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拾全诉溆浦县北斗溪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原告黄拾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伟,湖南三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溆浦县北斗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舒均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崇义,湖南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拾全诉被告溆浦县北斗溪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5日向被告溆浦县北斗溪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拾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伟、被告溆浦县北斗溪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平、刘崇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拾全诉称,2000年4月20日,其父亲黄长培培育的一棵杉树,被溆浦县九溪江乡人民政府(现为溆浦县北斗溪镇人民政府)违法认定为同村村民翟祖良所有,杉树于次日被翟祖良砍伐。2000年4月26日,原溆浦县九溪江乡人民政府违法作出《关于黄长培与翟祖良杉树纠纷的处理决定》。原告父子不服该决定,遂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1年5月23日,溆浦县人民政府作出溆政复决字[2001]第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原溆浦县九溪江乡人民政府于2000年4月26日作出的《关于黄长培与翟祖良杉树纠纷的处理决定》。溆浦县人民政府作出该行政复议决定后,溆浦县九溪江乡人民政府没有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反而对原告进行打击报复,并于2001年11月21日违法出具证明,内容为“兹有我九溪江乡长岭五组黄拾泉与本组翟祖良山林林木纠纷一事,乡政府已作出处理意见,当事人黄拾泉不服,政府只能维持原处理意见。”原告黄拾全认为该证明内容违法,到省、市、县相关部门上访反映情况,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期间原告又遭到溆浦县九溪江乡人民政府的打击报复,政府工作人员殴打原告,利用黑恶势力谋杀原告外甥肖守平,干涉原告在外务工致原告被解雇,家中住房腐烂,非法砍伐原告兄弟的杉树200个平方,因此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溆浦县北斗溪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原告黄拾全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黄拾全的身份证复印件;2、注明原告黄拾全与黄长培系父子关系的常住人口登记卡;3、溆浦县公安局出具的黄长培已死亡的证明;证据1至3拟证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适格。4、溆浦县人民政府溆政复决字[2001]第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拟证明溆浦县人民政府已经撤销溆浦县九溪江乡政府于2000年4月26日作出的《关于黄长培与翟祖良杉树纠纷的处理决定》。5、证明,拟证明溆浦县九溪江乡人民政府于2001年11月21日违法出具了“维持原处理意见”的书面证明。6、申诉书,拟证明原告黄拾全曾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要求原溆浦县九溪江乡人民政府及翟祖良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事实。7、溆浦县领导信访接待日接访登记表;8、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来访接待介绍信;9、怀化市驻京维稳劝返办告知书;证据7至证据9拟证明原告黄拾全曾就本案所涉事实到相关机构和部门上访的事实。10、广州市***工商高级技工学校证书,拟证明原告黄拾全曾在该学校培训结业的事实。11、国家赔偿申请书,拟证明原告黄拾全向被告申请赔偿经济损失的事实。12、溆浦县北斗溪镇人民政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拟证明被告于2017年2月13日决定对原告黄拾全不予赔偿。
被告溆浦县北斗溪人民政府辩称,原告黄拾全要求被告行政赔偿23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父亲黄长培与村民翟祖良林木纠纷发生至今,原溆浦县九溪江乡人民政府从未对原告实施过非法拘禁和殴打行为,也未干涉其务工,原告诉称所遭到被告的打击报复纯属谎言,原告所谓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与原溆浦县九溪江乡人民政府处理的黄长培与翟祖良杉树权属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和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被告溆浦县北斗溪人民政府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溆浦县北斗溪镇人民政府对原告黄拾全当庭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至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向政府递交过该份申诉书;对证据7至证据10的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对证据11至证据12没有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黄拾全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4、证据11至证据12均系书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联,能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5为复印件,被告虽然当庭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但是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该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6至证据10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20日,原告黄拾全的父亲黄长培(已死亡)与同村村民翟祖良因为一颗杉树权属产生纠纷,2000年4月26日,原溆浦县九溪江乡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黄长培与翟祖良杉树纠纷的处理决定》。黄长培不服该决定,遂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1年5月23日,溆浦县人民政府作出溆政复决字[2001]第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溆浦县九溪江乡人民政府于2000年4月26日作出的《关于黄长培与翟祖良杉树纠纷的处理决定》。2001年11月21日,溆浦县九溪江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内容为“兹有我九溪江乡长岭村五组黄拾全与本组翟祖良山林林木纠纷一事,乡政府已作出处理意见,当事人黄拾全不服,政府只能维持原处理意见。”2016年12月15日,原告黄拾全以原溆浦县九溪江乡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后又对其打击报复,致使其遭受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为由,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被告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对黄拾全不予赔偿。
另查明,在溆浦县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中,溆浦县九溪江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调整合并到溆浦县北斗溪镇人民政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原告黄拾全的父亲黄长培与同村村民翟祖良因为一颗杉树产生权属纠纷,经原溆浦县九溪江乡人民政府和溆浦县人民政府处理后,原告黄拾全以原溆浦县九溪江乡人民政府处理违法,后又对其打击报复,致其产生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为由,诉请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130万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但并未向本院提交因该纠纷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原告诉请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足,亦缺乏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行政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拾全的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洪杰
审 判 员 贺 蕾
人民陪审员 向小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肖冬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