网站上图片是被告一从苏州极智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页面上所截取,此类图片本身是在互联网上公开,并不能构成原告的商业秘密,并且据被告一所了解原告本身是苏州极智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代工厂家,所涉及的产品本身是为极智堡公司代工,因此原告首先要证明所涉产品是原告本身所有;3、被告一在原告处任职时为原告研发四部的经理,仅涉及原告处产品的研发工作,从未涉及原告的任何客户信息,更无法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抢夺原告的客户;4、被告一所在的公司仅是一家贸易公司,并不进行生产、研发,所做的客户均是通过自行国外参展及阿里巴巴平台自主开发。

被告二、三答辩称,1、被告熊小琴和被告张健已不是夫妻关系,在2014年1月已离婚;2、被告张健没有在被告二处任职,被告二也没有说过公司老板曾担任原告的CTO,另外××不是被告二的公司网站;3、被告熊小琴是苏州极智堡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一直在这个行业,其和原告公司有业务往来;4、被告二没有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不应该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日、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合同》,并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商业机密保护承诺书》,约定被告一任职期间,非经公司事前同意,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义投资或经营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之事业、所谓他人是指与立承诺书人由亲戚或友谊关系而言者,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人员;被告一同意离职二年内仍应遵守除职务之正当使用外,非经公司事前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告知、交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知悉公司营业秘密,亦不得使用于任职期间内所知悉之公司营业秘密。2014年11月14日,被告一从原告处离职。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显示日月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VOLTRONICPOWERTECHNOLOGY(SHENZHEN)CORP.

苏州极智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1日,法定代表人系初萍,股东包括熊小琴。经营范围包括研发、设计、销售;电子元器件及配件、电力电子器件、电源产品及配件、电源监控管理软件、太阳能电源及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深圳市昆腾电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4日,法定代表人系熊小琴,经营范围包括不间断电源、逆变器电源、通信电源、电源产品、计算机周边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太阳能电源系统设备及零配件的销售、电源监控管理软件的设计、开发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深圳市凤凰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4日,法定代表人系张健,经营范围包括电源产品、计算机周边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太阳能电源系统设备及零配件的销售、电源监控管理软件的设计、开发与销售等。

原告当庭称原告公司之前为极智堡公司代工过产品,但因为昆腾公司的参与,致使其代工合同逐步减少。

2016年4月25日,原告委托广东盈金律师事务所向三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三被告停止以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016年6月6日,申请人原告委托代理人白彩霞向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申请相关网络查询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在该公证处,由公证员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在××网站上产品为各种不间断电源、逆变器等,网页上有“mv1200HomeINVERTER”及不同型号ups等多款产品。

6日,申请人原告委托代理人白彩霞向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申请相关网络查询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在该公证处,由公证员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在fenicepower.en.alibaba.com网站上产品为各种不间断电源、逆变器等,显示公司名称系深圳市昆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及ShenzhenFenicePowerTechnologyCo,Ltd,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创业路14号厂房3栋5楼。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于2016年8月1日出具(2016)粤中凤翔第2964号《公证书》。显示网页上有ups及INVERTER等款产品。2016年7

2016年7月6日,昆腾公司在一份邮件上,给客户报价,主题为“最低报价600va”,内容包括“我们能够为你提供像voltronic一样质量的产品,但价格更优惠。关于600va在线互动ups,我们能够为你做同样的技术规格,价格中需要15美元,这里,我们给你看某些图片等,我们承诺将给予你比voltronic更好的服务和价格的优惠”。落款为电邮:gav×××@fenicepower.com,网址为××和www.en.alibaba.com。收件人为马迎,发件人为patrik.

其是自主开发客户,提交fenicepower.en.libb.com网站截图,上面显示公司为ShenzhenFenicePowerTechnologyCo,Ltd。另,被告张健

另,被告张健与被告三熊小琴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14年1月11日离婚。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合同》、《商业机密保护承诺书》、《公证书》、工商登记资料、律师函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张健与原告日月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合同》,和《商业机密保护承诺书》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因此,被告张健自离职之日2014年11月14日起两年内,除非原告同意,不得泄露、告知、交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知悉公司营业秘密,亦不得使用于任职期间内所知悉之公司营业秘密。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使用了其客户信息商业秘密,根据约定,被告张健应对原告的客户信息进行保密,而根据相关邮件显示,被告张健不仅未保密,反而对该信息进行使用,在其基础上宣称可生产与原告同类的产品,以欲获利,因此,被告张健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被告张健与被告人熊小琴之前的特殊身份关系,及两个网站宣传上的关联情况,应当认定被告熊小琴对被告张健保密的义务具备认知,但其仍旧同意被告张健与被告深圳市昆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而根据网站宣传和经营范围,其提供与原告同款商品的能力,因此,被告深圳市昆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应知被告张健的违法行为,仍旧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被告熊小琴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应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健、被告深圳市昆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日月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

二、被告张健、被告深圳市昆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日月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日月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7元,由被告张健、被告深圳市昆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267元,由原告承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日月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张健、被告深圳市昆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海波

人民陪审员陈李芬

人民陪审员黄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江伟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