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小华因婚姻家庭纠纷而对家翁被害人肖某1等人怀恨在心,遂购买粉末状药物并用一红一黑塑料袋分装好,伺机向被害人肖某1经营养殖的位于雷州市纪家镇豪朗村虾塘里投放药物以毒死被害人肖某1养殖的对虾。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邓小华将药物带回雷州市纪某藏放于其胞妹邓某1住宅旁的小巷里。至次日1时许,被告人邓小华携带药物并驾驶摩托车来到被害人肖某1的虾塘,趁被害人肖某1的虾塘工人熟睡时将分装好的粉末状药物分别向被害人肖某1养殖对虾的17口虾塘投放,造成被害人肖某116口虾塘里的南美对虾死亡,另外1口虾塘因包装的药物投放悬挂在供氧机的绳子上,未散落入虾塘中,而未发生虾死亡结果。参照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复核决定书,经本院核定,被害人肖某116口虾塘南美对虾被毒死于2016年9月30日的直接损失价值为人民币85749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黑色塑料袋(外层)与红色塑料袋(内层)包装的白色块状固体及白色粉末、红色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1辆。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证明2016年9月30日6时13分,雷州市公安局后郎边防派出所接到110警情称,在纪某豪朗村有群众养殖的对虾被人下毒,毒死了16口虾塘的对虾。雷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侦查。
3.归案情况、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明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邓小华于2017年1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4.人口信息全项、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邓小华身份基本情况,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主体适格,无犯罪前科。
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明2017年1月6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邓小华进行人身检查,没有发现有图案纹身,没有明显伤痕和伤口,也未发现携带违禁物品。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7年1月10日,公安机关扣押邓某11辆红色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并于当天发还车辆所有人邓某1。
7.《虾塘承包合同书》。证明涉案的17口虾塘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1承包经营,并非与被告人邓小华及其配偶肖某2共同经营。
8.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明邓小华(184××××4252)、邓某1(158××××0050)、黄某1(159××××3638)、邓某3(134××××6125)、杨某(157××××0570、159××××2184)自2016年9月14日至同年10月14日通话记录。
9.雷州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出具的《纪家镇豪郎村17口虾塘死虾报告》(下称“死虾报告”)。证明2016年9月30日上午,雷州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委派技术人员到纪家镇豪郎村肖某1虾塘死虾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肖某1承包的虾塘有17口地膜高位养殖池(每口约3亩)。养殖模式是纯养南美白对虾精养模式。经了解,2016年8月18日投放南美白对虾一代苗450万尾。2016年8月20日又投放南美白对虾一代苗1020万尾,平均每亩30万尾。按投苗及投料数量初步估算(正常情况)虾苗成活率60%以上,可得出虾塘虾约900万尾。按抽样虾约120-150条市斤计算得出池塘虾产量约6.8万市斤左右。按时价14-15元/市斤,则产值约100万元。如果正常养殖到80天,可产对虾20万市斤左右,产值可达400万元。该养殖场在9月30日4时许发现对虾出现大量死亡,当时增氧机正常开启。
