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因化州市合江镇沙垌岭村委横岭村与沙垌岭村委会之间存在高岭权属争议,被告人邹儒瑞为了其所在的横岭村取回高岭权属,在2016年6月11日至12日期间、2016年7月21日至26日期间、2016年10月4日至9日期间,伙同邹庆有(已判)、邹乃健(另案处理)等多名横岭村村民,到高岭毁掉被害人邹某1承包种植的桉树幼林(砍伐后再次萌芽的),然后挖穴种植横岭村村民购买的桉树幼苗(广九品种),邹儒瑞参加了2016年10月4日至9日期间的铲草、清理被害人邹某1承包种植的桉树幼林(砍伐后再次萌芽的)。经化州市林业局认定,被毁树木是桉树(U6)萌芽幼林,面积2.63公顷,被毁幼林(半年生)9468株。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桉树(U6)萌芽幼林价值人民币26983.8元。
另查明,同案犯邹某6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26983.8元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儒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山岭林地开发承包合同书、化州市合江镇沙垌岭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议决议书、山岭发包合同书、山林经营转让合同、森林、林木及林地状况登记表、收据、本院(2017)粤098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化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证明、认罪书、证人彭某、邹某3、邹某4、刘某、邹某5、文某1、周某的证言、被害人邹某1、邹某2的陈述、涉案人邹某8的供述、同案犯邹某6的供述、被告人邹儒瑞的供述与辩解、毁林现场调查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