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崔成福为泄愤报复,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某镇,冒充龚某1的婶婶董洁通过手机短信与龚某1联系,骗取龚某1的信任后,谎称其需要订购2万箱梨子和2万箱葡萄,要求龚某1将货物运往苏州、上海,届时将有人在上述地点接货。2017年7月24日,龚某1按照短信要求从果农处收购的上述水果运往上述地点后,断绝与龚某1联系,致使龚某1支付运费人民币72000元、水果冷藏费人民币4819元、装卸费及场地费费人民币2269元、梨农赔偿款人民币92570.4元。
另查明,被告人崔成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龚某1损失人民币17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龚某1的陈述笔录、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赔偿协议、摊位费等证据证明:崔成福冒充龚某1的婶婶董洁订购2万箱梨子和2万箱葡萄送往上海、苏州及龚某1支付运费、水果冷藏费、装卸费、场地费及梨农赔偿款等共计人民币171658.4元。
2.手机提取笔录、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崔成福冒充龚某1婶婶董洁向某1萍订购水果的经过情况。
3.证人翟晓军、薛某、翟某1等人的证言笔录证明:龚某1向某2军、薛某、翟某1收购水果的经过情况。
4.证人翟某2的证言笔录证明:其系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翟家村委的村主任,龚某1被骗订购梨子、葡萄的事情对当地的影响情况。
5.证人童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未向某1萍订购水果的事实。
6.证人袁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系龚某1家亲戚,龚某1让其联系董洁接货,董洁说未与龚某1订购水果的事实。
7.证人龚某2的证言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明:龚某2系崔成福的妻子,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搜到一只其丈夫使用的手机。
8.证人商某的证言笔录证明:龚某1要求其将2万箱水果、梨子送到苏州、上海,后来因无人接收,又拉回来,运费共计人民币72000元。
9.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焦溪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崔成福的到案情况。
10.被告人崔成福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照片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崔成福的身份情况。
11.被告人崔成福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崔成福对丢弃手机卡等物品的地点辨认情况。
12.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崔成福赔偿了被害人龚某1损失人民币17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13.被告人崔成福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