10.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6〕10130号、〔2017〕01066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证明对14号(第2口)虾塘中的可疑物进行检验,检出马拉硫磷和氯氰菊酯成分。对1至17号虾塘水进行检验,均未检出常见有机磷、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菊酯农药成分。
11.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雷价认〔2016〕6号《关于被毒死虾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下称“价格认定书”)、申请书、广东省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湛价认核〔2017〕6号《关于肖某116口虾塘对虾被毒死直接损失的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下称“价格复核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2017年1月11日,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肖某1被毒死的南美对虾于2016年9月30日认定的价格为人民币571219元。于2017年3月8日,被害人肖某1对上述价格认定提出异议,申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复核。于2017年5月29日,经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复核,原价格认定方法不适当,撤销雷州市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原价格认定结论书,重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13817元。于2017年6月1日将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分别送达被告人邓小华和被害人肖某1。
1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2016年9月30日13时许,雷州市刑侦大队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验。中心现场位于雷州市纪家镇豪郎村肖某1的虾塘。每口虾塘的排布情况、每口虾塘周围的草地上都有死虾。在平房于虾塘中间的地面有份黑色塑料袋(外层)与红色塑料袋(内层)包装的有刺激性气味的白色块状固体及白色粉末。在13号虾塘东北角草地里发现一个红色塑料袋。在17口虾塘里分别提取17份虾塘水。
13.证人肖某2(被告人邓小华的配偶)的证言。证明因家庭婚姻纠纷,被告人邓小华与其家人存在矛盾。
14.证人邓某1(被告人邓小华的胞妹)的证言。证明我的丈夫黄某1在肖某1的虾塘务工,案发当天上午10时,我在海边听说肖某1虾塘的虾被毒死的事。
证人邓某1对其平日送儿子上学用的摩托车进行指认。
15.证人黄某1(证人邓某1的配偶)的证言。证明我在肖某1虾塘务工。2016年9月9日4时10分起床拌料准备喂养虾,我拌好虾料后便约邓某2一起去给虾塘排水,发现有虾漂浮在虾塘的水面。我以为是虾缺氧,就赶紧把虾塘的打氧机打开。过了一会,发现虾塘的虾漂浮在水面,我查看其它3口虾塘,均发现有虾漂浮在水面。我将此事告诉工友邓某2,让他看一下其它的虾塘情况。邓某2巡查一圈,发现其它几口虾塘的虾也漂浮在水面了,我就打电话告诉老板肖某1虾缺氧。然后,我下到虾塘取装虾料的篮子,发现虾已经死亡了。我回到虾塘宿舍时,听见邓某2喊:是人放毒的。邓某2连续喊了几声。接着,我看见邓某2手里提着一个塑料袋跑回到宿舍门口,很快全场的工友都跑过来看。我们打开黑色塑料袋发现里面是一个红色塑料袋包着淡黄色粉末物品,同时发出刺鼻味,我们初步判定是敌百虫农药便将情况告诉老板肖某1,当时邓某2讲那个黑色塑料袋是挂在第2口虾塘打氧机绳上面被他发现的。一会儿,老板也骑摩托车过来,并发现16口塘的虾开始死亡,于是,老板肖某1就打电话报警并将该黑色塑料袋毒药交给公安干警。当天下午,肖某1组织我们将死虾捞起来时,发现其它16口虾塘内均有邓某2所发现的黑、红色塑料袋,但塑料袋里面已经没有毒药了。
