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7 0:00:00

邹儒瑞破坏生产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儒瑞,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化州市。无前科。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儒瑞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文锋、被告人邹儒瑞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无法在审限内审结,本院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三个月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因化州市合江镇沙垌岭村委横岭村与沙垌岭村委会之间存在高岭权属争议,被告人邹儒瑞为了其所在的横岭村取回高岭权属,在2016年6月11日至12日期间、2016年7月21日至26日期间、2016年10月4日至9日期间,伙同邹庆有(已判)、邹乃健(另案处理)等多名横岭村村民,到高岭毁掉被害人邹某1承包种植的桉树幼林(砍伐后再次萌芽的),然后挖穴种植横岭村村民购买的桉树幼苗(广九品种),邹儒瑞参加了2016年10月4日至9日期间的铲草、清理被害人邹某1承包种植的桉树幼林(砍伐后再次萌芽的)。经化州市林业局认定,被毁树木是桉树(U6)萌芽幼林,面积2.63公顷,被毁幼林(半年生)9468株。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桉树(U6)萌芽幼林价值人民币26983.8元。

另查明,同案犯邹某6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26983.8元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儒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山岭林地开发承包合同书、化州市合江镇沙垌岭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议决议书、山岭发包合同书、山林经营转让合同、森林、林木及林地状况登记表、收据、本院(2017)粤098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化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证明、认罪书、证人彭某、邹某3、邹某4、刘某、邹某5、文某1、周某的证言、被害人邹某1、邹某2的陈述、涉案人邹某8的供述、同案犯邹某6的供述、被告人邹儒瑞的供述与辩解、毁林现场调查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儒瑞无视国家法律,以帮助横岭村取回高岭权属为目的,伙同他人毁掉他人种的桉树幼林,破坏生产经营,造成被害人邹某1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6983.8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儒瑞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邹儒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邹儒瑞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鸿杰

人民陪审员张晓明

人民陪审员李小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