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二审辩称,李某2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虽然约定一方去世房子由女儿继承,但并不是赠与,双方的离婚协议关于房屋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约定由女儿继承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已经离婚,共有基础不存在,因此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是正确的。双方对原审认定的房屋价值200万元没有异议,且现在房屋价格已经上涨,因此李某2给付李某1983599元,对李某2有利。在一审中李某2也曾同意进行房屋分割,但庭后李某2反悔不想进行房屋分割。综上所述,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中,李某2提交下列证据:1、李某1在抚养费诉讼案件中写给法官的信,主张当时李某1是同意房屋给女儿的;2、李某2的收入证明,主张李某2每月仅有5000元的工资,李某1不支付抚养费,如果房屋再进行分割,李某2与女儿在上海无法生活;3、李某1写的保证书,主张李某1曾出轨;4、子女生育证明,主张李某1再婚之后通过人工生殖生育一子,其现在生活并不困难。经质证,李某1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主张即便该信是真实的,但是该信可以证实李某1作为父亲的尽责;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李某2曾从李某1处额外拿到48万元,李某1本意是将此款作为预付的抚养费,但是李某2不予认可,李某1还另外向李某2支付了22万元用于支付房贷,但是李某2也并未归还房贷;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该证据不能证实离婚的原因,离婚是双方协议离婚;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因为没有原件。但是李某1确实又生育一个孩子,正是因为李某1现在有了一个孩子,所以其经济状况不好,这也是其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原因。
李某1提交下列证据:1、双方关于抚养费诉讼的庭审笔录,在庭审笔录第二页“事实与理由部分”部分,对方的陈述完全是虚假陈述,李某2到上海与李某1没有关系,李某1还帮李某2租了房子;2、平吉三村居委会证明,主张李某1现在的经济状况不好,目前全家仅靠李某1一个人的收入支撑。经质证,李某2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李某1有三套房屋,其只收取租金,并且李某1与其弟弟开公司,在网上也可以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