证人黄某1指认出红黑塑料袋及里面的物品是邓某2拿回虾塘宿舍前的那袋药物。
16.证人邓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0日5时30分许,我起床去到虾塘,黄某1跟我说讲虾塘缺氧,虾都死了。我就往最边上第1口虾塘查看,发现第1口虾塘有一点虾死了。然后我去第2口虾塘,发现虾塘没有出现死虾。接着我看到第2口虾塘的一台打氧机上挂着一袋东西(黑色塑料袋装着的)。我就下去拿起来打开用鼻子闻了一下很臭,我想到有人在虾塘里放药了。于是,我马上把这袋药拿回工人住房前给他人工人看。他们看了之后都说可能虾塘被人放药了。没过多久,老板肖某1就来到,让我们马上往虾塘里放虾药解毒。在我们处理完之后,边防所干警就来到现场。我们在9月30日下午捕捞死虾和在10月1日傍晚清理虾塘时候,发现每口虾塘(共16口)底都有一个类似的一黑一红塑料袋,但里面的东西没有了,估计是全部溶解了。
我们在第2口虾塘发现药物时其是挂在打氧机的绳子上,只是袋子的底部沾到水,没有浸在水里,于是对其排水稀释并下“硫代硫酸钠”药解毒后,第2口虾塘的虾后来养殖成功了,总收获了约8000斤,以每斤人民币25元的价格卖了。
证人邓某2指认出红黑塑料袋及里面的物品是其从虾塘的打氧机绳上拿回虾塘宿舍前的那袋药物。
17.证人肖某3的证言。证明我和王某、邓某2、黄某1、黄某3、陈某26人在肖某1的虾塘务工。2016年9月30日5时许,我去我负责的3口虾塘排水准备下料养虾时,发现有虾浮在水面,我便回料房拿药(治理缺氧的葡萄糖)去救虾。然后,邓某2从虾塘拎着一个黑塑料袋回来说不要去下虾药了,是有人虾药在虾塘里。我就打开黑色塑料袋看,看到里面还有一个红色塑料袋装着一些药在里面,并有一点点湿了。我就用手一沾,闻到很臭并刺鼻。然后,黄某1打电话将情况告诉肖某1。6时许,肖某1来到现场,我们分别去虾塘观察下的情况,大家都说是被人家投毒了,然后报警。我们在30日16时许将死虾全部捕捞出来。在10月1日傍晚清理虾塘时,我们在每口虾塘底发现也有类似邓某2在虾塘拿回来的一黑一红塑料袋。
证人肖某3指认出红黑塑料袋及里面的物品是邓某2拿回虾塘宿舍前的那袋药物。
1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0日5时30分许,我听到宿舍外有人在说话,我便起床,看到黄某1、邓某2、肖某3、陈某2、黄某3等人已集中在宿舍门口,讨论可能虾塘缺氧了,有一些死亡了。我们将情况电话告诉肖某1,肖某1让我们往池塘放葡萄糖。正准备葡萄糖时,邓某2就从他所管理的虾塘那边跑回来,并大声喊有人往虾塘投毒了,手上拿着一个黑色的塑料袋,说里面装的是毒药,是从虾塘的打氧机上捞起来的。打开邓某2拿回来的黑色塑料袋之后,我就闻到一股非常浓烈的农药臭味,看到袋子里面装的是一块白色的物体。6时许,肖某1来到养殖场,看到情况后,就报警。17口池塘都被投毒了,其中一口池塘的毒药被挂在了打氧机上,到现在对虾的影响不大,其他16口虾塘的虾都被毒死了。在当天下午捞取16口池塘的死虾时,在每一口池塘捞出了和邓某2拿回来一样的双层塑料袋,并且有塑料袋内都还遗留了小部分的毒药。当时为了救虾,我们对虾塘进行排水稀释水质,并下“硫代硫酸钠”药解毒,要还原虾塘的水质。第2口虾塘经过排水解毒后,这口塘的虾养殖成功了,总收获月8000斤,以每斤人民币25元的价格卖了二十多万元。
证人王某指认出红黑塑料袋及里面的物品是邓某2拿回虾塘宿舍前的那袋药物。
1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0日6时许,我到达肖某1的养殖虾场。接着,我看到邓某2手提着一个塑料袋从虾塘那边跑回来,并大声说虾塘被人投毒了。他手提的塑料袋是从他管理的虾塘里捞起来的。邓某2将塑料袋拿回到养殖场宿舍门口时,养殖场其他员工就和他一起将塑料袋打开。拆开之后,我闻到一股农药臭味,看到塑料袋内装有白沙的物体。然后员工就打电话告知肖某1。肖某1来到后就立刻打电话报警。我知道17口池塘都被投毒了,而其中1口池塘的药被挂起来,对虾的影响不大,其他16口池塘的虾都毒死了。后来肖某1叫人捞池塘的死虾时,在每口池塘里面都捞起了像邓某2拿回来一样的塑料袋,并且塑料袋里面遗留物体都有那种臭味的药。
20.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0日5时许,邓某2叫醒我给虾塘打氧。我便起床到我所负责的第4、5口共2口虾塘巡看时,发现虾塘里很多虾在水面跳动,且我所负责的第2口虾塘的打氧机在运转,根本不存在缺氧。接着,我捞起第2口虾塘网桶时,发现很多虾死在网桶内。这时,邓某2就从虾塘拎着一个黑塑料袋回来说有人放毒药在虾塘里了。我们打开黑塑料袋,看到里面是一个红色塑料袋装着很臭并刺鼻的白黄色毒药在里面,邓某2就将毒药是从他负责看管的第2口虾塘打氧机上取下来的。我们便将情况电话告诉肖某1。肖某1来到现场后,然后我们去虾塘观察虾的情况,发现16口虾塘的虾已死亡并浮在水面上,唯独是邓某2负责看管的那口挂毒药在打氧机上的虾塘里的虾没有死亡。当天下午,我就将死虾全部捕捞起来。2016年10月1日下午,我们在清理虾塘的时候,发现在16口虾塘里均有邓某2拿回来的一黑一红塑料袋,但没有发现什么毒药了。
证人陈某2指认出红黑塑料袋及里面的物品是邓某2拿回虾塘宿舍前的那袋药物。
21.证人黄某2(又名黄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0日5时30分许,邓某2对我说虾塘缺氧。我看到我负责的3口虾塘的虾也浮在水面。其他工友负责的虾塘都出现同样的情况。我们准备往虾塘下解决缺氧问题的葡萄糖。此时,邓某2从他管理的虾塘那边跑回来,并大声说有人投毒虾塘,并且他手里拿着一个黑色塑料袋,说是他从其中1口池塘的打氧机上捞起来的。我们便打开塑料袋,我闻到一股刺激的农药味,里面还用一层红色的塑料袋包装着,袋子里面有白色的药物。6时许,肖某1来到现场后,便报警。17口池塘都被投毒了,其中1口池塘的药物被挂在打氧机上,到目前为止对虾的影响不大,其他16口池塘的虾都被毒死了。在清理虾塘的时候,发现每口虾塘里均有邓某2拿回来的一样的塑料袋,并且袋子里面都装着同样的白色药物。
证人黄某2指认出红黑塑料袋及里面的物品是邓某2拿回虾塘宿舍前的那袋药物。
22.被害人肖某1的陈述。2016年9月30时30分许,我刚刚起床就接到工人黄某1的电话,他跟我说虾塘的虾缺氧了,而且已经发现有死虾。接着,我赶去虾塘,在路上又接到工人邓某2的电话,他跟我说他在养殖绳子上捡到一袋药,很臭,虾是被人下药(投毒)了。我来到虾塘看到邓某2的药后,就确定是有人投毒了,于是我打电话报警。我在这一区域有17口塘,其中16口虾塘中毒了,另外一口虾塘因毒袋挂在绳子上,所有没有受什么影响。我在好几口虾塘都发现疑似农药的塑料袋,都是一个红色的塑料袋外面套着黑色塑料袋。案发当时,我发现虾塘的虾被下药后,就叫工人进行全面排水进水稀释水质,和拿“硫代硫酸钠”解毒药下到每口虾塘解毒恢复水质。
我养殖的是南美对虾,17口虾塘一共47亩左右,有16口塘已全部死亡,还有1口塘还在养殖(投放90万尾),昨天在16口塘一共捕捞46738斤虾,还有一部分死虾沉在塘地无法打捞起来。死亡的虾大概有6、7厘米长,死亡的大一点的虾大概110条1斤,小一点的大概150条1斤。我把死亡的虾委托给沙口村的廖妃沉帮我处理。我养殖一个多月用虾饲料4.8万斤,大概人民币20万元。其他工人工资大概人民币3万元,电费大概人民币10万元,还有虾药人民币18万元左右。2号虾塘进稀释和解毒,后来养殖成功了,总收获了约8000斤,以每斤25元的价格卖了二十多万元。
23.被告人邓小华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因家庭事务,我与家翁肖某1等人发生了许多矛盾。我很是气愤,于是就在湛江市一虾药店购买了含氯性的毒药敌百虫,想向肖某1的虾塘里投放,让他虾出事,令他也不好过。我购买敌百虫后,在湛江承租的出租屋里用一红一黑的塑料袋将粉末状农药分装好,每个袋子约2至3斤药。在2016年农历8月29日下午我就直接带着该敌百虫回到纪某我妹妹邓某1的家里,并将药藏了起来。农历8月30日1时许,我骑摩托车携带农药来到肖某1的虾塘。我带着一袋袋农药,从1口塘至17口分别投放,然后骑摩托车离开。
侦办机关对邓某1的摩托车进行取证拍照后,提供给被告人邓小华进行指认,被告人邓小华指认该摩托车就是其案发当晚骑去肖某1虾塘投放敌百虫的摩托车。
侦办机关将案发现场提取一用红、黑塑料袋包装的固体、粉末状可疑药物进行取证拍照后,提供被告人邓小华进行指认,被告人邓小华指认出红、黑塑料袋是其用来包装敌百虫的塑料袋,塑料袋里的物品是其向肖某1虾塘投放的敌百虫药物。
庭审中,被告人邓小华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未向法庭提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